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凭证是金融企业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证明文件。填制与审核会计凭证,是会计核算的专门方法,也是金融企业会计核算工作的起点和基础。
金融企业的会计凭证,按照其填制程序和用途,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原始凭证是金融企业在业务发生的当时填制或取得的,以书面的形式记录业务的发生及完成情况,并明确有关经济责任的会计凭证。金融企业的原始凭证按其来源不同,可以分为外来的原始凭证和自制的原始凭证。外来的原始凭证是金融企业在业务发生或完成时,直接从金融企业外部取得的凭证,例如客户向金融企业提交的“转账支票”“委托收款凭证”等。自制的原始凭证是金融企业自行制作的,并由本企业内部经办业务的部门或人员,在执行或完成经济业务时所填制的会计凭证,例如金融企业在支付客户利息时所填制的“利息通知单”等。金融企业的原始凭证大多为外来的原始凭证。
记账凭证是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进行归类、整理而编制的会计分录凭证。它是登记账簿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所有金融企业的会计凭证,尤其是柜面的结算凭证大多采用的是原始凭证内容和记账凭证内容合二为一的凭证。这样,金融企业除内部会计核算业务需要根据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外,大多采用银行对外办理业务时受理的原始凭证,以及银行根据业务自行编制的原始凭证直接代替记账凭证,作为登记账簿的依据。这样可以加快登记账簿的速度。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金融企业的记账凭证可以分为以下的不同种类。
(1)单式记账凭证。单式记账凭证要求将金融企业某项经济业务所涉及的每个科目,分别填制在记账凭证上,每张记账凭证上只填列一个会计科目,填列的对方科目仅供参考,不作为登记账簿的依据。在单式记账凭证中,只记录借方科目的称为借项记账凭证,只记录贷方科目的称为贷项记账凭证。由于商业银行的业务量大,采用单式记账凭证便于凭证在各柜组之间传递、分工记账和按会计科目汇总发生额,商业银行在会计核算中一般采用单式记账凭证。
(2)复式记账凭证。复式记账凭证要求将金融企业某项经济业务所涉及的所有科目集中填制在一张记账凭证上。虽然复式记账凭证能在一张凭证上集中反映某笔经济业务所涉及的会计科目的对应关系,但是当业务量大时,为便于分工登记账簿和按科目汇总发生额,金融企业可以采用单式记账凭证。
记账凭证的这种分类标准,主要是针对金融企业中商业银行的业务特点和会计核算需要形成的。在商业银行会计实务中,由于记账凭证在不同部门、柜组之间传递,所以商业银行的记账凭证又被称为“传票”。
(1)基本凭证。基本凭证又被称为通用凭证,是商业银行根据有关原始凭证及业务事实自行编制,用作记账依据,具有统一格式的凭证。商业银行通用的基本凭证,按照格式和用途又可分为以下八种。
①现金收入传票(见图2-1);②现金付出传票(见图2-2);③转账借方传票(见图2-3);④转账贷方传票(见图2-4);⑤特种转账借方传票(见图2-5);⑥特种转账贷方传票(见图2-6);⑦表外科目收入传票(见图2-7);⑧表外科目付出传票(见图2-8)。
图2-1 现金收入传票
图2-2 现金付出传票
图2-3 转账借方传票
图2-4 转账贷方传票
图2-5 特种转账借方传票
图2-6 特种转账贷方传票
图2-7 表外科目收入传票
图2-8 表外科目付出传票
