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在西晋史料中未能见到百姓忍痛杀子已成为社会现象的记载。
这或许与西晋仅存在了50余年有直接关系——西汉与东汉的前50年中,百姓忍痛杀子也尚未成为引起朝廷关注的社会现象。毕竟王朝初建之时耕地多而人口少——据《晋书·地理志》记载,西晋太康元年(280)平吴后,晋朝政府掌控下的民户只有245.9840万户,人口只有1616.3863万人,仅相当于西汉元始二年(公元2年)政府掌控人口数量的七分之二——只要政府不像魏、蜀、吴三国那般丧心病狂地汲取人力物力,民众一般还是有生育意愿的。西晋罢州郡之兵,让那些在曹魏时代形同军管奴隶的屯田兵回归农户,又实施占田制,允许贵族与百姓按不同上限占有田地,这些政策与曹魏时代相比也确实可以称作善政。
实际上,占田制本就存有刺激民众生育的用意。西晋初年有大量无人耕种的土地,为鼓励民众积极垦荒,占田制将贵族按官品分为不同等级,最高的第一品至多可占田五十顷,最低的第九品至多可占田十顷——贵族不负担税赋劳役,为他们制定占田上限是为了防止土地被无节制兼并,以保证朝廷的税源。平民也有占田上限:
男子一人占田七十亩,女子三十亩。其外丁男课田五十亩,丁女二十亩,次丁男半之,女则不课。
西晋政府按劳动能力将民众分为三类。16—60岁者叫正丁,13—15岁与61—65岁者为次丁;12岁以下与66岁以上者称老小。按占田制的规定,百姓家中凡有一名男子,不论年龄大小,皆可占有田地70亩;凡有一名女子,不论年龄大小,皆可占有田地30亩。到了征收赋税的时候,丁男(16—60岁)只按50亩收,丁女(16—60岁)只按20亩收,次丁男(13—15岁或61—65岁)只按25亩收,次丁女(13—15岁或61—65岁)名下田地一律不收。换言之就是只要开垦的荒地达到占田标准的上限,民众就能有相当可观的一部分耕地不必缴纳赋税。多生孩子后可以多占田,且在孩子成长至13岁以前这部分田地不必缴纳赋税,也有助于改善家庭的经济状况。占田制鼓励民众垦荒并多生育子女的用意,可以说是非常明显。
荒地数量会不断减少,占田制注定无法长期维持,但西晋的存续时间很短,其人口峰值远不能与两汉相比 ,人均耕地与赋役负担之间的矛盾尚未激化,故而在西晋史料中很难见到百姓忍痛杀子已成为社会现象的记载。直到东晋与南朝,底层百姓以杀子为手段来两害相权,才再次频繁出现在史料当中。
东晋成帝年间,散骑侍郎贺乔之妻于氏给朝廷上表,其中提到“又今世人生子,往往有杀而不举者” 。东晋孝武帝时代的殷仲堪做晋陵太守时,曾“居郡禁产子不举” ,此事作为政绩写入正史传记,显见在殷仲堪治理的晋陵郡境内,百姓杀子是一种已引起政府关注的社会现象。南朝刘宋时,官员周朗上书说,朝廷虽制定了严厉的“禁杀子之科”,以严酷的法律禁止百姓杀子,现实却是“贫者但供吏,……生子每不敢举” 。南朝梁武帝时代,任昉做义兴太守,“时产子者不举,昉严其制,罪同杀人。孕者供其资费,济者千室” 。当地许多人生了孩子后选择杀掉,任昉以严刑峻法追究杀子者,又为孕妇提供资助,惠及上千户百姓。
刘宋时代,还发生过一件将“埋儿养母”的惨剧当成“孝义”典范来宣传的荒唐之事。当时的会稽郡有一人名叫郭世道,他14岁时没了父亲,留下一个继母。郭世道成婚后,“妇生一男,夫妻共议曰:‘勤身供养,力犹不足,若养此儿,则所费者大。’乃垂泣瘗之” 。郭氏夫妇居然将孩子给埋了!郭世道埋儿在当时被视为孝行,实则是夫妇二人没有办法同时养育老人与孩子。刘宋时代以律法严禁杀子(这类律法的存在本身便说明当时杀子之风兴盛),强调孝行是郭世道免受惩罚的关键。由此反推,汉代的孝行故事“郭巨埋儿”,或许也是基于相似的逻辑。
