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经济”一词源自美国经济学家肯尼斯·鲍尔丁于 1989 年出版的《绿色经济蓝皮书》 。绿色经济学主张从社会及生态条件出发,建立一种“可承受的经济”。经济发展必须是自然环境和人类自身可以承受的,不会因盲目追求生产增长而造成社会分裂和生态危机,不会因为自然资源耗竭而使经济无法持续发展。绿色经济是生态经济,其实质是经济可持续发展。可持续发展思想是在人类进入工业经济时代以来,由于人类对自然资源的掠夺和对环境的破坏,不断遭受生态环境的报复之后,思考人类与环境的关系而得出的结论。其核心思想是,人类在发展的过程中,处理好发展与资源、发展与环境的关系,使得发展一方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另一方面要不损害后代人的利益,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威胁。这一思想见于 1987 年挪威首相布兰特夫人等编写的《我们共同的未来》 一书对可持续发展的定义:“持续发展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的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威胁的发展。”这一思想得到当代社会各界人士的认同。
资源约束理论认为,自然资源是有限的,随着人口增长和经济发展,资源的供给将逐渐受限。而环境经济学关注经济活动对环境的影响以及环境政策的设计,它在经济学框架下考虑环境问题,通过分析环境的经济价值、环境政策的经济效应等,为环境保护和绿色经济发展提供了经济学模型与工具。绿色经济理念提倡通过资源的有效利用和环境友好型的生产方式,实现经济的发展与自然生态的和谐共存。绿色经济理念推动了新的产业和就业机会,转向可再生能源、环保科技和生态旅游等绿色领域,为社会创造新的经济增长点,不仅有助于减少传统高碳产业对环境的负面影响,也为社会提供了更多就业岗位。
绿色经济包括绿色低碳产业、节能环保产业、循环经济、生态经济和新能源、可再生能源、非石化能源、清洁能源等。发展绿色经济,不仅是长期发展的战略举措,也是当前发展的一项任务。
循环经济理论 强调将资源的生命周期延长,通过循环利用、再生利用和回收利用来减少资源的消耗和浪费,其核心概念包括资源循环、产业协同和生态效益等方面。在国家推进碳中和的背景下,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尤为重要。循环经济有降低能源消耗和碳排放的作用,是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必由之路。循环经济理论是一种经济发展模式,旨在实现资源的最大化利用和减少对自然环境的负面影响。
循环经济的主要观点如下:一是循环经济理论认为经济系统应该是一个闭环系统,其中资源的生产和消费过程被设计为循环和再利用。与传统的线性经济模式不同,循环经济理论强调通过回收和再生利用资源,将废物转化为资源,实现资源的循环利用。二是循环经济理论提倡减少资源的消耗,通过最大程度地延长产品和材料的使用寿命,延缓资源的耗竭。通过优化产品设计、延长产品寿命周期、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等措施,实现资源的最大化利用。三是循环经济理论强调优先选择再生资源,即将废弃物再利用为新的原材料。通过废弃物回收和再加工,可以减少对原始资源的依赖,降低能源消耗和减少环境污染。四是循环经济理论着重构建完整的循环经济价值链。这意味着,要在整个生命周期中实现资源的循环利用,包括从资源开采、生产、分销、使用到废弃物处理的全过程管理,以最大化资源价值和减少环境影响。五是循环经济理论认为政策和制度的支持对于实现循环经济至关重要。构建激励机制和法规框架,鼓励企业和个人采取循环经济行动,推动循环经济的实践和发展。政府可以制定和执行环境保护政策,鼓励绿色创新和技术发展,以促进循环经济的转型。
总体来说,循环经济理论强调通过最大化资源的回收和再利用,实现经济发展与资源保护的协调。通过优化资源利用效率、降低废物产生、减少环境污染,循环经济可以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为构建一个更加可持续发展和繁荣的社会做出贡献。因此,循环经济理论被认为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
再制造产业是指以产品“全寿命周期理论” 为指导,以先进技术为手段,以废旧产品的性能提升为目标,在原有产业的基础上,将废旧产品利用技术手段进行修复和改造的一种产业。现在的再制造一般包括两种类型,一种是对废旧产品整体的再制造,另一种是对废旧产品当中的某些零部件的再制造。再制造产业在我国发展 20 余年来,已然获得国家政府机关、行业领域和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与大力支持,在市场中迎来广阔发展前景。
