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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运动员转会经纪

一、运动员转会经纪的一般概念
(一)运动员的商品性与转会概念

所谓运动员的商品性,通常是指在体育竞赛市场,尤其是在资本参与的职业体育竞赛市场中,在市场规律和价值规律的作用下,运动员如同其他商品一样所具有的使用价值和价值的双重属性。

运动员,尤其是优秀运动员的商品性,在于其是否能够在竞赛市场及其关联市场创造巨大的“票房价值”或市场轰动效应。在奥林匹克水平的竞技体育对抗中,运动员被视为极具使用价值和价值的商品。其使用价值在于运动员卓越的运动技能和精神品质通过竞技比赛或表演市场,为受众带来体育特有的视角冲击、心理体验和文化享受,并通过赛事现场和电视媒体为社会提供丰富而健康的体育大餐,从而体现其特有的使用价值。运动员的价值体现在运动员通过职业化和商业化的体育竞赛市场,尤其是现代体育赛事的市场营销技术提升运动员的市场价值,从而为运动员本人及其所在的职业俱乐部等体育组织获得丰厚的经济回报和资本聚集。

运动员因其具有商品性而必然具有流动性,开放的体育市场加剧了职业运动员的流动性,使运动员乃至整个运动队从某个俱乐部流动到另一个俱乐部成为可能,甚至成为一种必然,从而出现了体育领域中特殊的人员流动现象,即运动员转会现象。

运动员转会从商品所有者的角度看,是指其雇佣关系的变更,其转会过程就是运动员的买卖过程,而左右运动员转会及其转会合同谈判的关键还是运动员本身的价值和使用价值。

运动员转会的经济基础是买方市场的存在。出售运动员已经成为当今许多俱乐部维持运转的重要财源。在比较成熟的职业体育项目中,运动员转会收入和电视转播权的销售、广告赞助、门票收入和标志产品的出售一起,被认为是现代职业体育的五大收入。

在运动员转会市场,运动员的身价是以货币单位进行评估的,也就是转出运动员的俱乐部要向转入运动员的俱乐部收取一定的转会费。从经济学角度分析,运动员的训练和比赛在本质上也是一种劳务,虽然不直接生产物质产品,但是产生精神形态的劳务。职业运动员的转会费实际上体现了社会对运动员劳动成果、劳动能力和劳动价值的承认。发达国家多有专门的法规对运动员转会进行规范,并有专门的计算方法来确定运动员的转会费。

(二)运动员转会经纪的概念

运动员转会经纪是体育经纪人受运动员或俱乐部委托,为运动员在不同国家的协会间或同一国家的不同俱乐部间转会提供的居间或代理服务。运动员被培养到一定程度,为谁效力,谁就出钱;反之,谁能付出相应的价钱,谁就有可能得到这些运动员。运动员转会经纪活动就是要促成运动员的有价转让或市场交易,从中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

二、运动员转会经纪的产生
(一)职业体育的竞争性是运动员转会的客观要求

以竞赛为核心的体育产业的发展推动了体育职业化的进程。职业体育的基本表现形式是体育竞赛,竞争性是职业体育的本质特征。各职业体育俱乐部需要在职业联赛中争取尽可能好的成绩,以保持足够的支持率和号召力,以保障自身的市场价值,而取得优异成绩的首要条件是拥有优秀的运动员。职业体育自由转会制度正是在这样的客观要求下产生的。运动员转会为职业体育俱乐部和运动员提供了改变和选择的权利,俱乐部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打造最具竞争力的运动队,运动员则可以根据经济条件和运动能力的发挥需要选择合适的位置,这对俱乐部和运动员都是有利的。

从 20 世纪 60 年代开始,欧美各职业体育俱乐部为吸引优秀运动员加盟,放宽政策,给予运动员更大的谈判权利和更优厚的条件,促使运动员的转会更加频繁和复杂,运动员转会市场也越来越大,转会的经纪活动开始向专门化的方向发展。随着职业体育的全球化发展,每年都有为数众多的运动员要跨越国界,为不同国家的体育俱乐部或球队效力,职业俱乐部或球队之间的转会更是频繁。从事转会中介活动的体育经纪人因获得了巨大的发展空间而逐渐兴旺。

