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减轻人头税暴政带来的伤害而忍痛不生孩子、不养孩子,甚至杀死孩子的现象,秦代(国)便已出现。睡虎地秦墓竹简的“法律答问”里,记载了这样一条律法:
“擅杀子,黥为城旦舂。其子新生而有怪物其身及不全而杀之,勿罪。”今生子,子身全殹(也),毋(无)怪物,直以多子故,不欲其生,即弗举而杀之,可(何)论?为杀子。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为这段“法律答问”提供的译文是:“擅自杀子,应黥为城旦舂 。如小儿生下时身上长有异物,以及肢体不全,因而杀死,不予治罪。如新生小儿,身体完好,没有生长异物,只是由于孩子太多,不愿他活下来,就不加养育而把他杀死,应如何论处?作为杀子。” 简言之就是按照秦律,父母杀害畸形儿无罪,弃养正常婴儿则要受到严惩。
秦政高度功利化,视民众为可汲取的劳动力资源,而非值得爱护与关怀的活生生的“人”。对秦制政权而言,畸形儿无法成长为合格的劳动力,对国家而言没有价值,故鼓励父母将其杀害(在秦政的高强度汲取下,父母往往不具备抚养畸形儿的能力,政治上的滑坡一定会引发人伦道德上的滑坡);正常婴儿则不然,故须制定律法来重点保护。这条“法律答问”显示,在秦国治下,是存在父母杀死正常婴儿现象的。如果正常婴儿被父母弃养或杀害只是很少见的个案,似不必有这样一条“法律答问”。父母杀害畸形儿尚可理解,为什么还要杀害正常婴儿?“答问”撰写者提供的解释是“直以多子故,不欲其生,即弗举而杀之”,意思是孩子多了养不起,故一生下来就将之杀死。
这个解释很模糊,没说清秦民为何养不起孩子。先秦时代生产力低下、土地产出不足,自然是重要原因之一。但除此之外,还有一个易被忽略的关键原因,那就是:
秦赋户口,百姓贺死吊生,故秦谣云“渭水不洗,口赋起”,即苛政猛于虎之谣。
这里的“秦赋户口”,指商鞅变法期间开启的“初为赋” 政策。该政策的核心内容是“舍地税人”,也就是从按土地亩数征税,转变为按户下人丁数量征税,家中人丁的多少与家庭的税赋负担直接挂钩。税赋政策改革造成的直接结果,是百姓对生死的看法发生了改变,听闻亲戚友邻家中有人去世,便去祝贺;听闻亲戚友邻家中有孩子出生,便去吊问。“渭水不洗,口赋起”是一句在秦民中流传的民谣,意思是“渭水边冤死者的血还没洗干净 ,口赋又要来夺人性命”。
史料有限,秦代(国)人头税的具体情况已经不详。大略可知的是,狭义人头税“口赋”在当时由少府主管,收的是钱而非粮食。这意味着民众纳税前须先将粮食拿到市场上换成钱,多受一次盘剥。《史记·张耳陈余列传》里记载,武臣等人前往赵地游说豪杰反秦,其说辞之一是“头会箕敛,以供军费,财匮力尽,民不聊生” 。所谓“头会箕敛”,即按人头向百姓征税,征税时以畚箕来装钱。人头税成为武臣用来策反豪杰的说辞,可见其已招致天怒人怨。《史记·秦始皇本纪》也记载,义军蜂起之后,李斯等一干朝廷重臣曾联名向秦二世上奏,将局势恶化的主因归结为“戍漕转作事苦,赋税大也” ——“戍漕转作”这些劳役正是广义的人头税。在汉代人的历史记忆里,秦代的“赋税大”也包括了狭义的人头税“口赋” 。
汉承秦制。为躲避人头税而忍痛杀子,在两汉也仍是常见现象。琅琊人贡禹在八十岁时被汉元帝提拔为御史大夫,位列三公,只做了几个月便去世了。大约是自觉人生快要走到尽头,贡禹在短短几个月的御史大夫任上给汉元帝上书数十次,提了一大堆旨在改善民生的建议。其中一条是建议皇帝提高“口钱”的征收年龄,别从三岁就开始收,最好是等孩子七岁了再征。贡禹说:
古民亡赋算口钱,起武帝征伐四夷,重赋于民,民产子三岁则出口钱,故民重困,至于生子辄杀,甚可悲痛。宜令儿七岁去齿乃出口钱,年二十乃算。
“口赋”是西汉的狭义人头税。儿童叫“口赋”,成年人叫“算赋”。算赋在刘邦时代便已存在 ,口赋出现的时间略晚一些。按贡禹的说法,是汉武帝刘彻为满足其频繁征伐的欲望,才搞出孩子满三岁便须缴纳口赋的苛政,大大加重了百姓负担。西汉初年制定强迫百姓结婚生育的政策,如今却以口赋来剥削生育孩子的百姓。那些活不下去的百姓只好“生子辄杀”。
贡禹生于公元前124年(汉武帝元朔五年),在刘彻时代生活了三十七个年头,是刘彻穷兵黩武酿成“天下户口减半” 惨剧的亲历者。“民产子三岁则出口钱”的暴政将百姓逼至“生子辄杀”的地步,是他在黑暗时代里的见闻。如果贡禹的上书没有被《汉书》扼要简短地保存下来,那么,这些一出生便被父母亲手杀死的无名孩童便会消失在历史深处,半点痕迹也难以留下 。后人能够记住的,便只有刘彻的“雄才大略”。而且很显然,该暴政并未随着刘彻的死亡而消失 ,反而一直延续到了汉元帝时代。所以贡禹才会给汉元帝上书,希望朝廷将征收口钱的年龄标准从三岁提升到七岁。
