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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截至目前,国内外已有研究中,关于数字金融对乡村产业融合发展的效应研究的相关文献并不多见,大多数研究只是侧重于分别对数字金融或乡村产业融合发展两个领域进行单独研究。具体而言,在全球范围内,对数字金融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仅有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某一年的微观数据研究分析为主;在宏观层面,尤其是分析数字金融与实体产业关系方面的研究暂时还很少;有关金融发展和产业间关系的研究目前集中在数字金融与工商企业的联系,或是在案例分析以及定性分析方面,如探讨金融支持乡村振兴战略的制约因素、国际经验、制度措施等,相应的定量与实证研究更是少见。因此,此部分文献综述梳理将主要从数字金融的相关研究,乡村产业发展的相关研究,乡村产业融合发展的相关研究,金融与乡村产业发展的关系研究这几个方面展开,在此基础上再对数字金融与乡村产业融合发展研究进行阐述,这也是本研究的创新之处。

1.2.1 数字金融的相关研究

随着科学技术和现代信息网络技术突飞猛进的发展,全球进入了以数字经济为主的科技革命和产业革命新时代,数字经济已成为拉动经济增长的一个重要引擎。“数字经济”主要指以使用数字化的知识和信息作为关键生产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作为重要载体、以信息通信技术的有效使用作为效率提升和经济结构优化的重要推动力的一系列经济活动 。已有研究证明,数字化的知识和信息是数字经济的关键生产要素,即当信息和数据成为新的关键生产要素后,数字经济与实体产业的融合发展有利于降低信息不对称程度、优化要素合理配置、实现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并对其他要素的效率产生倍增作用,从而带来新的价值增值(Bukht&Heeks,2018;肖静华,2020;温涛、陈一明,2020)。

在新一轮信息技术革命背景下,互联网技术的出现突破了传统的地理空间限制,金融科技和数字金融以数字经济中的信息技术为主要驱动力,并以其显著的包容性和普惠效应,有效缓解了以往涉农金融体系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平衡了金融公益性和商业盈利性不可兼容的问题,有效扩大了金融服务在农业农村中的覆盖率,遏制了传统的“金融排斥”现象。总之,大数据等技术向金融业的渗透催生出了新型的金融业态数字金融,数字金融通常是指通过互联网及信息技术手段与传统金融服务业态相结合的新一代金融服务,其有助于降低金融服务的门槛,提供多样化的金融服务,扩大金融服务的有效边界,降低交易成本(焦瑾璞,2014;李继尊,2014;谢绚丽等,2018;郭峰,2020;Huxley&Kim,2018;Broeders &Prenio,2018;Mourmouras,2019)。

许多理论和学术研究已证明金融的存在能够帮助实现社会的目标,社会的进步能够进一步推动金融在资源有效配置方面的作用发挥,同时金融的创新离不开技术的推动(Shiller,2013;Bachas et al.,2018)。技术创新的实现又离不开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包括发达的金融体系、完善的信用制度和其他配套设施与环境,如市场制度、市场规模及其决定的有效需求、信息流动、社会政治结构和环境以及法律观念等,三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有研究发现,1995 年后生产力的增长主要来源于数字技术的投资和使用,互联网降低了国际交流成本,进而增加实物商品的贸易,并且美国企业受组织资本和结构的影响,ICT对美国企业生产率的促进作用更强(Bloom et al.,2012)。Acemoglu和Autor(2011)表明宽带的普及,能够使技术工人受益,但考虑到前几代的信息技术(IT)都是偏重技能,故使用互联网来提高生产力也存在技能偏向。互联网可能会减少工作人员对特定任务工作区域的需求,从而增加了线上远程办公的普及率,对人口密度低的地区带来好处,实现了对原有经济模式的革命(Autor,2001;Gaspar&Glaeser,1998;Kolko,2012;杨新铭,2017)。数字平台的开放性和自生长性降低了创业的学习成本和资源获取门槛,而数字平台的开放治理模式为异质性和动态性的创业团队形成提供了基础。总体而言,早期关于数字经济、数字金融和技术进步的相关研究主要集中在贸易、创业和平台经济发展等方面(Bloom et al.,2010;Acemoglu&Autor,2011;Goldfarb &Catherine,2019)。

