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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保险产生与发展的历史

一、保险产生的基础

保险的产生和发展依赖于两个重要条件,分别是自然基础和经济基础。

(一)自然基础

人们在从事生产活动和日常生活当中,总是面临着各种各样的自然风险,风险的客观存在是保险产生的自然基础。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人们对客观世界的理解和认识也不断提高,但对自然规律的认识仍然是相对和有限的,无法避免各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带来的经济损失。为了防范风险和减少风险带来的损失,人们从实践中总结出了各种有效的风险管理手段。其中,保险的作用最为突出,能够集合众多人力对风险引起的损失进行合理分摊和补偿。因此,正是风险的客观存在和损失的发生,才导致以补偿经济损失为责任的保险的出现。

(二)经济基础

剩余产品的出现和商品经济的发展是保险产生的经济基础。在原始社会,由于生产力水平低下,人们生产出的产品只够维持基本生活,没有剩余产品。在这种情况下自然无法建立保险基金,也就不可能产生保险。随着人类进入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生产力水平不断提高,出现了剩余产品和商品交换,一些有共同利益的经济单位和个人共同建立后备基金,从而产生了保险的萌芽。但由于封建社会是以分散、封闭的自然经济为基础的,无法满足保险在全社会范围内分散风险的要求。只有当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出现生产的高度社会化和专业化,生产者之间形成普遍的经济联系,保险才有可能产生和发展起来。随着资本主义制度的出现,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为现代保险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重要基础。

二、保险的起源与发展

(一)海上保险的起源与发展

海上保险是一种最古老的保险,近代保险也是首先从海上保险发展起来的。

1.共同海损是海上保险的萌芽

公元前 2000 年,地中海一带就已经存在规模较大的海上贸易。受技术所限,当时的船只构造比较简单,难以抵抗海上航行中遭遇的大风大浪。当船舶在海上遭遇风浪时,最有效的办法就是抛弃部分货物,减轻船体重量,避免因船只沉没而导致货物全部损失。为了使受损货主能够得到合理补偿,人们在长期的实践中达成了一致做法,即抛弃货物产生的损失由全体受益者共同承担。地中海沿岸的商人们逐渐形成并遵守一个原则——“一人为众,众为一人”。到了公元前 916 年,这种共同海损的做法在《罗地安商法》中获得了认可,即凡因减轻船只载重而投弃入海的货物,如为全体利益而损失的,须由全体来分摊。这就是著名的“共同海损”原则。由于该原则体现了海上保险的分摊损失、互助共济的要求,因而被认为是海上保险的萌芽。

2.船舶与货物抵押借款是海上保险的雏形

公元前 800 年至公元前 700 年,船舶与货物抵押借款流行于古希腊和雅典等地。当时,为了取得航海所需资金,船主以船舶作为抵押物向放款人借款。如果船舶安全到达,船主负责本金和利息的偿还;如果船舶中途沉没,债权即告消失。船长在用船舶作抵押时,既有将货物包括在内,又有单独用货物作抵押的。货物抵押借款的办法与船舶抵押借款相同,船舶沉没后,借款等于预先支付了赔款。这种方式的借款可以看作是最早形式的海上保险,放款人相当于保险人,借款人相当于被保险人。由于放款人承担了船舶海上航行的风险,因此借款利息就要比一般借款高得多,这种高出一般利息的部分,实质就是最早形式的海上保险费。

3.意大利是近代海上保险的发源地

在 11 世纪后期,欧洲十字军东征以后,意大利商人曾经控制了东西方的中介贸易。到 14 世纪,意大利已经成为国际贸易中心,经济繁荣的北部出现了类似于现代形式的海上保险。最初的海上保险仅由口头约定,后来发展到书面合同形式。世界上现存最早的保险单是由一个名叫乔治·勒克维伦的热那亚商人在 1347 年10 月 23 日创立的,是一张承保从热那亚到马乔卡的船舶保险单。但这张保险单并没有订明承保风险,不具有现代保险单的基本形式。1384 年 3 月 24 日,比萨的一组保险人出立了承保四大包纺织品从比萨到沙弗纳的保险单,这被认为是第一张出现承保内容的“纯粹”保险单,史称“比萨保单”。

