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蜀、吴三国鼎立时期,“不举子”同样是底层百姓两害相权取其轻的无奈之举。
比如,河南开封人郑浑在曹魏时期做过下蔡长与邵陵令。他到任后发现当地百姓不愿从事耕作,生了孩子后“率皆不举”,普遍选择抛弃或杀害,而非将之养育成人。郑浑派人抢夺百姓打鱼捕猎的工具,强迫他们耕种纺织,组织开挖稻田,并制定了严厉的法令来惩罚杀子行为。百姓们畏惧惩罚不再杀子,这些存活下来的男孩女孩“多以郑为字”。 下蔡的位置,大致相当于今安徽凤台县一带,属淮北平原,本是传统农耕区。当地百姓放弃收成高且稳定的农耕纺织,转而以收成低且不稳定的渔猎为生,自不会是百姓犯傻,只可能是官府对农耕者的税赋盘剥太重,使得农耕纺织带来的收益,反小于收益稳定性差的打鱼捕猎。
曹操统治时代的税赋政策也确实可以催生这种效果。建安二年(197),曹操“制新科下州郡,又收租税绵绢” ;建安九年,曹操下令“收田租亩四升,户出绢二匹,绵二斤” 。与汉代旧制相比,新税赋政策的主要变化有两点。田亩税方面,汉代旧制是“十五税一”或“三十税一”,具体税负取决于田亩的实际收成,曹操的新政策则是按亩数固定征税,不管田地收成如何,官府从每亩田地汲取的税额是固定的。人头税方面,汉代旧制是按人头向未成年人征收口钱,向成年人征收算钱,曹操的新政策则是向每户征收实物,不管该户百姓家中有多少人丁,皆须统一向官府缴纳两匹绢与两斤绵。税赋政策如此变动的用意相当明显。一是降低官府征税的行政成本,二是确保官府的财政可以旱涝保收。核查农田收成、核查人丁增减,是常规的行政成本。曹操的税赋改革,将这些成本取消了。乱世中还有很多非常规的行政成本,比如兵祸、盗匪与流民皆可能对耕作收成与人丁多寡造成巨大影响,荀攸、郭嘉等人给曹操献策“决泗、沂水以灌(下邳)城” ,便对该地区的农耕造成了巨大的破坏;频繁征发劳役也会导致百姓无法遵循时令耕作,进而导致减产乃至无收。官府如果体恤百姓,在征税时将这些不确定因素考虑进去,便等于大幅增加了非常规的行政成本,且会减少财政收入。这是曹操所不愿见到的结果,所以才有了固定征田亩税、固定征户税的新政策。这种毫不考虑现实情况的新政策,相当于将乱世里的种种不确定因素造成的损失转嫁给了民众,以确保官府以低行政成本获取高财政收入。人头税不再收钱,改收绢和绵这样的实物,也是同样的逻辑。乱世之中钱不再值钱,实物的价值上升,所以官府只收实物。总而言之,曹操此番税制改革的核心诉求是将影响财政收入的所有负面因素转嫁给民众,以确保可以汲取到足够的物力来支撑其频繁征战。
新税制的用意如此,底层百姓的日子自然也就变得更为艰难。这一点,当时之人便已道出。建安二年(197)曹操出台新征税政策时,时任长广太守的何夔发表过不同意见:
自丧乱以来,民人失所,今虽小安,然服教日浅。所下新科,皆以明罚敕法,齐一大化也。所领六县,疆域初定,加以饥馑,若一切齐以科禁,恐或有不从教者。有不从教者不得不诛,则非观民设教随时之意也。
何夔说,自天下大乱以来,百姓流离失所,如今虽稍稍安定,但时日尚浅。新制定的税赋政策很严厉,百姓完不成要被严惩。长广郡(今山东青岛、莱阳与海阳一带)下属六县,百姓还在饿肚子,若全盘推行新税赋政策,恐怕会有活不下去的百姓要起来反抗。反抗者按律该杀。用政策将百姓们逼到犯法被杀的境地,这是不对的。
因何夔的抗议,长广郡得到了优待,曹操特批给该郡三年缓冲期。可想而知,那些没有缓冲期的州郡须立即执行新税制,百姓的生存境况会立即恶化。下蔡百姓抛弃土地转行从事渔猎,原因或许便在这里 。从事渔猎可以勉强养活自己,却不足以支持生儿育女,于是就有了郑浑所见到的“率皆不举”。郑浑其实也明白,百姓选择渔猎而非耕作是一种两害相权取其轻的无奈之举。要扭转这种现象,仅仅以暴力手段毁掉百姓的渔猎工具,以严刑峻法去惩治百姓的杀子行为是不够的,还得“兼开稻田” 让百姓能够活下去。之后,便有了百姓给生养下来的孩子取名“以郑为字”的老套戏码——与前文提到过的“男女皆以宋为名”“贾子贾女”相似,“以郑为字”里既有对郑浑的感激,也是在用孩子们姓名里的“郑”字来提醒郑浑须对养育这些孩子负起责任。
