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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机构投资者的治理效应研究

2.3.1 机构投资者类型及其治理效应

一方面,有效监督假说(Shleifer et al.,1986; Nesbitt,1994; Guercio et al.,1999)理论认为,机构投资者具备专业知识和易获取信息的能力,监督成本较低,因此能“用手投票”从而对上市公司治理发挥股东积极主义的作用。Wermers(1999)通过美国机构投资者的投资行为研究发现,机构投资者的“羊群行为”可以加快信息融入股价的速度,进而稳定股价。De Long等(1990)认为机构投资者作为理性投资者具有信息优势,有利于市场稳定。这在祁斌等(2006)、胡大春和金赛男(2007)基于中国机构投资者的相关数据实证检验中也得到了证实。

已有的实证研究在挖掘机构投资者的特点、投资偏好以及持股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时发现,由于在资金规模、信息传递等方面的优势,机构投资者能够提高持股公司董事会的独立性(David et al.,1996)。例如,研究发现对冲基金会迫使董事会做出更换经理人员的决议(Brav et al.,2008);机构投资者能够缓解股东和经理人的利益冲突,抑制经理人负面信息隐藏(Callen et al.,2013),机构投资者提高经理人业绩薪酬敏感性(Almazan et al.,2005;张敏和姜付秀,2010),抑制经理人的机会主义行为,提升盈余管理质量(Velury et al.,2006;程书强,2006;薄仙慧等,2009;李善民等,2011),同时促进公司研发支出的增长,进而显著影响企业创新(Wahal et al.,2000;赵洪江等,2009),以及更好地发挥对企业管理层的监督作用,随着机构投资者的持股比例增加将带来股利支付的增加,应对“自由现金流假说”(Jensen,1986);进一步地,王琨和肖星(2005)发现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较高,成为前十大股东有助于抑制控股股东的“掏空”行为,这在高雷等(2006)的研究中也得出了一致结论;另外大量研究还发现,机构投资者能够抑制企业避税(蔡宏标等,2015)、降低费用黏性(梁上坤,2018)和提升信息披露质量(谭劲松等,2016)等。

另一方面,基于利益冲突假说和战略结盟假说(Pound,1988;Bushee,2001; Parrinoa et al.,2003)的负面监督理论认为,当机构投资者和公司存在业务上的利益关系时,可能会被迫支持管理层,或是和管理层形成合作关系从而降低机构投资者的监督效应。因此,机构投资者也会出于自己利益最大化的考虑而“用脚投票”,当股东对所投资公司的管理层行为、决策不满时,出售股票可间接地对公司产生影响。Sias(1996)认为机构投资者并不总是根据信息进行交易,其存在的“羊群效应”和“噪声交易”会加剧市场波动,这在何佳等(2007)、刘京军和徐浩萍(2012)、史永东和王谨乐(2014)等研究中也有所证实。

尤其对于中国资本市场而言,其相对西方国家来说还不够健全和完善,机构投资者的持股比例偏低,力量较为薄弱,以及其自身的委托代理问题会更偏好流动性强和短期性的投资,可能不会对公司进行有效监督(Webb et al.,2010)。Grinstein和Michaely(2005)认为机构持股的高比例或高度集中并不能增加目标公司的股利支付。唐清泉等(2005)发现,如果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达到上市公司第二大股东时,其不能抑制第一大股东的“掏空”行为,反而和第一大股东一样会侵害中小股东利益。Tang等(2010)发现,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与内部控制缺陷显著正相关,这主要是因为部分机构投资者只关注短期收益,持股期限较短,故少有动机和意愿参与到成本高昂的公司治理中去。

现有文献对于机构投资者到底是“积极的监督者”还是“利益的攫取者”,尚未形成比较一致的研究结论,机构投资者异质性可能是此问题的合理性解释之一。机构投资者与被投资公司的关系既可能是投资关系,也可能是商业关系。因此,对机构投资者的分类也存在多种方式,例如,有学者将机构投资者分为压力敏感型和压力不敏感型,只有在压力不敏感型机构投资者组别中,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和公司运营现金流回报的正相关关系才显著(Parrino et al.,2003; Cornett et al.,2007),因此压力不敏感型机构具有更强的积极主义动机和效果。也有学者将其分为稳定型和交易型的机构投资者,研究发现稳定型的机构投资者能显著提升公司的自愿信息披露水平(牛建波等,2013)。杨海燕等(2012)将机构投资者是否与公司具有商业联系分为独立型与非独立型机构,独立型机构持股能显著降低公司代理成本,带来显著的公司治理效应。温军和冯根福(2012)则考察不同类型的机构持股对企业创新行为的影响,认为国有企业中较高的基金持股比例会抑制企业创新。

