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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公私观念:文字学及相关先秦文献的梳理

由上文可知,在《左传》所示何为“不朽”的具体语境中,为公抑或为私是一重要的判断依据。那么,十分有必要搞清楚先秦时期公私概念的演变。首先是文字学和文献学方面的梳理。

先看文字学方面。

在“公”“厶”(古“私”字)字义构形及释义问题上,历时最长、影响最大的当为“自环为厶,背厶为公”之说。其说首见《韩非子·五蠹》:“古者苍颉之作书也,自环者谓之私,背私谓之公。公私之相背也,乃苍颉固以知之矣。” 许慎《说文解字》全面承袭了这种解释:“厶,奸邪也。韩非曰:‘仓颉作字,自营为厶。’凡厶之属皆从厶。”“公,平分也。从八厶。八,犹背也。韩非曰:‘背厶为公。’” 由于全袭韩说,没有自己独自的探索,加之没有见到甲骨文,许氏文字语源学意义上的缺陷不证自明。又:“私,禾也。从禾,厶声。北道名‘禾主人’曰‘私主人’。”段玉裁注:“盖禾有名私者也。今则假私为公厶。仓颉作字,自营为厶,背厶为公。然则古只作厶,不作私。北道,盖许时语,立乎南以言北之辞。”

韩非此说有着鲜明的法家政治文化色彩,而缺乏严谨求实的治学态度,这一点已成学界共识。如徐中舒先生就曾批评说:“《韩非子》说‘自环为私,背私为公’,这完全是望文生义的附会之谈。公象瓮(罋)形,在古代大家经常要围在瓮旁取酒共饮,故公得引申为公私之公。私是农具,从 ,象耒耜之耜形,是农夫用以耕作,作为自己私有的工具,故私得引申为公私之私。” 他又说:“厶小篆作 ,形与铜器中 字绝相似,私从禾,即耜之别体,耜为个人所有,故得引申为公私(或作厶)之私,《韩非子·五蠹篇》云:‘古者苍颉之作书也,自环者谓之私,背私者谓之公;公私之相背也,乃苍颉固以知之矣。’(亦见《说文》引)此说与古代社会情况不合。铜器中公作 (与小篆中公作 不同),全无相背之形,可证其为臆说。” 但目前仍有学者将此视为古代公私观念的逻辑起点。如有文章就指出:“《说文》释‘公’曰:‘公,平分也’,并引韩非的解释:‘背厶(私)为公’。而韩非释‘私’为:‘自环者谓之私’。能够‘平分’的是什么?能够‘平分’的只能是‘物’和能够按‘物’的方式被‘分’有的东西。而‘自环者’,即圈占者,亦即不愿把有限好处‘平分’与人的独占者。‘平分’‘物’的‘平分’者,在把‘公’理解为对‘物’的‘平分’这一状态下,显然已把自身放在分物者和持物者的位置,因而其自身已在此成为以‘物’为生的持物者。这样,‘公’,即是‘平分’,即是以天下之福利归于天下。……‘平分’和‘自环’可以说是中国文化‘公’、‘私’观的核心意义。中国文化的权力体制和个人德性境界与以这种‘平分’和‘自环’的公、私界分观为基础的‘道’‘理’论构成了不可割解的表里关系。” 所以,对“厶为自环,公为平分”之说,似乎大有辨明的必要。

从文字溯源角度看,所谓“自环为厶,背厶为公”云云有着先天的缺陷:既云“背厶为公”,则“厶”字先出,是产生“公”字的必然条件,最起码,二者也应同时存在,否则谈不上什么“背厶为公”。而验之以文字发展次序,是“公”字先出,“厶”字晚出,故二者明显缺乏反义对举的基本条件。据古文字学资料,甲骨文中只有“公”字,其母型主要有三:(1)为“ ”,(2)为“ ”,(3)为“ ”。 而按照李亚农《殷契杂释》里的说法,甲骨文中有“厶”字,与“丁”同形,为“ ”“ ”“ ”,词义及来源不明。 此为甲骨文中“厶”字所仅见。据徐中舒的考证,作为有文字依据可查的“厶”字,晚至春秋战国时代才出现。 按照文字产生的顺序,是“公”字在前,“厶”字在后,“私”字出现更晚。既然“厶”字晚出,何来“背厶为公”?明乎此,则韩非之“自环为厶,背厶为公”就失去了文字学的依据,很难站住脚了。

再看相关先秦文献。

除文字自身内部发展逻辑外,验之以西周、春秋、战国时文献对“公私”文字的使用,也可发现,起初“公私”只有具体义,而无抽象义;只是身份称谓,而非价值判断。价值判断层面的“公私”观念(所谓“自环为厶,背厶为公”)是后起之义,战国中期才真正大量使用。也就是说,“自环为厶,背厶为公”是观念释义,而非字义构形释义。所以,很有必要对韩非“自环为厶,背厶为公”观念形成的历史脉络作一番清理。

