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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推动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融合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四次集体学习时指出:“要推动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融合发展,把握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方向,推动制造业、服务业、农业等产业数字化,……发挥数字技术对经济发展的放大、叠加、倍增作用。”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融合已成为推动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强大动能,正在开启一次全方位的经济发展方式转型。根据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未来一个时期将加快打造数字经济新优势,在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方面挖潜力。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亟须牢牢抓住数字化变革的窗口期,深入实施网络强国、数字中国战略,全方位推进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为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新的强大动能。

第一节 以战略思维推进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

“不谋万世者,不足谋一时;不谋全局者,不足谋一域。”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当今时代,数字技术、数字经济是世界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先机,是新一轮国际竞争重点领域,我们一定要抓住先机、抢占未来发展制高点。”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的深度融合,需要从战略层面精准把握融合发展的总体趋势,确定方向定位、主攻领域及突破重点。随着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加速演进,主要发达国家纷纷将数字经济作为振兴实体经济的重要战略,例如美国实施“信息高速公路”战略和“智慧地球”战略,德国实施“工业4.0”战略,英国实施“数字英国”计划,日本实施“e—Japan”“u—Japan”“i—Japan”等国家战略,目的都是抢占全球竞争制高点。要加快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促进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双向交融,构筑富有竞争力的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体系,使数字经济成为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协同推进的加速器,形成以数字经济为引领、实体经济为支撑的现代化经济体系。

第二节 以创新思维推进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

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的深度融合是创新活跃、要素密集、辐射广泛的重要领域,要按照新发展理念要求,加强技术创新、模式创新及业态创新。当前,创新能力不强是制约融合发展和技术进步的重要短板,对此需要瞄准全球前沿高端领域,勇闯技术“无人区”,突破自主可控核心技术,利用先进技术对实体经济进行全方位、全链条的改造,赋能全产业链协同和跨领域融合,进而充分释放技术红利和创新红利。数字经济具有高创新性、强渗透性、广覆盖性,要充分发挥海量数据和丰富应用场景的优势,促进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赋能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催生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挥数字技术对经济发展的放大、叠加、倍增作用。目前,数字技术的持续创新正广泛渗透到传统产业中,推动农业、工业和服务业掀起了数字化变革的浪潮。例如,基于5G技术开展的远程医疗能够提供远程会诊、影像云等服务,推动我国互联网医疗行业驶入高速发展的轨道。

第三节 以系统思维推进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

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的融合是复杂的系统工程,具有整体性、关联性、动态性等特征,需要全方位系统谋划,加强生态系统支持,推动竞争范式从企业竞争、产业竞争、供应链竞争迈向生态系统竞争。认清这一趋势,需要继续实施行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建立公开透明的市场准入标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最大限度地激活市场主体的活力和创造力。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促进数据、人才、技术、资本等要素资源的优化配置,集聚创新型企业和专业化人才,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全要素生产率。要在依法加强安全保障和隐私保护的前提下,稳步推动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共享,加强重要领域数据资源、网络平台和信息系统的安全保障。此外,还应当着眼于国际合作,构建全球数字贸易网,建设“一带一路”信息港,共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

第四节 以法治思维推进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的融合发展需要从法治层面进行保障,但当前的相关法律制度明显滞后于实际需要。要针对融合发展的实际情况和市场需求,制定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形成灵活反应、兼容与可持续的法律法规体系。要对现有法律制度进行全面梳理,修订完善不适应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融合发展的相关内容,营造有利于融合发展的法治环境。对涌现出来的新业态、新模式,立法时机尚未成熟的,可以制定行业管理规章,或者对已有行业管理规章进行适当的调整。同时,还要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和权利人维权机制,加强知识产权综合行政执法,严防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现象,保护企业创新创业的热情。

第五节 对策建议

加快促进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赋能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催生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壮大经济发展新引擎,打造数字经济新优势。迈入新发展阶段以后,建设数字中国和网络强国,需要着眼于长远未来,构建融合新体系,推动我国经济实现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

(一)从数据要素着力,释放市场红利

数字技术与经济社会的交汇融合引发了数据迅猛增长,特别是随着社会进入万物互联时代,数据量迎来了爆发式增长,2020年全球数据产生量达到47ZB,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深远影响。我国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用户规模均居全球第一,拥有丰富的数据资源和市场优势,部分大数据关键技术取得突破,打造了一批区域数据交易平台,数据开发应用能力不断提高。数据要素是经济发展的关键生产要素和战略性资源,高能级的数据要素市场是数字经济新体系的重要支撑。应积极探索数据要素市场化、资产化、产业化发展的有效模式和可行路径,建立数据资产交易规则和定价机制,形成数据资产评估、登记结算、交易撮合、争议仲裁等市场运营体系。同时,进一步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培育规范的数据交易平台,支持各类企业公平参与建设数据要素市场,以数据流引领技术流、资金流、人才流、物质流,从而释放市场新红利。

(二)从产业体系着力,释放创新红利

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是驱动我国数字经济发展的双轮。数字产业化代表了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发展方向。我国数字产业规模不断壮大,体量近8万亿元,年均增速10%左右,走在了全球前列,但产业核心竞争力仍有待进一步提升。应根据全球数字产业发展态势,运用我国的数据资源和应用场景优势,推动数字技术创新链与产业链融合,进一步催生新模式、新业态、新产业,不断提高数字产业的全球竞争力。对此,一方面要促进数字产业化,鼓励发展量子通信、云计算、区块链等新兴数字产业,创新融合应用场景,探索以数字链驱动产业链的新体系;另一方面要促进产业数字化,推进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发挥数字技术在制造业、服务业和农业转型升级中的赋能引领作用,激发传统产业新活力,形成新的增长点。例如,宝钢建立的24小时运转“黑灯工厂”,劳动效率提升30%,产能提升20%,成本下降10%,新冠疫情期间也保持了稳健运行。

(三)从竞争规则着力,释放制度红利

近年来,我国数字经济立法进程明显加快,《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一系列国家法律相继出台,为数字化治理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构建数字经济新体系,必须打破制约数字经济生产关系的制度障碍,包括公共数据公开、数字技术标准、数字经济发展测度等法律制度。对此,进一步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完善数据开放共享、知识产权保护、隐私保护、安全保障等法律制度,健全公共数据资源体系,推进公共数据资源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共享共用。建立数字经济标准体系,加快数字化共性标准、关键技术标准的研制和推广。构建系统的数字经济发展测度指标体系,从数字基础设施、数据资产价值、数据交易定价、数字经济规模结构、数字技术融合应用等维度,对数字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进行测度评价。

(四)从生态系统着力,释放改革红利

全球数字经济竞争越来越激烈,要在国际舞台上赢得一席之地,数字生态环境至关重要。当前,要适应数字经济创新发展的趋势,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行以“负面清单”为主的产业准入制度,鼓励新模式、新业态、新产业有序发展。以更大的力度引进高端要素资源,发挥企业的市场主体作用,促进大中小企业联盟共建产业链供应链。坚持促进发展和监管规范两手抓,安全和发展相辅相成、不可偏废,建立数字经济安全保障体系,实现网络信息安全与数字经济发展良性互动。此外,抓住国家“一带一路”机遇,倡导构建合作共赢的数字经济国际规则,推动数字丝绸之路建设,融入全球数字产业生态圈。 kQjeFjiW6J9d2LF37yHoRaXbsc2JI54HkcIKecFJL1cYNYQrVxfpoI9XkJU9NjC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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