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金融的相关统计标准,会涉及一系列金融机构参与签订的可持续管理的全球性绿色标准。这些标准具体包括:全球报告倡议组织指引(荷兰银行、汇丰银行、花旗集团等1290家机构签约)、ISO 26000标准及一些自愿加入的协议,如联合国环境规划署金融倡议(美国银行、瑞士信贷集团、摩根大通公司等180家金融机构参加)、联合国负责任投资原则(697家机构签约)、联合国全球契约(德意志银行、荷兰国际集团、日本三菱日联金融集团等7500家机构签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赤道原则”及碳排放披露计划(高盛投资公司、美林证券、摩根士丹利投资公司等534家机构签约)等 。所有这些标准均以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促进金融机构进行绿色投资经营。
上述标准中,影响最为广泛和深远的是“赤道原则”。所谓“赤道原则”,即根据国际金融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政策建立的一套自愿性指南,以保证金融机构在其项目融资业务中充分考虑社会和环境问题。“赤道原则”要求金融机构在项目融资中审慎考虑环境和社会风险,强调环境、社会与企业发展的和谐统一,推动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目标从早期的“股东利益最大化”向“充分考虑多元利益主体诉求”转变。而赤道银行承诺只把贷款提供给符合“赤道原则”9个条件的项目。“赤道原则”确立了项目融资的环境与社会最低行业标准,为金融机构推进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提供了可参照的一般准则。目前,实行“赤道原则”的金融机构达79家,占到全球项目融资市场的90%以上。
借助“赤道原则”等绿色金融标准,可以对绿色金融活动进行识别。而这些标准自然也就成为绿色金融的统计标准。除此之外,绿色金融统计势必还会涉及一些具体的绿色金融工具,对这些具体绿色金融工具的要求,包括概念的界定、工具的标准、工具的分类及代表性的产品等,相应也是绿色金融统计的重要内容。
国外对绿色信贷的定义较少,其通常由环境贷款、可持续贷款、“赤道原则”和企业社会责任构成 。绿色信贷的本质在于把环境与社会责任融入商业银行的信贷业务范围之中,以达到借助贷款实现绿色治理和环境保护的功效。目前,国外并未形成关于绿色信贷统计的专门性统计制度。国际金融公司(IFC)气候政策组在绿色信贷统计方面开展过一系列探索性工作,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对绿色进行定义;二是估算行业总的贷款中绿色信贷的比重;三是行业和国家(地区)层面的加总处理。
绿色信贷通常有三种表现形式 :一是通过信贷工具,包括贷款品种、期限、利率和额度等,支持节能环保项目,促进绿色发展;二是银行在贷款业务管理流程中增加环境风险评价,对违反节能环保相关法律法规的项目和企业采取停贷、缓贷或提前收回贷款的措施,促进节能环保和绿色发展;三是通过信贷手段引导和督促借款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防范环境风险,履行环境和社会责任,降低环境风险和经营风险。国外绿色金融市场中提供的绿色信贷产品和服务主要有两大类 :一类是面向个人、家庭和中小企业设计的零售市场业务,主要包括住房抵押贷款、房屋净值贷款、汽车贷款、绿色信用卡等;另一类是面向大型企业和公司提供的批发市场业务,主要形式是项目融资。可见,国外绿色信贷不仅包括企业的各类项目融资贷款,还包括大量面向个人和家庭的贷款。
从具体的绿色信贷产品来看,相关个人信贷产品在突出绿色属性时也有所不同 。住房抵押贷款主要有两种类型的产品:一种是政府为符合环保标准的贷款提供减息,如荷兰银行的绿色信贷产品为贷款减息1%;另一种则是为抵押贷款保险费提供溢价退款和延期分期付款。房屋净值贷款是指为客户提供便捷融资方案,来购买和安装住房太阳能。汽车贷款也包括两种类型的产品:一种主要是为清洁空气汽车提供优惠利率贷款;另一种则是开放汽车贷款产品,要求贷款者种树吸收私家车排放,如澳大利亚MECU银行提供的汽车贷款产品。绿色信用卡产品的种类则颇多,如荷兰合作银行发行的气候信用卡——银行根据信用卡购买的产品或服务的节能强度,向世界自然基金会提供捐款;英国巴克莱银行则为信用卡用户在购买绿色产品和服务时提供优惠和较低的借款利率;美国银行则是信用卡持卡人可将Visa World Points的奖金捐给投资温室气体减排的组织。