(二)职业体育的商业性是运动员转会的经济动因

职业体育的一个本质属性是商业性。俱乐部经营者的根本目的是追求商业利润,购买运动员的目的除了填补场上的欠缺位置,促使运动队战术水平的提高,实现运动队资源的最佳配置以外,还有利用入队运动员的号召力,吸引更多的观众,扩大影响,提高运动队的获利水平。对于转让运动员的俱乐部来说,其主要目的也在于盈利。运动员在转会市场上有其自身的价值,出售运动员可以成为许多俱乐部维持运转的重要财源。因此,运动员转会也是俱乐部盈利的重要策略。

(三)运动员转会经纪活动的制度化

在所有体育项目中,足球项目的联赛制度和转会制度最为完善。1876 年,苏格兰足球运动员詹姆斯·兰转会到英格兰的俱乐部,是历史上记载的最早的转会。从20 世纪 60 年代开始,以足球为代表的体育职业化达到了相当高的程度。许多体育发达国家都建立了完善的职业化足球体制,形成了完全以市场为依托的职业足球联赛体系。以竞赛为核心的足球产业规模迅速膨胀。

根据国际足球联合会的规定,只有获得国际足球联合会许可证的足球经纪人才有资格从事球员间的国际转会。从 1991 年开始,国际足球联合会制定了专门的《足球经纪人管理条例》,并且对转会经纪人进行了详细规定。目前,经国际足球联合会批准的有资格从事国际转会经纪活动的转会经纪人已达 500 多人,分布在 50 多个国家和地区。同时,针对本国国内球员转会的经纪,一些国家的足球协会也制定了相应的足球经纪人管理规定,建立健全了国内转会经纪人制度。1998 年,经英格兰足球协会批准,有资格从事英格兰各俱乐部之间球员转会的足球经纪人有 26 人。

随着我国体育体制改革的不断发展,我国已经有多个体育项目走上了职业化和半职业化的道路,运动员的转会市场正在建立和完善之中,足球和篮球等一些项目的转会经纪活动日趋活跃起来。

三、运动员转会经纪的流程与要务
(一)转会经纪流程

运动员转会经纪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经纪人接受运动员本人或运动员所在俱乐部的委托,为该运动员转入新俱乐部提供中介服务;另一种是经纪人接受某俱乐部的委托,为该俱乐部寻找新的运动员提供中介服务。运动员转会经纪谈判的核心内容是两份合同,即运动员原属俱乐部与转入俱乐部的转会合同和运动员与俱乐部(原属、转入)的工作合同。运动员的转会经纪也紧紧围绕着这两份合同的洽谈与签订而安排流程。

以经纪人为运动员转入新俱乐部提供中介服务为例,其转会经纪流程大致如下:

(1)获得从事运动员转会的经纪资格证书。

(2)接受运动员本人或所在俱乐部的转会意向。

(3)签订转会委托协议或合同(委托合同的核心内容有完成期限和具体要求、双方的权限范围、佣金数额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方式)。

(4)寻找可能接受该运动员转会的新俱乐部。

(5)洽谈该运动员转入新俱乐部的条件和要求。

(6)起草该运动员的工作合同和转会合同(工作合同是指该运动员与转入俱乐部之间的合同,转会合同是指运动员原属俱乐部与转入俱乐部之间的合同)。

(7)签订该运动员的转会合同和工作合同。

(8)公证及相关的国际或国家管理机构备案。

如果经纪人从事的中介业务是代理俱乐部寻找新的运动员,则其转会经纪的流程稍有变化,经纪人需要首先与俱乐部签订委托代理合同。转会代理的主要内容将着重于:第一,寻找合适的拟转入运动员;第二,与该运动员本人或运动员现属俱乐部进行转出合同谈判。

