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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甲骨文中用为“㚸”的两种形体

王子杨

宾组卜辞有下揭字形(如有照片,一并罗列其后):

学界一般把这个字隶作“ ”。从字形上看,此种隶写十分合适,需要解释的是A形和E形。A从“止”从“ (司)”,“ (司)”中间竖笔是略带弧度的曲笔,与真正的“卜”字并不相同。这种写法的“司”又见于《合》20398、《合》21382+22527+19875+19911(蒋玉斌缀)、《醉古集》110等版,过去释为“卜”“外”等,皆不可信 [1] 。因此,A形与其余各形无疑为一字异体。E隶定作“ ”也没有任何问题,只是“司”旁竖笔下部有歧出的两个笔画,跟“木”字下部笔画相同,这应该是类化的结果,不能作为释字的出发点。在甲骨文系统中,竖笔下部有时可以写作左右歧出的三笔(三歧笔画)。如师组卜辞“戊”可以写作 ,有时也写作 ;“君”一般写作 ,有时也写作 ,等等。金文“氏”一般写作 ,但南姞甗“氏”字写作 ,亦其证。因此,上述E形也是“ ”字无疑。A、B“司”字起笔跟“止”写在一起,颇有借笔的趋势。C、D、E诸形则明显看出“止”“司”上下相次。

关于“ ”字,于省吾曾经有个讲法,他以上举E形为依据,认为此字是“根司”二字合文,并把“根司”与《史记·殷本纪》《礼记·祭法》所引《世本》的“根国”沟通,指出古书中的“曹圉”“粮圉”并为“根国”之讹,而“国”为“司”之伪 [2] 。于说以讹变之形立论,证据薄弱,现已无人相信。姚孝遂评价道:“于先生以为‘根司’之合文,于卜辞难以取证,姑存疑以待考。” [3] 姚说是公允的。目前,关于甲骨文“ ”字,或仅作隶定,或摹录原形。可见,对于甲骨文“ ”仍有进一步讨论的必要。

上引“ ”的辞例如下:

(1)乎(呼)司 。  《合》10936正,宾一

(2)贞:于黄尹。

于尽戊。

贞:㞢(侑)于蔑。

贞:㞢(侑)于 。  《契合集》337(《合》1631+3518+17302),典宾

(3)贞:㞢(侑)于

贞:㞢(侑)于蔑。  《合》14775,典宾

(4)[贞]:㞢(侑)[于] 。  《合》14776,典宾

(5)贞: 〼  《合》14777,典宾

由(2)—(4)看,“ ”显然用为受祭对象。林宏明在《契合集》337组释文中说 [4]

“蔑”和“黄尹(伊尹)”一起被卜问,蔡哲茂先生认为“蔑”即文献上夏桀的宠妾妹喜。“ ”字似从止从司,如果从黄尹和蔑相间卜问;而尽戊和 也相同来看,尽戊、 这两个人也很可能在商的历史上,是同时期的人物。

林先生将受祭对象“ ”跟“尽戊”“黄尹”“蔑”一起考虑,无疑对“ ”的理解又深入了一步。但“ ”字形体究竟该怎么分析,表示哪个词,仍然不是十分清楚。因此,前引(2)—(4)的辞例对解决这些问题没有太大的帮助,真正能推进“ ”字释读的是前引(1)辞。其辞曰:“呼司 。”“ ”前出现了“司”字,形成“司 ”组合,可以联系下引诸辞来考虑:

(6)丙寅卜:又伐于 三十羌,卯三十豲 [5] 。  《合》32050(《合》32048、32049同文),历二/历草

(7)至 ,王受又。

至〼。  《合》32975(《京人》1855),历无名间

(8)其至 ,又正。  《合》27605,历无名间

(9)〼 伐羌〼。  《合》32149,历二

(10)〼癸岁十 ,其兴 [6] 〼。  《合》34426,历二眔蔑〼。

。  《合》32548+《合补》10903(周忠兵缀),历二

(11)乙丑贞:其〼 [司] (6)—(11)辞皆为“司某”组合,裘锡圭对此有十分精彩的考证,他说 [7]