但无论如何,不同学科和领域的研究都相继证明了数字金融的优势和益处,即数字金融为经济落后地区实现经济赶超提供了可能,即数字金融是实现低成本、广覆盖和可持续的包容性金融的重要模式,也是支持实体产业融合发展的重要支撑(康春鹏,2018;郭峰等,2019)。因为数字金融的出现,加强了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有效分配,缩短了金融机构与目标客户之间的距离,金融服务的可得性大幅提高,越来越多的原有客户使用手机银行和网上银行等新兴业务替代传统银行业务,并且让原本被排斥在正规金融体系之外的群体能够以较低的成本相对容易地获取金融服务,同时数字金融的发展对宏观经济增长和包容性金融发展的促进作用也越发显著(Sarma,2016;江小涓,2018;张勋等,2019)。

近几年来,基于数字金融的融资、投资和支付等功能视角,越来越多的研究开始关注数字金融发展和电子商务、创业之间的联系(鲁钊阳和廖杉杉,2016;谢绚丽等,2018;尹志超等,2019)。谢绚丽等(2018)研究表明数字金融服务弥补了传统金融的不足,降低了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优化了金融生态环境,增加了创业企业的数量,并且对新增专利也有提升作用;何婧和李庆海(2019)使用农村普惠金融调查的数据,将农户对数字理财、信贷和支付产品的使用作为数字金融的代理变量,通过线性概率模型实证检验了使用数字金融对农户创业决策与创业绩效的推动作用,并发现使用数字金融能显著促进农户进行创业活动。

关于数字金融和农民增收的研究也在逐渐增多,大多数研究已经证明数字金融能促进农民增收,还有部分研究开始关注数字金融如何影响城乡收入差距,并初步证明数字支付、借贷和服务的使用能有效缩小城乡间的收入差距(张勋等,2019;任碧云和李柳颍,2019;刘丹等,2019);也有研究通过对贫困户和非贫困户的对比发现,在微观层面上非贫困户能够利用数字金融产品提升收入,但贫困户却无法借此增收,数字征信和保险为主的“马太效应”还在逐步显现,不平衡问题依旧存在(王修华和赵亚雄,2020);一些学者通过对数字金融如何影响消费进行研究发现,数字金融能够显著促进低收入与中等收入家庭居民的消费(南永清等,2020;孙玉环等,2021),张勋等(2020)构建了关于数字金融影响农村居民消费的理论框架,发现数字金融的支付便利性和降低不确定性预期等是缓解居民流动性约束的传导路径,并通过结合中国家庭追踪调查数据和中国数字普惠金融发展指数,实证检验得出数字金融虽然提升了农民的收入,但是对农民消费的促进作用并不显著。

1.2.2 乡村产业融合发展的相关研究

自古以来,农业是基础产业也是弱势产业,因为农业生产是季节性、周期性的,其生产过程受到自然风险、政策风险和市场风险等多重风险的影响,可是农业也是中国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保障。随着中国的农村改革和农业的发展,部分学者提出了“农业产业化发展”。具体而言,其主要是以市场发展为导向,通过龙头企业生产的专业化发展和区域化布局,将农业生产和再生产的各个流程环节整合为一个完整的产业系统,通过多元化和多层次的组合方式方法形成良性循环的发展机制(牛若峰,1998;陈吉元,1996)。农业产业化经营是中国农业经营体制机制的一种创新,能将家庭承包经营的稳定、现代经营理念和组织方式的改革、市场经济和行为的发展三者有机融合(牛若峰,2002;王昕坤,2007)。