(二)转会经纪要务

1.先决条件和准备工作

在前面的章节中曾经提到过,由于工作的复杂性和专业性,运动员转会经纪人首先必须全面地了解各方面的信息。转会经纪人除了要对体育项目有相当深入的了解、熟悉委托人从事运动项目的规则等,还要能够准确地洞察和预测所代理的运动员的技术特点,能够了解哪些俱乐部或球队需要这样的运动员。从事转会中介的经纪人还要尽量了解一些俱乐部或球队各方面的情况。掌握足够的信息是促成运动员转会成功的先决条件。

2.主要转会合同

(1)转会经纪委托合同。委托合同是转会经纪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与委托人之间签订的以委托人的名义或以其个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转会事务,并按规定或约定收取报酬和其他费用的协议。该合同本质上是一种提供转会经纪服务的经济合同。转会委托合同一般必须包括以下内容:委托人和经纪人的名称与姓名、住所,转会活动的有关事项、完成期限和具体要求,双方的权限范围,佣金的数额以及支付的时间、方式,违约责任,纠纷解决方式等。

在为委托人找到适合其发展的运动员或俱乐部后,转会经纪人必须与各方面接触,促成委托人与俱乐部或运动员达成转会意向。然后,转会经纪活动就必须围绕三个相互联系的合同关系,确定运动员的转会细节。这三个合同分别是运动员与原属俱乐部的工作合同、运动员与接受俱乐部的工作合同以及原属俱乐部与转入俱乐部的转会合同。

(2)运动员与(原属、转入)俱乐部间的工作合同。现代职业体育俱乐部或球队完全按照企业的方式进行运作,运动员与俱乐部的合同关系实际上是雇佣劳动的关系。运动员加入俱乐部后,完成的工作即是向俱乐部提供劳动力;俱乐部根据运动员技能水平的高低及场上表现向运动员提供工资、奖金、津贴或其他福利待遇。运动员与俱乐部的工作合同属于劳动合同。签订这类合同时,各方必须遵守劳动方面的法律。从事转会中介活动的体育经纪人要为自己的委托人制定这类合同。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委托人希望转会,经纪人必须首先向所属俱乐部确定该委托人的自由转会的权利。无论运动员与所属俱乐部的合同是否期满,运动员都有转会的权利,但在转会费的计算方面会有所不同。“博斯曼事件”后,欧洲足球运动员在自由转会方面享有更大的自由。

在确定委托人的工作合同时,经纪人还必须明确规定运动员的工资、出场费、奖金、津贴等报酬和其他福利的计算办法与享有情况。一般情况下,工作合同还要明确运动员应该享有的休息时间(假期)、医疗保险等。例如,马拉多纳从阿根廷的博卡青年队转会到意大利的那不勒斯队时,除了每年的 100 万美元的年薪外,每参加一场比赛的出场费为 18.5 万美元,每踢进一球又得 1.8 万美元,工作合同还详细规定了他的休假时间、保险金额等,同时也规定了他必须遵守球队的有关规定。

(3)原属俱乐部与转入俱乐部间的转会合同。根据职业体育的国际惯例,职业运动员与原属俱乐部不论何种情况终止工作合同后,如需要加入新的俱乐部,均应由原属俱乐部与接收俱乐部签订转会合同。从法律性质看,转会合同是一种民事合同。在进行运动员转会的经纪活动时,重点就是要确定转会合同中的具体细节。其中最重要的部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转会费数额。一般情况下,接受运动员的俱乐部必须向运动员原属俱乐部或培训单位支付一定数量的转会费。职业体育的管理机构大多对具体的计算方式有专门的规定,但也有一定的浮动幅度。在运动员转会经纪中,体育经纪人的重要职责之一就是协调各方面的关系,确定各方都能接受的转会费数额。如果转会费数额过高,就会妨碍运动员在各俱乐部之间的正常流动;如果转会费数额过低,也会损害俱乐部对运动员进行培训、提高其运动技能的积极性。

