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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略式程序的法理与规则

程序相称原理要求,民事司法程序既要契合不同纠纷的特点与解决需要,也要满足实体法关于民事权利保护与实现的要求。程序性质不仅决定着法院审理方式和当事人程序权利配给,而且决定了裁判是否有既判力、如何设置救济途径等具体制度安排。如果程序属性与案件本质特征不相匹配,将直接影响制度设计的合理性与制度效能的发挥。一般以所处理的案件标的是否为民事权利争议为标准,把民事诉讼程序分为诉讼程序与非讼程序。两种程序性质不同,所遵循的制度逻辑或程序法理也有根本区别。但是,当事人对本案权利义务关系不争议,只要求实现或保护权利的案件所适用的程序——典型如督促程序、担保物权实现程序、司法确认程序以及时下热议的民事禁令程序等——诉讼和非讼程序的概念与界限出现了含混性。此类案件法院作出准予实现权利的裁定或暂时保护的命令之前,必须先确认权利义务关系存在,因此属于邱联恭教授所称“权利义务确定追求型案件” (以下简称“确权型案件”)。这些程序究竟是诉讼程序还是非讼程序,存在巨大争议。本章重点在于提炼略式程序的基本法理,论证其与确权型案件的适配性,进而分析确权型案件程序的通用规则。 YGqhLrq7GoLR721AkTWSyx43NUfZn/c56JBZfsvDMFUdcODQuQTKBfi/zy1O3XP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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