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世纪晚期,summaria cognitio被意大利法学家应用于教皇克莱门特五世法令即《克莱门特·萨普法》(Clementina Saepe)[1306]规定的简化和省略形式的程序。该法对德国、法国、西班牙等大陆法系国家近现代民事诉讼法产生了直接影响。历经数个世纪,欧洲大陆各国民事诉讼程序简化顺应现代民事纠纷解决与民事权利实现的需要而持续发展演化。在各国统一民事诉讼法的法典化运动中,罗马法的两种简易程序都不同程度地得到立法承认而正式制度化。常规—不确定的简易程序作为普通程序的简化,成为审理简单民事案件的简易程序。而非常规—确定简易程序即略式程序则分化发展,形成了多元异质、相互独立的数个特种程序,在多数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法中以特别诉讼程序的身份被保留下来。例如,现行《意大利民事诉讼法典》保留了普通程序与略式程序分类。该法明确规定适用略式程序的案件是:禁令(injunctions)、确认驱逐(出不动产)、扣押、制止即将或正在实施的侵害行为(interdictions of new or injurious works)、证书程序和占有诉讼(possessory actions)等。传统的西班牙民事诉讼曾经把民事程序分为普通、特殊和简易程序三种。1881年通过的《西班牙民事诉讼法典》进行了根本性的改变,把民事程序分为普通程序、执行程序和口头程序(juicio verbal)
[1]
。同时,受意大利法的影响,该法典规定了若干略式程序,适用于不动产占有诉讼、保留或收回不动产占有的诉讼、阻止相邻者实施新作业的诉讼、禁止相邻者破坏性作业的诉讼。1877年《德国民事诉讼法典》统一了德国民事诉讼程序,略式程序作为特别程序被保留下来。其中支付命令改造为督促程序、证书程序(Urkundenprozess)与普鲁士票据程序(WechselMahverfahren)合并为新的证书与票据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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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德国家事事件和非讼事件程序法》(以下简称《德国家事程序法》)规定了临时命令程序,准用证书诉讼程序,
因此也是一种略式程序。《法国民事诉讼法典》规定了紧急审理程序,用于发出临时命令。而且在《法国民法典》确立人格权之前,法院就已经运用紧急审理程序发布临时命令,处理了大量人格权保护案件,形成了事实上的人格权禁令程序。
非常规—确定的简易程序中的扣押程序(Arrestprozess)则走了另外一条发展道路。该程序与私人执行程序一样都是债权人实现债权的程序,不过此种程序的重点在于债权人行使扣押权。财产纠纷中,在情况紧急不予扣押可能危及未来判决执行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不通知债务人直接扣押其不动产或控制其人身。但这种扣押仅具有临时性效力,允许被扣押人在事后提出反对扣押的辩护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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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程序的目的在于防止危及未来判决执行的事实发生。后来扣押权只能由法院行使,被普遍用作主要诉讼程序的辅助手段,适用于金钱债权诉讼。当事人申请司法扣押要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扣押条件的证据或事实存在,通常还须提供担保。在德国民事诉讼法典编撰时,该程序也被认可成为正式制度。但它不再是一个独立的程序,而是成为普通程序的附属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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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今天的假扣押(Arrest)与假处分(Einstweilige Verfügung)制度(“假”即临时的意思)
,类似于我国的诉讼保全、先予执行程序。
[1] 所谓口头程序,指主要以证人口头证词作为定案根据,适用于在市法院提起的小额争议且事先调解完全没有必要的案件,采取缩短审判周期、简化诉状等方式简化程序,属于普通程序的简化版简易程序。参见Henry G.McMahon, Summary Procedure: A Comparative Study , Tulane Law Review, Vol. 31∶4,p.582(1956-1957).
[2] Arthur Engelmann, A History of Continental Civil Procedure , Little, Brown, and Company, 1927,p.578.
[3] D Hans Karl Briegleb, Einleitung in die Theorie der summarischen Processe ,1859, S.335.
[4] Henry G.McMahon, Summary Procedure: A Comparative Study , Tulane Law Review, Vol. 31∶4,p.577-578(1956-19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