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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锅炉使用安全管理

一、使用单位及其人员

(一)使用单位的含义

本书所指的使用单位,是指具有特种设备使用管理权的单位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一般是特种设备的产权单位(产权所有人,下同),也可以是产权单位通过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关系确立的特种设备实际使用者。特种设备属于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种设备,受托人是使用单位;共有人未委托的,实际管理人是使用单位;没有实际管理人的,共有人是使用单位。特种设备用于出租的,出租期间出租单位是使用单位;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有合同约定的,从其规定或者约定。

(二)使用单位的职责

(1)采购经监督检验合格的锅炉产品。

(2)按照锅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运行。

(3)每月对所使用的锅炉至少进行1次检查,并且记录检查情况;月度检查内容主要为锅炉承压部件及其安全附件和仪表、联锁保护装置是否完好,燃烧器运行是否正常,锅炉使用安全与节能管理制度是否有效执行,作业人员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是否对水(介)质定期进行化验分析,水(介)质未达到标准要求时是否及时处理,水封管是否堵塞,以及其他异常情况等。

(4)锅炉使用单位每年应对燃烧器进行检查,检查内容至少包括燃烧器管路是否密封,安全与控制装置是否齐全和完好,安全与控制功能是否缺失或者失效,燃烧器是否正常。

(三)使用单位的义务

(1)建立并且有效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管理制度,以及操作规程。

(2)采购、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下同)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采购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特种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3)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建立人员管理台账,开展安全与节能培训教育,保存人员培训记录。

(4)办理使用登记,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设备注销时交回使用登记证。

(5)建立特种设备台账及技术档案。

(6)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情况进行检查,及时纠正违章作业行为。

(7)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及时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及其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定、校准,下同)、检修,及时提出定期检验和能效测试申请,接受定期检验和能效测试,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8)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发生事故及时上报,配合事故调查处理等。

(9)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节能必要的投入。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使用单位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

(一)职责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是指使用单位中承担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职责的内设机构。高耗能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可以将节能管理职责交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承担。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的职责是贯彻执行特种设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负责落实使用单位的主要义务,承担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管理的相关职责。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还应当负责开展日常节能检查,落实节能责任制。

(二)机构设置

使用电站锅炉或者使用锅炉总量(不含气瓶)50台以上(含50台)的单位应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逐台落实安全责任人。

(三)安全管理负责人

电站锅炉的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负责人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四)安全管理员

使用额定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2.5MPa锅炉或者使用锅炉总量(不含气瓶)20台以上(含20台)的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员,并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除此以外的使用单位可以配备兼职安全管理员,也可以委托具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的人员负责使用管理,但是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的责任主体仍然是使用单位。

(五)节能管理人员

高耗能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配备节能管理人员,负责宣传贯彻特种设备节能的法律法规。

锅炉使用单位的节能管理人员应当组织制定本单位的锅炉节能制度,对锅炉节能管理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建立锅炉节能技术档案,组织开展锅炉节能教育培训;编制锅炉能效测试计划,督促落实锅炉定期能效测试工作。

(六)作业人员配备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特种设备数量、特性等配备相应持证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并且在使用特种设备时应当保证每班至少有一名持证的作业人员在岗。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安全技术档案

使用单位应当逐台建立锅炉安全技术档案并保存至设备报废,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

(2)锅炉的出厂技术资料及监督检验证书。

(3)锅炉安装、改造、修理、化学清洗等技术资料及监督检验证书或者报告。

(4)水处理设备的安装调试记录、水(介质)处理定期检验报告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5)锅炉定期检验报告。

(6)锅炉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7)锅炉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校验报告、试验记录及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8)锅炉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及事故处理报告。

特种设备节能技术档案包括锅炉能效测试报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改造技术资料等。

使用单位应当在设备使用地保存上述中(1)、(2)、(5)、(6)、(7)、(8)规定的资料和特种设备节能技术档案的原件或复印件,以便备查。

(八)管理制度

(1)岗位责任制,包括安全管理人员、班组长、运行作业人员、维修人员、水处理作业人员等职责范围内的任务和要求。

(2)巡回检查制度,明确定时检查的内容、路线和记录的项目。

(3)交接班制度,明确交接班要求、检查内容和交接班手续。

(4)锅炉及其辅助设备的操作规程,包括设备投运前的检查及准备工作、启动和正常运行的操作方法、正常停运和紧急停运的操作方法。

(5)设备维修保养制度,规定锅炉停(备)用防锈蚀内容和要求以及锅炉本体、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自动仪表及燃烧和辅助设备的维护保养周期、内容和要求。