两晋与南朝时代的郭世道们养不起孩子的原因,与他们秦汉三国时代的前辈完全相同,主要是人头税太沉重,人头税的汲取力度不受约束,常常失控。东晋孝武帝时,官员范宁上疏谈过这个问题。他说:
今四境晏如,烽燧不举,而仓庾虚耗,帑藏空匮。古者使人,岁不过三日,今之劳扰,殆无三日休停,至有残形剪发,要求复除,生儿不复举养,鳏寡不敢妻娶。岂不怨结人鬼,感伤和气。臣恐社稷之忧,积薪不足以为喻。
按范宁的观察,那时节的东晋王朝四海平静没有战乱,却国库空虚没钱没粮,鳏寡之人不敢娶妻,百姓生子不肯养育,已到了干柴成堆只欠火星的危险境地。究其原因仍在于人头税太重,百姓已被种种劳役折腾至“殆无三日休停”的地步。有人主动将自己弄成残疾人来逃避劳役,有人生了孩子故意杀死,鳏寡之人也不敢成家。范宁对东晋百姓杀子的观察,与贡禹对西汉百姓杀子的观察、王朗对曹魏百姓杀子的观察,大体是一样的。
南朝刘宋时代,徐豁做始兴太守,当地百姓“断截肢体,产子不养”。徐豁也在给朝廷的表章中说主要原因是人头税太重。“一户内随丁多少,悉皆输米”,按家中人丁数量向百姓征收米粮,16岁以上者收六十斛,13岁至15岁者收三十斛。13岁的小孩子没有能力耕作,却要缴这么重的人头税,所以百姓都不肯养孩子。即便养下来,到了13岁“便自逃逸”,纷纷逃往蛮族的地盘 。另一位同时代的官员王弘也说,孩子13岁就要服“半役”,承担相当于成年男丁半数的劳役,实在是一项苛政。因为有这样的苛政,所以百姓们“一身之切,逃窜求免;家人远计,胎孕不育” 。13岁孩子的耕作所得,不足以负担他名下的劳役(通常会被折算为钱粮)。对本就生计艰难的家庭而言,养孩子就成了一桩再清楚不过的亏本之事。所以有孩子的家庭,到了13岁就让孩子逃走成为化外之民;没孩子的家庭,夫妻从长远考虑会选择生了孩子不养育,或将之抛弃,或将之杀死。
南朝萧齐时代的竟陵王萧子良,也有大体相同的观察:
东郡使民,年无常限,在所相承,准令上直。每至州台使命,切求悬急,应充猥役,必由穷困。乃有畏失严期,自残躯命,亦有斩绝手足,以避徭役。生育弗起,殆为恒事。守长不务先富民,而唯言益国,岂有民贫于下,而国富于上邪?
萧子良说,底层百姓之所以砍手砍脚搞自残,之所以生了孩子不愿养活成了常态,是因为官府按人头摊派给他们的劳役太沉重。一年之内该服多少劳役没有标准,朝廷与官府感觉有需要就去抓丁,任务下派到地方就要立即执行,不给百姓半点缓冲时间。有权的人不会被摊派,有钱的人可以行贿,最后承受负担的全是底层民众。底层民众只好自残,只好不养孩子。
两晋与南朝的帝王们,当然也深知百姓杀子的原因何在。所以,齐武帝的人口政策是“申明不举子之科,若有产子者,复其父” 。意思是,用严刑峻法惩罚杀子的父母;谁家生了孩子,孩子的父亲当年就可以不用去服劳役,可以在家从事耕作生产、照顾孕妇。齐明帝的人口政策也是“民产子者,蠲其父母调役一年,又赐米十斛。新婚者,蠲夫役一年”,同样将免除劳役当作最重要的催生手段。遗憾的是,这类政策本就无法治本,实施起来又时断时续效果有限,远不足以实质性减轻压在底层民众身上的人头税负担。
略言之,自秦汉至两晋南朝,对普通家庭而言,人头即负担,增加人头即增加负担。民众被人头税压榨苦了,又没有与官府正面博弈的能力,便只能逆向操作,以少生孩子,甚至主动杀子的方式减少人头税,以减轻自己的生存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