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7年,美国就制定了《反海外腐败法》(FCPA)。经1988年、1994年和1998年三次修改,FCPA已变成了一部在全球范围内打击腐败的重要法律。FCPA执法是美国证券交易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美国证监会,SEC)和司法部(DOJ)一贯以来的要务。根据公开公布的FCPA执法信息,2019—2021年,SEC和DOJ共公布了110起执法行动(见后面附表)。在110起执法行动中,49起执法行动是针对企业的执法,其余的61起是针对个人的执法。这些执法行动大多数是执法机关在针对企业的调查案件中,对于涉案个人开展的一些平行执法,对企业主要违规责任人进行处罚。
截至统计日期,2019年针对企业的执法行动23起,2020年和2021年分别是19起和7起。其中,有一些执法行动是同一起案件,SEC和DOJ分别对涉案企业进行的执法,也可能是执法部门针对企业集团内不同实体进行的平行执法。三年内的处罚案件中,处罚力度最大的三起案件分别是美国高盛公司的处罚案件(2020年10月公布),被DOJ、SEC、其他美国和国际监管部门共处以罚金33亿美元;法国空客公司的处罚案件(2020年1月公布),被DOJ处以罚金20.9亿美元;瑞典爱立信公司的处罚案件(2019年12月公布),被DOJ、SEC共处以罚金10.6亿美元。
从49起针对企业的执法行动来看,企业行业分布非常广泛。其中,针对金融企业执法行动11起,针对医疗器械、制药等医药企业执法行动9起,针对油气等能源企业执法行动9起,针对网络通信、软件等IT企业执法行动5起,针对电信相关企业执法行动5起。其他被处罚的企业中,食品加工行业、零售业、航空航天行业、重工企业等均有涉及。
FCPA的反贿赂条款首先包括对“发行人”的规定。 [1] 除了上述对于“发行人”的规定,反贿赂条款对于“国内人”也有类似规定。 [2] 非“发行人”或“国内人”在一定的情况下也受到反贿赂条款的制约。 [3]
从立法条款可以看出,FCPA的反贿赂条款所适用的对象包括在美国的国家级证券交易所上市或在美国的柜台市场进行股票交易的公司、美国公民或居民,以及根据美国或各州、属地、控制地,或联邦法律成立或主要业务地在美国的任何类型的公司。如果上述对象及其代表为腐败目的给予、赠与、承诺给予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提供任何有价值之物给国外官员,就违反了反贿赂条款。FCPA的反贿赂条款还适用于一种情况,即使非上述公司或个人,如果在美国境内利用邮件或州际商业的任何工具腐败地促进提出支付有价值之物给外国官员,也触犯了此条款。
企业行贿可能为了达到各种“腐败目的”,比如促进销量,取得放松监管或低关税、低税费等优惠待遇,寻求减免处罚,等等。企业贿赂也存在多种形式,除行贿现金、礼品卡外,还有宴请,提供旅行机会,支付招待、娱乐费用,提供昂贵礼物,慈善捐赠,等等。很多FCPA处罚案件都涉及企业在礼品款待上的违规操作。比如2020年7月,Farias-Perez涉嫌向委内瑞拉国有石油公司PDVSA行贿的案件中,贿赂形式包括直接现金支付和电汇,提供休闲旅游和酒店住宿、超级碗橄榄球赛和其他体育门票、餐饮、娱乐、原创艺术品以及珠宝和手表等奢侈消费品,诱使PDVSA官员利用职权帮助被告人的公司赢得PDVSA供应设备和服务的合同。
三年内,多起医药企业的案件也涉及在多地向医护人员行贿现金、礼物和其他贵重物品,进而向医疗机构出售药品或医疗设备。也有企业通过慈善捐赠、赞助等形式来实施贿赂,如2021年9月公布的案件,英国营销服务公司WPP涉嫌在多国实施贿赂以保留政府业务,WPP的秘鲁子公司充当了一家秘鲁建筑公司的中间人,通过其他WPP实体进行贿赂,为秘鲁利马市长的一场政治竞选提供资金。
除反贿赂条款外,FCPA还包含了会计条款。 [4] 根据会计条款,发行人需“设立并保持能够准确并适当地反映发行人交易和资产处置的内容合理详尽的账簿、记录和账户”,“设立并保持一项充分的内部会计控制系统”以合理保证交易的执行和资产的使用均遵守管理层的一般或特别授权,确保会计报表的编制遵守通用会计准则或任何适用于该等报表的其他条件,并保持资产的可核查性等,由此防止上市公司财务和账目出现不实记录,防范欺诈风险。FCPA的会计条款适用于在美国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发行人,包括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美国存托凭证的外国发行人和股票在美国的场外交易市场交易并向证交会提交定期报告的公司。
