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和地方政府第十五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纲要(“十五五”规划)是本规划期内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体战略部署,是制定其他各类规划的重要依据,应符合国家中长期政策和法律要求。专项规划是对地区发展战略、目标及发展重点和任务的具体落实,专项规划不能与规划纲要相违背。
“十五五”规划、总体规划、专项规划等有政府管理色彩,应该符合国家或地域性的政府管理与服务职责,满足经济发展的基本需要,体现政府的意志和责任等。
规划任何一种事物,既有共性,又有个性。在进行各类规划原则的描述时,应揭示其发展的独特规律,反映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内在逻辑。“十五五”规划也不例外。
在制定各类规划时,需要有高度综合性,要考虑经济与社会各方面的因素,吸收各方专家,听取社会各方意见,考虑规划实施的可行性与先进性等。“十五五”规划作为综合性经济规划,必须让人民群众、社会各界参与和讨论,共同编制与多方研讨,自上而下、自下而上,反复修改与完善,才能较好地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规划编制初心和规划编制质量。
各类规划与行动方案一般通过下一层规划或者具体的重大项目安排予以实施、执行。无论是哪种规划保障措施,都要与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相一致,有利于各类规划目标实现,并且与各类规划、行动方案紧密配合与辅助促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