随着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深入研究和创新,农业产业化经营进一步创新演变为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和乡村产业融合发展。中国关于乡村产业融合发展的研究呈逐年上升趋势,尤其随着 2014 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提出“大力发展农业产业化,要把产业链、价值链等现代产业组织方式引入农业”,2015 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从国家层面提出“推进农村产业融合发展”,2020 年《全国乡村产业规划》明确提出要“注重产业融合,发展二三产业,延伸产业链条,促进主体融合、业态融合和利益融合”等,随着国内外乡村产业融合发展的实践逐渐增多,关于乡村产业融合发展的文献也随之不断丰富发展,但总体还是处于起步阶段。许多学者对乡村产业融合的内涵和发展现状进行了剖析,大部分研究将乡村产业融合发展等价于农业一二三产业融合。姜长云(2016)指出“三产融合”的基础是农业,其表现特征主要为延伸农村产业链,扩展产业范围,实现产业功能的转型升级,并通过产业间要素的流动和布局的优化实现融合渗透的新型业态和商业模式。随后,王乐君和窦广增(2017)认为通过产业联动、技术渗透和创新体制机制等方式,产业融合发展是一种能让多主体共享产业价值链提升所带来的增值的过程。肖卫东和杜志雄(2019)将“三产融合”界定为农业产业化的高级形态,是一种通过资源要素融合,各部门交叉重组,实现产业规模扩展的农业组织新方式。关于乡村产业融合发展的类型,通过对已有文献的梳理,乡村产业融合的类型和模式主要归纳为:农业多功能性的延展;新型城镇化的推进;乡村产业多功能的扩展;乡村产业新业态的培育;乡村产业的集聚发展;利益联结机制的完善等(龙文军和彭超,2013;谭明交,2016;赵霞等,2017;陈秧分等,2018;陈学云和程长明,2018;李晓龙和冉光和,2019;张林和温涛,2019;陈一明,2021)。总之,乡村产业融合发展的根本目的是通过要素集聚、技术渗透和制度创新,促进农业高质量发展、持续增进农民福祉,进一步加快实现农业农村优先发展(Hendrickson et al.,2008;周立,2018;肖卫东和杜志雄,2019;汪恭礼,2018;温涛和陈一明,2020)。

在许多国家,乡村产业融合发展的实践主要以多功能农业发展方式为主,并通过进一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完善农业要素市场价值的生产经营制度,从而激发农业的发展活力。如发达国家关于乡村产业融合发展的经验为我国提供了有益的基础,尤其是与中国乡村资源禀赋相类似的日本,今村奈良臣于 1996 年提出发展“第六产业”,即突破原有的产业边界,通过区域间的协作,不仅使得乡村一二三产业的效益能够发挥乘数效应,并且产生“1×2×3>6”的产业链和价值链延伸效益。日本政府于 2008 年出台《农山渔村第六次产业发展目标》后,更多学者分析发现日本的“六次产业”带来的乘法效应能增强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繁荣发展农村经济,提升农民收入等,对促进产业融合发展有着有益的启示(孔祥智和周振,2015;姜长云,2015;马晓河,2015;Onitsuka and Hoshino,2018)。

也有学者通过总结国外已有成熟模式,例如分析韩国的六次产业发展路径、利益联结方式和带来的社会收益,提炼出韩国乡村产业融合主要有产业链条延伸型、交叉融合发展型、技术渗透融合型和地区单位产业主导型等模式,从而提出在中国农业发展的现阶段,推动乡村产业融合发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及通过何种方式才能更好地推进乡村产业融合发展(陈秧分等,2018;陈学云和程长明,2018;崔鲜花,2019)。此外,基于生态经济学和区域经济学的视角,乡村产业与旅游业的融合发展能够将农业资源作为一种资产,能在有效利用并更有效且有潜力地发挥农业的多功能性功能的同时,也能吸引更多的私人以及公共部门等对该地进行投资(Getz and Carlsen,2000;Roberts and Hall,2005;Garrod et al.,2006)。

在实证研究方面,大多数相关文献仅仅对小范围地区的乡村产业融合发展的水平进行了测度,即从行业层面或基于某个地区对其进行了测度,基于全国层面的研究暂且不多。从一定程度上而言,乡村产业融合发展是农村产业化经营的升级版,早期的研究中,王刚等(2009)创新地将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的方法运用于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综合评价上,并基于层次分析法,对湖南省环洞庭湖区的县市数据进行评价,利用斯皮尔曼等级相关系数(Spearman)对其进行一致性检验。梁伟军(2010)率先使用赫芬达尔指数法(Herfinfahl)对农业类和生物类的上市公司样本进行了融合水平测度,但只是集中于中观层面的部分具有代表性的样本企业。苏毅清等(2016)认为农村产业融合的本质是促进农村这个特定区域产业间分工内部化,并选取了中东西部较有代表性的六个省市,基于劳动分工理论从程度、方式和目的三方面建立分析框架评价指标。陈林生和鲍鑫培(2019)选取作为现代化都市城市的上海作为研究对象,运用熵值法和灰色关联分析法,从金融保险支持以及整体经济社会情况等维度实证分析了从 2007 年到 2016 年上海市农业产业融合发展的变化趋势。但从更为宏观和全面的角度,现有研究关于乡村产业融合的指标构造和测度方面各有千秋,冯伟等(2015)认为产业融合的内涵在于农业与服务业和农产品加工业的协同发展,并以此从城乡一体化发展、就业与农民增收、服务业和农业的融合、旅游业和农业的融合以及加工业和农业的融合五个维度出发,构建了 20 个相应的指标对其进行评价。谭明交(2016)认为农村产业融合的实质是趋同过程中的一种均衡状态,并通过建立完全竞争和非完全竞争条件下的模型,分别对一二三产业发展水平,应用非参数局部线性方法的估计模型对农村产业融合路径和质量进行了分析,并进一步用SAS软件和投入产出分析法对农旅融合、技术要素信息产业与农业融合模式进行了计算。李晓龙和冉光和(2019)则以休闲农业经营收入、产业链延伸、新业态培育、服务业融合发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作为产业融合发展水平的综合评价指标体系进行了测度。

