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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民事略式诉讼程序的历史渊源与现代发展

民事略式诉讼程序(以下简称“略式程序”)是一个历史悠久的程序门类。但因其“家族成员”多而分散,不同国家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具体制度各有特色,且大陆法系法教义学对略式程序法理着墨不多,再加上我国制度移植的碎片化等,很多人未能识得其“庐山真面目”。我国《民事诉讼法》把担保物权实现程序、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以下简称“司法确认程序”)规定在“特别程序”一章。但所谓“特别程序”是一个“口袋概念”——除了宣告失踪/死亡、认定民事行为能力、宣告财产无主等非讼事件的程序,还有选民资格案件这样的处理公民政治权利争议的专门诉讼程序。该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均不确定,与单章规定的督促程序等的外部关系亦不明确。国内主流观点把督促程序、担保物权实现程序、司法确认程序的性质理解为非讼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也按照非讼程序原理对上述程序的具体规则进行续造。表面上看,上述程序均不经过开庭审理,法院以裁定/命令形式作出裁判,因此在外观上与非讼程序非常类似。然而,这些程序所处理的案件当事人的目的在于快速实现权利或者谋求权利的预防性保护。尽管当事人对通过简易、迅速而经济的程序获得裁判(以下简称“简速裁判”)的需求特别强烈,但是法院的审理不能绕过对当事人实体权利的确定(可以称之为“确权型案件”)。 而且权利与义务的对应关系意味着存在对立双方当事人,隐含争议可能性。一旦当事人提出实质争议,非讼程序将无法继续。上述三种程序在我国的实践证明,立法结构缺陷与非讼程序法理解释力不足给相关法律解释与适用制造了很多麻烦。2021年开始实施的《民法典》在健全民事权利预防性保护、强化权利直接实现权能方面有重要进步。人格权侵权行为禁令制度等给民事程序立法提出了新的课题。现行《民事诉讼法》关于程序种类的规定,无论是规则供给还是体系的科学性方面都显得滞后。本章拟探寻略式程序的生发渊源,梳理其历史演变轨迹,借用家族相似概念比较略式程序与简易程序范畴的差异,分析略式程序与非讼程序的本质区别,论证其在民事程序中的独立地位与正当性,为解决确权型案件的正当程序问题奠定理论基础。 xj/1NuMquXsKQttLXCivI9V2jfDzZ1qkO+FiBLqkw6ORdmKmosgWWuNpcmw4UWp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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