贿赂通常都隐藏在合理付款的伪装下,如利用虚假合同、虚假发票等形式,谎报为佣金或咨询费等合法支出。在一般FCPA的执法案件中,被处罚的公司在触犯上述反贿赂条款的同时,都因为违反了账簿记录条款和内部控制条款而受到处罚。贿赂在公司财务中可能被隐藏成咨询费、研发费用、差旅费、服务费、营销费用、折扣、供应商付款、佣金等多种形式。
2020年12月公布的德意志银行案件就体现出违反会计条款。2009—2016年,德意志银行利用第三方在多国贿赂国外官员,尽管此类业务存在固有的贿赂风险,使用中间人的做法得到了德意志银行高级管理层和各地区委员会成员的批准。德意志银行向中间人支付了贿赂和其他款项,在账簿和记录中对此做了虚假陈述,向中间人支付的总计约700万美元款项被不正当地计为合法费用。
2020年6月公布的瑞士诺华制药公司的案件中,诺华公司及其子公司在多国向医疗保健提供商支付不当款项。除了违反反贿赂条款,案卷还显示诺华子公司Alcon 2013—2015年与中国设备融资安排(EFA)相关的内部会计控制缺陷导致了伪造合同、缺少手术设备,以及与EFA执行不良相关的大量EFA应收账款余额,Alcon中国公司因此核销了超过5000万美元的坏账。
由上述分析可见,FCPA反贿赂条款可以同时适用于美国境内及境外的行为。美国公司或个人在美国之外的行为仍然可以受制于反贿赂条款。FCPA反贿赂条款也可以同时适用于美国企业或个人及非美国企业或个人,如果非美国企业在美国上市,或者非美国企业在美国境内直接或通过代理从事任何促进腐败付款,或者仅在美国境内利用邮件或州际商业的任何工具腐败地支付或促进支付有价值之物给外国官员,也受制于反贿赂条款。这也就是FCPA的长臂管辖原则,即非美国企业或个人,只要满足了“最小联系”,无论是电话、邮件还是银行转账,只要和美国发生了任何联系,美国都具有管辖权。例如,如果一家中国企业不在美国开展业务,也可能因为使用美国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或者使用美元结算而受制于FCPA的条款。在被处罚的案件中,有不少案件的腐败行为并没有发生在美国境内,涉案企业也不是美国企业,但因为企业是在美国上市的公司、股票在美国的证券交易所交易,因而受到FCPA管辖。
历年来的FCPA案件还反映出,通过第三方向外国官员行贿是一种常用的行贿手段。近年来,大部分被处罚的案件都涉及公司通过中间人实施腐败计划。
例如,2022年9月公布的对美国沥青公司Sargeant Marine Inc的执法案件中,Sargeant Marine Inc及相关公司曾在巴西贿赂国有石油公司Petrobras的官员,贿赂手段包括伪造咨询合同和发票,将数百万美元汇至以贿赂中间人空壳公司名义持有的离岸银行账户。又如,前文提到的德意志银行的案件中,2009—2016年,德意志银行利用第三方中介机构、业务发展顾问和中间人(统称为BDC)在中国、意大利、阿布扎比,以及从中东王室的高级成员获得或保留业务。这些BDC包括外国官员以及他们的亲属和同事。德意志银行通过贿赂不正当地敛财约3500万美元。
三年内49起针对企业的执法行动中,针对美国本土企业的执法行动占比最高,有18起。其中,三年内因违反FCPA被处以罚金最高的案件是对美国本土金融企业高盛公司的处罚案件,总罚金超过30亿美元。此外,针对英国和德国企业的执法案件分别为7起和5起,针对瑞士、瑞典、法国、俄罗斯等其他欧洲国家企业的执法行动共11起。其余的一些案件中,针对巴西企业的执法行动4起,针对亚洲企业的执法行动2起,分别涉及韩国和新加坡企业。
由此可以看出,近年来被FCPA处罚的企业大多数是欧美发达国家企业,而美国本土企业一直是FCPA的执法重点。历年来的案件执法普遍反映出这一特点,例如2016—2019年三年间,由SEC发起的执法案例中,被处罚的企业(或处罚个人所属的企业),超过半数是美国本土的企业。
从执法案件涉案的地区来看,不少案件都在多国和多地区出现违规行为。三年间的110项执法行动中,至少21起执法行动涉及在巴西涉案,19起执法行动涉及在中国涉案,17起执法行动涉及在委内瑞拉涉案,13起执法行动涉及在厄瓜多尔涉案,11起执法行动涉及在印度涉案。除上述涉案比较集中的地区外,其他案件较多发的地区包括沙特阿拉伯、马来西亚、阿联酋、乌兹别克斯坦、印度尼西亚等。由此可以看出,大多数案件是在发展中国家涉案。除少数案件涉及在韩国等国家作案外,被调查的违规案件中在发达国家涉案的情况很少。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很多发展中国家在发展成为全球新兴市场的同时,在建设透明、公正和廉洁的商业环境方面仍与发达国家存在差距。
