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洪任辉告状之前,康熙皇帝制定的海外贸易政策已经运行了几十年。康熙二十三年(1684),随着清廷收复台湾,康熙皇帝改变了之前的海禁政策,采取允许贸易的姿态,开放广东、福建、浙江、江苏四个海关,与海外做贸易。
这项政策对四大海关的影响各有差异,最终,海外贸易大部分向广东倾斜,其余三个海关并没有形成气候,原因之一在于贸易不便。葡萄牙人从明朝开始就借居在澳门,这给海外商船提供了便利——其他地区最初不允许海外商人居住,他们只能首先到澳门停留,再进入广州开展短期贸易。而其他海关没有形成便利的条件,加上有的距离产地较远,不具备金融条件,或者位置比较偏僻,官员没有理解海外贸易的重要性而采取了抵制的姿态,等等,最终没有形成贸易港。
从西方商人的角度看,广州海关最初虽然提供了贸易的便利,但随着岁月的增长,形成了各种利益集团,导致弊病重生,不仅关税奇高,并且几十年积累下来的各种互相矛盾的指令让海外商人处处受到刁难和盘剥。
在洪任辉时代,一艘海外商船如果想到广州做贸易,需要经历哪些步骤呢?
首先,必须把船开到澳门。澳门虽然居住着葡萄牙人,但行政管理权依然属于清政府的香山县,而对海外商人的贸易行为进行管理的还有另一个叫海关监督的机构。船到澳门之后,必须先找中国官方认可的引水员,由他报告驻于澳门的同知(属于清朝的官员),请求他开出印照,注明引水员的名字和船只名称、人数等之后,才能获准在引水员的带领下进入珠江,前往虎门。
在虎门,船只在这里接受丈量,按照船只大小缴纳一笔数额巨大的费用——船钞。这笔钱只与船只大小有关,哪怕是空船也必须缴纳。
其次,商船开往广州黄埔,在这里,船上的负责人(称为“大班”)谒见海关监督,并与十三行的行商 联系。外国商人不得自由买卖商品,必须在十三行中选取一家作保,这一家也就成了这艘船的保商。保商不仅完全包揽(或分发)这艘船的买卖,还负责担保这艘船的所有人和事,一旦船员出了问题,政府往往重罚保商,当然,这笔钱最终还是要找商船来付,因为保商会设法把费用加入货价之中。
保商将船上的货物卸入自己控制的仓库之中,理论上,这些商品一旦进入仓库,外国商人就不能够再接触它们了。如果保商自己能够包销这些商品,并有充足的出口货源(主要是生丝、布匹、茶叶等),就直接与外国商人进行贸易;如果保商自己货源不足,便再联系其他行商,组成一个财团,向这艘船供货,并买走船上的物品。大部分情况下,一家保商不足以对接整艘船,往往需要组成这样的财团来集体协作。
另外,对于清政府来说,保商更重要的任务是负责帮助商船缴税。也就是说,除了最早的那笔船钞是由商船直接缴纳给海关监督之外,剩下的税款(包括货物税和其他苛捐杂税)都是先由保商代缴,等商船上的货物卖掉后,再从货款中扣除,代缴的费用归还给保商。这样的做法使得政府一开始就拿到了大量的税收,而不用管实际销售情况。
这样做最大的好处还是彻底拿走了外商的抵抗权。比如,如果政府直接向外商摊派苛捐杂税,他们有可能不交,但中国保商却缺乏坚强的抵抗意志,往往政府说多少钱就缴纳多少钱。事实上,他们也不在乎出了多少钱,因为事后再去找外商把钱要回来就可以了。外商即便不想缴纳,但由于他们的货物已经抵押在保商的仓库中,同时,他们还要仰仗保商购买出口货物,甚至连吃喝拉撒都要麻烦保商,所以也不敢得罪保商。
除了货物税和船钞这两项被认为是正税之外,税款还包括以下多个品种的苛捐杂税:
第一,买卖中每两银子抽三分九厘的“分头银”,以及雍正时期加征的十分之一的“缴送银”。在这里,我们可以先不去理解这些名目的意义,只需知道这是一笔不小的费用。
第二,分送给大大小小官僚的“规礼银”。这些规礼银实际上就是上下打点的各种费用,既有比较合理的,也有不合理的。其中合理的包括付给丈量船只者、账房、库房、翻译等人的小费,相当于他们的工钱:这些人付出了劳动,但他们很难从政府那里得到工钱,只能由外国商人支付。不合理的费用包括给各种炮台兵丁守卫、大小官吏的礼钱。这样说还不足以体现规礼银的问题,真正令人感到恐怖的是各种各样的规礼银加起来的数目:规礼又分为进口规礼和出口规礼,各有三十多项,进口规礼每船一千一百多两,出口规礼也有每船五百多两。 这些规礼钱都由保商负责四处打点,最后由外商统一交付给保商。
第三,为了抵消银钱熔铸和运输损耗而支付的平余和加耗。这是由于清朝使用白银交易,在铸银过程中必然产生损耗,所以需要收取损耗钱,只不过这里收的钱数往往远超过真正的损耗。
第四,由海关监督收取的担规,按货物重量征收,每一百斤收取白银三分八厘。这笔交给海关监督的钱,又是一笔灰色收入。需要说明的是,皇帝是知道这笔钱的。在清朝的官僚体系中,海关监督是一个肥缺,也是一个需要耗费大量精力的差事。但海关监督的级别并不高,仅仅靠皇帝发的俸钱是不够用的,因此皇帝允许海关监督收这笔钱来补贴家用和办公经费。此外,海关监督还会将一部分钱送往京城,或孝敬皇帝,或补贴其他官员。
第五,其他劳务人员的俸钱,如引水员、通事、杂项,也向外商摊派。
除了说不清道不明、不知道从哪儿冒出来的各种苛捐杂税之外,外国人还对清朝各种限制他们人身自由的规矩感到忍无可忍。比如,外商不得进广州城,只准住在珠江边的商馆里。他们还不能常年待在商馆里,只能随船而来,随船而去,除非澳门允许他们常住。外国人在商馆里不得雇佣中国的闲杂人员,只有负责买卖的买办、通事可以与他们打交道。外国人不能学习汉语,也不准中国人教他们,还不得找中国人传递消息。外国军舰不得驶入珠江,外国船不得装备枪炮。外国人不得在商馆外活动,不得乘坐肩舆,不得携带外国妇女(包括妻子),等等。这些措施不是一时形成的,事实上,在康熙时期并没有那么多规矩,但随着管制的加强,各种因时而变的陋规得不到清理,就变成了永久性的规则。
不管是苛捐杂税,还是对人身自由的限制,都让外国人感觉到生意越来越难做。他们将怒火集中到一个人的身上,那就是海关监督。但他们又找不到任何途径去掉这些规矩。他们也曾经给两广总督写过信,但两广总督与海关监督并不属于一个系统,没有监察权,所以只能与海关监督商量着解决问题。与此同时,两广总督也调查不出到底哪里出了问题,毕竟各种各样的规矩都不是胡编的:外国人不准出行,对外国人来说确实很难受,但总督一查规章,的确有这样的规矩,只能表示爱莫能助——规矩毕竟是规矩。因此,外国人虽然多次举报,甚至连十三行的行商也感觉生意越来越难做,但两广总督的调查均显示一切正常,没有什么问题,最后事情总是不了了之。
海外商人越不过两广总督这一关,就无法扳倒海关监督,在满腹怨气中,他们终于决定走一步大棋:绕开广州,寻求在其他港口进行贸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