运动员转会合同中的“转会费”不同于运动员与俱乐部工作合同中的“报酬”。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转会费体现的是运动员本身的商业价值,而报酬体现的是运动员提供劳务的价值,两者之间有着本质的差异。例如,1987 年世界最佳足球运动员古力特由荷兰的阿贾克斯俱乐部转会到意大利的AC米兰俱乐部时,其转会费高达 850 万美元,但古力特本人的年薪只有 96 万美元。经纪人从运动员转会经纪业务中获得的佣金收入与转会费基本上没有确定的比例关系,但是与工作合同中约定的运动员收入高度相关。一般情况下,在竞技体育发达国家,代理运动员进行劳资谈判的经纪活动的佣金标准大约是运动员年收入的 0.5%~5%。近年来,球员转会费直线上升,经纪人的佣金也随之节节攀升。2019 年,国际足联对经纪人佣金做出限制。新规定在 2020 年开始执行。球员经纪人只能收取交易三方(买方俱乐部、卖方俱乐部和球员)中一方的佣金,并且最高只能向卖方俱乐部收取 10%,最高只能向买方俱乐部或球员收取 3%。

第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转会的具体生效日期。

第四,违约的责任。

受运动员的委托,转会经纪人必须要围绕这些合同的有关条款与转让俱乐部和转入俱乐部进行谈判,以确定各方面都能接受的合同细节。

四、运动员转会经纪活动的收益

经纪人从事工作合同谈判代理活动的目的在于获得经济效益。相对其他体育经纪活动而言,这种代理活动的佣金提取形式种类较多。最常见的方式是按比例收费,即代理人按事先确定的比例从运动员收入中提成。在美国的一些职业体育组织里,由职业运动员工会负责确定这一比例。美国篮球职业联盟(NBA)运动员工会确定的比例是佣金不超过 4%;美国国家橄榄球联盟(NFL)运动员工会确定的比例是佣金不超过 5%;美国棒球联盟没有确定固定的佣金标准,但是要求经纪人必须每年公开其收费情况。另一种比较常见的方式是按时间收费,以这种方式收费的代理人大多是律师。

有些代理人采取固定收费的方式,由经纪人事先确定一个佣金数额,此后经纪人在代理活动时所花费的时间和谈判所确定工资数额的多少与佣金无关。职业体育中的普通运动员一般采用这种计费方式。特别是当运动员和代理人觉得谈判中工资不太可能有较大增幅时,采用这种方式比较公平。

综合收费方式是一种新型的收费方式,代理人在收费时综合考虑其花费的时间和精力以及达到的谈判成果,结合以上三种收费方式,向运动员协商收费。采用这种收费方式的代理人一般有很强的经纪能力并且深得委托运动员的信任。

案例一
博斯曼事件

1995 年 12 月 15 日,欧洲最高法院作出裁决,裁定欧洲足球联合会现行的球员转会制度与外援上场名额限制是非法的。至此,一场持续近 6 年的转会官司以比利时球员博斯曼胜诉而宣告结束。

博斯曼生于 1964 年,10 岁加入了比利时著名的标准列日俱乐部。1986 年他正式与该俱乐部签约,成为一名职业球员。1988 年 5 月,他以 10 万美元的转会费与RFC列日队(Royal Tilleur FC Lige,以下简称“RFC列日队”)签约两年,月薪为2 500美元。1990 年 4 月,合同即将到期,RFC列日队提出按比利时足球协会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每月 1 000 美元与博斯曼续约一年,对此博斯曼当然不同意,拒绝签约。为此RFC列日队将其列入转会名单,后来该俱乐部同意他转会到法国乙级队敦刻尔克队。

3 个月后,RFC列日队与敦刻尔克队就博斯曼转会问题达成协议,后者向RFC列日队支付租借博斯曼一年的租金 4 万美元。若一年后正式转会,则需另外支付 16万美元的转会费。后来,RFC列日队自行更改条件,将转会费提高到 100 万美元,使该协议成为一纸空文。同年 7 月,仍然不肯与RFC列日队签约的博斯曼被该俱乐部按比利时足球协会的规定,处以“无薪及不得代表RFC列日队以外任何球队踢球”的处罚。这样,博斯曼成了无家可归的人,他不愿再为RFC列日队踢球,后者又不许他为别的球队踢球。