再制造产业是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是促进循环经济建设和落实“双碳”目标的重要着力点。1999 年,徐滨士院士首次提出“再制造”。我国再制造产业发展实行了政策先行、创新驱动、产业支撑的方针策略。作为国家着力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从“十五”期间技术论证理论探索,“十一五”期间有序组织开展试点工作,“十二五”期间全面布局推进完善再制造政策体系建设,“十三五”期间加速落实再制造产业高质量发展,到“十四五”期间持续深化再制造产业改革,我国再制造产业的蓬勃发展受益于顶层设计和统筹规划。《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关于推进再制造产业发展的意见》和《中国制造 2025》等一系列政策措施的出台,进一步推动了再制造技术的应用创新和产业的规范化、规模化发展。“十四五”期间发布的《“十四五”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十四五”工业绿色发展规划》中提出,要将高端智能再制造作为未来再制造重点研发领域、拓宽再制造产业模式、落实再制造产业高质量发展等战略方针,高度契合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的可持续发展理念。
新时代,我国经济已从高速发展阶段转为高质量发展阶段。为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我国经济开始寻求多元化、可持续发展方式。对于我国企业来说,实现可持续发展不仅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的潮流,更有利于企业以及市场的稳定发展。企业可持续发展要求自然环境、社会责任履行、经济利益实现等多方面协调发展。我国提出“2030 年前实现碳达峰、2060 年前实现碳中和”的“双碳”目标,旨在实现环境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双碳”目标已经成为衡量我国生态发展、绿色经济发展的重要指标。同样,社会责任也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热点问题之一。企业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社会责任也会影响企业形象和利益。新时代,企业应注重自身社会责任的履行,塑造企业品牌形象。同时,部分企业已开始报告自身的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这也促进了企业可持续发展。随着我国对环境、社会责任以及可持续发展的关注度日益提升,ESG理念进入人们的视野。
随着全球气候变化问题的加剧,ESG投资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应用。ESG评价体系不仅包括投资者和评级机构,还包括企业本身,它们共同推动了ESG的发展。
ESG理论强调企业在追求财务绩效的同时,也应关注其在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方面的表现。ESG的三个维度分别代表了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其中,环境方面涉及企业对环境的影响,如环保政策、污染物防治、资源循环利用等;社会则关注企业与外部组织机构及群体之间的关系,包括员工雇佣、健康与安全、社区投资等;公司治理是指企业的治理结构、透明度、股东权利、管理层薪酬等方面。
ESG投资旨在将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因素纳入投资决策,以促进企业长期可持续发展。这种投资方式鼓励投资者对企业的非财务信息进行评估,从而在追求财务回报的同时,也支持那些在社会责任和环境保护方面表现良好的企业。ESG的核心理念是在商业价值与社会责任之间取得平衡。
ESG理论涉及利益相关者理论、可持续发展理论和委托代理理论三个方面。
(1)利益相关者理论。Freeman(1984)较为完整地提出了利益相关者概念,其中利益相关者包括所有者、顾客、员工、供应商、政府等,并认为企业发展离不开各方利益相关者的投入和参与,企业应该追求整体利益最大化,而不仅仅是股东利益最大化。企业在环境、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上的不健全将损害员工、所在社区甚至是整个社会的利益,降低社会对企业的估值,影响企业的社会效益。这使得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在公司经济绩效维度之外,同时关注E、S和G等维度的情况。中国工商银行绿色金融课题组等依据我国的现实情况,以利益相关者理论作为理论基础之一,初步探索构建了ESG绿色评级体系。
