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9年起,我国进一步推进地方政府资本市场发展,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允许省级政府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二是于2011年推进四个市级政府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试点,三是建立地方政府债务的管理框架。
在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之前,我国政府已经开始为地方政府市场准入做了准备,而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为这一转向提供了改革契机。为应对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我国政府于2009年实施了4万亿元经济刺激计划,其中地方政府负责筹措2.82万亿元。作为配套措施,国务院于2009年正式批准省级政府债券的发行,且资金是地方政府财政资金的直接来源。由于建立省级政府直接发行债券模式必备一些前提条件,如政府信用评级体系的构建及地方政府如何作为金融参与者的相关经验等,因此省级政府债券的发行采取渐进式改革模式。
在代发代还模式下,省级政府作为债务人和发行人,财政部作为发行机构代理发行,偿债支出与发行费用从省级政府在财政部的托管账户中扣除。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是可交易记账式国债,按照记账式国债发行方式,并面向记账式国债承销团甲类成员招标发行,由财政部通过现行国债发行渠道代理发行。同时,国务院明确提出,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只能用于中央投资地方配套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及其他难以吸引社会投资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首先,具体操作规范。2009年,中央政府代省级政府发行2000亿元债券,根据中央投资公益性项目地方配套规模、地方项目建设资金需求以及偿债能力等因素,按公式法分配各地区债券规模。具体因素包括中央投资中公益性项目地方配套数、综合财力、债务率、财力增长率、财政困难程度等,其中重点因素为地方配套需求。对于地方政府而言,在中央政府所制定的制度框架和所批准的配额规模内,其应履行项目确定、预算调整、人大审批等程序。财政部将根据地方政府上报的债券发行计划,按照成熟一期发行一期的原则,尽快组织债券发行,为地方政府及时筹集资金,促进积极财政政策的有效实施。其次,纳入预算管理。财政部下发《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预算管理办法》,并以此制订了系列管理方案,将地方政府债券纳入地方政府财政预算统一管理,预算调整方案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另外,用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收入安排支出的部门和单位,要将支出纳入部门预算和单位预算。再次,财政部进一步完善了债务项目申报、审批、绩效考评和监督等制度,以提高资金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最后,为确保地方政府债券到期按时偿还,各地区人民政府在安排需要承担还款责任的项目时,会综合考虑各市(县)、部门和单位的偿债能力,控制债务违约风险;及时向财政部上缴地方政府债券本息、发行费等资金,未按时上缴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向财政部缴付罚息。各地区政府作为地方政府债券债务人,要统筹安排本地区综合财力,切实承担地方政府债券的还本付息责任,对未按时上缴的地方政府债券本息、发行费和罚息等资金,由财政部在本年度中央与地方财政结算时如数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