极少部分文献探析了影响乡村产业融合发展的动因和因素。例如朱湖根等(2007)将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的财政资金投入加入到传统的C-D函数中,通过计量分析和脉冲响应函数的实证分析,得出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的财政引导机制的改善和财政投入资金的使用效率能促进农民持续增收。在较新的文献中,杨久栋等(2019)基于 2017 年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的专项调研数据,使用似不相关回归分析法(SUR)发现新型农村经营主体参与乡村产业融合主要受到两大类因素影响,即龙头产业经营规模的因素和龙头企业的市场因素。张林和温涛(2019)利用宏观统计数据以及重庆、四川、湖南等地的调研数据,总结出金融影响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不同模式,并建议应完善农村保险和资本市场,提高财政资金的预算科学性,推出满足多样化金融需求的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刘斐等(2019)基于计划行为理论,利用Logit回归模式对 2018 年的调研数据进行了分析,发现农户对一二三产业融合政策的认知程度越高,农户愿意参与一二三产业融合的意愿越强烈。徐腊梅(2019)研究发现科技交叉渗透以及技术知识的外溢是实现乡村产业融合的根本路径。还有研究证明影响乡村产业融合发展的动力机制主要在于科技创新和组织创新,其次以利益共享的社会保障和市场支撑能够进一步推动乡村产业融合发展(梁立华,2016;刘国斌,2019)。此外,人力资本的开发,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完善、文体娱乐固定资产投资的增加等都是推动产业融合发展的积极因素(熊慧平,2017;姜晶和崔雁冰,2018)。

随着中国乡村产业融合发展的实践逐渐增多,各地的积极探索和实验取得了良好的成绩。部分学者以案例分析为主,对乡村产业融合通过何种方式和利益联结机制对农民收入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如,郭军等(2019)采用多案例分析法,选取了粮食主产区河南省作为案例的来源,对其乡村产业融合的发展模式进行了剖析,研究发现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通过产业内部循环模式,农企联合的产业链延伸模式以及农旅结合的交叉模式等,会对农民收入产生影响,但也提出不同的融合模式在对农民收入增加的过程中所产生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通过对湖南一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分析,李明贤和刘宸璠(2019)得出合作社能通过销售、服务和租赁行为的连接,带动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并助力农民持续增收。但截至目前,相应的实证研究和系统性研究依然缺乏,需要进一步优化完善。

1.2.3 数字金融与乡村产业融合发展研究

部分理论和学术研究已证明金融的存在有助于实现社会目标,社会的进步能够进一步推动金融在资源有效配置方面的作用。金融发展水平越高的国家,经济增长越快,金融并不是一场零和游戏,金融自身对风险有着有效管理的作用,并且金融还可以引导经济的发展和增长(King&Levin,1993;Rajan&Zingales,1998;Shiller,2013)。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突破和不断扩大的应用范围,数字金融能够通过促进供给和需求端的结构匹配,通过颠覆资源利用和商业传统模式,打破以往产业间的边界,进一步降低市场的交易成本,促进实体经济的发展,并推动经济效率的变革和提升,有助于加快培育新动能,推动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马化腾,2017;徐晨,2017;马建堂,2019;李伟,2019)。此外,还有部分学者认为数字经济和数字金融的发展能够实现哈耶克所提的知识与秩序理论的第三个阶段,并且作为合作秩序的一种,其能够推动知识和数据的深化和广化,从而优化社会结构(哈耶克,1960;Felson,1978;Porter&Karmer,2011;谢志刚,2015)。国外已有研究结果表明,在乡村的发展过程中,金融是关键的推动因素,但在金融促进乡村发展的过程中政府的适当干预也必不可少;此外,涉农金融机构在服务乡村产业发展的过程中,应该对生产、供应、加工、销售、运输和管理等不同活动提供有效的金融服务,亦即要注重经营主体内的资金运转效率提升,要有针对性地提供季节性和多品种的贷款产品,也要促进多种金融机构的良性竞争(Badulescu et al.,2016;陈一明,2021)。

