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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金融企业会计的基本假设和信息质量要求

一、金融企业会计的基本假设

会计假设是会计的基本前提,是指为了保证会计工作的正常进行和会计信息的质量,对会计核算的范围、内容、基本程序和方法所作的合理规定。会计基本假设包括会计主体假设、持续经营假设、会计分期假设、货币计量假设。这四个基本假设也同样适用于金融企业会计。

金融企业会计假设和信息质量要求

(一)会计主体假设

会计主体是指会计为之服务的特定单位或组织。我国2014年发布的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五条明确规定:“企业应当对其本身发生的交易或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根据这一规定,金融企业会计核算应反映一个特定范围的经济活动,而这个特定范围是根据是否独立核算这个标准来确定的,即将采用独立核算的一个空间范围,确认为一个会计主体。

(二)持续经营假设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六条明确规定:“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前提。”持续经营是指会计主体的生产经营活动在可以预见的未来不会破产、清算、解散。持续经营假设明确了会计核算的时间范围。在这个假设前提下,会计核算应当以企业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前提,而不考虑企业是否破产清算等。

(三)会计分期假设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七条明确规定:“企业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会计分期是指人为地把企业持续不断的生产经营过程划分为较短、相对等距的会计期间。

(四)货币计量假设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八条明确规定:“企业会计应当以货币计量。”货币计量是指会计主体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应采用货币作为计量单位记录、核算会计主体的经营情况。货币作为商品的一般等价物,既能用于计量金融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以及收入、费用和利润,也便于综合核算。

二、金融企业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

会计的主要目的是为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提供对其决策有关的会计信息,金融企业会计也不例外。要达到这一目的,会计信息就必须达到一定的质量标准。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规定,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包括可靠性、相关性、可理解性、可比性、实质重于形式、重要性、谨慎性、及时性等。

(一)可靠性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为满足可靠性这一会计信息质量要求,金融企业在会计核算中必须做到: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真实地反映金融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信息;会计核算应有合法的凭证或可靠的依据,会计人员可据此复查其数据的来源和生成会计信息的全过程;对有些只能根据会计人员的经验或对未来的预计予以计算的会计核算,会计人员在运用职业判断时应站在中立的立场上,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不偏不倚地提供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

(二)相关性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金融企业会计信息是否具有相关性,就要看其会计信息是否具有预测价值和反馈价值。会计信息的预测价值,是指会计信息能够帮助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者未来事项的可能结果做出评价或预测,进而影响其决策;会计信息的反馈价值,是指会计信息能够帮助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证实或纠正过去决策时的预测结果,进而影响其决策。

(三)可理解性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在金融企业的会计实务中,为了满足可理解性这一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以便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能准确、完整地把握会计信息的内容,金融企业必须做到:会计记录准确、清晰;填制会计凭证和登记账簿的依据合法,账户对应关系明确,文字摘要简明清楚,数字金额准确;编制报表时项目完整且勾稽关系清楚,数字准确。

(四)可比性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会计信息质量的可比性要求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会计信息质量的可比性还要求不同企业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不得随意变更。

(五)实质重于形式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如果企业的会计核算仅按照交易和事项的法律形式和人为形式进行,而且法律形式和人为形式又没有反映其经济实质和经济现实,那么其最终结果将可能会误导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

(六)重要性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项。”在金融企业会计实务中,某项交易或者事项是否重要,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具体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考虑。一是从性质方面讲,只要某项交易或者事项的发生可能对决策产生一定的影响,那么该交易或事项就属于重要项目。二是从金额方面来讲,当某项交易或者事项的金额达到了一定规模或者比例而可能对决策产生一定影响时,则认为该项交易或者事项具有重要性。

(七)谨慎性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金融企业属于高风险企业,在会计核算中贯彻谨慎性要求尤为重要。金融企业按照规定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和坏账准备就是运用谨慎性原则的体现。但是谨慎性原则的运用受会计规范的制约,因此金融企业不能随意使用,更不能滥用谨慎性设置各种秘密准备,否则视为会计差错处理。

(八)及时性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企业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金融企业在会计核算中要在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发生后,及时取得原始凭证,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定期结账、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以确保会计信息的决策有用性。 qJauOYN3RvrDZ1RS6qIBcbz1eO0BFH8K4z6HAPX6RoEJLDXcpWLwuwTzyqFfu/R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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