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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2010—2014年过渡期改革

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增强了地方政府筹集配套资金以及扩增基础建设投资的能力。然而,这也为地方政府在自主安排债券收入和债券期限方面带来了挑战。尽管制度清晰地规定地方政府需将债券资金安排用于中央政府投资地方政府配套的项目,然而一些地方政府仍将资金投放于地方项目中。同时,三年债券期限对承销商不具备足够吸引力,这将到期偿债的压力置于地方政府。为应对这些问题,2010年,财政部采取了多项改进措施。

(1)2010年的政策措施

①财政部为满足市场需求以及地方政府中期资金需求发行5年期债券。2010年,财政部发行地方政府债券2000亿元,5年期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总额为616亿元。

②财政部批准各地方政府自主安排资金使用,不局限于中央投资地方配套的公益性投资项目,还可以投资于中央政府规定的享有优先权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

③债券配额有所调整,同时保证同2009年一致的发行总额(2000亿元)。

④为缩减发行成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10年地方政府债券采取合并发行,并扩增每期发行额度以增强流动性。投资者基础范围扩增至所有记账式国债承销商,且承销商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合作有所加强。

(2)2011年的政策措施

①2011年,财政部代发与2009年、2010年同样数额的地方政府债券。

②国务院批准北京、上海、深圳和浙江四地自发代还地方政府债券。与以往不同的是,这四地是自行发债,不由财政部代理发行,并且由市级政府信用作为担保。

③试点四地自发代还的地方政府债券包括了中央政府所规定的配额,期限设定、投标方式、市政债券投资者基础都与之前无异。这些地方政府债券收益率比国债收益率低5~10个基点,表明正处于发展阶段的地方政府债券市场不能有效反映价格信息,市场定价机制尚不完善。

(3)2014年的政策措施

2014年5月,财政部印发《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办法》,要求在上海、广东、浙江、深圳、山东、江苏、北京、江西、宁夏、青岛10个地区试点发行自发自还地方政府债券,预计发行总额为1092亿元(见表3-1)。这次改革是首次以地方政府信用资质为基础,由地方政府自主发行和偿还政府债券,不再由财政部代办还本付息。这是中国地方政府债券发展的一次重要推进。

表3-1 中国地方政府自发代还、自发自还债券试点情况

资料来源:国泰安数据中心和中债资讯库。 bCAHnK4Whs4A/zbWpQPBqwzCHCKNGRSt/71oMWCqYScbgxW1xn1m7LglRVX0y2H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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