“私”字在《尚书》中凡四见:一为《商书·说命》:“惟治乱在庶官。官不及私昵,惟其能。爵罔及恶德,惟其贤。” 二为《商书·咸有一德》:“非天私我有商,惟天佑于一德。非商求于下民,惟民归于一德。” 三为《周书·周官》:“以公灭私,民其允怀。” 如上所论,第三条已经运用了抽象意义上十分成熟的“公私”概念,并且使用了反义对举;但这三篇经清人阎若璩辨析,为伪作,不甚可信。即使考虑到要走出“疑古时代”,其中是非曲直,也三言两语难以说清,故存疑。四为《周书·吕刑》:“今天相民,作配在下,明清于单辞。民之乱,罔不中听狱之两辞;无或私家于狱之两辞。”孔颖达疏曰:“汝狱官无有敢受货赂,成私家于狱之两辞。勿于狱之两家受货致富”。 这里的私,作具体的“个人”“私人”解。据顾颉刚先生考证,《吕刑》属于《今文尚书》二十八篇中的第一种情况:“这一组,在思想上,在文字上,都可信为真。” [1] “私”字如此。另外,在《尚书》中,“公”基本指爵位、身份,无抽象义。

《诗经》中亦然。传统中国是以宗法制度为根基的等级森严的社会,所谓“王者之制禄爵:公、侯、伯、子、男,凡五等” 。《庄子·天下篇》:“古之丧礼,贵贱有仪,上下有等,天子棺椁七重,诸侯五重,大夫三重,士再重。” 《礼记·郊特牲》:“诸侯不敢祖天子,大夫不敢祖诸侯,而公庙之设于私家,非礼也,由三桓始也。”

公,指王室、公侯或卿大夫,也用作君主王侯的代称,如《诗·召南·采蘩》:“被之僮僮,夙夜在公。被之祁祁,薄言还归。” 又如《左传》《国语》中频繁出现的“鲁公”“晋公”等。于是,与之相关的事物也被冠之以“公”字。如公庭,为国君宗庙的厅堂或朝堂,《诗·邶风·简兮》云:“硕人俣俣,公庭《万》舞。”

公堂,为君主厅堂,《诗·豳风·七月》云:“跻彼公堂,称彼兕觥,万寿无疆。”

公事,《诗·大雅·瞻卬》云:“妇无公事,休其蚕织。” 朱熹集传:“公事,朝廷之事也。”

公室,指君主之家、王室,《论语·季氏》云:“禄之去公室五世矣,政逮于大夫四世矣。”

公家,犹公室,指诸侯王国,《左传·僖公九年》云:“公家之利,知无不为,忠也。” 这是从臣子的角度说。

公乘,指王室或诸侯国的兵车,《左传·文公二年》云:“狼瞫取戈以斩囚,禽之以从公乘。”

公席,古时尊者之席,《仪礼·燕礼》云:“小臣设公席于阼阶上,西乡,设加席。公升,即位于席,西乡。”郑玄注:“后设公席者,凡礼,卑者先即事,尊者后也。”

公馆,指诸侯的宫室或别馆,《礼记·杂记上》云:“大夫次于公馆以终丧”,郑注:“公馆,公宫之舍也。”孔颖达疏:“‘公馆’,君之舍也”。

而与“公”对举的“私”,则指“公”的家臣或低一等级的下属,属于下一等级的臣民。虽然在此“公私”都是具体义,而无抽象义,但已明显具有上下尊卑的内涵,即:在以宗法为基石的社会中,上一级之事为“公”,而下一级之事则为“私”。

试看《诗·豳风·七月》:“一之日于貉,取彼狐狸,为公子裘。二之日其同,载缵武功。言私其 ,献豜于公。”孔疏:“以经狐狸以下为公子裘耳,明于貉是民自用为裘也。”“ 入私,豜入公,则豜大 小。……‘大兽公之,小兽私之’。”“‘狐貉之厚以居’,《论语》文,言其毛厚,服之居于家也。‘孟冬天子始裘’,《月令》文,言自此之后,臣民亦服裘也。……孟冬已裘,而仲冬始捕兽者,为来年用之。《天官·掌皮》:‘秋敛皮,冬敛革,春献之。’注云:‘皮革逾岁干,久乃可用,献之以入司裘。’……孟冬始裘,而《司裘》‘仲秋献良裘,季秋献功裘’者,豫献之,以待王时服用、颁赐故也。”