对于面向企业的各类项目贷款融资而言,“赤道原则”将项目融资中的环境和社会标准数量化、明确化、具体化,是对应绿色信贷产品应用最为广泛的原则。2003年6月,花旗银行、巴克莱银行、荷兰银行等10家国际领先银行宣布实行“赤道原则”,得到国际社会的高度重视。目前,越来越多的国家或地区的金融机构接受了“赤道原则”,其中超过1/4的赤道银行来自发展中国家。以“赤道原则”为基础,越来越多的银行金融机构建立起完善的环境和社会评估体系,许多代表性的绿色信贷项目不断在全球范围内顺利展开。从具体的项目类绿色信贷产品来看,主要是对废弃物再生能源项目、清洁能源项目等长期投资项目进行信贷支持。
2007年,绿色债券出现在国外债券市场中,即欧洲投资银行发行了第一只绿色债券——气候意识债券。此后,随着环境资源问题引发的投资风险日益凸显,责任投资理念的影响日渐广泛,投资者对绿色债券的关注度不断提升 ,绿色债券的总量规模经历了快速发展。
2014年,国际资本市场协会(ICMA)联合了130余家金融机构,组建了绿色债券原则执行委员会,推出并持续更新发布了《绿色债券原则》(以下简称GBP),对绿色债券的发行主体、投资者、期限、评级等做出了规范,该原则旨在通过明确绿色债券的发行流程、提升市场透明度及信息披露程度,促进绿色债券市场的发展。以《绿色债券原则》(2018)为例,该原则主要包括4项原则框架,即募集资金使用、项目评估与筛选流程、募集资金管理及报告。募集资金使用重点关注减缓气候变化、气候变化适应、自然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及污染预防和控制这五大关键环境问题。拟投绿色项目包括但不局限于可再生能源、能效提升、污染防控、自然资源和土地使用的环境可持续管理、陆地与水域生态多样性保护、清洁交通、可持续水资源与废水管理、气候变化适应、生态效益性(或循环经济产品)、生产技术及流程、符合地区/国家或国际认可标准或认证的绿色建筑。
在GBP的框架下,气候债券倡议组织开发推出了《气候债券标准》(以下简称CBS),给出了绿色债券界定和后续管理的标准要求,并对绿色认证机构的认证资格、认证程序监督等提出了具体指导方针 。CBS的开发目的在于与GBP形成互补,但偏向于给出具体的实施指导方针,特别是在行业层次如何界定绿色属性。CBS认可的绿色项目包括太阳能、风能、快速公交系统、低碳建筑、低碳运输、生物质能、水资源、工业能效和其他可再生资源等,且明确排除了所有与化学染料相关的项目。
国外绿色债券的标准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项目“绿色资质”的认定标准,即要明确绿色项目的具体范围,规范绿色项目的申请、选择和评估程序,出具绿色项目的审核意见报告或绿色鉴证;二是绿色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标准,即债券收益必须用于支撑特定绿色项目的发展,实行严格的追踪管理以及债券发行人的报告标准;三是其他方面的标准,包括对金融中介机构的绿色项目实施者制定专门的要求和标准等。
从类型上看,各国按照绿色债券资金用途和追索权的不同,将绿色债券进一步细化为绿色用途债券、绿色收入债券、绿色项目债券和绿色证券化债券 。绿色用途债券在市场中占比较高,欧洲投资银行等发行的气候意识债券就属于典型的绿色用途债券。该债券募集资金用于绿色标识项目,向发行者全权追索,且信用评级适用于发行者的所有债券。与绿色用途债券在债务追索权方面有所不同,绿色收入债券的发行人以项目运行产生的现金流作为抵押,债券投资人对发行人无追索权。绿色项目债券的募集资金用途是指定了的,只可以用作基础资产的特定绿色项目。绿色证券化债券通常以一系列绿色项目资产或贷款作为标的。
所谓绿色股权投资,是指企业或个人购买绿色企业的股票,或者以货币资金、无形资产或其他实物直接投资绿色企业,而绿色企业是指以可持续发展为己任,将环境利益和对环境的管理纳入企业经营管理全过程,并取得成效的企业 。绿色股权投资不同于传统股权投资,因为除了考虑投资收益性和风险外,还追求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利益和生态利益。国外绿色股权投资者多为机构投资者,其主要通过绿色股票指数型基金进行投资。绿色股票指数则是根据特定标准对绿色股票进行评选,选取综合评分较高的上市公司为样本,根据其股票价格所设计并计算出来的股票指数,用以衡量绿色股票市场的价格走势 。