其中,19起执法行动涉及在中国涉案,在调查案件中占有不小的比例。历年来的数据也反映了这一情况,2016—2019年三年间,SEC公布的调查和处罚案件中,涉及在中国涉案案件的占比约为40%,中国成为FCPA案件涉案的“重灾区”。
近年来,虽然执法机构DOJ、SEC公布的FCPA执法行动相较于之前几年,数量上有所减少,但经过分析可以看出,美国执法部门对于FCPA案件的执法力度并没有减弱。确切地说,近年来FCPA执法力度显著加大,被处以巨额罚金的大案频发。对比之前的数据,2017年最大罚金案件为瑞典通信商Telia公司案件,罚款金额为9.65亿美元;2018年最大罚金案件为巴西石油天然气公司Petrobras案件,处罚金额为17.8亿美元;而近两年一些处罚案件中处罚金额大幅提高,其中美国高盛公司的处罚案件罚款金额为33亿美元,法国空客公司的处罚案件罚款金额为20.9亿美元。由此可以发现,案件的处罚力度明显加大。
同时可以看到,多国执法机构在FCPA案件执法上加强配合。近年来的案例表明,在FCPA案件的调查执法上,除SEC、DOJ外,美国各地的检察官办公室等执法和管理机构、美国监管部门,与欧洲、拉美以及亚洲、非洲一些国家执法部门加强了配合,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形成了更大的威慑力。
FCPA的条款的适用对象包括企业和个人。只要是属于条款所规制的对象,个人和公司一样,如果直接参与,或者协助、促成了贿赂,或违背了会计条款,都有可能被追责。对于企业的调查案件,其中一半都同时涉及对主要责任人的执法行动,三年内超过半数的执法行动是对个人责任的追究。
执法部门对于企业大型腐败案件旷日持久的调查中,一般会对涉事的多名企业前高级管理人员或雇员开展平行调查。与高盛案件有关的一项执法行动中,Asante K Berko 曾任高盛子公司高盛国际GSI的投资银行部门主管,他安排GSI的客户——一家土耳其能源公司,向加纳的中介机构输送250多万美元用于向加纳政府官员行贿,以获得他们批准一个发电厂项目。Berko还直接或间接帮助中间人向其他政府官员行贿。为了防止高盛公司发现他的贿赂计划,Berko蓄意采取一些措施,包括就中介公司的真实角色和目的误导本公司合规人员。这家土耳其能源公司向Berko支付了200万美元,作为他协助行贿的报酬。Berko被SEC起诉,并被处以罚金329 164美元。
2021年11月公布的另一起案件中,Frederick Cushmore Jr曾担任美国矿山公司Corsa Coal Corp公司(以下简称Corsa公司)高级管理人员。Cushmore涉嫌与他人合谋向埃及国有Al Nasr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埃及官员行贿,该计划涉及Corsa 公司出售给Al Nasr公司的每吨煤炭向Corsa公司在埃及的销售代理支付佣金,而部分佣金被意图作为贿赂转交给埃及官员。Corsa 公司通过煤炭贸易从Al Nasr公司获得约1.43亿美元的业务。在此类案件中,等待Cushmore及其他被告人的将是被判刑的命运。
多起FCPA案件表明,美国执法部门重视涉案公司和个人的自我披露、配合调查以及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行动。这些行为成为减轻处罚甚至是达成不起诉协议或暂缓起诉协议的重要条件。美国证监会认为,如果企业开诚布公地自行汇报违规行为,充分配合调查,有效收回不当得利,可以节约政府大量的时间和资源。
比如,2021年10月DOJ指控瑞信银行共谋实施电信欺诈,瑞信银行与DOJ达成一项为期三年的暂缓起诉协议,并同意向DOJ支付2.47 亿美元的罚款(其中7000多万美元与瑞信在平行诉讼中向其他监管机构缴纳的罚金相抵)。这一罚款比美国量刑指导范围下限低了15%。在达成处罚决定时,执法部门考虑到瑞信公司配合调查和主动整改措施的行动,这些都作为减轻处罚的考虑因素。瑞信公司还同意在三年内报告公司的反腐败合规状况。
历年来,这方面也有反面的案例。2016年公布的比利时百威英博公司的案件中,百威英博除了因利用第三方销售商向印度政府官员行贿和账目不实记录而被处罚,还因阻止一位举报者报告此违规行为被处罚。这些都说明美国执法部门重视涉案公司认错和改正的态度和行动。SEC早就表态,不容忍对告密者进行财务处罚的威胁,对这类案件会有严格的审查。
