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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本书可能的创新

与已有文献相比,本书可能的创新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本书为保险机构投资者实地调研对信息效率的影响以及如何发挥公司信息治理效应提供经验证据,从非正式治理的视角拓展到保险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现有研究。目前机构投资者持股、实地调研与信息治理效应的研究已取得了丰硕成果,但现有研究多将机构投资者视为同质整体,少有区分其异质性并重点关注保险机构这一重要机构投资者的相关研究,且尚未形成比较一致的研究结论(Ryan et al.,2002;伊志宏等,2013)。少量文献从保险公司持股对企业资本投资决策(王秀丽等,2017)、内部控制有效性(余海宗等,2019)、股权制衡度(刘汉民等,2019)、公司违规(许荣等,2019)、企业创新效率(刘冬姣等,2021)和公司投资决策效率(玄宇豪等,2023)等视角进行探讨;但也有研究认为,保险公司可能与公司管理者达成“合谋”,发挥不了公司治理效应(伊志宏等,2013;吴先聪,2015;夏常源等,2020)。而本书研究表明,相较于持股公司之后以股东大会投票、派驻董事等正式治理机制发挥影响,保险机构投资者通过私下沟通等非正式治理机制,尤其是持股公司之前与其管理层进行实际接触表达自身利益诉求以影响其决策,可能是保险机构投资者发挥治理作用更为重要且现实的途径。因此,本书基于保险机构投资者实地调研这一私下沟通渠道的实证研究,为保险机构投资者治理效应的现有争论提供了进一步的经验证据,拓展和丰富了现有文献。

第二,本书基于保险机构投资者实地调研视角,为现有研究中有关机构投资者究竟是通过逆向选择降低股票流动性,还是通过提高信息效率来提升股票流动性的争论,提供了新的经验证据。机构投资者作为成熟资本市场上的主要投资主体,其能够利用在购买、持有、卖出上市公司股票上的优势影响资本市场,特别是影响被投资公司的公司治理机制,如股东提议权(Gillan et al.,2007)、CEO变更(Parrino et al.,2003)、管理层薪酬(Hartzell et al.,2003)、反接管条款修订(Borokhovich et al.,2006)、并购(Chen et al.,2007)、股价崩盘风险(许年行等,2013)等。不同于现有研究更多关注公募基金、私募基金、QFII、银行等机构投资者(Brockman et al.,2009;雷倩华等,2012;邓柏峻等,2016;张燃等,2019),本书实证检验规模庞大、发展迅速的保险机构投资者在我国资本市场信息治理上的提升效应,为现阶段关于保险机构投资者究竟是“积极的监督者”还是“激进的投资者”的争论提供经验证据,进一步补充和丰富了机构投资者与股票流动性领域的现有文献。

第三,本书为积极引导“险资入市”并发挥治理作用提供了一些有价值的现实启示。近年来,政府多次提倡推动保险资金加大股票投资和服务实体经济,但保险资金股票投资实际执行与监管预期往往出现较大偏差。对于保险资金股票投资的监管而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相关监管机构既不能视保险资金为“洪水猛兽”加以全盘否定,也不能任由保险资金“兴风作浪”,避免其凭借规模优势通过低买高卖的频繁炒作进行市场投机,甚至频频举牌争夺上市公司控制权(郑志刚等,2019)。本书的结论表明,保险机构投资者能够通过实地调研这一非正式的沟通渠道影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和股票流动性,从而提升资本市场定价效率。因此,我国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相关监管机构在监管保险资金股票投资的过程中,要关注保险资金来源和交易逻辑的特殊性,通过引导保险机构投资者更多地利用非正式治理机制如实地调研等发挥作用,推动它们以上市公司长期稳定的“财务投资者”角色分享公司增长红利,并作为资本市场的稳定力量发挥信息治理效应。 XHmGSJOD8p2BvdNbnzslMdw06e6zuFvJE7TFmZg0m1Umgv0RAUVPAmzqrNySp75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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