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 年,国际合作社联盟(ICA)第三十一届代表大会对合作社进行了权威定义,将合作社定义为“人们自愿联合组成的自治性协会,以通过共同所有和民主控制的企业来满足其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共同的需求和渴望”(张晓山,2004)。美国农村商业和合作社发展研究中心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使用者所有、使用者控制和基于使用进行分配的企业”(黄胜忠,2007)。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7 年 12 月 27 日修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界定为“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鉴于法律的权威性、广泛的社会认可度以及法律制定对我国国情农情的充分考量,本书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定义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准确概念。
同时,本书将种养生产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具体的研究对象。这是因为:第一,该类合作社符合所有者、惠顾者身份合一的合作社本质性规定,也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所明确的“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第二,该类合作社占比大。根据农业农村部统计数据来看,2019 年,种养类合作社超过全国已登记注册合作社总数的 70%,因此,种养生产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运行状况能够基本反映我国合作社发展情况的基本面。
本书所研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同于以下易混淆的主体:①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该类合作社实际上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产权属性上具有公有制特征,在成员资格获取上普遍以先赋性的出生地或土地承包权属为依据,不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自愿联合”的特征。②各类农民专业协会。农民专业协会的组织结构普遍较为松散,一般不具有盈利性,不是“以农产品经营为主要业务、以市场竞争为基本导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③土地股份合作社、资金互助合作社等。土地股份合作社、资金互助合作社等侧重于土地、资金等要素领域内的合作,这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所强调的围绕农产品生产、经营、服务等环节的合作大相径庭。④农机、劳务服务类合作社。上述单纯从事生产性服务的合作社的效益增长主要通过横向规模扩张来实现,与本书所要考察的合作社产业链垂直整合来实现效益改进的主题大相径庭,与本书主题的契合度低。同时,结合实地调查情况,该类合作社不符合“所有者与惠顾者合一”的合作社本质规定(苑鹏,2001;邓衡山、王文烂,2014)。多数名义上的社员与非社员的显著差异在于:社员与合作社建立了较为密切的惠顾关系,但没有要素投入及其因此产生的合作社所有权,更没有参与合作社经营事务的决策;而少数核心社员占大部分出资额和合作社所有权,但实际上对合作社没有惠顾。⑤乡村旅游类合作社。该类合作社随着乡村旅游等新业态的发展而成长,具有游客协调、矛盾化解、环境维护等功能,但更多地体现为经营主体之间的横向联结与协作,与本书所研究的合作社产业链垂直的主题不契合。