纵观十多年来国际合规潮流的发展,2008年西门子公司因在全球行贿以提升销量而违反FCPA,被罚16亿美元,成为国际企业强化合规的里程碑式事件。与近几年国际强化合规的趋势相一致,自2018年以来,国内部门倡导并指导企业合规的力度空前加大,GB/T 35770-2017《合规管理体系指南》(国家标准委)、《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指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国务院国资委)等重要文件相继实施或发布。多个国内监管部门强化监督监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金融管理部门加大金融领域反腐败、反垄断、数据合规等方面的监管力度;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加强对互联网平台公司等多个行业的反垄断执法;最高人民检察院以检察履职助力构建有中国特色的企业合规制度。企业强化合规建设成为全国的潮流。
具体到企业内部,中国企业需建立并完善合规管理体系来防范FCPA执法调查风险,同时防范跨国经营中的各种合规风险。
首先,在专项合规管理领域,很多违反FCPA反贿赂条款的案件反映出礼品和捐赠领域的合规是企业合规管理的一个重点领域。FCPA及其他规范商业行为的法律并不禁止赠送礼品,招待、宴请官员等行为,因为在正常的商业交往中,有合理目的、价格在适当范围以内的招待、赠送礼品等行为是允许的。FCPA也不禁止赞助和慈善捐赠等商业行为。关键在于企业需要保证这些行为不能作为带有腐败意图进行贿赂的手段,而且款项不会被用于腐败用途。FCPA执法重点关注这些行为背后的实质。因此,企业需要发布关于礼品、款待、赞助捐赠以及与官员交往的行为准则,来管控贿赂腐败的风险。企业在捐赠之前,需要对接受捐赠的机构做尽职调查,对于付款和资金用途做出规定,并且在捐赠之后监督资金的使用,这样尽可能地减少腐败的风险。
其次,商业伙伴管理是合规管理的一个重点领域。为了避免中间人成为公司逃避责任的工具,FCPA规定,如果公司的第三方机构行贿,公司本身无法以“不知情”为自身辩护。因此,公司应该知晓第三方相关的腐败行为,有义务时时警惕与第三方交往中以及第三方自身行为中的警示信号,如尽职调查中反映出的风险信息,第三方与外国官员的特殊关系,高于正常价格的咨询费、佣金,以及异常的付款方式或要求,等等。中国企业应该建立第三方商业伙伴的尽职调查与持续监督的管理政策,来防止中间人成为公司或员工腐败的工具。
最后,并购要重视标的企业的合规情况。FCPA案件反映出企业在兼并和收购中,收购方可能需要对被收购方不准确的财务记录和内控失效负连带责任。这要求收购方在收购前通过尽职调查充分了解并评估被收购公司存在的风险,并通过一系列规制手段让被收购方明确腐败责任。在收购后,收购方还需要及时地将被收购公司纳入合规管理体系,强化被收购公司的反腐败政策,对员工进行合规准则和政策的培训,并强化审计,等等。
由此可见,强化合规是一项系统性工程,企业除了完善专项的合规管理领域,还需要逐步确立合规的总体框架,并随着公司和业务的发展对合规管理体系加以完善。企业建立合规管理体系一般包括识别评估合规风险,完善合规管理制度体系,建立合规管理组织架构,逐步健全合规培训、考核、举报、查处等机制,持续评审并改进合规管理体系,以及培育合规文化。通过建立有效的合规方案强化公司内部控制,是防范FCPA违法行为,以及其他各领域如贸易管制、反垄断、反欺诈等领域违规风险的必要途径。FCPA执法部门在评估企业的合规体系时,重点关注的是企业是否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合规管理体系,以及该合规管理体系是否有效。因此,企业需要根据自身情况,基于监管要求和相关的国际合规文件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合规管理体系,确保自身的合规管理体系包含必要的合规管理要素,保证公司交易透明度和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效性。
此表根据斯坦福大学FCPA信息网站公布的FCPA执法行动列表整理(数据更新时间:2022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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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78dd-1 [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 30A条].发行人禁止从事的海外交易
