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199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地方财政不能列支赤字,不能直接举债,因此在很长一段时期内,地方政府债务形式主要以中央政府转贷及地方融资平台举债为主。然而,这两种形式都存在发生债务风险的可能性。例如,一方面,中央政府转贷的数额有限且有各种限制,难以满足地方政府的支出需要;另一方面,中央政府转贷因预算软约束极易产生地方政府的道德风险,进而形成“公共池”问题。又如,地方融资平台主要以城投公司形式存在,这种类型的债务形成了地方政府的或有负债。由于这种预算外借款的存在,地方政府债务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难以监管。另外,对城投公司的预算外借款,地方政府主要依赖于土地及以土地价格为借款保证,但在经济波动的背景下,城投公司通过地价证券化进行融资加大了政府债务清偿风险,放大了系统性借贷风险。面对以上问题,2014年9月,国务院先后出台《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和《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要求剥离地方融资平台的政府融资功能,建立以政府债券为主体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规范管理与控制,以防范和化解日益膨胀的地方债务风险。
自2015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第一,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除《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另有规定外,不列赤字。第二,这里的另有规定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方式筹措。省级以下政府统一由省级政府代为发行。举借债务的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举借的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只能用于公益性的资本性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第三,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第四,国务院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以及责任追究制度。国务院财政部门对地方政府债务实施监督。
2014年9月,国务院先后出台《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要求剥离地方融资平台的政府融资功能,建立以政府债券为主体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规范管理与控制,以防范和化解日益膨胀的地方债务风险。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以下简称“专项债券”)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含经省级政府批准自办债券发行的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具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以公益性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2014年9月,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财政先后发布了《财政部关于印发〈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32号)、《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5〕32号),提出并践行专项债券与一般责任债券制度。具体规定如下:第一,采用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形式。第二,单只专项债券应当以单项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为偿债来源;单只专项债券可以对应单一项目发行,也可以对应多个项目集合发行。第三,专项债券期限为1年、2年、3年、5年、7年和10年,由各地综合考虑项目建设、运营、回收周期和债券市场状况等合理确定,但对期限较长的债券具有一定的发行规模限制。第四,专项债券由各地按照市场化原则自发自还,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发行和偿还主体为地方政府。
一般责任债券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含经省级政府批准自办债券发行的计划单列市政府)为纯公益性项目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以财政资金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根据《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6〕154号)的规定,一般责任债券的收入、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均纳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管理,发行期限包括1年、2年、3年、5年、7年、10年、15年,由各地综合考虑项目建设、运营、回收周期和债券市场状况等合理确定,同时对期限较长的债券具有一定的发行规模限制。
限额管理主要针对专项债券与一般责任债券。2015年,财政部提出对地方政府债务实施限额管理政策(财预〔2015〕225号)。2017年,财政部印发《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分配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7〕35号),进一步规范完善限额分配管理政策。
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是指特定的政府和社会资本之间的一种合作关系。PPP模式是指通过适当的资源分配、风险分担和利益共享机制,提供传统上由政府提供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模式。一般来说,基础设施具有固定成本高、资产专用性强、较长的建设运营周期和资产生命周期等特征,若由政府来提供,将可能面临供给不足、建设与运营效率低等问题。若由市场来提供,将可能面临自然垄断或“搭便车”问题。因此,基础设施由市场或政府单独提供都将失灵,需要政府与社会资本进行有效合作共同提供。
从效率特征来看,首先,PPP模式是地方政府的一种融资工具,用于基础设施的建设,可以缓解因地方财权、财力与事权的不匹配及城镇化发展给地方政府带来的财政困难,降低地方债务风险。其次,PPP模式是新型的政府治理工具,PPP模式的引入有效弥补了市场和政府在提供基础设施项目上的诸多不足,构建其管理框架使政府形成了一种新的治理工具。最后,PPP模式是一种新型的市场机制。PPP模式有效发挥了市场机制在基础设施建设中的作用,政府与市场相互合作、合理分工,促使我国长期以来两者权、责、利模糊不清的关系得以进一步清晰明确。
在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具体操作制度上,我国政府也在不断完善,如建立债务风险预警制度、偿债准备金制度等。据审计署统计,截至2013年6月底,18个省级、156个市级、935个县级政府建立了债务风险预警制度;28个省级、254个市级、755个县级政府建立了偿债准备金制度,准备金余额为3265.50亿元。同时,中央和地方政府采取明确偿债责任、建立财政奖补机制等措施化解存量债务,其中通过对公益性乡村历史债务的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973.89亿元。
同时,我国在这一时期加强了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清理工作,并严格限制约束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行为。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88号),作为配套文件,财政部发布了《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指南〉的通知》(财预〔2016〕152号)。2016年,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地方政府债务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6〕175号)。2017年,针对违法违规融资行为,财政部联合五部门出台了《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中国银监会发布了《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