与产业链相关的概念包括价值链、供应链、产品链、空间链。按照Porter(2005)的观点,“企业的价值创造由一系列活动构成,这些互不相同而又相互关联的生产经营活动构成了一个不断实现价值增值的动态过程,即价值链”。供应链是指在采购、加工和销售过程中,由生产者、经纪人、批发商、终端销售商、消费者等构成的网络结构(张喜才,2022)。产品链是指原料沿着产业链运行轨迹最终成为可支付的产品和服务的过程(廖喜生等,2019),反映了产品形态的变化情况。空间链反映了产业链上下游环节的空间分布,产业集聚和空间调整是产业链优化的结果(郑大庆等,2011;廖喜生等,2019)。当前学术界普遍认为,价值链、供应链、产品链、空间链等共同构成了产业链,反映了产业链的不同侧面。农业产业链最早由德国学者Mighell & Jones(1963)提出,他们认为农产品从原材料生产、加工、储运到销售的运动是一个“纵向协调”的信息链接过程,同时,结合产业链的定义,农业产业链可以界定为包括农资供应、农业生产、农产品商品化处理和加工、农产品流通销售等一系列环节的网状结构,在这些环环相扣的网络结构中,实现了产品价值的创造增值,也实现了使用价值的创造、物理形态和空间位置的变化。产业链整合包括横向整合和垂直整合两个方面。前者为并行产业链的关联组合,以实现规模经济绩效;后者是指产业链上的企业向上下游延伸,使得处于上下游各个节点的企业建立有效的协作关系,相互交换资源并应付外部环境的变化(郁义鸿,2005;李宇,王俊倩,2014)。本书仅分析产业链垂直整合。
综合刘洁(2011)、王亚飞等(2013)、陈超等(2020)的研究,可以将农业产业链上下游的纵向协调分为以下三种:一是市场机制。产业链上下游经营主体以经济利益为出发点,受市场规律的制约,并通过适应供求、竞争和价格的变化,及时调整经济行为。通过市场机制实现纵向协调,多采取短期性交易的方式,难以避免机会主义行为、违约等道德风险,在搜集信息、签订契约、执行契约上也可能耗费更多的交易成本。二是契约机制。契约机制是指产业链上下游经营主体以契约的形式订立契约,明确双方的责任与义务,以业务往来的方式向对方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一种经营方式。该模式以契约明确双方应恪守的规则和利益分配关系,但没有改变交易双方的产权结构和独立经营主体地位。相对于市场机制,契约型模式将临时性交易关系变为或紧或松的长期契约,是介于完全市场交易和完全一体化之间的中间形态(江光辉、胡浩,2022)。契约机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但当存在利益冲突时,仍会存在隐瞒有价值信息、交易违约等行为(刘琦铀、张成科、冷碧滨,2016)。三是一体化机制。一体化机制是在分工深化基础上,实现产业链不同环节上有机结合甚至融为一体的过程(姜长云,2013)。一体化机制要求将农业生产的产前投入、生产加工、仓储营销等各环节纳入统一的经营体内(刘洁,2011;张学会,2014)。实行一体化机制带来了产权结构的变化,产业链上下游主体之间不再具有独立的经济实体地位,管理成本过高,但亦能有效降低交易成本。
表 2-1 显示了农业产业链纵向协调机制的比较情况。
表 2-1 农业产业链纵向协调机制的比较
资料来源:根据“刘洁.农民专业合作社契约选择与运营绩效的理论分析与实证研究[D].武汉:华中农业大学,2011”和“王亚飞,唐爽.农业产业链纵向分工制度安排的选择[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9(3):33-38”整理,本书适度修改。
农业产业链垂直整合要求生产、加工、销售等各环节之间松散状态得以改变,贸工农、产供销等产业链上下游的协调与合作得以加强。农业产业链垂直整合要求实行一体化机制或者契约机制来替代市场中不稳定的、临时性的交易关系。综上所述,农民专业合作社产业链垂直整合是指合作社通过长期契约、一体化机制等手段促使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保持协调、紧密、通畅。本书将合作社产业链垂直整合程度用合作社是否拓展至产前服务(农资供应)、生产环节(是否自建生产基地、是否提供产中技术或劳务服务)、加工仓储(是否建设商品化处理、运输、初加工等设施)、销售渠道(是否通过开展农产品电商、农超衔接、社企合作等建立稳固的销售渠道)、品牌建设(是否创立农产品商标)五大领域的数据来衡量。
需要说明的是,综合实地调查和胡丹婷(2008)的研究来看,合作社产业链垂直整合普遍采用的是契约机制,较少采用一体化机制,换言之,由合作社在组织内部负责产前、产中、产后各个环节的统一生产安排的情况极少 。这是由于契约机制的组建成本和治理成本偏低,实现较为容易,而实行一体化机制的组织成本较高,对合作社的经营管理能力、投资能力等均有较高要求。