随着海上保险的发展,第一家海上保险公司于 1424 年在热那亚出现。为了解决日益增多的保险纠纷,威尼斯在 1468 年制定了关于法院如何保证保险单实施及防止欺诈的法令,佛罗伦萨在 1523 年制定了一部较为完整的条例,并规定了标准的保险单格式。意大利一些善于经商的伦巴第人后来移居到英国,继续从事海上贸易,他们不但操纵了伦敦的金融市场,而且把海上保险也带到了英国。

4.英国海上保险的发展

在美洲新大陆被发现之后,英国的对外贸易获得了空前的发展,保险的中心逐渐从意大利转移到英国。1568 年,伦敦市市长批准开设了第一家皇家交易所,为海上保险提供交易场所,交易所的做法取代了从伦巴第商人沿袭下来的一日两次在露天广场交易的习惯。1601 年,英国女王颁布了第一部有关海上保险的法律,以解决日益增多的海上保险纠纷。1720 年,英国政府批准成立了伦敦保险公司和皇家交易保险公司,它们取得了专营海上保险的特权,这为英国开展世界性的海上保险业务提供了有利条件。从 1756 年到 1788 年,当时的首席法官曼斯菲尔德收集了大量海上保险案例,编写了一部海上保险法案,这为海上保险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法律依据。

劳合社在海上保险的发展过程中占有重要地位。1683 年,英国人爱德华·劳埃德在泰晤士河畔开设了一家以自己名字命名的咖啡馆,顾客主要是船主、船员、商人、经纪人和高利贷者。这些人经常在咖啡馆交换航运信息,交谈海外新闻,洽谈海上保险业务。劳埃德抓住这个机会,努力为保险交易双方提供便利,将咖啡馆变成一个海上保险交易中心。1691 年,劳埃德咖啡馆迁往伦敦的金融中心伦巴底街经营保险业务。1696 年,劳埃德咖啡馆开始出版《劳埃德新闻》,每周 3 期,主要内容是海事航运消息,并刊登拍卖船只的广告。1734 年,《劳合社动态》出版,成为有国际影响力的刊物。1771 年,劳埃德咖啡馆的 79 名顾客每人出资 100 英镑,另选新址来经营海上保险业务,这笔资金由劳合社委员会进行管理。由于劳合社是自发形成的民间组织,没有得到政府机构的认可,因此限制了其进一步发展。1871年,英国议会通过法案,批准劳合社成为一个正式的社团组织,但劳合社的成员只能经营海上保险业务。1911 年,英国议会取消了这个限制,批准劳合社成员可以经营包括水险在内的一切保险业务。如今,劳合社已经发展成为世界保险市场最大的保险垄断组织之一。劳合社对保险业的发展,特别是对海上保险和再保险在世界范围内的发展做出了极为重要的贡献。

劳合社并不是保险公司,它本质上是一个保险市场。与证券交易所类似,劳合 社本身不经营保险业务,只为其成员提供交易场所和相关服务。 劳合社里面的承保人自由组合,组成承保辛迪加。每个辛迪加组织均有个牵头人,负责与经纪人商谈确定保险合同的有关条款、费率等。在劳合社办理保险业务,投保人不能和承保人直接接触,而是需通过经纪人促成交易。一般是由经纪人填写投保单,交给承保辛迪加的牵头人,然后在内部成员之间确定承保份额。经纪人还可以与其他承保辛迪加联系,直到全部承保份额完成。最后,经纪人在劳合社签单处换取正式保单交给投保人。

(二)火灾保险的产生

火灾保险的萌芽状态可以追溯到 12 世纪初期冰岛成立的互助社。互助社对火灾及家畜的死亡所致内部成员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1591 年,德国汉堡的酿造业者成立了火灾救助协会,加入者可以在火灾后得救济。1676 年,由 46 个协会合并成立了汉堡火灾保险社,这是公营火灾保险的开始。

真正促使火灾保险发展起来的国家是英国。1666 年 9 月 2 日,在英国伦敦发生了一场大火。火灾持续了 5 天,导致 13 000 幢房屋和 90 座教堂被烧毁,20 万人无家可归,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1667 年,一位名叫尼古拉斯·巴蓬的牙科医生独资开办了一家专门承保火险的营业所,开创了私营火灾保险的先例。出于业务发展需要,他在 1680 年邀请 3 人共同投资 4 万英镑成立了一家保险合伙组织,后更名为凤凰火灾保险公司。在火灾保险的业务经营中,巴蓬首次采用有差别的费率。保险费是根据房屋的租金和建筑结构来计算的,砖石结构的费率定为年租金的2.5%,木屋的费率为 5%。巴蓬在保险经营中使用差别费率的方法沿用至今,这已成为现代保险的重要特点之一。正因如此, 巴蓬获得了“现代保险之父”的称号。