博斯曼曾是比利时青年队队长,是一位很有前途的球员,加盟RFC列日队后心情一直不愉快。在寻求转会不成又面临俱乐部封杀的情况下,博斯曼决定诉诸法律,捍卫自己的利益。

1990 年 8 月,博斯曼一纸诉状将RFC列日队、比利时足球协会和欧洲足球联合会一起告上了法庭,控诉转会制的荒谬,使他永远失去了球员的黄金时期,要求赔偿他 1 000 万美元。

在向法院起诉的同时,博斯曼积极与比利时之外的俱乐部联系,努力推销自己。后来他找到了法国的另一支乙级队圣康坦队,对方的条件是博斯曼必须在这场官司中获胜。然而,RFC列日队暗地里向圣康坦队施加压力,阻止他们收留博斯曼。

1990 年 11 月,列日第一地方法院判博斯曼胜诉,博斯曼终于能够从当年的 12月到次年的 5 月在圣康坦队踢球。可是,RFC列日队不服输,他们提出上诉,但列日高级法院裁定一审判决有效,并向欧洲法院提出要求,希望欧洲法院阐明欧洲联盟内劳工可以自由流动的概念。

1991 年 6 月,博斯曼合同期满,没有别的工作可做,只能领取救济金。无奈之下又将RFC列日队告上了列日第一地方法院,要求其支付赔偿金。列日第一地方法院根据《罗马条约》裁定欧洲足球联合会有关球员转会制度不合法,结果RFC列日队、比利时足球协会和欧洲足球联合会三家联合向比利时的最高法院提出上诉。

为了生存,博斯曼只好于 1992 年 2 月加盟法属留尼旺岛的圣丹尼斯队,这是一支名不见经传的球队,但博斯曼别无选择。

1992 年 6 月,列日第一地方法院裁定RFC列日队在博斯曼转会敦刻尔克队时进行了非法干涉。该法院表示,今后的审议属于违反《罗马条约》的范畴,因此特意委托总部设在卢森堡的欧洲法院进行判断。

1992 年 9 月,博斯曼结束了在留尼旺岛的踢球生涯,回到比利时。他既找不到新球队接纳他,又没法领取救济金,生活非常艰难。熬到 1993 年 5 月他才在比利时的丙级队沙勒瓦奥林匹克队找到一份差事,勉强糊口。他一边踢球一边打官司。

1994 年 5 月,博斯曼转会到丁级队维斯队。他已经顾不上什么级别的球队了,只要能糊口就行了。由于他一心想着打赢与RFC列日队的官司,他的心思并没有集中在踢球上,所以成绩也不理想。就这样,他度日如年。

1995 年 3 月,比利时最高法院裁定驳回欧洲足球联合会、比利时足球协会和RFC列日队的上诉。欧洲足球联合会不服,采取了多管齐下的办法,一方面向欧盟部长理事会施加压力,希望其能帮助欧洲足球联合会维护对球员的管理权;另一方面,欧洲足球联合会又向博斯曼表示和解诚意,提出以 800 万法郎私了。

至此,经过媒体渲染,博斯曼成了全球瞩目的新闻人物,他横下一条心将这场官司进行到底。

与此同时,欧洲法院受比利时列日第一地方法院的委托,正式受理了这起球员转会导致的官司。博斯曼案再起波澜。1995 年 6 月,欧洲法院聆听了博斯曼对转会过程的陈述。博斯曼除痛斥RFC列日队自私、目无法纪之外,更痛斥欧洲足球联合会转会制度的不合理性。他正气凛然,要向欧洲法院讨个说法、讨回公道。1995 年9 月,博斯曼的主律师、欧洲法院的总顾问卡·奥·伦茨向欧洲法院建议,裁定欧洲足坛现行的转会制度以及外援上场名额限制是非法的。伦茨说:“欧洲共同体通过的法律规定,严禁限制人流动的自由。而限制球员转会实际上是违反了这项法律,合同期满的球员可以自己寻找新的俱乐部而不应该再付给原来的俱乐部任何赔偿。”

伦茨在欧洲法律界极具权威,他的这番话引起了强烈反响。欧洲足球联合会及各国足球协会官员都惶惶不可终日,着急地等待着欧洲法院的判决。

1995 年 11 月初,欧洲足球联合会为了向欧洲法院施压,联合了 49 个会员国的足球协会主席签名,要求欧洲法院支持欧洲足球联合会。因为一旦博斯曼胜诉,欧盟下属国家的足球协会与世界上的其他所有足球协会将产生分歧,在组织办法上将各行一套,不利于管理。

