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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遗嘱中隐藏的奶奶的真心

有一天,三个人来找我咨询关于遗嘱的事——金福德奶奶、她的儿子朴先生和儿媳郑女士。

“这一辈子都在受苦,六个月前确诊了胃癌,现在正在做抗癌治疗,与病魔作斗争。”

儿子一脸老实淳朴,看得出来他对他母亲被病魔缠身感到痛心。

“关于财产分配,兄妹间达成了协议。但即便是这样,还是想做得更清晰明确,听说写遗嘱比较好,所以就过来找您来了。”

儿媳连珠炮似的说着,奶奶什么话都没讲,只是闭着眼睛。

详细看了一下他们的财产清单——这位奶奶名下的位于京畿道的1000坪 的稻田。继承人是她的子女们——一个儿子和三个女儿。依照现行韩国《民法典》的规定,即便是家中长子,也并不能获得更大比例的继承份额,而应是四个子女各继承四分之一。

也就1000坪的稻田给子女们分配,来律所找律师咨询的原因是什么呢?我听了儿媳的叙述才明白其中原委。最近这片区域因公共事业而被征用,因此将有赔偿金下发。奶奶名下的稻田对应的赔偿金额度大概超过20亿韩元。

我就遗嘱的内容向奶奶提问,儿媳替她回答道:“大家协商的结果是所有的稻田中,70%给长子,剩下的30%分给三个女儿。”

奶奶低头不语,对儿媳的这一席话没有任何反应。继承人依法可以取得对基本继承份额的二分之一的保障,这被称作“遗留分”。我解释说,如果按照儿媳现在的主张那样来立遗嘱,女儿们的遗产份额可能会受到侵害。

“原则上讲,法律承认三个女儿各自拥有25%的继承份额。但是按照您的遗嘱所说,女儿们只能拥有10%的份额。按照‘遗留分’,女儿们可以享有各自的基本继承份额25%的一半,即12.5%的最低保障,所以如果只给10%,以后女儿们可以以‘遗留分’应有份额为名义,各自多申请2.5%。”

“妈妈一直是由我们侍奉的,以后也会这样,我听说在这种情况下,抚养父母的孩子可以获得更多的继承份额。如果考虑到这一点,长子不能拥有70%的继承份额吗?”

对特别尽心赡养父母或对父母财产的形成做出贡献的子女给予更多继承份额的制度称为“寄与分” 。儿媳说的就是这一点。

“啊,如果有这样的情况,是可以按照遗嘱的内容进行分配的。最重要的是立遗嘱人的意思,如果奶奶的意思是这样的,就可以这样立遗嘱。”

我问他们是否在律师办公室直接用公证的方法设立遗嘱,这时一直低着头的金奶奶开口说话了。

“律师,遗嘱,我想回家一个人安静地写。请您告诉我该注意什么。”

当然,遗嘱不一定非要在律师事务所订立。遗嘱人亲笔书写并签名盖章,遗嘱将作为“亲笔证书遗嘱”产生效力。我向奶奶解释了立遗嘱时要注意的事项并给了她一些资料供她回家参考。

大约十个月后的一天,我接到了一通电话。

“律师,您还记得我吗?我是当时因为订立遗嘱而前去拜访您的金福德女士的儿媳。两个月前妈妈去世了,所以我们就继承问题进行了讨论。但是呢,挺突然的,小姑子们主张给她们每个人25%的份额。哪怕是给她们看了要给长子70%份额的遗嘱,终究还是无可奈何。上周她们起诉了我的丈夫。”

有遗嘱,但女儿们依然提出了与遗嘱不同的主张,这实在令人难以理解。

我作为财产继承分割请求诉讼的被告方——继承人的长子的诉讼代理人,参与了案件。原告女儿方的诉讼代理律师是我的大学前辈崔律师。崔律师在家庭法方面造诣很深。我很好奇崔前辈为什么要负责这种结果显而易见的诉讼。

我提交了针对对方诉状的答辩书。答辩书的主要内容是“被继承人金福德已经立了遗嘱,遗嘱显示,女儿们的份额各自只占全部被继承财产的10%,合计为30%。尽管如此,三个女儿各自主张分得25%,合计75%的继承份额,这与遗嘱分配不符”。

几周后,第一次法庭辩论在首尔中央地方法院举行。审判开始前,我在庭外见到了崔律师。

“前辈,您为什么接这个案子?这是一个很明显会败诉的案子呀!”

听了我的话,崔律师微笑着问道:“是吗?那等会儿在法庭上见真章。听说曹律师您给了她关于订立遗嘱的建议?”

“是的,我详细地说明过了。”

前辈带着微妙的表情说道:“是啊,没错。我想您已经解释得很详细了。”

我看着前辈的表情,莫名的不安涌上心头。

审判开始后,法官向崔律师提问:“明明已有遗嘱,原告方提出与遗嘱明显不符的诉讼请求的理由是什么?”