郑浑这样的人不多,所以曹魏集团治下的百姓“不举子”现象,终曹操之世始终未能得到改善。曾随曹操北征的陈琳(卒于建安二十二年,公元217年),留下了“生男慎莫举,生女哺用脯” (生了男孩千万别养活,生了女孩就喂她吃肉脯)这般沉痛的诗句。建安二十五年,御史大夫王朗又上疏劝谏刚刚继任魏王的曹丕,希望他对百姓能够好一点。其中有四项主张与生育问题直接相关:
嫁娶以时,则男女无怨旷之恨;胎养必全,则孕者无自伤之哀;新生必复,则孩者无不育之累;壮而后役,则幼者无离家之思。
第一项主张是希望百姓在适当的年龄结得起婚。第二项是希望怀孕的女性能够安心养胎——按汉代政策,让女性安心养胎的核心福利,是不征发她们的丈夫去给朝廷服兵役和劳役,自怀孕起一年之内不上门征收人头税 。第三项讲的是要让百姓养得起孩子,具体手段是要“复”,即免除百姓的劳役负担。第四项讲的是要耐心等孩子长大成人,然后再征发驱使他们,不要在他们还是个未发育完全的孩子时,就将其抓来当兵服劳役。王朗在奏疏里给曹丕提这些建议,意味着在曹魏集团的统治下,普通百姓很难结得起婚、怀得起孕、生得起孩子、未成年便要被官府奴役这类现象,不但存在且颇为常见,这是一种需要引起重视的社会现象。
曹魏如此,孙吴的情况也好不到哪里去。
建安二十二年(217)左右,将军骆统上疏孙权,希望孙吴集团能够对下辖人口急骤减少的情况引起重视。骆统说,江东现在的情况是“郡县荒虚,田畴芜旷,听闻属城,民户浸寡,又多残老,少有丁夫”,郡县全空了,田地全荒了,百姓也都没了,能征发到的全是残疾人与老人,很少能征到壮丁。骆统认为出现这种情况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孙吴的士兵太惨,“前后出为兵者,生则困苦无有温饱,死则委弃骸骨不反”,活着得不到温饱,死了尸骨无法回乡,所以百姓“恋本畏远,同之于死”,将当兵视为死亡的同义词。每次征兵,征到的都是“羸谨居家重累者”。略有积蓄的家庭为逃避征发会选择行贿,不惜将家产全部掏空;性格剽悍之徒则结党遁入险阻之地,干脆不再服从孙吴政权的统治。恶性循环之下,百姓们受不了官府无休止的汲取和征发,“嗷然愁扰,愁扰则不营业,不营业则致穷困”,干脆选择放弃努力耕作,甘愿坠入穷困。 更要命的是,百姓不愿再养育孩子了:
民间非居处小能自供,生产儿子,多不起养;屯田贫兵,亦多弃子。
孙吴治下的百姓放弃努力自甘贫困,与曹魏治下的百姓放弃农耕退回渔猎,其实是一回事。孙吴治下的百姓资产不到一定程度便不肯养育孩子,贫苦的屯田兵也选择抛弃自己的孩子,与曹魏治下的百姓不愿养育孩子也是一回事。都是避秦无计下的两害相权取其轻。
最后,骆统还对孙权说:上天让孩子被生下来,父母却将其杀死,恐会“干逆和气,感动阴阳”,引起不好的天人感应,殿下你创基建国,追求的是世代传承,如今却“兵民减耗,后生不育”,不但人口存量越来越少,人口增量也在消失,实非持久之道。骆统希望用这些说辞让孙权将眼光放得更长远一点,给百姓一点喘息的机会。
孙权对骆统的谏言“深加意焉”,但实际情况并无改善。长沙走马楼出土吴简中的户籍资料显示,孙权称帝十余年后的长沙郡百姓仍不愿生育子女——这批吴简保存的户籍资料显示,十五岁是当时长沙郡女子结婚的基本年龄,“只有极少数女子在不满十五岁时结婚,二十岁以上的未婚女子也不多” ,可该郡吏民之妻养育子女的平均年龄却达到了三十岁 ,远高于十五岁的基本结婚年龄。养育年龄高出结婚年龄如此之多,唯一的解释只能是孙吴百姓为减轻生存负担,普遍推迟了养育时间。当时避孕技术有限,要想推迟养育时间,必然存在着隐秘的杀子行为。
魏吴两国的情况如此,同时代的蜀汉有无杀子之风?