(三)人身保险的产生

人身保险的产生与海上保险密不可分。15 世纪后期,欧洲的奴隶贩子为了减少因奴隶死亡而导致的损失,把运往美洲的非洲奴隶当作货物投保海上保险。后来发展到为旅客支付被海盗绑架而索要的赎金,以及为船长、船员投保人身安全保险。这就是最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656 年,意大利银行家洛伦佐·佟蒂设计了一套联合养老保险方案(所谓的“佟蒂法”)。该方案在 1869 年被法国国王路易十四采用,用来缓解财政压力。“佟蒂法”规定每人缴纳 300 法郎,筹集总额为 140 万法郎的资金。若干年后开始支付利息,每年 10%,不偿还本金。所有认购者被按照年龄分成 14 个群体,利息只付给群体的生存者,年龄高者支付的利息较高。如果该群体成员全部死亡,则停止给付。

1693 年,英国数学家、天文学家 埃德蒙·哈雷 以德国布雷斯劳市的市民死亡统计为基础,编制了世界上 第一张生命表 ,精确表示了每个年龄的死亡率,提供了寿险保费计算的依据,为现代人寿保险奠定了数理基础。1762 年,英国人辛普森和多德森发起成立了伦敦公平保险公司,第一次将生命表用于人寿保险,按投保人年龄,根据生命表核收保费,并对异常风险加收额外费用。这是第一家建立在科学基础之上的人寿保险公司,标志着现代人寿保险制度的开始形成。

(四)责任保险的产生

责任保险最早出现在英国。1855 年,英国铁路乘客保险公司首次向铁路部门提供铁路承运人责任保险,由保险公司承担铁路运输中承运人的货物损坏赔偿责任,这开创了责任保险的先例。1870 年,建筑工程责任保险在英国问世;1875 年,英国出现了马车第三者责任保险;1880 年,成立的雇主责任保险公司开始向雇主提供责任保险;1885 年,职业责任保险——药剂师过失责任保险产生;1900 年,英国海上事故保险公司出具了第一张产品责任险保单。

责任保险的产生和发展依赖于两个重要条件:民事侵权责任风险的客观存在和 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 从 20 世纪 70 年代开始,责任保险获得了全面、迅速的发展,种类几乎无所不包。如今,大多数西方发达国家都对各种公众责任实行了强制保险,有些国家还实行了严格的责任管理制度。对于保险公司而言,责任保险已经成为重要的业务种类。

(五)保证保险的产生

保证保险是随着资本主义商业信用的发展和道德风险的频繁出现而产生的一种新兴保险业务。1702 年,英国创办了一家专门经营保证保险的公司——主人损失保险公司,主要承保被保人因雇员的不法行为给雇主造成的经济损失,从而揭开了保证保险的序幕。1840 年,英国成立了保证社;1842 年,英国又成立了英国保证公司,开办保证保险业务。1876 年,美国也开始举办保证保险业务。随着经济和贸易的发展,保证保险的业务种类也不断增加,由最初的忠诚保证保险扩展到合同保证保险、供给保证保险、出口信用保证保险等。

三、中国保险业的发展

(一)旧中国的保险业

我国第一家保险公司诞生在 19 世纪初。当时,西方列强通过鸦片输入的方式对中国进行经济入侵,保险公司作为经济侵略的保障工具进入我国。1805 年,英国商人在广州设立了 广州保险社 ,主要经营海上保险业务。这成为中国历史上出现的 第一家保险公司 。继英国之后,美国、法国、德国、瑞士、日本等国相继在中国设立保险公司或代理机构,基本上垄断了我国的保险市场。

第一次鸦片战争以后,中国的有识之士开始从西方发达国家寻找各种改革和富国强兵之策。1842 年,中国思想家魏源在其著名的《海国图志》中,第一次向国人介绍了西方的火险、水险和人寿保险。1859 年,被封为太平天国干王的洪仁玕在《资政新篇》中阐述了兴办保险的思想。在此之后,许多著名的中国近代知识分子纷纷著书立说,宣传西方的保险思想,倡导建立中国人的保险公司。郑观应的《盛世危言》(1861)、钟天伟的《扩充实务十条》(1888)、陈织的《保险集资说》(1896)等著作都阐述了保险的基本原理和保险对于中国发展与抵御西方经济的作用,为中国民族保险业在 19 世纪末期的崛起在理论上和思想上做了必要的准备。