上述八种通用的基本凭证,格式各不相同,在商业银行会计核算中各有用途。现金收入传票、现金付出传票及转账借方传票、转账贷方传票,这四种传票只在银行内部使用,不对外销售和传递。特种转账借方传票、特种转账贷方传票用于没有特定凭证,但又涉及客户资金收付的转账业务,一般被商业银行用在其主动为客户办理进账或扣款出账业务中。表外科目收入传票、表外科目付出传票用于各种表外科目核算的会计事项。
(2)特定凭证。特定凭证又称专用凭证,是商业银行根据某项业务的特殊需要制定的,具有专门格式和用途的凭证。这类凭证(如支票、现金缴款单、信汇凭证、电汇凭证等)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设计格式,由商业银行印制、提供给客户或销售给客户使用,并在需要时多联套写,提交银行凭此办理业务,也有些特定凭证由联行寄来(如联行报单)或银行自己签发(如银行本票、银行汇票)或填制(如定期储蓄存单),银行在收到或取得这些特定凭证并经审核无误后,以其中一联或几联代替记账凭证,并据此办理业务和登记账簿。
非汇总记账凭证是没有经过汇总的记账凭证,前面介绍的各种记账凭证均为非汇总记账凭证。在金融企业会计核算中,非汇总记账凭证是登记日记账和明细账的依据。汇总记账凭证是根据非汇总记账凭证,按照一定的方法汇总填制的记账凭证。商业银行将每一个账户当日借贷方发生额和传票张数分别进行汇总所编制的科目日结单,以及其他金融企业根据其采用的会计核算形式的需要所编制的科目汇总表及汇总收款凭证、汇总付款凭证和汇总转账凭证等,均属于汇总记账凭证。
会计凭证的基本要素即会计凭证必须具备的基本内容。金融企业会计凭证虽然种类繁多,格式各异,用途有别,具体内容不尽相同,但它作为记载金融企业经济业务发生、完成情况的书面证明,以及金融企业办理业务、登记账簿的依据,必须具有一些基本事项。这些必须具有的基本事项称为会计凭证的基本要素,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年、月、日(用特定凭证代替记账凭证时,还应注明记账日期)。
(2)收、付款人的户名和账号。
(3)收、付款人开户银行的名称和行号。
(4)人民币或外币符号及大小写金额。
(5)款项来源、用途或摘要、附件张数。
(6)会计分录和凭证编号。
(7)客户按照有关规定加盖的印章。
(8)经办金融企业及有关人员的印章。
会计凭证的处理是指金融企业会计人员从填制或受理会计凭证开始,按规定对会计凭证进行审核,并为满足办理业务和登记账簿的需要,将会计凭证在金融企业内部各部门、各柜组、各人员之间科学而及时地传递,最后,在业务处理完毕和登记完账簿后,将会计凭证进行分类整理、装订和归档保管的整个过程。
填制或受理会计凭证是会计核算工作的起点。会计凭证是金融企业办理业务和登记账簿的依据,正确填制会计凭证对如实反映金融企业经济业务的内容、确保会计核算的质量至关重要。
商业银行内部发生现金收入或者付出业务时,每笔业务只需填制一张现金对应科目的现金收入传票或者现金付出传票,即发生现金收入业务时,填制“(贷)××科目”的现金收入传票;发生现金付出业务时,填制“(借)××科目”的现金付出传票。商业银行对外办理业务时所受理的现金收入业务,以客户提交的现金缴款单第二联代替“(贷)××科目”的现金收入传票,不另行编制现金科目传票;受理现金付出业务时,以客户提交的现金支票代替“(借)××科目”的现金付出传票,也不再另行编制现金科目传票。
商业银行发生转账业务时,要对每笔业务所涉及的所有借方科目分别填制转账借方传票,对所涉及的所有贷方科目分别填制转账贷方传票(有的客户提交的特定凭证,可以用来代替转账借方、贷方传票的除外)。对于一借一贷的转账业务,应填制一张“(借)××科目”的转账借方传票和一张“(贷)××科目”的转账贷方传票。同时,还应在这两张传票上填列对方科目的名称,以供参考,填列的对方科目名称不作为记账依据。
商业银行对客户提交的特定凭证,可按规定分别代替转账借方传票和转账贷方传票。例如,当持票人和出票人同在某商业银行开户时,商业银行受理持票人提交的转账支票和一式两联进账单时,就应以转账支票代替转账借方传票,以第二联进账单代替转账贷方传票,进行账务处理。
