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斯宾诺莎提出、黑格尔加以发展的“一切规定都是否定”的命题,是近代哲学一个极为重要的辩证法命题。然而,国内外一些学者在对命题的解释上存在着对斯宾诺莎和黑格尔本意的曲解,极有澄清的必要。
英国新黑格尔主义者斯退士(Walter Ference Stace)对命题的解释是:“肯定一个事物在一定界限之内就是否定它在这些界限之外,说一个东西是棕色的,就是说它不是粉红色的。肯定包含着否定。对一个事物做了这样的言说就否定了对它做别的言说。一切规定都是否定。”
我国学者李秀林等对命题的解释是:“黑格尔曾说过‘规定性是被视为肯定的否定’”,“因为任何规定都是确定一种界限,肯定某事物在一定的界限之内,同时就意味着对于这个界限之外的事物的排除。”
上述两种解释均可概括为“是此非彼”或“非此即彼”。能说这样的解释错了吗?当然不能。但能说这就是黑格尔称之为“真知灼见”的“伟大命题”的深刻含义吗?我们不妨先把命题放回斯宾诺莎和黑格尔的思想体系中加以考察,再看看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命题的理解,然后再做结论。
命题出自斯宾诺莎的两封通信,前后表述略有差别。第一封信是 1666 年 6 月写给约翰·胡德的,命题被表述为“一切规定都是否定”。第二封信是 1674 年 6 月写给雅里希·耶勒斯的,命题被表述为“规定就是否定”。黑格尔在《逻辑学》和《哲学史讲演录》中,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以及列宁在《哲学笔记》中都是采用第一封信的表述,所以本文也以第一封信的表述为准。
斯宾诺莎在给约翰·胡德的信中写道:“一个事物,其定义包括存在或说肯定存在也是一样,要在否定存在之下去认识它,乃是一个矛盾。既然一切规定都是否定,都只意味着那个被认为是规定的性质之缺少存在,由此可见,一个事物,其定义若是肯定存在,便不能认为是规定了的。”这段话乍看颇令人费解,特别是对“那个被认为是规定的性质”究竟指什么,学术界存在着争议。有学者认为是指事物自身所具有的性质,如说一朵花是红的,“红”就是被规定的性质,有学者则认为是指事物所不具有的性质,如说一朵花是红的,就是说这朵花被规定为不具有黄、白、蓝等其他颜色的性质。后一种解释直接导致把“一切规定都是否定”的命题理解成“是此非彼”或“非此即彼”。这种理解似乎顺理成章,容易为一般人所接受,但不符合斯宾诺莎的本意。我们知道,斯宾诺莎建立“实体”学说是为了克服笛卡尔的“心”“物”平行的二元论。在他看来,实体是无限的、唯一的存在,不可能还有在无限之外的东西存在。所谓“思维”和“广延”物质,不过是实体的两种属性而已,它们(包括作为实体特殊状态的“样式”)都不是独立的真实存在,而是依附于实体的、被规定的、暂时存在的东西。例如,我们规定某物是一朵红花,就意味着某物不可能永远是一朵红花,它必然要超出规定,失去红花的性质。所以,“一切规定都是否定”的命题“只意味着那个被认为是规定的性质之缺少存在”。既然如此,那么我们在认识事物的时候就要在“否定存在之下去认识它”。我们在定义规定事物时要肯定它存在,而在认识它时又要否定它存在,这当然就是一个矛盾。斯宾诺莎在这里的潜台词就是要避免陷入矛盾,就必须遵守这条规则,即凡是被规定的就是非存在的,凡是存在的就不能被认为是规定的。一切具体事物都是有限的或被规定的,因此是非存在的。实体是无限的、不被规定的,因此是唯一真实的存在。这样,斯宾诺莎用“一切规定都是否定”的命题来论证了实体一元论。
可见,“一切规定都是否定”的命题在斯宾诺莎那里的含义是指一切具体事物都是要灭亡的。这种观点只能说蕴涵了一定的辩证法思想,即用运动的眼光看待事物,并朦胧地含有两极对立和转化的思想。
既然命题在斯宾诺莎那里所包含的辩证法思想是很有限的,那么,作为辩证法大师的黑格尔为什么竟对命题如获珍宝、倍加赞赏呢?这有两个原因:其一是命题对黑格尔建立逻辑学体系具有重要意义,其二是命题自身在黑格尔看来还蕴藏着更深刻的含义。