1865 年, 国内第一家民族保险企业 —— 上海华商义和公司保险行 成立,打破了国外保险公司垄断中国保险市场的局面,这标志着中国民族保险业的诞生。1873年 1 月 17 日,由清政府洋务派推动官督商办的中国近代第一家大型航运企业——上海轮船招商局开始营业。商船在从事海上运输时需要向外商保险公司投保,但由于费率奇高,并且有可能被以不合理的理由拒保,1875 年 12 月 28 日,轮船招商局通过募集股份的方式在上海设立保险招商局,成为第一家规模较大的民族保险企业。1876 年和 1878 年,轮船招商局又先后成立了仁和保险公司和济和保险公司,后来合并为仁济和保险公司,成为一家有较大规模和影响力的保险企业。20 世纪初,特别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中国的民族保险业得到了快速发展。抗日战争期间,保险业的发展受到打击。抗战胜利后,保险业又一度繁荣。到 1949 年 5 月,上海共有中外保险公司 400 家左右,其中华商保险公司有 126 家。

(二)新中国的保险业

1949 年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国保险业的发展经历了起起落落。1949 年 10 月 20日,经中央人民政府批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北京正式成立,成为第一家全国性的国有保险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成立以后,开办了各种保险业务,对国家经济建设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1956 年,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我国进入了全面的大规模的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由于认识上的错误,国内保险业的发展受到了严重影响。

1958 年 10 月,财政部西安财贸工作会议举行。这个会议正式指出:人民公社化以后,保险工作的作用已经消失,除国外保险业务必须继续办理外,国内保险业务应即停办。1958 年 12 月,在武汉召开的全国财政会议正式决定:立即停办国内保险业务。1959 年 1 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召开第七次全国保险会议,贯彻落实国内保险业务停办精神,并布置善后清理工作。而对于国外保险业务,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各主要港口设立分公司,比如上海、广州、天津、大连等。在 1958—1960 年大跃进时期,由于“左”倾错误,致使保险业务遭受严重挫折。由于国内保险业务长时间陷于中断局面,人员和资料大量流失,与国外保险业的差距进一步拉大。

对于保险的国外业务而言,由于在对外经济交往中有着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这也使其能够在一定范围内得以继续保持。但是随着“文化大革命”的开始,在极“左”路线的影响下,国外业务也遭到严重的摧残。到 1969 年 4 月,从事保险工作的员工只剩下 9 个人,实际已经没有能力办理基本的保险业务。1969 年 6 月,一批从国外进口的白金在空运中发生丢失,但价格昂贵的白金并未投保,外贸部门遭受严重损失。相关部门把这一事件向周恩来总理汇报后,周总理对停办国外保险业务进行了批评,同时指出:“保险还是要办,保险是对外联系的一个渠道,敌人想孤立我们,我们不要自己孤立自己。”因此,“文化大革命”期间涉外保险和再保险业务一直都小规模地保留着。

1979 年,全国人民银行分行长会议提出了恢复国内保险机构和业务建议,经国务院批准, 国内保险业务从 1980 年起开始恢复 ,我国的保险业获得了新生。1980 年 1 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全面恢复停办的国内保险业务。截至 1980 年年底,除西藏自治区外,全国 28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已经恢复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1982 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又开始恢复办理人身保险业务和农村保险业务。从此,中国保险业逐步进入了一个快速发展时期,取得了许多令人瞩目的成就。1984 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从中国人民银行中脱离出来,以独立的法人资格开展各项业务,但 业务仍由中国人民银行进行监督管理

1986 年,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牧业保险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的前身)。这是一家区域性的保险公司,专门经营兵团内部的以种植和畜牧业为主的保险业务,标志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家垄断保险市场局面的消失。

1987 年,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交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设立保险部,经营保险业务。1991 年,为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保险、证券分业经营的政策,在保险部的基础上组建了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成为第二家全国性的综合保险公司。

1988 年 3 月 21 日,经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准,深圳蛇口工业区招商局和中国工商银行等单位合资成立了国内第一家股份制保险公司——平安保险公司,总部设在深圳。1992 年 9 月,平安保险公司更名为中国平安保险公司(简称“中国平安”),经营范围扩大至全国,成为第三家全国性的综合保险公司。

