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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用查抄贪官家产银两,留为养廉银

清代官员养廉银的开支,历来出于国库。而雍正朝李卫竟然提出请求:以查抄贪污官员家产的赃银来分发各官养廉银。

雍正五年,浙江巡抚李卫将浙江官员的养廉情况上报。“今布政司衙门除南米陋规已经裁革外,惟兑收各属钱粮有平余银五千两”,加上铜费中的折损补贴二千两,“足敷藩司养廉”。“粮道有嘈项平头等类八千余两,先曾奏明后又裁减一千余两,所余留为赴淮催潜养廉之用”。而“宁台、温处二道并十一府除禁止额外苛求及盘查到任贺礼等项外,止凭州县旧有节规以作养廉。内宁温二道更有永造战船赔补之需,即各道府均有轮流办铜帮贴之役,委难再有余出者。至历来公项止有马械银七千余两,原系因公贴补各项役食不敷之用,曾经法海同盐规、耗羡、外输具议充公买谷”;“新设观风整俗使臣及杭嘉湖道,又原设学臣及按察使皆无可以养廉办公之处”。面对各官养廉拮据的情况,李卫请求留用查抄贪污官员家产的利银、盐商的规礼银,及解部京晌应需饭食添兑等银共四万两留为各官养廉。

雍正皇帝不但同意了其请求,而且又将“杭处等九府正额银内留存十万两赏给浙省各官养廉同通省旧有耗羡一十四万两”。

各省督抚发放养廉银,一般不是根据官员品级的大小,而是参照职官地位的重要程度和事务的繁简、地方冲僻和耗羡多少等标准来发放。如雍正六年,浙江巡抚李卫向雍正汇报养廉银的发放情况:杭州将军衙门养廉银一千六百两,浙江总督衙门一万两,浙江巡抚衙门一万两,内宁温处二道各给银三千两。此外,知府、知州、知县、同知、通判也酌量给发。 l3nLfE8a3XA6OwLXkbVuOEQg++qeQH+MvWHlAE/3rRHKClmRrMd5WAdMOj3/qzP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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