于是,崔律师向法官出示了遗嘱副本,坚定地说:“我恳请法官仔细查看被告方作为证据呈递的遗嘱。那份遗嘱缺少遗嘱人的地址和签章。因此,我主张那份遗嘱无效。”

什么?没有地址和签章?我急忙翻开作为证据提交的遗嘱副本。真的,遗嘱人的地址和签章信息缺失。这段时间我们把注意力集中在了遗嘱的内容本身,所以没能及时发现这个问题。

遗嘱中有“全部继承财产中的70%分给长子,剩下的30%分给三个女儿,各占10%”的内容、落款时间“2010.3.4”及“金福德”的亲笔签名,但是这份遗嘱没有任何法律效力。因为如果是自书遗嘱,不仅需要遗嘱内容和本人签名,还需要地址和本人签章。缺少地址和本人签章的遗嘱不是有效的遗嘱,这种情况将被视为没有遗嘱,根据韩国《民法典》,三个女儿和长子将平等地各自继承25%的遗产份额。

我向法官解释说“我会在下一个期限的截止日期之前表明被告的立场”后慌忙离开了法庭,然后赶紧向长子和他妻子确认了情况。

情况是这样的,在向我进行咨询的一周后,奶奶在长子和儿媳面前写了遗嘱,儿媳把遗嘱放在了银行金库进行保管。当然,儿子和儿媳肯定会仔细确认奶奶所写遗嘱的内容,即全部继承财产的70%给长子,但是他们没有注意到奶奶的遗嘱中缺少了地址和签章。

我向奶奶强调了写遗嘱时大部分人会漏掉地址和签章,另外还特意给了奶奶关于注意事项的指导文件,但是奶奶最终还是把那部分弄错了。

“律师,这太不公平了。当时妈妈明明在律师面前明确了全部财产的70%给我丈夫,不是吗?那您可以作为证人告诉大家妈妈的真实想法吗?遗嘱不应该是去世的人的真正意思吗?如果因为遗嘱形式问题而不承认其真正的意思,这本身岂不是很没有道理吗?”

儿媳说的也自有道理,但是我们的民法非常重视遗嘱的形式要件,因此缺少地址和签章的遗嘱是难以被法院认可的。我抱着抓住救命稻草的心态,强调遗嘱虽然有形式上的缺陷,但奶奶的真正意思是想把继承财产的70%传给长子,以此推进了一审再审。

五个月后,一审再审结果宣判。结果不出所料,我方败诉。儿媳提出要继续上诉,我解释说二审改变结果的可能性几乎为零,本案一审终局。但是,我心想,我都解释得那么详细了,奶奶的小失误还是让兄妹之间滋生了诉讼纠纷,我的内心多少有些五味杂陈。

几个月后,我在律师研修聚会上见到了崔律师。

“崔前辈,祝贺您赢了。您可知我内心还是有点遗憾的。今天的酒您请我喝吧。假如那位奶奶没有犯那样的错误……”

崔律师拍了拍我的肩膀,说:“好啊,我请您喝一杯。当然要请了,算起来是我欠了您一个人情呢。”

欠我人情,这又是什么意思?我愣了一下。

“曹律师,您还认为是那个奶奶的失误吗?”

前辈向表情呆滞的我说明了这件事情的前因后果。

奶奶在医院与癌症作斗争的时候,大女儿前来探望,奶奶把我给她写的“立遗嘱的注意事项”的文件偷偷塞给了大女儿,并对她说,等她离世的时候一定要去找律师,给他看这份文件,告诉他遗嘱有问题。

“儿媳实在是太贪心了,儿子又懦弱,什么都听媳妇的。我猜奶奶是在听了曹律师的说明之后,故意写的那份可能会产生问题的遗嘱。”

天啊,老人家怎么会有这样的想法?我感觉我头发都竖起来了。

“曹律师,不要觉得委屈。您在法庭上说过奶奶的真实意愿很重要吧?我认为她的真实意愿是想让她的子女们平等地继承财产份额。托曹律师给她解释得非常详细的福,这才使得遗产按照奶奶的真实意愿进行了分配。曹律师是做了一件好事啊!”

我想金奶奶在被儿子和儿媳带到律师事务所的时候,心情应该很郁闷吧。想把晚年突然得到的补偿金公平地分给自己的四个子女,但面对赡养着自己的儿媳的强烈主张,她一时也很难反驳。在这种情况下,在听到我说“这样写的话,遗嘱就无效了”,她反而找到了传达本人真实意愿的方法。

我至今还记得金奶奶矮小的身材和蹒跚的步履。得了癌症,连自己的身体都很难支撑住的人,竟然听进了陌生的律师的话,并且想出了向子女公平地分配财产的方法,这真是伟大的母爱,也是令人惊讶的老人的智慧。这位给我这个以法律为生存工具的律师好好上了一课的奶奶,愿您安息。 kvYSOlbW/f+nVYEcxjK8BP9UmLxuBbr4dzggzc5EsfdGhY03haGlVLhSpv8aRE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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