1992 年,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颁布了《上海外资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同年 9 月,美国国际集团(简称“AIG”)的子公司 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 (简称“AIA”,主要经营寿险业务)和 美亚保险有限公司 (简称“AIU”,主要经营财险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上海设立分公司,这标志着我国保险市场开始对外开放。从此,国际保险业先进的经营理念和管理技术被引入我国,这不但有利于提升国内保险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也推动了中国保险市场的国际化进程。

1995 年 6 月 3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颁布,并于同年 10 月 1 日起正 式实施, 这标志着我国保险业走上了法治化的发展道路。该法的实施对国内保险市场的格局产生了重要影响。由于 不允许混业经营 ,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 1996 年改制为集团公司,下属 4 家专业保险公司: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和专营海外业务的中国保险(控股)有限公司。2003 年 6 月,前 3 家保险公司又分别重组改制,变更为中国人保控股公司(简称“人保集团”)、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简称“国寿集团”)、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简称“中再集团”)。1999 年,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所有境外经营性机构包括中国保险(控股)有限公司由中国太平集团全面控股,2009 年更名为中国太平保险集团公司(简称“中国太平”)。

1996 年,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了 5 家中资保险公司。其中,有 3 家是总部设在北京的全国性保险公司,分别是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另两家都是区域性保险公司,分别是总部设在西安的永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总部设在深圳的华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998 年 11 月 18 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成立,取代中国人民银行行 使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功能。 从此以后,中国保险业有了独立的监管机构,标志着我国的保险宏观监管体制日渐成熟,开始走向专业化和规范化。

2001 年 12 月 11 日,中国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WTO,下同)的成员。加入WTO以后,我国在保险业对外开放方面作出了相应的承诺,在企业设立形式、地域限制、业务范围等方面都逐步放开。

2001 年 12 月 18 日,中国专营进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政策性保险公司——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成立。这是由国家出资设立、支持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发展与合作、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国有政策性保险公司。

2004 年,中国保险市场打破连续 8 年不批设中资保险公司的局面,中国保监会一共批准了 18 家新的保险公司的筹建。其中,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的成立有重要意义,开创了我国设立相互制保险公司的先例。

2006 年,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国十条”,把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定位在整个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高度。

2014 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简称“新国十条”,进一步明确了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的总体要求、重点任务和支持政策,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2016 年 6 月 22 日,中国保监会批准信美相互保险社、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和汇友建工财产相互保险社三家相互保险社试点。这标志着相互保险这一国际传统、主流的保险组织形式即将在我国开启新一轮实践探索,我国多层次保险市场体系建设迈出了全新步伐。

2018 年 4 月 8 日,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挂牌,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职责进行整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成为历史。

2023 年 3 月 7 日,党的二十届二中全会通过了《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方案中不再保留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银保监会基础上组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2023 年 5 月 18 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正式揭牌,保险业进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监管时代,金融监管工作新局面正在逐步构建。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保险业持续快速发展,已成为全球增长最快的保险市场之一。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统计数据,2023 年,全国共实现原保险保费收入约 51 247 亿元,其中财产保险公司原保险保费收入 15 868 亿元,人身保险公司原保险保费收入 35 379 亿元。按业务划分,产险业务原保险保费收入 13 607亿元,寿险业务原保险保费收入 27 646 亿元,健康险业务原保险保费收入 9 035 亿元,意外险业务原保险保费收入 959 亿元。2023 年,全国原保险赔付支出 18 883亿元,其中财产险赔付支出 9 171 亿元,人身险赔付支出 9 712 亿元。

思政案例:
中国人保的红色脉络

中国红色保险的理论依据创建于 1922 年 8 月。当时,中国共产党以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名义颁布了《劳动法大纲》,提倡劳动者的保险费用应由雇主和国家分担。到 1931 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工农兵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对社会保险制度进行了初步探索。这些保险意识的萌芽为随后的红色金融建设提供了理论基础。

与北方红区轰轰烈烈的革命景象不同的是,南方白区上海、重庆等地保险人士是在隐蔽的阵线上进行惊心动魄的斗争。诸多银行界的进步青年在白区恐怖的血雨腥风中,毅然走上革命道路,成为中共地下党员。他们在国民政府保险公司任职,白天在办公桌前拨打着算盘珠子,夜晚在昏暗的灯光下敲打着发报按钮,传递着密电信息。

