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
下载掌阅APP,畅读海量书库
立即打开
畅读海量书库
扫码下载掌阅APP

第三节
保险的分类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保险的覆盖范围越来越广,新的险种也层出不穷。对于种类繁多的保险,进行科学分类有助于规范保险经营管理,增强社会公众对保险的了解和选择,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目前,对保险的分类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比较常见的分类方法有按保险性质划分、按实施方式划分、按保险标的划分、按承保方式划分和按投保方式划分。

一、按保险性质划分

按保险的性质进行划分,保险可以分为商业保险、社会保险和政策保险。

(一)商业保险

商业保险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在保险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订立保险合同, 由投保人缴纳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当被保险人发生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时,保险 人履行赔付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商业保险合同主要可以分为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两大类。由于人身价值难以用货币衡量,而且寿险合同的主要作用体现在储蓄方面,所以通常在人身保险中用“给付”的概念来代替财产保险中“赔付”的概念。

就本书的研究对象而言,主要限定在商业保险的范围之内。

(二)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对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建立社会 保险基金,在劳动者因年老、疾病、伤残、生育、失业等风险而暂时或永久丧失劳 动能力或失去收入来源时,为劳动者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险的主要险种有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中最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对促进社会安定起到了重要作用。

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都是社会经济保障体系的重要形式,它们既相互联系、相互补充和相互配合,又有区别,各自体现不同的特点。商业保险侧重商业性,而社会保险侧重社会性,它们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保险目的不同

社会保险作为一项社会保障制度,体现的是政府的职能和责任,具有社会福利的性质。开办社会保险的目的是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需求,维护公民应该享有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经济生活的安定。这说明社会保险不以营利为目的,它所追求的主要是社会效益。商业保险是一种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保险企业作为商业保险的经营机构需要自负盈亏,其首要目标是追求利润最大化。因此,保险企业要确定合理的保险费率,积极运用保险基金进行投资,保证自身的经济效益。

2.实施方式不同

社会保险一般采取强制方式实施,属于强制保险。对于单位和个人而言,只要属于社会保险范围的保险对象,不论其是否愿意,都必须参加。社会保险的保障范围、保费缴纳标准、给付水平都依据相关法律确定,被保险人无权自由选择。商业保险一般采取自愿原则,属于自愿保险(但也有少数商业险种,比如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属于强制保险),投保人是否投保、投保险种以及保险金额等都可以自行选择,而保险人在承保与否以及承保条件上也有自主性。因此,商业保险属于商业行为,具有自愿性的特点。

3.经营主体不同

社会保险的经营主体是政府或者由政府指定的专门社会保险机构,在经营过程中带有浓厚的行政性和垄断性,不需要纳税,由国家财政对其负有最后保证责任。商业保险的经营主体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商业保险公司,必须向政府纳税,国家财政不承担任何形式的保险金支出需求。

4.保费来源不同

社会保险的保险费来源主要有政府财政拨款、企业缴纳保险费和劳动者个人缴纳保险费三个渠道,是通过集合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面的力量为社会成员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至于三个渠道的比重,因险种不同、经济能力不同而有所差异。商业保险的保险费只能是来自投保人,其水平是用科学的精算方法计算出来的。由于投保人要负担全部的保险费,而且还要负担保险企业的经营管理成本,商业保险的缴费水平明显高于社会保险。

5.保障程度不同

社会保险的保险金额由国家立法统一规定,其给付标准以社会平均生活水平为依据,一般介于社会贫困线与社会平均收入之间,只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社会保险的保障水平较低,有利于低收入阶层、不幸者和退休人员,体现了社会保险的公平性。商业保险的保费缴纳由投保人的支付能力和风险保障需求决定,实行“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的原则。由于给付标准与所缴保费之间有密切联系,不同商业保险的保障水平相差较为悬殊,有利于高收入阶层巩固自己的生活保障。一般而言,商业保险的保障程度相对高于社会保险的保障程度。

6.保险对象不同

社会保险具有普遍性的特点,其保险对象是社会保险法律所规定范围的劳动者,有的高福利国家已经扩展到全体公民,保障范围相当广泛。由于商业保险是自愿选择投保,因而不具备普遍性的特点,在保险对象的选择上比较灵活,无论是劳动者还是非劳动者都可以根据需要自行投保。但就实际来看,低收入的劳动者对商业保险往往缺乏足够的支付能力。在保障内容上,商业保险也比社会保险的覆盖面宽泛得多,不但涉及人的身体和生命,也涉及各种财产及其相关利益。