1995 年 12 月 13 日,欧盟委员会竞争策略专员卡雷尔·范米耶特表示足球是一项经济活动,理应受到欧盟内部市场规则的约束。欧盟是在欧洲共同体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具有统一货币、统一外交政策的欧洲国家联合体。该联合体采取三权分立,欧盟部长会议、欧盟委员会和欧洲法院分别为其立法、行政和司法机构。欧盟内部实行劳工流动自由化和农业保护政策。卡雷尔·范米耶特专员的这番讲话实际上代表欧盟对“博斯曼事件”表了态。

1995 年 12 月 15 日,欧洲法院作出了判决,裁定现行的转会费制度与外援上场名额限制是非法的。此判决为最终裁决,不得上诉。此案再交回布鲁塞尔法庭,由该法庭判决博斯曼应该获得的赔偿金额。

1995 年 12 月 15 日成了世界足球史上具有重要历史意义的一天,也成了欧洲足球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日子。一个名不见经传的三流球员博斯曼以一己之力将势力强大的RFC列日队、比利时足球协会和欧洲足球联合会都告倒了,实行了几十年的外援上场名额限制和转会费制度都被裁定为非法的。

欧洲足球联合会与欧洲法律的较量以欧洲足球联合会的失败而告终。判决下达后,欧盟立即介入了此事。1995 年 12 月 22 日,欧盟委员会根据欧洲法院的判决,要求欧洲足球联合会立即接受这项判决。欧洲足球联合会还想做最后的抵抗,但欧盟的政治家们不为其左右。1996 年 1 月 19 日,欧盟委员会给欧洲足球联合会下达了最后通牒:欧洲足球联合会必须在 6 周内接受欧洲法院有关“博斯曼事件”的裁决。

1996 年 2 月 19 日,欧洲足球联合会决定接受欧盟的要求,废除外援上场名额的限制及现行的转会制度。这等于同意了欧盟关于“欧洲足球无权凌驾于欧盟法律之上”的观点。在欧盟看来,“职业足球”是一项经济活动,只有遵守欧盟的有关法规才能被视作合法的经济活动。

有趣的是,国际足球联合会在这件事情上一开始也曾声援欧洲足球联合会,但最终还是在欧洲法院的裁决面前低下了头,体育与政治的较量始终是政治占上风。实际上,对足球影响最大的是政治。

“博斯曼事件”给欧洲足坛带来了许多不良的影响,有钱的俱乐部可以随心所欲地买进世界级的球星,而财政拮据的俱乐部则只能以三流球员为主,贫富差距拉大,竞争越来越不公平。球员的双重国籍、合同期等问题也越来越突出。欧洲各国足球协会相应做了调整,但欧盟内部球员转会不受此判决影响;对欧盟国家以外的外援上场的数量仍然做了限制,但并没出现外援占绝对多数的情况。

在欧洲法院作出裁决的当日,博斯曼对记者说:“在宣判的当晚,我根本无法意识到这一判决将会给欧洲足球带来什么影响。”

——资料来源于http://book.sjna.com.cn /longbook/1087529517-100 footballathlete/95.shtml

案例二
骤降 1 400 万欧元!加总已成谈判专家巴神转会再造经典

北京时间 2013 年 1 月 30 日凌晨,据意大利媒体消息称,AC米兰已同曼城(又称蓝月亮)方面达成一致协议,巴洛特利(又被球迷称为“巴神”)重返意大利,正式加盟红黑军团。据意大利媒体《米兰体育报》透露,为成功引进“超级马里奥”,AC米兰只需向蓝月亮支付 2 000 万欧元(1 欧元约合 7.95 元人民币,下同)的转会费外加 300 万欧元的浮动奖金。要知道,曼城当初把巴洛特利的身价定在3 700万欧元!

