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来讲一个不懂辩证法的逸闻。1982 年我留校任教哲学,第二年就在成都火车北站遇到一件与哲学辩证法密切相关的事情。
有两个外省人在车站旁的商店买东西。那时候还没有个体商家,也没有超市,全是国营商店,货物都放在柜台后面的货架上,需要请售货员拿出来选择。
外省人连叫了几遍,售货员也没理睬,而是一边织毛衣一边和柜台对面另外一个售货员吹牛,讲昨天晚上院子里发生的趣事。
虽然这种事儿在当时屡见不鲜,但外省人可能忙着赶车,很着急,其中一个提高嗓门吼道:“你们哪里有一点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刚吼完,售货员马上以更高的嗓门吼道:“好哇,为人民服务,你是人民吗?!你是人民吗?!”外省人愣了!他们很气愤,但却语塞了,只好悻悻离去。我在旁边感到很好笑,“个人是人民吗?”这个问题可能今天也不一定人人都能搞清楚,因为这里面包含深刻的辩证法思想。
何谓“人民”?“人民”首先是一个政治性概念,“敌人”当然被其排除在外。“人民”又是一个“集合”概念,是指由个人组成的群体。但在人民群众内部,“个人”是“人民”吗?这就涉及“个别”与“一般”的辩证关系。
首先,二者是相互区别、不能混淆的。“个别”不等于“一般”,故“个人”不等于“人民”。这是“非此即彼”的知性思维(康德),亦称日常思维。
其次,“个别”包含着“一般”,“一般”只能寓于“个别”之中,只能通过“个别”而存在。
正如毛主席所说,“麻雀虽小,肝胆俱全”——这个普遍性只需通过解剖一两只麻雀即可得知,用不着把天下麻雀全捉来解剖后才下结论。
可见,“个别”的麻雀就是“一般”的麻雀。难怪列宁说:“任何个别(不论怎样)都是一般。任何一般都是个别的。”这就在“非此即彼”基础上进入了“亦此亦彼”的辩证思维。
在此意义上,“个人”就是“人民”。否定了“个人”是“人民”,那“人民”就成了一个虚幻的概念。
如果那两个外省人懂得辩证法,就不会受那窝囊气了,他们就会理直气壮地回答说:“我就是人民,你就是要为我服务!”
再讲一个异曲同工的笑话。
多年前,有一位官僚主义习气较重的领导在大会上做报告,当他讲到要为人民服务的时候,台下一片笑声,他很生气地问:“你们笑什么?为人民服务,难道不对吗?”谁知台下哄笑得更厉害了。
这位领导不知道,在人民群众心目中,“为人民服务”已成了某些官僚主义习气较重的领导的口头禅,“人民”在他们口中仅仅是一个概念而已。
弄清了“个别”与“一般”的辩证法,我们还有必要对“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重新辨正一下。
长期以来,我们把集体利益视为至高无上的利益,当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个人利益必须无条件地服从于集体利益。我们从小接受的教育就是:集体利益哪怕是一根针、一棵草,也比个人利益更重要。
所以,我的小学时代,涌现出了刘文学这样为保卫生产队辣椒而牺牲的少年英雄;我的知青岁月,涌现出了金训华这样为抢救被山洪冲走的生产队的木料而牺牲的知青英雄;20 世纪 80 年代,当我的孩子上小学时,又涌现出了赖宁这样的为扑救森林大火而牺牲的少年英雄……
他们都是见义勇为、为保护集体利益而牺牲了个人利益的人。他们的英雄行为令人敬仰,但并不妨碍我们对“个人利益必须无条件服从于集体利益”的传统价值观教育做深刻的反省:
当“集体利益”仅仅是物质财富而“个人利益”是宝贵的生命时,难道个人利益还无足轻重,必须要为维护集体利益而牺牲个人利益吗?
其实,金训华抢救的木料就算冲到长江口也还是祖国的财富,完全不必冒生命危险去“抢救”淹不死的木头。而赖宁事迹更不该在全国广为宣传报道,且掀起学习赖宁的活动,以后又发生了一些赖宁式的悲剧。
河南林县的一个山村小学有三个年级共 60 个学生和一位姓黄的老师。
当听到公社广播说发生了森林大火后,黄老师激动地说:“同学们,学习赖宁的时候到了!”然后他带着 60 个学生,奋不顾身冲上山头去抢救森林。最后有 5 个学生被烧死(其中最小的才 10 岁),6 个学生和黄老师重伤致残。
此事发生后,河南省专门下发了红头文件,规定今后绝不能让未成年的学生去抢救国家财产。
上述悲剧实际上都是没有深刻理解个人与集体的辩证法导致的。
可见,辩证法并不仅限于黑格尔,也不是深藏于哲学殿堂的“古董”,更不是被人戏谑的“变戏法”。在自然界,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处处都有辩证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