(三)政策保险

政策保险是指政府为了实现一定的政策目的,运用普通的商业保险技术所开办 的一种保险。 政策保险一般由政府投资设立专门保险机构进行经营,或者由政府委托商业保险公司代办保险业务。政策保险所承保的风险通常损失程度较高,但出于政策上的考虑而需要收取相对较低的费率,从而导致商业保险公司不愿承办该类业务。在这种情况下,只能采取开办政策保险的办法。政策保险在国际上受到各国政府的普遍重视,通常采取财政补贴、税收减免、法律支持和行政保护等措施来推动其发展。

常见的政策保险主要有以下四类:第一,为保护农业的国民经济基础地位而开办的农业保险,主要包括种植业保险和养殖业保险两大类;第二,为扶植中小企业发展而开办的信用保险,包括无担保保险、预防公害保险、特别小额保险等;第三,为推动国际贸易发展而开办的输出保险,主要包括出口信用保险、外汇变动保险、出口票据保险、海外投资保险、存款保险等;第四,为保障国民经济生活稳定而开办的巨灾保险,主要针对地震、洪水、台风等重大风险所引起的巨灾损失。

二、按实施方式划分

按保险的实施方式进行划分,保险可以分为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

(一)强制保险

强制保险也称法定保险,是指国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行政命令的规定,强 制符合要求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参加的保险。 强制保险是为了实现一定的政策目的而采取的保险手段,具有全面性和统一性的特点。全面性是指不论投保人是否愿意,只要是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保险对象都必须投保;统一性是指保险费率和保险金额要按照国家法律统一规定的标准执行。对于强制保险而言,投保方与保险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基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而产生的,并不是产生于投保人与保险人的合同行为。强制保险的实施方式有两种选择:一种选择是保险对象和保险人均由法律限定,比如社会养老保险;另一种选择是保险对象由法律限定,但投保人可以自由选择保险人,比如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

(二)自愿保险

自愿保险也称合同保险,是指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签订 保险合同而实施的保险。 自愿保险的保险关系是由当事人自由决定的,只有在双方都同意之后才能成立。投保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投保、所投保险种类、保险金额大小、保险期限长短以及中途退保等;保险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愿决定是否承保、承保条件以及适用费率等。《保险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在保险经营中,绝大多数的商业保险都属于自愿保险。

三、按保险标的划分

按保险标的进行划分,保险可以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两大类。

(一)财产保险

财产保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财产保险是指以各类有形财产作为保险标 的的保险,而广义的财产保险不但承保有形财产,还承保与有形财产相关的利益、 责任、信用等无形财产。 因此,广义的财产保险是指以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我们这里所说的财产保险是指 广义的财产保险,主要包括财产损失保 险、责任保险和信用保证保险。

1.财产损失保险

财产损失保险即为狭义的财产保险,是指以各类有形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作为保 险标的,在保险期间内,当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导致保险标的遭受损失, 由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常见的财产损失保险有海上保险、货物运输保险、火灾保险、运输工具保险、工程保险和农业保险等。

2.责任保险

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依法应付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或经过特别约定的合同责 任作为保险标的一种保险。 责任保险所承担的责任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根据法律规定需要对受害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另一种是根据合同规定由一方对另一方或他人所需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责任保险一般分为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等。

3.信用保证保险

信用保证保险是以合同约定的权利人和义务人的经济信用作为保险标的的一种 保险。信用保证保险可以分为两种情况,分别是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 信用保险是指以债务人的信用作为保险标的,以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偿付义务为保险事故,由保险人负责对被保险人(债权人)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进行补偿的保险。信用保险主要包括出口信用保险、投资保险和国内商业信用保险。保证保险是指被保证人(义务人)根据债权人(权利人)的要求,要求保险人对自己的信用进行担保,当被保证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致使权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由保险人负责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保证保险主要包括合同保证保险、忠诚保证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

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的重要区别是投保人的不同。信用保险的投保人通常是权 利人 ,要求保险人担保义务人的信用; 保证保险的投保人是义务人自己 ,要求保险人向权利人担保自己的信用。不论是信用保险还是保证保险,保险人所担保的都是义务人的信用,最终补偿的都是权利人的经济损失。

(二)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身体和生命作为保险标的,以生存、年老、伤残、疾病、死亡等人身风险作为保险事故,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保险事故的发生或者生存到保险期满,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来给付保险金。 按照保险责任范围的不同,人身保 险可以分为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