《三国志·蜀书》中未见直接记载。这可能是蜀国“国不置史,注记无官” 所致。但《晋书·王濬传》中留下了一段资料。内中称,司马昭派军队灭蜀后,王濬被任命为巴郡太守,他到任后发现“郡边吴境,兵士苦役,生男多不养”。这种生子不养的风气,当是蜀汉时代的遗留。王濬在巴郡太守任上采取措施,“严其科条,宽其徭课,其产育者皆与休复,所全活者数千人” ,制定严厉的惩罚政策,减轻百姓的劳役,让生育子女的家庭可以喘息。巴郡当时“统县四,户三千三百” 。如此稀少的户口数,与王濬“全活者数千人”的记载对比,可知巴郡百姓在蜀汉时代的生存境况,已恶劣到了何种程度。而这种恶劣的生存境况,正是蜀汉政权的无节制榨取所致。两害相权取其轻,巴郡百姓为了让自己能够活下去,只好选择杀害自己的孩子。
以上种种自秦汉至三国时代的杀子现象,虽各有不同的具体原因,但究其本质,皆是底层民众为逃避沉重的人头税而不得不两害相权取其轻——贡禹将西汉百姓“生子辄杀”归因为汉武帝开启了“民产子三岁则出口钱”的恶政,《零陵先贤传》将“民多不举子”归因为汉末统治者实施了“产子一岁,辄出口钱”的恶政,皆是将问题指向人头税。且需要注意的是,三岁出口钱也好,一岁出口钱也罢,不过是各类人头税里压垮百姓的最后一根稻草。汉代的人头税包括口钱(针对未成年人)、算赋(针对成年人)、徭役与兵役四大项。贡禹们重点提到口钱,不是因为口钱最沉重(相反,它在四大项里相对最轻),而是因为它是新增的苛政,是直接与养育孩子相关的苛政。换言之,口钱之所以能够让汉代底层百姓感到尖锐的疼痛,之所以会被贡禹们拿到朝堂之上讨论,之所以是压垮百姓的最后一根稻草,是因为由其他税目构成的人头税本就非常沉重。如果考虑到口钱须用货币缴纳,而普通民众获得货币的难度远高于获得粮食与绢布,这最后一根稻草其实也很重。
这种重见于《汉书·食货志》,内中记载:“今农夫五口之家,其服役者不下二人。” 这是晁错对汉文帝说的话。最普通常见的五口之家,两个成年男性劳动力每年须给官府服劳役,服役期间的成本自理,服役时间加路途来回往往需要数月。这意味着该普通家庭的主要劳动力无法安心从事生产耕作,意味着土地产出的减少,也意味着女性在生产耕作中必须承担更多责任。如果该家庭选择生育子女,抚养孩子的重担与生产耕作的重担,便将同时落在女性身上,顾此失彼是大概率事件。两汉三国时代的帝王将相们也很清楚这一点,他们非常了解百姓不愿养育子女的主要原因何在。西汉初年人丁稀少,为让百姓将新生儿养育下来,刘邦下诏规定:“民产子,复勿事二岁” ——生了孩子的家庭,两年时间内不征发劳役。东汉初年的政策也是如此:“人有产子者复,勿筭三岁” ——不但不征发劳役(时长不详),还免除了成年人三年的人头税。前文提到王朗向曹丕进谏,也是主张“新生必复,则孩者无不育之累” ——百姓生了孩子后应免除其劳役负担,让家庭的主要劳动力可以安心耕种并照顾产妇。唯有如此,百姓才不会觉得养育孩子很困难,才不会选择忍痛杀子。
遗憾的是,这类优待政策的持续性相当有限。汉武帝为了实现自己的雄才大略,想尽办法汲取民力,弄到婴儿生下来便要交口钱的地步,生孩子后免除徭役的优待政策自然早已作废。曹魏集团为了能够在乱世争雄中获胜,以极严酷的手段控制辖下民众,推行农奴制度 ,只求从百姓身上汲取到更多的人力与物力,因生育而免除徭役的优待政策也早已成为历史遗迹。王朗劝谏曹丕重启优待政策,便足以说明这些政策早已作废。后续也没有史料能显示王朗的劝谏得到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