近年来,少许研究数字金融与乡村产业融合发展的文献进行了规范性的分析,研究结果表明数字金融能够有效提高乡村产业融合发展,并且借助信息技术的发展,为乡村产业融合发展主体提供了多元化的金融产品,但是也存在相应的风险边界、成本边界、能力边界和人才边界等困境,因此我们需要完善农业保险市场,培育相关的复合型人才,并且健全相关法律监管,才能创造良好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黄益平和黄卓,2018;许梦博,2018;温涛和陈一明,2020)。何宏庆(2020)通过理论分析得出,数字金融提高了乡村产业融合发展对金融可获得性,扩大了乡村产业融合发展的融资范围,增加了乡村产业融合发展的金融供给,并与传统农村金融服务机构逐渐形成了优势互补的格局。

乡村产业融合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工程,需要强有力的金融支持。目前关于数字金融和乡村产业融合发展关系的实证研究指出,现阶段乡村产业融合发展的资金需求十分旺盛,需要更多样的金融供给。在研究乡村产业融合发展对农民收入增长的影响中,大部分研究结果证明了乡村产业融合发展能够促进农民增收,但不同的产业融合模式产生的效果却有所差异,如基于SCP范式的分析发现生态农业和农旅融合模式对农民增收的效果比种养产业化模式更为显著;而且不同地区的产业融合发展对农民增收的促进程度也有所不同(闫磊等,2016;刘宇鹏和赵慧峰,2016)。在中微观层面,李云新等(2017)基于对湖北省 345 个农户的调查问卷,将农户的收入使用政策评价方法(ATE)和倾向得分匹配的方法进行分析,结果显示参加了产业融合的农户收入水平增加了近 59%,即农村产业融合能明显促进农户的增收。此后,李晓龙和冉光和(2019)基于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农村经济的增长再到城乡的收入差距这个传导机制,采用广义矩估计(GMM)和最小二乘虚拟变量估计(LSDV)对中国 30 个省级行政区的数据进行机制检验,发现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有利于缩小城乡收入差距。还有研究基于双重差分法和门槛模型检验等计量方法进行实证研究并发现,产业融合发展可以通过其不同的融合模式促进农民家庭经营收入、工资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持续增长,进而促进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但这种作用效应因为乡村产业融合发展水平及外部环境差异而存在异质性(张林和温涛,2019;肖卫东等,2019;张林等,2020)。此外,张岳和周应恒(2021)基于文献和理论分析得出,数字金融能够通过“增量补充”与“存量优化”改善“三农”领域资金匮乏的现状,并通过省级数据的实证研究发现,数字金融的信贷业务对农村产业融合的促进作用最大,其次是支付业务,而保险业务对我国产业融合发展的推动作用相对较小。在关于乡村产业融合发展的主力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研究中,杨久栋等(2019)基于中国农村固定观察点的数据分析认为,大多数从事融合型产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经与许多农户建立了利益联结,并且在金融支持和技术支持方面有越来越多的刚性需求。

总体而言,对数字金融与乡村产业融合发展的问题给予专门关注的研究甚少,即便有所涉及其所得结论也大都发轫于学者对现实进行的经验分析或感性推测,而专门针对数字金融与乡村产业融合发展的系统性研究几乎处于空白,关于二者间关系的实证研究和定量分析更是鲜见,数字金融与乡村产业融合发展的机制并未得到充分揭示,并且已有实证研究主要集中在将乡村产业融合发展作为自变量,将其作为因变量的研究很少,而针对数字金融对乡村产业融合发展的效应的研究几乎为空白,因此很多问题值得进一步地剖析。

1.2.4 简要评述

数字金融本身就是一个较为新颖的时代产物,学术界对其的研究整体上处于起步和快速发展阶段。随着数字金融活动与社会生活联系的日益密切,许多新的社会经济现象需要深入研究。目前关于数字金融的研究大多数集中在信息化领域,部分学者开始关注研究数字金融与贸易、企业、宏观经济、创业的关系,涉及数字金融和“三农”领域的研究不多,即便有所涉及也大多集中在以某一年的数据为主,或是在案例分析以及定性分析方面,也有部分研究开始探究数字金融与城乡收入差距、创业或消费之间的关系。