(6)水(介质)管理制度,明确水(介质)定时检测的项目和合格标准。

(7)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防火、防爆和防止非作业人员随意进入锅炉房要求,保证通道畅通的措施以及事故应急预案和事故处理方法等。

(8)节能管理制度,符合锅炉节能管理和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九)特种设备操作规程

使用单位应当根据锅炉运行特点等,制定操作规程。操作规程一般包括锅炉运行参数、操作程序和方法、维护保养要求、安全注意事项、巡回检查和异常情况处置规定,以及相应记录等。

(十)安全运行要求

锅炉作业人员在锅炉运行前应做好各种检查,按照规定的程序启动和运行,不得任意提高运行参数,压火后应当保证锅水温度、压力不回升和锅炉不缺水。

当锅炉运行中发生受压元件泄漏、炉膛严重结焦、液态排渣锅炉无法排渣、锅炉尾部烟道严重堵灰、炉墙烧红、受热面金属严重超温、汽水质量严重恶化等情况时,应当停止运行。

蒸汽锅炉(电站锅炉除外)运行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立即停炉。

(1)锅炉水位低于水位表最低可见边缘。

(2)不断加大给水并且采取其他措施后,水位仍然继续下降。

(3)锅炉满水(贯流式锅炉启动状态除外),水位超过最高可见水位,经过放水后仍然不能见到水位。

(4)给水泵失效或者给水系统故障,不能向锅炉给水。

(5)水位表、安全阀或者装设在汽空间的压力表全部失效。

(6)锅炉元(部)件受损,危及锅炉运行作业人员安全。

(7)燃烧设备损坏,炉墙倒塌或者锅炉构架被烧红等,严重威胁锅炉安全运行。

(8)其他危及锅炉安全运行的异常情况。

三、维护保养与检查

(一)经常性维护保养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根据锅炉特点和使用状况对锅炉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维护保养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产品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的要求。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且作出记录,保证在用锅炉始终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二)定期自行检查

为保证锅炉的安全运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所使用锅炉的类别、品种和特性定期进行检查。定期自行检查的时间、内容和要求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及产品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的要求。

(三)水质

锅炉是以水为介质产生蒸汽的压力容器,应当做好锅炉水质的处理和监测工作,保证水质符合相关要求。

(四)移装

锅炉移装后,使用单位应当办理使用登记变更。整体移装的,使用单位应当进行自行检查;拆卸后移装的,使用单位应当选择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安装。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拆卸后移装需要进行检验的锅炉,应当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检验。

四、使用登记

(一)一般要求

(1)锅炉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锅炉所在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办理使用登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其下一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

(2)国家明令淘汰或者已经报废的锅炉,不符合安全性能或者能效指标要求的锅炉,不予办理使用登记。

(3)锅炉与用热设备之间的连接管道总长≤1 000米时,压力管道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就是说,该锅炉及其相连接的管道可由持有锅炉安装许可证的单位一并进行安装,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安装监检机构一并实施安装监督检验。

(二)登记方式

锅炉应按台向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D级锅炉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

(三)使用登记程序

使用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和颁发使用登记证。

使用单位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时,应当逐台填写使用登记表,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相应资料,并且对其真实性负责。

(1)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

(2)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

(3)锅炉产品合格证。

(4)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明。

(5)锅炉能效测试证明。

锅炉房内的分汽(水)缸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锅炉与用热设备之间的连接管道总长≤1 000米时,压力管道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登记时另提交分汽(水)缸的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但是不需要单独领取使用登记证。

(四)停用

锅炉拟停用1年以上的,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并且设置停用标志,在停用后30日内填写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告知登记机关。重新启用时,使用单位应当进行自行检查,到使用登记机关办理启用手续;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的,应当按照定期检验的有关要求进行检验。

(五)报废

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的锅炉,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报废期限的,应当及时予以报废,产权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锅炉的使用功能。锅炉报废时,按台登记的特种设备应当办理报废手续,填写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向登记机关办理报废手续,并且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 2FLAbJ2vo+3yEyfRFbf6OwwAic8+fNc//7h/Ue8BLP0MIbYV3F3IZ9baoMaatFD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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