(2)可持续发展理论。可持续发展概念源于环保问题,它的提出最早可以追溯到 1972 年召开的斯德哥尔摩世界环境大会。1987 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WCED)在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中指出,可持续发展是指在满足当代人需求的同时,又不损害后代人满足其需求能力的发展。此后,人们在实践和研究中逐步形成了可持续发展理论。可持续发展理论以公平性、持续性和共同性为原则,是ESG的理论支柱之一。ESG的基本理念是基于对可持续发展模式的不断探索,发现企业在ESG方面表现良好才能实现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共赢,进而提升投资者对企业发展的信心,实现良性资本循环。
(3)委托代理理论。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日益复杂,所有者逐渐力不从心,开始寻求具备专业管理能力的职业经理人来管理公司,由此职业经理人成为公司的实际经营者,公司逐步呈现“两权分离”的局面,委托代理关系产生。Jensen和Meckling(1976)基于委托代理关系,对管理层与所有者之间的利益冲突进行研究,正式提出委托代理理论。与所有者相比,管理层在公司运营管理过程中掌握了更多的内部信息,为了追求自身利益其可能做出损害所有者利益甚至危害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决策,这便是第一类关于委托人(所有者)与代理人(管理层)的委托代理问题。加大ESG投入有助于管理层塑造更优质的企业家形象,而所有者与管理层之间存在的信息不对称使得管理层有动机实施企业ESG“漂绿”行为以欺骗股东。因此,规范的企业ESG信息披露要求与相应的公司治理机制建设便显得尤为重要。相较于已有的CSR(企业社会责任)概念,ESG概念基于可持续发展理论,将环境因素纳入公司实现长远发展需要关注的要素中,更有利于形成公司内部治理效果和外部效应提升的和谐统一。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可持续发展理论和委托代理理论将E、S、G三个方面结合起来考虑ESG概念,更加契合全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ESG理念在我国起步相对较晚。从市场整体情况看,国内的ESG发展目前尚处于初级阶段,还存在诸多问题。
17 世纪中叶,法国卡普佐夫提出了“知识产权”一词,后被定义为“一切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 1967 年发布《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之后,知识产权被国际社会广泛使用和传播。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相关的实施细则和配套条例等。此外,我国加入的一系列有关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国际公约,如《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专利合作条约》《世界版权公约》等,也都是构成我国保护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
知识产权是“基于创造成果和工商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是指权利人对其在科学、技术、文学、艺术等方面所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享有的专有权利,是依照各国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所赋予权利人对发明成果在一定时期内所享有的独占权利。最主要的三种知识产权是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其中专利权与商标权也被统称为工业产权。知识产权的英文为“intellectual property”,也被翻译为“智力成果权”“智慧财产权”或“智力财产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不仅要保护权利人的利益,也要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还要协调好专利权人与其他社会公众的利益,通过对权利人利益的一些限制来实现各方利益平衡,最终实现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
权利用尽原则是知识产权法上的一个重要原则 。这一原则是基于私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而产生的,其直接理论依据是经济利益回报。它在传统知识产权领域得到认可,并被用来分析国际贸易中的平行进口问题。
知识产权权利用尽原则是著作权、专利和商标制度中都适用的原则。一种产品在出售时,其价格中包含研发设计、原材料、加工、商业渠道等费用,同样包括专利权、商标权、技术秘密等知识产权,产品的售价可以视为是由这些费用加上厂家的利润构成的。