乡村产业融合发展是产业发展中的一种创新实践,是农村产业化经营发展变化后的一个新形式,也是中国“三农”高效可持续发展所必须攻克的一项新挑战。因此,相关研究逐步引发了各行各业的高度关注。目前,关于乡村产业融合的分析大多集中在理论层面。但随着乡村产业融合发展的进程,我们通过对已有文献的梳理发现:部分学者开始以案例分析为主进行研究;相关实证研究不多,只有一小部分学者对乡村产业融合发展的指标体系和测度方面进行了实证检验,已有研究大多局限于个别地区的产业融合水平测度,无法从更为宏观的层面更好地厘清乡村产业融合的态势;其余研究则主要集中在检验乡村产业融合发展对农民收入以及创业方面的影响。尽管如此,现有的文献仍为本研究提供了进一步研究的理论基础。为此,随着乡村产业融合的进一步发展和推进,构建出更加科学合理的乡村产业融合评价指标体系尤为重要。

金融是一种先导要素,能够优化资源配置,因此,乡村产业的融合发展离不开金融的支持。特别是数字金融有利于缓解传统的金融排斥,对其他生产要素进行赋能和增效,并实现自我的更新迭代,产生“1+1>2”的效果,从而能够为解决“三农”领域现实问题提供更有效的引领路径和支撑作用。具体而言,已有研究显示,数字金融能够突破时空限制、降低信息不对称程度(Beck et al.,2018),并向欠发达地区和有金融服务需求的弱势群体提供便捷的金融服务;同时还能解决传统金融机构交易成本高和规模不经济等问题,更加有利于促进中小微企业和农户等的创新创业发展;其还能降低农业风险,进一步支持乡村产业的升级等(马九杰和吴本健,2014;余文建和焦瑾璞,2016;张栋浩和尹志超,2018;谢绚丽等,2018;孔荣和苏岚岚,2018;何婧和李庆海,2019;徐腊梅,2019;温涛和陈一明,2020)。总之,现有研究成果为本研究提供了进一步深入研究的基础,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数字金融普惠性范围的增大,相关研究也亟待进一步向前推进。

综上所述,目前关于数字金融与乡村产业融合发展的研究引起了学者的广泛关注。如,关于乡村产业融合发展的研究,现有文献大部分集中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内涵定义、模式演变和未来路径选择上,这为本研究进一步厘清乡村产业融合的内涵提供了前期基础;关于农村产业化经营、农村产业融合指标构建等的研究,为本研究构建更为科学的乡村产业融合指标体系和测度奠定了有效的基础;关于金融发展与乡村产业融合发展的研究,大部分已有文献主要集中在现状、问题、对策的理论分析层面,缺乏打破“黑箱”的实证研究和效应分析;极少数有关乡村产业融合发展的实证研究,主要是将其作为自变量来衡量融合发展与农民收入的关系,这为本研究提供了有益的借鉴,但将其作为因变量的研究不多。现阶段,国内外已有研究中,关于数字金融对乡村产业融合发展的促进机制研究的相关文献并不多见,对数字金融与乡村产业融合发展两个领域分别进行了研究的有之,关于系统性探析数字金融与乡村产业融合发展的研究几乎为空白。

国内外丰富而深刻的理论与应用研究,为本研究提供了理论借鉴和逻辑起点,国外较为成熟的实证研究方法和手段也值得学习,但直接套用其他国家的模式与经验进行分析存在一定的约束。中国农业对全方位、创新性、特色化和可持续的金融需求逐步增加,随着中国数字金融的快速发展和演进,金融的社会责任也在逐步凸显。为此,学术研究须在把握经济社会发展新的阶段性特征基础上,基于现实国情进行。基于中国特色的数字金融与乡村产业融合发展的效应研究,体现了创新、协调、绿色、开发、共享的理念,能够进一步丰富对乡村产业融合发展历史演变和未来发展的认识,扩展数字金融支持和赋能“三农”发展的领域和空间,是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增绿的有效途径,是促进乡村产业兴旺的重要举措,是中国农业应对国际竞争的客观要求,更是促进助推乡村振兴的必然选择。目前,全面探析数字金融对乡村产业融合发展效应的研究还有很多进一步深入的空间。因此本研究是具有创新性、开拓性和挑战性的。 4u30zfEhsNYelS1BWnjeY6YGzrbZ17B/P5yzHFSHmhjTL/kG8Cux77SXkICjhq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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