不但“以”、“司”音近,卜辞时代“ ”( )字亦兼有“司”一类读音。与“ ”相通之“辞”,西周金文作“ ”,殷墟卜辞中“司㞢父工”亦作“ 㞢父工”(《合》5623、5625、9663等),皆可证。前引“司 ”之“ ”当是从“幺”(糸)“司”声之字,郭沫若先生《粹》430片考释认为“ ”字之省,应可信。则其字亦与“司”“ ”等音近相通。故“ ”、“ ”、“ ”、“ ”、“ ”皆非“后”之名,而应为同表某一其音与“司”近同的女性称谓之字。饶宗颐先生《殷代贞卜人物通考》对卜辞“司”“ ”等字意义的解释不可信,但饶先生认为卜辞“司”、“ ”二字相通,卜辞所见的祭祀对象“龚 ”与“龚司”是一事,则正确可从。然则上举各字所表示的女性称谓应即是“司”(㚸)。(原文批注省略不录)

裘说可从。上引“司 、司、司 、司 ”显然是同一受祭对象的不同写法。(7)辞“司 ”之“ ”可以看成是存在通用关系的“司、 ”二字皆声的特殊双声字 [8] ,按照裘先生的看法,可以统一用“㚸”来表示它们。从上引诸辞可以看到,“司㚸”之“㚸”写法比较多样,但基本上以“司”或“ ”为声符,或者如《合》32975那样,二者皆为声旁。本文要讨论的“司 ”之“ ”虽然造字本义尚不清楚,但显然也以“司”为声旁。如此,“司 ”就可以跟(6)—(11)辞之“司 、司、司 、司”联系起来考虑,当亦为“司 ”等以外的一种不同的写法。也就是说,“ ”当是从“止”、“司”声的形声字,用来表示{㚸}。“ ”甚至还可能跟“ ”一样,是个双声字,“止、司”都是声旁。“㚸”(姒),上古属于邪母之部;“止”,上古属于章母之部;“司”,上古属于心母之部。声纽不出精系跟章系,常可相通 [9] ,韵部相同,中古皆为开口三等,“止”可以充当“㚸”之声旁。

前引(11)辞“蔑”尚存头部笔画,“蔑”跟“司 ”关系密切,经常处于选贞地位,联系《契合集》337组以及《合》14775“ ”跟“蔑”同版选贞的事实,(11)辞“司 (㚸)眔蔑”当可以反证我们把“ ”看作{㚸}的一种写法的正确性。关于“司㚸(姒)”的解释,朱凤瀚在解释前引(7)辞“司 ”说: “本已是‘后 ’合文,但可能是书之已久,遂成为专有名字的写法,故后人称呼她时,为表敬意又在其名上加上表示身份的‘ ’,即是说 前的 仍应读作上述表示王配之 。” [10] 裘锡圭不同意释“后”的意见,并对“司㚸”有更为详细的论述。裘先生说 [11]

“姒”是上古女子之尊称,犹宗法社会中以宗子之“子”为男子之尊称。……商代王之配偶中,其尊者当可称“姒”,卜辞中之“㚸”可能多为此种人。但其他贵族配偶之尊者应亦可称“姒”。甚至不能完全排斥卜辞中的某些“㚸”,系称呼王或贵族之姊的可能。加于“㚸”称之上的“司”,当取女子年长义。

我们同意裘先生这个讲法。(1)辞“呼司 (㚸)”之“司 (㚸)”从辞例上看,似为生人,与(2)—(4)用为受祭对象不同。“㚸”这个称谓既可以指死去的受祭对象,也可以指活着的生人。如裘锡圭《说“㚸”》一文提出的“㚸 爵”,“㚸 ”显然是生人,但也可以称“㚸”。《合》557有:“癸丑卜,贞:勿呼令多司兴。”“多司”似指多位活着的“司(㚸)”。《合》21067有:“乙丑卜,王贞:司娥子余子。”《合》21068有:“丁酉卜,王:司娥娩,允其于壬。十一月。不。”“司娥”之“司”似也应该读“㚸(姒)”,指地位尊贵的娥族女性。因此,(1)辞“呼司 (㚸)”之“司 (㚸)”指称年长的地位尊宠的女性是可以接受的。