1.人寿保险

人寿保险是以人的寿命作为保险标的,以生存或者死亡作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 保险。 人寿保险是人身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除了具有一般保险的保障功能,往往还具有储蓄功能或投资功能。常见的人寿保险有死亡保险、生存保险、生死两全保险、年金保险、投资连结保险、分红保险、万能保险等。

2.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伤害而导致身体残疾或死亡时,保 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人身保险。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既可以单独办理,也可以附加在其他人身保险合同内作为一种附加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主要有两大类,即普通意外伤害保险和特种意外伤害保险。

3.健康保险

健康保险是以人的身体作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因为疾病或意外事故产生医 疗费用支出或收入减少时,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人身保险。 健康保险的主要险种包括医疗保险、疾病保险、残疾收入补偿保险、护理保险等。

四、按承保方式划分

按承保方式进行划分,保险主要可以分为原保险、再保险、共同保险、重复保险、复合保险。

(一)原保险

原保险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直接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一种保险。 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由保险人直接对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补偿或给付责任。原保险是相对于再保险而言的,是将保险需求者的风险直接转移给保险人。

(二)再保险

再保险也称分保,是指保险人为了减轻自身承担的保险风险和责任,将其所承 担保险业务的一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一种保险。 通过再保险的方式转移风险是保险人对原始风险的纵向转移,即 第二次风险转移 。在再保险交易中,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保险人称为 原保险人 ,即分出人;承接其他保险人转移的保险业务的保险人称为 再保险人 ,即分入人。《保险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为再保险。应再保险接受人的要求,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将其自负责任及原保险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再保险接受人。”

再保险与原保险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它们之间的联系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没有原保险就没有再保险,原保险是再保险的基础;另一方面是没有再保险,原保险人的风险难以得到进一步分散。原保险与再保险的区别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合同主体不同,原保险合同的主体是保险人与投保人,再保险合同的主体均为保险人;二是保险标的不同,原保险的标的既可以是财产、责任或信用,又可以是人的身体或寿命,再保险的保险标的只能是原保险人所承担的部分保险责任;三是合同性质不同,原保险合同中的财产保险合同属于补偿性质,人寿保险合同属于给付性质,而再保险合同全部属于补偿性质。

(三)共同保险

共同保险,简称共保,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联合起来直接承保同一保 险标的、同一保险事故、同一保险利益的保险。 在实务中,多个保险人可能以其中某个保险公司的名义签发一张保险单,发生保险事故时,每个保险人按照各自承保比例分担赔偿责任。

共同保险与再保险都具有分散风险、扩大承保能力、稳定经营成果的功效,但二者之间也存在明显的区别。在风险分散方式上,共同保险是风险在各个保险人之间的 横向分散 ,仍然属于风险的 第一次转移 ,而且各共同保人仍然可以向再保险人分出保险业务。再保险是风险在保险人之间的 纵向分散 ,属于风险的 第二次转移 ,投保人与再保险人之间没有直接的联系。

(四)重复保险

《保险法》第五十六条第四款规定:“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 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 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由于重复保险使被保险人有可能获得超过实际损失的经济补偿,从而容易诱发道德风险,各国一般都通过法律形式对重复保险严加限制,防止保险欺诈的发生。

共同保险与重复保险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共同保险是多个保险人联合承保,投保人与各保险人只签订 一个保险合同 ;重复保险是投保人与不同的保险人分别签订 多个保险合同 ,而且不同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间也可能不完全一致。

(五)复合保险

复合保险是指投保人以保险利益的全部或部分,分别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 人投保相同种类的保险,而且保险金额总和不超过保险价值的一种保险。

复合保险与重复保险都要求多个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保险利益和保险事故相同,它们之间的主要区别就是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关系。 保险金额之和等于或小 于保险价值的,属于复合保险;保险金额之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属于重复保险。

五、按投保方式划分

按投保方式进行划分,保险可以分为个人保险和团体保险。

(一)个人保险

个人保险的投保人是单个的自然人,是为满足个人和家庭的需要而以个人的名义向保险人购买的保险。比如家庭财产保险、个人养老保险等都属于个人保险。

(二)团体保险

团体保险的投保人为集体,是指投保团体与保险人签订一份保险总合同,向团体内的所有成员提供保障的保险。团体保险一般用于人身保险,与个人保险相比,投保程序更加简化。由于大批销售的方式减少了营销费用和管理费用,团体保险的费率要低于个人保险。 TFRImzfiWb2kcpwV38HtQD6tefvH05F7eDcCsskgi8qSTpln+BWBy3z9BJqKZDbn

点击中间区域
呼出菜单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