按照本篇第781条注册某一类证券的发行人或按照本篇第780(d)条规定提交报告的发行人,或代表该发行人行事的管理人员、董事、雇员、代理人或股东,如果利用邮件或州际商业的任何工具腐败地促进提出支付、支付、承诺支付,或授权支付任何金钱,或提出给予、赠与、承诺给予,或授权给予任何有价值之物给以下这些人,都是违法行为。
(1)为以下目的提供给任何外国官员:
(A)(i)影响该外国官员职务范围内的行为或决定,(ii)引诱该外国官员做违反其法定职责的事情,或不履行其法定职责,或(iii)获得任何不当利益;
(B)引诱该外国官员利用其在外国政府或其机构的影响力来影响该政府或机构的行为或决定,以帮助该发行人获得或保留业务,或将业务交给特定的人。
(2)任何外国政党、政党官员,或外国政治职位的任何候选人,其目的在于:
(A)(i)影响该政党、政党官员或候选人职务范围内的行为或决定,(ii)引诱该政党、政党官员或候选人做违反其法定职责的事情,或不履行其法定职责,或(iii)获得任何不当利益;
(B)引诱该政党、政党官员或候选人利用其在外国政府或其机构的影响力来影响该政府或机构的行为或决定,以帮助该发行人获得或保留业务,或将业务交给特定的人。
(3)任何人明知该等款项或有价之物的全部或部分将会直接或间接提出给予、给予或承诺给予给任何外国官员、政党、政党官员或外国政治职位的任何候选人,其目的在于:
(A)(i)影响该外国官员、政党、政党官员或候选人职务范围内的行为或决定,(ii)引诱该外国官员、政党、政党官员或候选人做违反其法定职责的事情,或不履行其法定职责,或(iii)获得任何不当利益;
(B)引诱该外国官员、政党、政党官员或候选人利用其在外国政府或机构的影响力来影响该政府或机构的任何行为或决定,以帮助该发行人获得或保留业务,或将业务交给特定的人。
[2]
§ 78dd-2.国内人所被禁止的海外贸易行为
(a)禁止
本篇第78dd-1条所述发行人以外的任何国内人,或任何代表该国内人行事的管理人员、董事、雇员、代理人或股东,如果利用邮件或州际商业的任何工具或腐败地促进提出支付、支付、承诺支付,或授权支付任何金钱,或提出给予、赠与、承诺给予,或授权给予任何有价值之物给以下这些人,都是违法行为。
[3]
§ 78dd-3.发行人或国内人以外的人的被禁止的海外贸易行为
(a)禁止
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30A条所述发行人或该法第104条所述国内人以外的任何人或任何代表该人行事的管理人员、董事、雇员、代理人或股东,如果在美国境内利用邮件或州际商业的任何工具腐败地促进提出支付、支付、承诺支付,或授权支付任何金钱,或提出给予、赠与、承诺给予,或授权给予任何有价值之物给以下这些人,都是违法行为。
[4]
78m.定期和其他报告
(a)证券发行者的报告;内容
每一个按照本篇第 78l 条登记的证券发行者,必须按照委员会认为必要或合适适当保护投资者和确保证券公平交易的规则和条例,向委员会提交以下材料:
(1)委员会规定的信息和文件(及其副本),使得按照本篇第 78l 条提出的申请或登记中必须列入或同时提出的信息和文件保持合理的最新内容,除非委员会可能不要求提交在1962年7月1日之前已经完成的任何重要合同。
(2)委员会可能规定的年度报告(及其副本),如果委员会有规则和条例规定,必须由独立公共会计师出具证明和季度报告(及其副本)。
每一个在全国证券交易所登记的证券发行者也必须向交易所提交关于这种信息、文件和报告的复制本原件。
(b)报告格式;账簿、记录和内部会计;指令
(2)按照本篇第 78l 条登记的一类证券的每一个发行者以及按照本篇第 780(d)条规定提出报告的每一个发行者必须:
(A)维持和保留账簿、记录和账目的合理细节,足以准确而公正地反映发行者资产的交易和处置情况;
(B)设计和维持一个内部会计控制系统,足以提供以下合理保证:
(i)交易是按照管理部门的一般或具体授权进行;
(ii)保留必要的交易记录,以便(I)按照普遍接受的会计原则或任何其他适用的标准准备财务报表(II),以保证资产的可靠性;
(iii)只有按照管理部门一般或具体的授权才能使用资产;
(iv)每隔一段合理的时间把资产的账目记录与资产现状进行核对,并对任何差异采取适当的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