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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儒家与宗祠的历史绩效

3.1 血案引爆“礼法之争”:礼教的根为何这么深?

为什么中国社会还是把“礼”看得远高于“法”?这跟我们探究的金融有什么关系?

我们先看前段时间引爆互联网的血案故事。2016年4月的一天,一场血案发生在山东。缘由是债务纠纷,苏女士此前为了维持自己公司的生产,借了100万元高利贷,月利息10%,后来无力偿还。放贷方派10人前往讨债,先是把苏女士和儿子于某监视起来,母子走到哪儿,催债者就跟到哪儿,连吃饭也被跟随、看守。后来,母亲被催债者用下体侮辱、脱鞋捂嘴。而在警察介入了4分钟随即离开之后,纠纷继续。面对无法摆脱的困局,于某选择了持刀反抗,杀死一人、刺伤三人。

儿子为受辱的母亲杀人,一审被法院判无期徒刑。

判决结果一出,社会舆论轰动,网上舆情一边倒地同情报仇的儿子。高利贷使部分人同情于某的母亲,且多数人还认为儿子为母报仇,符合儒家的“礼”,违法杀人也能谅解。也就是说,人们普遍认为,在这种情况下,礼大于法!因涉案双方不服一审判决,分别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二审开庭审理,最大限度还原了整个案件的事实情节,并通盘考虑国法、人情,改判于某有期徒刑五年。

为什么人们有时会倾向于“礼大于法”呢?如果“礼大于法”在古代有它一定的道理,那么,这个“道理”是什么呢?到今天,这些“道理”是否还成立呢?

“礼大于法”的古代逻辑

之前谈到过,在孔子和孟子看来,“礼”是实现“三纲五常”名分等级秩序的关键,而最为重要的“礼”是儿子对父辈的无条件孝敬、妻子对丈夫的无条件忠贞。换句话说,如果儿子的孝敬是有条件的,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而打折扣的话,那么,“养子防老”体系下的跨期保障就变得不确定了,父辈就有理由担心老无人养、生老病死无人管了!

如果不坚守“礼”的绝对性,“养子防老”这套儒家安身立命的体系就会散架,老百姓就会失去安全感。一旦人们不能安心生活,社会秩序就会崩溃,暴力与战争又会成为常态。

我们通过两个例子来看是“礼”大还是“法”大的“礼法之争”传统,第一个例子是《列女传》中赵娥的故事,她的故事跟山东于某血案非常相似:

东汉女子赵娥,父亲被恶霸李寿打死。赵娥的三个兄弟都想复仇,但都没做成。后来兄弟三人死于瘟疫。听说赵家的男丁已全死,李寿特别开心,认为不用担心赵氏这个弱女子了。没想到,赵娥悲愤交加,买来一把刀,天天磨刀,准备复仇。

邻里听说她要复仇,都劝她:“你一个纤纤弱女,怎么斗得过那恶霸?不如就此算了吧。”

赵娥说:“杀父之仇,不共戴天!如果大仇不报,我活着还有什么意义?”

终于有一天,赵娥碰见了李寿。一番厮打后,赵娥扑上去用手扼住李寿的咽喉,掐死了李寿,然后,割下他的头颅,去县衙门自首。县令明白事情的来龙去脉后,很钦佩赵娥,但同时感到很为难。按照国法,杀人者死,但按照儒家教义,为父报仇是大孝,“百善孝为先”。怎么办?县令最后做出决定:自己辞官而去,为的就是拒绝受理此案,同时暗示赵娥赶快逃走。

后来,当地高官联名上书朝廷,大意是:考虑到儒家的教诲,且圣朝“以孝道治天下”,请求皇帝法外施恩,赦免这名孝女的死罪。汉灵帝最终下旨,不仅免去了赵娥的死罪,还封她为“孝女”“烈女”,以示褒奖。

所以,在汉灵帝看来,当“礼”与“法”发生冲突时,“礼”排在“法”之上。

第二个故事是1907年晚清的最后一次“礼法之争”,当时正在修订《大清新刑律》等法典,争论的一方是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的“礼教派”,认为修订新律应“浑道德与法律于一体”,尤其不应偏离中国数千年相传的“礼教民情”;另一方是以沈家本、伍廷芳为代表的“法理派”,主张采用世界通行的法理,以法律精神为第一。