社员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内基本权利享有和行动的主体。由于对社员范围的界定模糊,在不同情境下,可能出于不同的目的选择不同的成员评判维度,从而导致成员范围具有较强的伸缩性(李琳琳、任大鹏,2014)。例如,在申请获取政策资源时,往往倾向于夸大合作社社员数量;在盈余分配环节,又倾向于缩小社员范围。为避免社员边界模糊不清,本书在计量分析和案例分析中,仅将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社员纳入社员数量计算范畴。
社员异质性是公认的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一大特征。社员有普通社员与核心社员之分。其中核心社员多为种养大户、流通专业户、龙头企业、村干部等乡村“精英”人物等,他们虽为合作社社员中的少数,但却占有合作社的多数出资额,控制着合作社的产权,掌握合作社的决策权、管理权和受益权(汪恭礼、崔宝玉,2022)。普通社员多为小农户,其特点为经营规模小,缺乏资本、技术等要素,没有牵头创建合作社的能力,也因从中获利较少而缺乏组建合作社的动力。他们作为普通社员参加合作社,更希望“搭便车”,主要充当惠顾者的角色,并在合作社中处于弱势地位(王鹏梁,2021)。需要说明的是,由于核心社员在合作社中本身具有较强的参与度,因此,本书的研究对象为普通社员,本书探讨合作社产业链垂直整合对普通社员参与程度是否存在影响。
社员参与程度反映了合作社内部凝聚力大小。所有者、控制者、惠顾者三者合一是合作社的本质性规定,由此可知,社员参与可分为社员作为所有者身份角色的投资参与、作为惠顾者身份角色的产品参与以及作为控制者身份角色的管理参与。据此,本书将社员参与界定为社员投资参与、社员产品参与、社员管理参与三个方面。其中,社员投资参与指普通社员是否以资金和土地、果树等生产资料加入合作社,以及在其加入合作社以后是否存在持续投资行为,是农户具备社员身份的标志,也是社员行使其权力的基础;社员产品参与为社员在产前环节接受合作社生产资料供给、生产信息分享等,在产中环节接受合作社所提供的生产指导、劳务托管等,以及在产后环节接受合作社所提供的农产品商品化处理、加工以及销售等服务 ;社员管理参与是指社员是否参与合作社的决策、监督、人事、财务等各项公共管理事务。
绩效是指效率与效能的总和,效率是投入与产出的比率,效能为实际成果与预期计划成本的比较(夏书章等,1995)。与之相关联的概念还有“制度绩效”——指制度实施的效应、效果或功能,反映了制度在多大程度上达到了预期设计目标,这与效能的概念类似。制度有效性的评价需要考察制度效果在多大程度上实现了制度目标(罗必良,2005)。
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特殊形式的企业和“弱者的联合”共同体的双重属性(唐宗焜,2007;梁巧,白荣荣,2021)。现代合作社是一种企业形态,和其他企业形态一样是营利性企业,且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制度,有能力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但合作社在主体、目标、所有制结构、治理结构、分配制度上与企业存在鲜明差别(唐宗焜,2007)。一是在主体和目标上,企业的主体是股东,合作社的主体是社员;企业是资本的联合,投资的目标是实现资本增值、获得利润回报,合作社则是人的联合(人合),为社员服务是合作社的宗旨 。二是在所有制结构和治理结构上,企业是股东所有,其治理结构遵循的原则是股份权利平等;而合作社遵循的是成员权利平等,合作社不能由个人或少数人控制,实行社员民主控制,以确保社员作为合作社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权利。三是在分配制度上,企业按事先确定的股本分配,合作社事后按惠顾额分配(徐旭初,2003)。
因此,合作社要追求经济绩效,培育竞争优势,以保障自身生产与发展。合作社也要强调对社员提供俱乐部式的服务,维护社员利益。同时,按照 1995 年举办的国际合作社联盟第三十一届代表大会的声明,合作社建立在自助、自担责任、民主、平等、公平、团结等价值基础上,大会还明确“关心社区发展”是合作社的七大原则之一 。在我国,更加强调合作社对小农户的带动引领功能,使其作为促进小农户走上现代农业发展轨道的载体。因此,依据合作社的组织属性和组织目标,可以将合作社的绩效分为经济绩效和社会绩效两个方面,分别反映合作社在经济绩效和社会绩效目标上的实现程度。经济绩效是指在既定资源要素投入条件下的最大化产出;社会绩效是指合作社对于普通社员以及当地社区等的惠及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