据《周礼·天官》,有“兽人”一职司掌兽皮:“兽人掌罟田兽,辨其名物。冬献狼,夏献麋,春秋献兽物。……凡祭祀、丧纪、宾客,共其死兽生兽。凡兽入于腊人,皮毛筋角入于玉府。凡田兽者,掌其政令。”

“私人”一词,见于《诗·小雅·大东》:“舟人之子,熊罴是裘。私人之子,百僚是试。”孔疏:“此云私人,则贱者谓本无官职、卑贱之属,私居家之小人也。《崧高》云:‘迁其私人’,以申伯为王卿士,称其家臣为私人……《玉藻》云:‘大夫私事,使私人摈。’以臣仕于私家,谓之私人,非此类也。” 又《诗·大雅·崧高》:“王命召伯,彻申伯土田。王命傅御,迁其私人。”毛传:“私人,家臣也。”孔疏:“私人者,对王朝之臣为公人,家臣为私属也。《有司彻》云:‘主人降献私人。’注云:‘大夫言私人。’明不纯臣。此申伯虽是王之卿士,亦是不得纯臣,故称私人也。” 私人,即申伯家臣,处于低一级的阶层。又《诗·周颂·噫嘻》:“率时农夫,播厥百谷。骏发尔私,终三十里。”毛传:“私,民田也。言上欲富其民而让于下,欲民之大发其私田耳。”孔疏:“上意欲富其民而让于下,欲民之大发私田,使之耕以取富,故言私而不及公,令民知君于己之专,则感而乐业故也。” 《管子·明法》里也有“十至私人之门,不一至于庭” 的话。私人,又称“小人”,如《诗·小雅·大东》:“周道如砥,其直如矢。君子所履,小人所视。”孔疏:“此言君子小人在位,与民庶相对。君子则行其道,小人则供其役。” 所谓“周道”云云,无非是说“大路平直如箭,贵族在其上行走,庶民在一旁观望”,而这种身份的区别却被后人理解为“公私”价值的区别,如刘向《说苑·至公》:“夫以公与天下,其德大矣。……《诗》云:‘周道如砥,其直如矢。君子所履,小人所视。’此之谓也。” 显然,在此种语境下社会地位差别意义上的“君子”“小人”,具有了伦理观念差别上的意义。

这些例证说明,《尚书》《诗经》中的“公”和“私”虽有等级化的语义内涵,但并无道义上的“公”“私”抽象对举之意,也不是按照占有财产多少而生成的褒贬之语。当然,正是这种等级化的因素,成为之后“公”“私”观念由人身称谓嬗变为价值判断的逻辑依据。至于稍后的《左传》《国语》,仍延续“公”“私”的这种具体义,例子俯拾即是,不赘。

另查孔孟论“公”“私”,基本无抽象义,也未形成一个独立范畴。《论语》中“公”作为单字共出现了七次,基本的含义为“公事”。如《雍也》:“非公事,未尝至于偃之室也。” 《季氏》:“禄之去公室五世矣” 。“私”字只出现两次,含义是个人、私人。《为政》:“退而省其私” ,《乡党》:“私觌,愉愉如也” 。这里的“私”字还不含什么贬义。

孟子论“公”“私”和孔子基本一致:《孟子》中“公”作为单字(不含“公曰”)共出现八次,基本含义一为“公事”,二为“爵位”。指“公事”的句子如《滕文公上》“惟助为有公田” “同养公田” ,《万章下》“公养之仕也” 。指“爵位”的句子如《万章下》“公侯皆方百里” “非王公之尊贤也” ,《尽心上》“柳下惠不以三公易其介” 。显然,这里的“公”字只是指“公事”和“爵位”,并无褒贬之义。

《孟子》中“私”字出现十次,除《离娄下》中“私妻子”指“偏爱”外,其余均指“个人的”“私人的”,如《公孙丑下》“沈同以其私问曰”“不告于王而私与之吾子之禄爵;夫士也,亦无王命而私受之于子,则可乎”“而独于富贵之中有私龙断焉” ,《滕文公上》“遂及我私”“八家皆私百亩”“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 ,《离娄下》“予私淑诸人也” ,《尽心上》“有私淑艾者”

可见,孔孟所生活的春秋战国之交,“公”的含义是指“公事”或“爵位”,“私”字的基本含义只是“个人的”“私下的”,并无价值对立褒贬的抽象意义,因而“公”“私”也并无尖锐对立和势不两立的现象。据此推理,在孔孟之前还没有“自环为厶,背厶为公”这样的抽象用法。汉初贾谊的《新书·道术》中也有类似的定义:“兼覆无私谓之公,反公为私。”

[1] 刘起 :《尚书学史》,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507页。 IqEUessuK3SESAonP9ODxSOk5xkNH4M0FphS/HeEGlTymp1qt8/BwIYGI/yNuw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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