除此之外,不同的机构投资者搜集信息和处理信息的能力存在显著的差异。目前,中国资本市场经过多年的发展,已形成以证券投资基金为主,保险公司、社保基金、银行、信托公司等为铺的多机构投资者并存的格局(李青原等,2018)。截至2022年6月底,保险资金投资股票2.67万亿元,占A股流通市值的3.77%,保险机构成为债券市场、股票市场最大的机构投资者之一。近年来,学界开始陆续讨论保险机构投资者通过长期的持股对股票市场起到的稳定作用。保险公司管理的资金来源较为长期、稳定,且持股周期较长,作为上市公司的价值投资者可以稳定股价,对资本市场的稳定具有重要作用。例如,盛军锋等(2008)研究发现,机构投资者进入我国证券市场后,市场波动性出现了结构性降低,保险资金的市场稳定性作用更为突出。

保险公司区别于大多数机构投资者,其投资行为不存在“羊群效应”(潘婉彬等,2014)。童元松和王光伟(2014)的研究发现,当保险资金投资金额增加时,当季和下一季度的股市波动率将会降低。同时,保险公司由于其投资期限、投资策略和风险偏好等与其他机构投资者有着天然的异质性,这使得保险公司有内在动力去成为上市公司的积极投资者,发挥公司治理效应(刘汉民等,2019)。例如,王秀丽等(2017)发现,保险公司参股企业会影响企业的资本投资决策,在经济紧缩环境下对参股企业的投资规模和投资效率有显著的正向影响,能够提高企业的资本配置效率。余海宗等(2019)发现保险资金持股上市公司能够显著提高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并且这一效应在保险行业的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改革后更加显著。刘汉民和陈永安(2019)提出保险公司通过“控制权竞争者”的角色参与持股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缓解被持股公司的内部人控制现象,减少大股东控制权的私人收益。玄宇豪等(2023)认为,保险资金基于稳定和长期的投资策略,是资本市场中的战略投资者,保险资金持股能有效提升被持股公司投资决策效率,降低企业风险。

但也有研究认为,如果保险公司、券商等机构与投资的上市公司有业务联系,可能存在和公司管理者“合谋”或是内幕交易,发挥不了公司治理效应(伊志宏等,2013;吴先聪,2015)。杨海燕等(2012)认为保险公司可能与被持股公司存在某种商业关系,因此其有动机为了维持现有或潜在的商业关系而不会对被持股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质量发表独立意见。吴先聪(2015)认为,保险公司作为非独立的机构投资者,其对高管薪酬契约没有积极的影响,对公司的现金分红也没有显著的相关性(姚靠华等,2015)。彭利达和张文霞(2016)将保险公司归类为压力敏感型机构投资者,认为其持股并不能促使上市公司进行现金分红,且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意愿和现金分红水平的影响不可持续。信恒占(2017)研究发现,保险资金不能真正提高持股公司的公司业绩。保险公司调研获取信息主要用于内部投资决策,较少将调研信息和信号传递给外部投资者,因此保险公司调研难以提升并购公告效应(傅祥斐等,2019)。罗丹和李志骞(2019)认为保险公司由于持股比例的严格限制,以及对投资风险的管控,一般倾向于投资内部治理较好的蓝筹股公司,因此实地调研对公司治理的边际效应较小,对公司违规的抑制作用不显著。也有学者发现,保险资金持股易引发投资者的跟风炒作,导致市场情绪高涨和股价高估,成为公司股价崩盘的“加速器”(夏常源等,2020)。赖黎等(2022)认为保险资金持股对企业形成了过度监督效应,抑制了企业的研发投入和专利产出。 LS4cI2zN7lgO9VS9wVSzE0exWOWHpflaLqAngeGBuFp6e3SIAiyem4dqnCyf8W3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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