被称为“红色保险掌门人”的谢寿天,早年从商业学校毕业后来到上海,进入民信银行当实习生,1935 年进入上海天一保险公司担任会计科科长。当时,日本帝国主义的武装势力已经从东北扩展到华北,中共中央发布了著名的《八一宣言》,号召停止内战,一致抗日。上海民众积极响应,谢寿天经公司同事杨经才介绍,参加了上海市职业界救国会。在天一保险公司内部,谢寿天借与公司同事共进晚餐之机,进行抗日救国宣传教育,从而团结了一批进步青年,成为后来红色保险的骨干力量。1937 年 7 月 7 日,卢沟桥事变爆发,谢寿天和胡咏琪、杨经才、郭雨东等保险界进步人士共同发起成立“上海市保险界战时服务团”,报名参加的保险界职工有 300 余人,谢寿天任该服务团秘书长。1937 年 8 月,谢寿天作为保险业团体代表,参加了“上海市职业界救亡协会”,后成为中共地下党员。

1937 年 11 月,国民党军队西撤,上海成为孤城。原来控制上海保险市场的英美保险公司被迫停业。谢寿天向上海地下党职员运动委员会书记陆志仁提出创办民族保险公司,得到同意。谢寿天出面联合董国清等 7 人共同发起组建大安产物保险公司,他本人担任公司常务董事兼总稽核。

1942—1943 年,谢寿天两次进入解放区,分别在淮南黄花塘和葛家巷向中共华中局城工部汇报工作,并参加党的整风学习。回到上海后,谢寿天与上海金融界颇有影响的金城银行董事长兼总经理周作民及中国银行沪行经理吴震修多次接触,开展统战工作。

在重庆开展地下工作的民安保险公司创办人卢绪章,更是一位充满传奇色彩的人物。1939 年,地下党员卢绪章以资本家身份到重庆开展工作。1940 年,他在重庆红岩村见到了中共中央副主席兼南方局书记周恩来。周恩来叮嘱他:“卢绪章同志,工作环境险恶,你这个资本家可一定要当得像呀。你要像八月风荷,出淤泥而不染,与各方面打交道,交朋友,一定要记住同流而不合污!”

1943 年,卢绪章在重庆创建了民安保险公司,1945 年迁到上海。民安保险公司为新中国保险事业培养了一大批经验丰富的保险专业骨干,而且民安保险公司后来也成了新中国成立的中国保险公司的子公司。

谢寿天、卢绪章等一批保险专家的出现,为中国红色保险奠定了基础。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诞生可谓是应时而来。1949 年下半年,人民政府相继在平、津、沪等地接管了国民党政府的官僚资本保险机构,将其改组后进行复业试办。然而,接收过来的官僚保险公司存在许多不足。由于没有集中统一领导,资金和管理分散,且限于地区狭小、资金有限,对大宗物资无力承担保险责任,致使生产缺乏安全保障,也严重影响出口贸易。

当时,人民政府负责经济事务的政务院财经委员会主任陈云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各区领导在了解情况后一致认为,为更好地发挥保险在经济补偿、促进对外贸易、积累财政资金等方面的作用,集中领导和统一管理全国保险事业十分必要。

正是由于人民政府内部有懂得金融保险专业知识的银行家,认识到创建保险公司的必要,还因为在我国金融保险业最发达的上海有多年从事保险工作的地下党员,顺理成章地把接收的保险公司及个人从事的保险事业带到新中国,一个全国性的保险公司才得以尽早成立。

1949 年 8 月,在陈云主持的上海中央财经会议金融小组会上,通过了设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议案。当时,全国的金融工作都是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领导和负责。上海财经会议结束后,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南汉宸等带领原有储蓄处干部以及从上海调来的有一定保险经验的干部开始进行筹备工作。1949 年 9 月 21 日,陈云就成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一事报请中共中央,并获批准。初步计划将新成立的中国人保交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直接领导,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副行长胡景沄兼任人保公司的首任总经理,孙继武任副总经理。谢寿天任中国人保华东区公司总经理,林震峰任太平保险公司总经理。

在开创中国人保的征途中,无数先辈抛头颅洒热血,奉献才智,与敌人斗智斗勇,出生入死,书写了一段可歌可泣的中国人保历史。

资料来源:高星.中国人保的红色脉络[J].金融文化,2018(5):45-46. Doy+rwNZSj4P0ZAU0evU3Mv+HJvt/g5p00zFkvsyZ+xV0Tj6pREYX/KBrKuqWOz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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