汉元帝采纳了贡禹的建议。但仅将口钱的征收年龄从三岁提高到七岁,并不足以改变那些无名之子的命运。所以到了东汉时代,底层百姓仍在杀害自己的孩子。宋度大约活跃于汉和帝至汉安帝时代。他到长沙做太守,发现当地百姓“多以乏衣食,产乳不举”,因生活困顿而不愿养育新生儿,宋度遂召集三老痛责,出台政策“禁民杀子”,结果“比年之间,养子者三千余人,男女皆以宋为名也”,短短一年间便有三千余名孩子被救了下来,这些孩子的姓名里皆有一个“宋”字。 类似的情况也见于《后汉书·贾彪传》。内中说,贾彪饱读儒家典籍,以“孝廉”的身份出仕,做了新息长(新息县的县令)。他到任后发现当地“小民困贫,多不养子”,辖区内频繁发生父母杀子的惨剧。贾彪不忍见到“母子相残,违天逆道”,出台政策宣布杀害子女者“与杀人同罪”。在贾彪担任新息长的数年时间里,当地百姓“养子者千数”。这些孩子皆认贾彪为父,男孩被称作“贾子”,女孩被称作“贾女”。
无论是宋度造就的“比年之间,养子者三千余人”,还是贾彪造就的“数年间,人养子者千数”,都是很可怕的数据,意味着当时底层百姓不分男女杀害新生儿的行为是常见现象。这现象不会仅发生在长沙与新息,只因宋度与贾彪是当时的模范官员,长沙与新息的杀子现象才被史书意外记载了下来。还有更多被父母弃养或杀害的孩子,没能在史书中留下半点痕迹。
史书记录“男女皆以宋为名”和“贾子贾女”这种现象,大约是想用这类细节来褒赞传主。但换个角度思考,与其说这种现象是百姓在感激宋度与贾彪(感激当然是有的,这毋庸置疑),不如说是百姓希望以这种称呼,向宋度与贾彪这些地方官员传递一种信息:你们用强制性政策让这批孩子活了下来,便应担负起(至少部分担负起)养育这些孩子的责任。这种微妙的信息传递,可以在《后汉书·侯霸传》中得到佐证:
(刘玄)更始元年,遣使征霸,百姓老弱相携号哭,遮使者车,或当道而卧。皆曰:“愿乞侯君复留期年。”民至乃戒乳妇勿得举子,侯君当去,必不能全。使者虑霸就征,临淮必乱,不敢授玺书,具以状闻。
西汉末年的临淮郡(王莽时代改名淮平)也存在百姓生子不养的现象,且颇为严重。侯霸来做地方官之后情况有所改善。可是,当侯霸即将离任时,当地百姓立即禁止正在哺乳的母亲继续养育孩子,理由是侯霸在任时地方郡县愿意承担孩子的养育费用(提供物资援助或者减免人头税等),侯霸离去后,新来的郡守却未必愿意承担这项开支。如此,继续选择养育孩子的家庭便会陷入困境。
其实,郡守不愿承担养育孩子的责任还不是最严重的事情。更可怕的是遭遇酷吏,这类人往往不择手段,只求完成打击民间杀子之风的任务 。东汉末年“十常侍”之一王甫的养子王吉便是这样一个酷吏。他二十多岁时做了沛相,在任上专以严刑峻法治理民众,“专选剽悍吏,击断非法。若有生子不养,即斩其父母,合土棘埋之。……视事五年,凡杀万余人”。王吉消灭杀子现象的办法,是直接斩杀那些无奈杀害婴儿的父母。他还会将被杀者“皆磔尸车上,随其罪目,宣示属县。夏月腐烂,则以绳连其骨,周遍一郡乃止,见者骇惧” 。王吉将尸体砍碎,用车拉着在下属各县巡游,遇上夏天尸体容易腐坏,便用绳子将骨头串联起来,在沛国全境搞骷髅游街,令人不寒而栗。
与秦国(代)和西汉的情况相似,东汉民众不愿养育子女的重要原因之一,也是为了躲避人头税。晋代史料《零陵先贤传》中有这样一段记载:
郑产字景载,泉陵人也,为白土啬夫。汉末多事,国用不足,产子一岁,辄出口钱。民多不举子,产乃敕民勿得杀子,口钱当自产出。产言其郡县,为表上言,钱得除,更名白土为更生乡也。
郑产生活于东汉末年,是零陵郡泉陵县白土乡的一名“乡啬夫”,主要职责是替朝廷收取赋税、受理词讼 。当时的人头税政策已回到汉武帝时代的强度,新生儿满一岁官府便要上门征收“口钱”。为规避这种盘剥,百姓多选择杀死刚生下来的孩子。郑产劝说辖下百姓不要杀孩子,还愿意替那些困顿的父母缴纳孩子的人头税。此事最后以郑产向上级郡县汇报情况、该乡孩子的人头税作为特例被取消而了结。为感激郑产,当地百姓将地名改成了“更生乡”,意思是感谢郑产给了孩子们第二次生命。
史书没有记载“男女皆以宋为名”的那些孩子,被呼作“贾子”“贾女”的那些孩子和“更生乡”的那些新生儿的最终命运。但大致情状不难推知:宋度有任期,贾彪有任期,郑产上级郡县的主官也有任期,任期到了便是人去政息;而且即便在任期内,他们也只能管控百姓不要杀死刚出生的孩子,无法管控抚养过程中的“意外”。他们的举措,终究只救得了一时一地。少数有良心之人的修修补补,改变不了底层百姓普遍性的悲惨遭遇。当宋度离开长沙、贾彪离开新息、新上司不再支持郑产,“小民困贫,多不养子”的状态便会全面复原。长沙郡、新息县与更生乡之外,没有宋度,没有贾彪,也没有郑产,情况只会更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