金融企业对自制或受理的会计凭证,必须根据会计规范和有关业务的具体要求,进行认真审核,充分发挥会计监督的作用。只有经过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才能作为金融企业处理业务、制证或登账的依据。会计凭证审核的重点主要有以下几个。
(1)凭证是否被本行受理。
(2)凭证内容、联数、附件是否齐全、相符,是否超过提示付款期。
(3)账号与户名是否一致,是否为被冻结账户。
(4)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有无涂改、刮擦痕迹。
(5)取款是否超过存款余额、拨款限额和贷款额度。
(6)密押、印鉴是否真实齐全。
(7)款项来源、用途是否符合政策及有关资金财务管理的规定。
(8)计息、收费、赔偿金、外汇牌价等计算标准和计算结果是否正确。
(9)科目及账户名称使用是否符合规定。
在审核会计凭证的过程中,金融企业会计人员应坚持原则,认真履行职责。对内容不全、手续不完备、存在数字差错的会计凭证,应当退回、补填或更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会计凭证,应拒绝受理,并向金融企业负责人报告。会计凭证经审核无误后,应及时处理和科学地传递。
会计凭证经审核无误并据以处理业务后,应由经办人员按规定加盖公章和个人名章。会计凭证签章是确认凭证有效性、表明业务手续完成程度和明确经济责任的前提之一。例如,现金收入传票及现金缴款单回单,在收妥现金后,应加盖现金收讫章;现金付出传票,在付款后,应加盖现金付讫章;转账传票和给客户的收、支款通知,应加盖转讫章;签发的结算凭证及有关查询、查复书,应加盖结算专用章;签发的银行汇票及承兑的商业汇票,应加盖汇票专用章;联行间的往来凭证、报告表、查询和查复书等,应加盖联行专用章;办完手续发给客户的重要单证,如存单、存折回单等,应加盖行名业务公章;对于已经填制或编制、复核、记账的各种单证、凭证、账簿和报表等,应分别由各经办人员加盖个人名章。
会计凭证的传递是指金融企业为了办理业务和处理账务的需要,而将填制或受理的会计凭证在金融企业内部及金融企业之间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进行传送流转。
一般来说,金融企业会计凭证的传递必须准确及时、手续严密、办妥交接、先外后内、先急后缓。除有关业务核算手续另有规定外,一律通过邮局传递或金融企业内部自行传递,不得交客户代为传递,以防流弊。同时,为了维护资金安全,经办人员在办理现金收入业务时,应先收款后记账,处理现金付出业务时,应先记账后付款;办理转账业务时,应先记付款人账后记收款人账;代收他行票据时,应收妥后抵用。
会计凭证是重要的经济档案和历史资料。为了确保会计资料的安全、完整,便于事后的检查与监督,金融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对会计凭证建立档案,妥善保管。
每日营业终了,金融企业应将已办完会计核算手续的会计凭证集中,按科目分清,每一科目的凭证按现金收入、现金付出、转账借方、转账贷方的顺序整理后,分别附在相应的各科目日结单的后面。各科目传票及附件的张数应与各科目日结单上的张数一致。
金融企业应将按科目整理好的会计凭证,再按科目代号顺序排列,并加上传票封面和封底,按日进行装订。装订时,应在结绳处加封条,由装订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在封条上盖骑缝印章。已装订成册的传票,应编列传票总号,并在传票封面上按规定填写有关内容。对每日装订成册的传票应按日编列顺序号,在其封面上标明共几册及第几册。
对按规定整理装订成册并且封面填写完整的传票,金融企业应及时登记“会计档案保管登记簿”,入库保管。对调阅传票和销毁超过规定保管期限的传票,金融企业必须按规定手续并经批准,方可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