产品售出时,其中含有的专利权和商标权已经一次性实现了其价值,厂家已经一次性得到了研发和维持知识产权费用的回报。此后,购买人再对产品进行使用、销售、许诺销售等就不受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制约。这体现了设立知识产权制度的初衷:鼓励发明创造,鼓励制造高质量的产品,同时不得限制合理的市场流通。
英国对专利权用尽的解释是“默示许可”理论,即专利权人对其专利产品的权利可以延伸到该专利产品随后的任何使用和销售行为,可以对其售出或许可售出的专利产品的使用和销售提出明示限制条件。如果在首次销售时没有提出明示限制条件,就意味着专利权人“默示许可”了在首次销售之后的使用和销售可以不受专利权人的制约。德国的专利权用尽原则也被称为法定说理论、内在限定理论等,是对专利权的一种本质性的限定,不论是否存在额外的限制性条件,都不能排除该原则的适用性。我国一开始采用的是德国的专利权用尽原则。权利用尽原则,又被称为权利穷竭原则或权利耗尽原则,是知识产权法上的一个基本原则,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一旦将知识产权产品合法地置于流通领域之后,该知识产权人所拥有的一些或全部的排他权也就用尽。
权利用尽原则的核心在于,知识产权所有人或被许可人一旦将知识产权产品合法流通后,原知识产权权利人就丧失了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对该产品的进一步控制权,权利人的权利即被认为用尽、穷竭了。这意味着,购买者获得了该产品的所有权,并有权对其进行再使用和再销售,以发挥其最大价值。权利用尽原则的实施对象是知识产权产品,包括专利产品、商标产品、版权产品等。例如,一件产品如果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则被称为专利产品;如果标注了获得商标权的完整商标图样,则被称为注册商标产品;如果包含了完整的拥有软件著作权的代码,则被称为版权产品。
权利用尽原则有两种情形:一种是首次出售,即知识产权权利人售出知识产权产品后,权利人不得再以知识产权产品价款中未包含知识产权许可费为由再向下游的经销者、使用者收取许可费。另一种是侵权获赔,即如果知识产权产品在市场上流通后,权利人已经从中获利,权利人的权利已经实现,权利人不应当就同一商品重复获利。需要注意的是,权利用尽原则不适用于“反向假冒”行为,即不能以权利用尽原则否定反向假冒为侵权行为。此外,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其权利用尽的情形会有不同。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美国根据反垄断法提出了“首次销售”理论:一件专利产品在合法地出售之后,就脱离了专利权人的控制范围,专利权人无权再对该产品的使用或销售施加任何限制。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相关规定给出以下几条基本原则:一是原制造商的产品在第一次出售时,其产权就随原产品转让给消费者了,消费者在产品消费后是报废、维修还是重新制造,原制造商都无权干预;二是再制造商只要在再制造过程中不存在更换使用原制造商专利权保护的零配件,就不存在知识产权冲突;三是依据商标法原理,再制造产品应当标示再制造厂家自己的商标,而不是原生产厂家的商标,否则就构成商标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也就是说,专利产品在售出后,专利产品使用人享有使用权和许诺销售、销售权,但仍然没有制造权和进口权,包括属于制造的“再造”。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专利的权利范围都包括“制造权”,而再制造所可能侵犯的正是“制造权”。“再造”“实质上制造了一个新产品”,再制造行为的目的和后果都如同重新制造新产品,目的是获得如同新产品一样的完整使用价值,属于“制造”的范畴。汪玉璇(2005)结合相关判例对专利产品的“再造”作出如下定义:出于生产经营目的,对整体报废的专利产品进行再制造的行为为“再造”,属于“制造”,它构成了对知识产权人“制造权”的侵犯。另外,对专利产品的进口也构成对专利权人“进口权”的侵犯。
再制造产业涉及大量的知识产权纠纷问题,主要包括产品或设备的修理与再制造的技术及法理界限是什么、专利产品的再制造是否侵犯原产品的专利权、再制造的工艺技术是否侵犯原产品的生产工艺、再制造品应当以原商标还是以再制造厂家的商标投入市场等。此外,再制造产业的专利池构建与技术标准的制定也受到理论界和产业界的关注。可见,再制造产业涉及的知识产权纠纷主要表现为原产品知识产权人的专利、商标、工艺与再制造厂家的利益冲突,而如何促进再制造产业的发展,需要政府及行业协会等制定科学合理的专利池、技术标准及产业发展规划,这些都是我国知识产权战略和再制造产业发展中不容回避的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