事实上,从巴洛特利离开国际米兰转投曼城之后,有关他的转会传闻便从未间断,其中AC米兰便是“超级马里奥”的追随者之一。然而,尽管对巴洛特利垂涎已久,但由于俱乐部资金紧缺,红黑军团并未有所行动,直到把帕托送回巴西球队之后,加利亚尼才开始运作这笔交易,希望能以租借的方式得到曼城前锋。不过,AC米兰副总的如意算盘最终被蓝月亮打破,曼城对巴洛特利的态度是只卖不租,且还向意大利人要价 3 700 万欧元。很显然,这个价格足以让囊中羞涩的AC米兰知难而退。但令人意外的是,加利亚尼动起了脑筋,他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回应:“曼城始终坚持 3 700 万欧元,我们只能再等等看,如果再过几天还是这个价钱,巴洛特利会继续留在曼城。如果价格会降下来的话,我会立即赶往曼彻斯特。”

加利亚尼此言一出,曼城方面迅速传来消息,表示愿意将价格降低,为巴洛特利要价 2 800 万欧元。AC米兰方面原本是希望以先租后买的方式拿下“超级马里奥”,但眼看曼城态度坚决只卖不租,AC米兰副总最终改变了策略,将报价压低并向对方提出 6 年分期付款的条件。对于AC米兰的这一要求,曼城起初也已点头答应,但转会费不能少于 2 400 万欧元。而得知这一消息之后,加利亚尼立即通过媒体发表言论,称“卡卡和德罗巴 101%不可能加盟AC米兰,而巴洛特利则是99.99%不可能加盟”。原以为“巴神”转会红黑军团已就此宣告夭折,但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加利亚尼在同拉伊奥拉见面会谈之后,让后者向曼城送去了一份 2 000万欧元的报价,而经过再三探讨之后,双方俱乐部宣布协商一致,巴洛特利得以重返意大利。

其实,除了关于巴洛特利的这项交易之外,加利亚尼那独到而精明的转会运作比比皆是。从AC米兰在转会市场的投入来看,AC米兰副总所谈妥的每一笔交易都极具针对性。2010 年的夏季转会中,AC米兰几乎在毫无征兆的情况下上演了最后的疯狂,借踢“甘伯杯”的机会,闪电般地引进了伊布拉西莫维奇。而在这两笔交易中,加利亚尼将他的转会才华发挥到了极致:以先租后买的方式拿下伊布拉西莫维奇,其中第一年属于免费租借,AC米兰只需向瑞典人支付薪水,赛季结束后正式将其买断,费用为 2 400 万欧元。需要指出的是,当初伊布拉西莫维奇转投巴黎圣日耳曼时,AC米兰从法甲豪门巴黎圣日耳曼那里拿到了 2 400 万欧元的转会费。

在 2011 年 1 月的冬季转会中,加利亚尼继续施展着自己在转会市场上的神奇手段。AC米兰率先从国际米兰手中抢下与桑普多利亚解约的卡萨诺,而且仅仅花费了不到 200 万欧元的转会费。由于卡萨诺的到来,罗纳尔迪尼奥也彻底失去了空间,被送回巴西,米兰也得以缩小了在年薪上的开支。此外,范博梅尔自由加盟,埃马努尔森以 170 万欧元的身价加盟,这样“白菜”般的价格的引援,让AC米兰阵容得到了最大化的补充。

作为贝卢斯科尼的亲信和世界足坛最精明的经理人之一,加利亚尼对于AC米兰的贡献有目共睹。以最小的投入为AC米兰带来最优秀的新援,这是他最独到的转会运作方式。从先租后买伊布拉西莫维奇,买断博阿滕,租借阿奎拉尼,低价引进诺切里诺,免签各路自由球员等,这些都是他向世人呈现的一个个经典引援案例,到又以如此令人咋舌的方式,为红黑球迷带来巴洛特利,不得不承认加利亚尼真是一个顶级的谈判专家!

——资料来源于http://sports.21cn.com /integrate /other/a/2013/0130/07/20311534.shtml aLnHTsRkqc+kEcxtgkNJdmz9ZExbhzQPj99lnnQQhZ+JfecMiyo82onjpVp6h1n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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