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英国、德国和韩国的城乡一体化经验不难看出,三国具体的措施不尽相同,但在基本的理念和做法上有着很多相似之处。由此,可以得到以下启示。
多数国家曾采取城乡有别的政策措施,并在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后逐渐重视农村的发展和农村地区的公共物品供给,最终希望实现城乡无差距的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即“城乡发展一体化”。英国和德国的城乡一体化发生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韩国大规模实施“新村运动”则在20世纪70年代。总的来说,都经历过从传统农业国家向工业化国家转变阶段、工业化带动城市化阶段、城乡差距拉大的不平衡发展阶段和以农村复兴、缩小城乡发展差距为目标的时期。我国目前已经实现工业化,已经到了城乡发展一体化时期。
从城乡统筹一体化发展的视角看,城市发展必须要有适当的发展规模,城市不可无序蔓延侵占乡村领域,应有适当合理的控制范围。乡村发展也不能单纯从乡村基础设施上着手,还应考虑如何借用城市发展的活力来激活乡村发展的潜力,同时应建设乡村公共服务设施,并制定适宜的控制指标来保障社会公平与公正。
通过立法来建构城乡发展一体化的制度基础和保证其政策实施的可持续性。通过制度改变和创新,实现公民身份、公民权利和社会管理的一体化,以及治理结构、财政保障制度的一体化。城乡发展一体化首先要解决发展过程中的治理结构问题,给予城乡平等的发展权利、发展地位,建构城乡互动和融合的发展机制与平台,实现城乡一体化治理。尤其是财产权利、就业机会等关系基本生存权利的制度方面,要解决对农村和农民的歧视性和限制性政策。实现城乡市场主体的平等化,在投资、金融、土地等支持政策上一视同仁,对农村的市场主体给予更好的政策和环境。户籍和土地制度及其背后的财政制度是城乡二元制度结构的核心,需要加大土地和户籍制度改革的力度,加快促进城乡发展一体化制度的形成。
城乡一体化的核心在于城乡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和基于公民身份的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体系。当工业和服务业占绝对主导地位时,财政支持力度应加大,以保证城乡收入水平和生活福利的均等化发展。也就是在产业结构演进或动态发展中,运用税收递减、财政支持递增的政策来实现城乡公平的发展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