综上所述,宾组甲骨卜辞“ ”可能是以“止”为形旁、以“司”为声旁的一个形声字,本来当是一个行为动词,在卜辞中表示“㚸(姒)”。至于“ ”是为哪个词造的,有待进一步研究。此外,师组小字类卜辞中有过去一直被误释的字,可能也是用来表示“㚸(姒)”这个词。其字见于《合》20737(《乙编》9047清晰):

李宗焜编著的《甲骨文字编》把它跟甲骨文中的 字认同 [12] 。刘钊主编的《新甲骨文编》亦然 [13] 。笔者认为,此字上部并不从“屮”或“木”,“心”上部的偏旁当即本文讨论的“ ”字,全字可以隶定作“ ”,是一个从“心”、“ ”声的形声字。辞例如下:

(12)辛巳卜:又(侑)于 又鬯。  《合》20737,师组小字

”显然用作受祭对象,与前引(2)—(4)辞中的“ ”用法完全相同,很可能表示同一个词。宾组卜辞刻手使用“ ”而师组小字类刻手使用“ ”,此为类组差异现象之又一显例。顺带一提,《合》18266有下揭之形:

《新甲骨文编》将之收入附录部分,编为0225号 [14] 。如果此版不是伪刻 [15] ,则这个字可以分析为从目、司声,可以隶定作“ ”。《说文》:“伺,侯望也。从人司声。”不知甲骨文此字是不是后世之“伺”。

2015年8月27日

附记:本文是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甲骨单字考释史研究”的阶段性成果。本文曾在第十一届“黄河学”高层论坛暨“古文字与出土文献语言研究”国际学术研讨会上宣读(开封,2019年)。今略作文字修改,排入《古文字研究》第35辑正式发表。

(作者单位:清华大学出土文献研究与保护中心、“古文字与中华文明传承发展工程”协同攻关创新平台)


[1] 王子杨《甲骨文字形类组差异现象研究》第124—127页,中西书局2013年。

[2] 于省吾《释 司》,《于省吾著作集·双剑誃殷契骈枝 双剑誃殷契骈枝续编 双剑誃殷契骈枝三编》第157—159页,中华书局2009年。

[3] 于省吾主编《甲骨文字诂林》第853页,中华书局1996年。

[4] 林宏明《契合集》第223页,万卷楼2013年。

[5] 陈剑《“邍”字补释》,《古文字研究》第27辑第128—134页,中华书局2008年。

[6] 从《合》22044“兴司戊”连用看,“兴”跟“司 ”之间可能并不缺字。

[7] 裘锡圭《说“㚸”》,《裘锡圭学术文集》第1卷第524页,复旦大学出版社2012年。

[8] 方稚松《谈谈汉字结构中一种特殊的双意符字》,第五届中国文字发展论坛论文,安阳,2015年10月21日。

[9] 裘锡圭《复公仲簋盖铭补释——兼说琱生器铭“寑氏”》,《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第3辑第107页,复旦大学出版社2010年。

[10] 朱凤瀚《论卜辞与商金文中的“后”》,《古文字研究》第19辑第426页,中华书局1992年。

[11] 同注⑧第525—526页。

[12] 李宗焜编著《甲骨文字编》第723页,中华书局2012年。

[13] 刘钊主编《新甲骨文编(增订本)》第366页,福建人民出版社2014年。

[14] 同上注第919页。

[15] 裘锡圭指出此版为伪刻,说参蔡哲茂《〈甲骨文合集〉辨伪举例》,《汉学研究》第24卷第1期第418页注3,2005年。 4alu75uY7iO03PTXLeYSNB0Hfj2P/een91Og9UcqcKxgvZu5WmSRZU9X0h0XaV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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