争论焦点之一是“存留养亲”,这是北魏孝文帝开启的制度,意思是:犯人的直系亲属年老应得到关照,但家无其他成年人,且死罪又非十大恶,那么,可以申请缓期执行,流刑可免发遣,徒刑可缓期,将犯人留下照顾老人,老人去世后再实际执行。这是中国古代法律在“养子防老”上的具体体现,也是“礼大于法”的一例。

就这一条,法理派认为,“古无罪人留养之法”,“存留养亲”不编入新刑律草案,“似尚无悖于礼教”。礼教派认为,“存留养亲”是宣扬“仁政”、鼓励孝道的重要方式,不能排除在新律之外。

关于子孙能否对尊长行使正当防卫权的问题,则更是两派争论的焦点,也是“礼”与“法”的冲突最为集中的地方。礼教派认为,“天下无不是之父母”,对父母、祖父母的教训、惩治,子孙最多是“小杖则受,大杖则走”,绝无“正当防卫”之说。法理派则认为,“国家刑法,是君主对于全国人民的一种限制。父杀其子,君主治以不慈之罪;子杀其父,则治以不孝之罪”,唯有如此“方为平允”,才符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可是,双方虽然争论得很激烈,清廷在新刑律后还是附加了五条《暂行章程》,规定:对尊亲有犯不得适用正当防卫,加重卑幼对尊长、妻对夫杀伤害等罪的刑罚,减轻尊长对卑幼、夫对妻杀伤等罪的刑罚等,比如父杀子就未必上刑。最后,还是“礼”胜于“法”。

今天还是“礼大于法”?

为什么在儒家“礼”的规则里,为父报仇,杀害别人是一种大孝,应该奖励?在擅自杀人挑战法律权威的时候,在“礼”与“法”发生冲突的时候,儒家为何把“礼”排在“法”之上?答案在于我们之前说的:原来没有金融市场,也没有政府福利保障,“养子防老”是全社会的信条。而如果子女对父辈的回报是有条件的,不是绝对的,那么,“养子防老”这种隐性契约就要打折扣了!父辈对子女包括人身的支配权也是为了强化这种契约的神圣性!

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晚清的法理派虽然紧跟现代法学原则,坚持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出发点,可是,他们没有认识到,如果中国没有金融市场或者社会保障去替代家、家族这个“养子防老”体系,就很难把“法”摆在“礼”之上。现代法理的执行是需要有金融市场作为基础的,否则,只要“养子防老”还是大多数人面对生老病死挑战的保障,“礼大于法”还会是主流规则。

我们再回到山东血案。在当今中国,我们已经有了方方面面的金融市场,面对生老病死也有多种可选保障方式,那么,为什么人们还是普遍支持于某,认为他应该为母报仇,包括杀死行辱者呢?也就是说,中国已经具备了“法大于礼”的经济条件,但是,由于传统观念的延续,一时间还难以走出“礼大于法”的思维模式。

或许,更多人需要认清儒家礼教背后的逻辑。形成一套文化体系的特定历史条件一旦变化,其价值观念自然会变,只是变化需要时间。

要点:

1.在儒家学说里,“礼”是儒家名分等级秩序的基石。如果社会普遍不遵守礼,那么这个秩序就不复存在,“养子防老”体系就没有执行的基础。2.从东汉赵娥的故事到晚清“礼法之争”,最后都以“礼大于法”终结,道理就在于中国人需要靠这个理念安身立命。而移步这个时代,金融市场越来越发达,“养子防老”不再是城市人的唯一保障。面对以差别为基础的礼制和以平等为基础的法制之间的差异,前者的基础变得薄弱,后者的基础越来越强,社会处于过渡状态之中,山东血案的争议与晚清“礼法之争”有同源之处。

思考题:

●许多学者说儒家文化博大精深,不只是“三纲五常”“孝道”这些内容,也包括欣赏性文化内容。你认为从金融角度理解儒家文化后,儒家文化的核心是什么?也就是说,那些欣赏性文化是否也是“三纲五常”核心的延伸? oW6JJgUwFfRraGE5vHjzo7hXwb86LgbLyPMjuZykFh4xNmEt5GoLf9wWLn0iM4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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