国外绿色股权投资者通过以特定的绿色股票指数为标的指数,并以该指数的成分股为投资对象,通过买卖该指数以追踪标的绿色指数表现的基金产品。国外绿色股票指数可分为三类:①ESG指数,包括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类指数;②环境生态指数,包括低碳、水资源、非矿物燃料类指数;③环保产业指数,包括资源管理、污染管理、清洁技术类指数 。国际环保产业指数发展较早,富时(FTSE)、道琼斯(DOW Jones)、标准普尔(S&P)、明晟(MSCI)等机构推出了一系列绿色股票指数 。ESG指数可以进一步细分为可持续发展指数和社会责任指数。前者是从环境、社会与公司治理方面对公司的长期全面评估,以公司治理、生态效益、社会责任等为标准;后者是一种更全面的考察企业的主体指数,除了关注企业的财务表现,还关注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 。代表性的绿色股票指数有MSCI绿色指数产品、道琼斯可持续全球指数、S&P碳效率指数系列、标准普尔全球1200无化石燃料指数以及富时全股碳优化指数等。
国外的绿色基金,主要是指针对节能环保、改善环境、促进低碳发展而建立的各类直接投资基金,在类型上主要包括绿色产业基金、绿色发展基金、绿色担保基金、碳基金和气候基金等。世界上第一支绿色投资基金(Calvert Balanced Portfolio A)于1982年在美国问世。该基金虽然在字面上并未体现出绿色的含义,但在投资过程中主要筛选对环境保护较好的企业作为投资对象 。此后,英国、法国、瑞士等欧洲国家,相继出现了不同类型的绿色投资基金。总体来看,国外的绿色基金经历了从个别倡议到社会理念基本认同的转变、从单纯宗教信仰的道德伦理层面到现代多维度社会责任策略层面的转变、从机构公司投资为主导到机构公司和个人投资多种投资模式并存的转变 。
由于各国金融制度和发展程度之间存在较大差异,相应的绿色基金制度安排和表现也具有很大的不同。从发行主体来看,美国和欧洲的绿色基金主要是由机构投资者和其他私人部门投资者发行,日本的发行主体以企业为主;从发展阶段来看,美国的绿色基金已经进入了成熟阶段,而在一些欠发达地区,尽管设立了一些绿色基金,但由于绿色基金受制于资本市场水平,受关注度不高,发育程度极其低下。
绿色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因污染环境而承担的损害赔偿和治理责任为保险标的的责任保险,其要求投保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缴纳保险费,一旦发生污染事故,由保险公司对污染受害人承担赔偿和治理责任 。绿色保险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制度,并已被许多国家证明是一种有效的环境风险管理的市场机制 ,不仅能有效分担环境污染和治理的赔偿责任,更有利于提升环境风险的管理水平。目前,一般认为国外的绿色保险等同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但也有研究认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仅是绿色保险中的一个重要险种 。
欧美国家绿色保险发展起步较早。20世纪70年代,首个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英国出现;1988年,美国组建成立了第一家专门性的环境保险公司。美国和欧洲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明显具有一定的差异:美国《超级基金法》规定,可能导致环境污染的企业具有承担环境污染责任的偿付能力,即对偿付能力具有强制性要求;欧洲《欧盟环境责任指令》的要求则相对更为宽松,各国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来决定是否采取强制性的偿付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