众所周知,黑格尔为寻找逻辑学体系的起点或开端而煞费苦心,因为“逻辑无法预先说出”,逻辑概念也“不能在事先提出”,一切都只体现在自己的发展过程中,逻辑和历史是一致的。因此,作为逻辑学开端的东西不能附带任何规定性。黑格尔终于找到了用“纯有”作为逻辑学的开端。“纯有”是没有任何规定性也就是没有任何内容的“有”,这样的“有”实际上等于“无”。“有”与“无”,构成对立统一而引起“变”,变的结果就使原来毫无规定性的东西获得了“质”的规定性。“质”是第一个被规定的概念,由于“一切规定都是否定”,这就注定了“质”要超越或否定自身而获得新的规定性,并由此而造成一系列概念的连锁式的否定运动。所以在黑格尔的逻辑学体系中,每一个后面的概念都是对前一个概念的否定,并是前一个概念运动的继续。整个概念的否定运动过程正是绝对精神的自我发展过程。可见命题对于黑格尔建立逻辑学体系至关重要。
此外,黑格尔认为命题还包含了更深刻的含义,只不过斯宾诺莎未能理解和揭示。原因就在于斯宾诺莎把“否定”简单地理解成“消灭”“无”,这样,命题不过是“把一切投入实体的深渊,一切都萎谢于实体之中,一切生命都凋零于自身之内”。黑格尔认为,否定不是消极的、单纯的否定,否定也是一种积极的肯定——“扬弃”。他说:“否定是简单的规定性。否定的否定是矛盾,它否定了否定,因此它是肯定,但同样也是一般的否定。理智不能容忍这种矛盾,这种矛盾是理性的东西。斯宾诺莎缺乏这一点,这是他的缺点。”
因此,真正的否定或辩证的否定应该是回到肯定的否定,是否定之否定,是否定与肯定的有机统一,是扬弃。只有这种包含有矛盾的否定,才是“自己运动和生命力的内在脉搏”。
由此看来,“一切规定都是否定”的命题既不能理解成某物对他物的绝对排斥,也不能理解成某物的绝对消失。正确的理解应该是:“某物在同一个观点之下,既是它自身,又是它自身的欠缺或否定物。抽象的自身同一,还不是生命力,但因为自在的肯定物本身就是否定性,所以它超出自身并引起自身的变化。……假如一个存在物不能够在其肯定的规定中同时袭取其否定的规定,并把这一规定保持在另一规定之中,假如它不能够在自己本身中具有矛盾,那么,它就不是一个生动的统一体,不是根据,而且会以矛盾而消灭。”
概言之,黑格尔认为命题揭示了一切事物都自在地是矛盾的,都是肯定与否定的对立统一,事物在自身矛盾的推动下做自我否定、自我发展的运动。
恩格斯在批判形而上学否定观时指出:“在辩证法中,否定不是简单地说不,或宣布某一事物不存在,或用任何一种方法把它消灭。斯宾诺莎早已说过,即任何的限制或规定同时就是否定。……我不仅应当否定,而且还应当重新扬弃这个否定。……每一种事物都有它的特殊的否定方式,经过这样的否定,它同时就获得发展,每一种观念和概念也是如此。”
马克思也有类似的论述:“辩证法在对现存事物的肯定的理解中同时包含对现存事物的否定的理解,即对现存事物的必然灭亡的理解。辩证法对每一种既成的形式都是从不断的运动中去理解,因而也是从它的暂时性方面去理解。”
列宁在《哲学笔记》中肯定了黑格尔的否定观,并指出“辩证法的特征的和本质的东西并不是单纯的否定,并不是怀疑的否定、动摇、疑惑。当然,辩证法自身包含着否定的因素,并且这是它的最重要的因素,并不是这些,而是作为联系环节、作为发展环节的否定,是保持肯定的东西的,即没有任何动摇、没有任何折中的否定。”
毋须多解释,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命题的理解也是把“否定”看成对事物规定性自身的否定,而不是看成对“他物”的排斥,否定是肯定规定性的自我扬弃,而不是外在力量对肯定的消灭。否定是事物联系和发展的环节,而不是凝止于形式的“非此即彼”。
结论早已包含在上述考察中,不过这里需要补充说明的是“非此即彼”是区分事物、明确概念、保证正确思维的前提。但是,如果把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混为一谈,把“非此即彼”说成深刻的辩证法思想,则不敢苟同。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那样,真正的辩证思考应该是除了“非此即彼”,又在适当的地方承认“亦此亦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