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评级(Credit Rating)又称作“资信评级”,中国人民银行在2019年11月27日发布的《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中是这样定义的:“信用评级,是指信用评级机构对影响经济主体或者债务融资工具的信用风险因素进行分析,就其偿债能力和偿债意愿做出综合评价,并通过预先定义的信用等级符号进行表示。”
信用评级一般会由专业的独立机构或部门,根据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与有关标准,利用一套完整的科学综合分析及评价方法,对影响经济主体(主权国家、金融机构、工商企业等)或金融工具(贷款、债券、优先股、资产证券化、商业票据等)的风险因素进行综合考察,从而对这些经济主体或金融工具在特定期间或特定条件下偿付债务的能力和意愿进行综合评价与量化评估。信用评级的目的是显示受评对象信贷违约风险的大小。
信用评级这一概念最初产生于20世纪初期的美国。早在19世纪初,美国工业化进程的加速带动了货运市场的发展,而货运市场的需求增长则意味着需要筹集大量的资金来修建铁路,因此美国国内开始发行国债、州债以及铁路债券来筹集资金。但由于投资者对于债券发行主体的偿债能力以及信用情况没有一个有效的信息以供评判,所以发行的这些债券在资本市场上并没有获得投资者的足够信任,从而导致修建铁路的困难仍然存在。就在这种契机之下,1841年美国商人路易斯·塔班(Louis Tappan)在纽约建立了第一个商人信用评级机构,旨在帮助商人寻找资信良好的顾客与商业伙伴。1900年,一位叫约翰·穆迪(John Moody)的金融分析师在纽约创建了穆迪公司,穆迪在1902年开始对当时发行的铁路债券进行评级,经过多年的发展,目前其信用评级业务已延伸到多种金融产品及评估对象。
信用评级作为市场经济的主要监督体系,我们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来理解。
信用评级的主体,即评级者或评级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主要从事信用评级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信用评级的主体一般为独立且具有审测和评级能力的法人评价单位。
信用评级的客体,即被评级者或评级对象,是指受评的经济主体或者受评的债务融资工具。从国内外信用评价业的活动情况来看,信用评级的客体一般可分为四类:证券评价、企业信用评价、特定信用关系评价和个人信用评价。
信用评级的内容,即对什么进行评价。信用评级的目的在于揭示特定的信用风险。由于经济活动的复杂性和经济主体的多样化,信用评级所评价的内容也是多种多样的,一般分为对评级对象的整体信用情况的评级、对信用工具的评级以及对特定信用关系的评级。
由独立的第三方对评级客体发表的一种专业评价,用来提供相对的信用风险信息。一个信用级别高的债务工具相比一个级别低的债务工具来说,其违约率会更小,但是信用评级的结果不能作为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的唯一参考依据。
信用评级以简洁的字母数字组合符号来揭示企业的资信状况,投资者可以通过这些符号对评级对象进行价值判断,以及了解所评债项的信用风险。
由于信用评级种类较多,各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体系都有着一套独立的评估系统。但为了更好地揭示受评企业在同行业中的资信地位,不同的评级机构一般会采用相似的信用体系标准,从而使受评对象的评级结果具有可比性。
信用评级一般是由专业的信用评级机构做出,这些机构拥有专业的评级人员、配备着一套客观公正的评级制度与程序。评级机构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其本身不参与经济或金融活动,从而能最大限度地避免各种干扰因素、保持其评级结果的公正性。
评级机构一般会聘用专业的评级人员负责信用信息的收集、信用风险的识别以及信用级别的判断。在整个评级过程中,评级机构必须保障评级的基础数据及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其评级方法必须严谨、系统,以保证信用评级的客观性。
信用评级的服务对象极为广泛,包括投资者、金融机构、社会公众、与受评对象有经济往来的商业客户、政府以及其他社会组织。
由于被评对象所处的经济环境、竞争、财务状况等因素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生变化,因此信用等级的评定只能反映出一段时期内的信用状况。所以评级机构一般会给出信用等级的有效期限,大多期限为一年。
信用评级种类的复杂性,使得评级结果也出现了多种类别,理论界与实务界根据不同的标准对信用评级进行了不同的分类。
定性分析法主要是根据除企业财务报表外的因素,包括企业所处的环境、企业内在素质、企业经营管理制度等对企业信用状况进行的总体评估。
定量分析评级是以企业财务报表作为主要数据来源,由评级人员依照统计方式进行加工整理,再利用计量模型进行测算,最终得出的企业信用评级。
由于有价证券或债务人偿还能力的决定性因素较为复杂,其中像管理水平等因素也无法用数量来加以表示,因此许多信用评级机构会结合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两种方法来进行评级,只有这样得出的评级结果才能够将企业的情况真实且全面地反映出来。
主权评级又称“政府评级”,是评级机构对一国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作为债务人的偿债能力及意愿的评价,反映的是一个国家偿还其全部对外债务的能力。目前涉及主权信用评级业务的机构在国际上主要有三个:惠誉评级、标准普尔和穆迪。
在分析一个国家的主权评级时涉及的影响因素十分广泛,主要包括宏观经济状况、政治结构、政策环境、国际收支状况等。一国政治体制的稳定性、大众参与政治的程度、经济资源、储蓄率及收入分配结构、财政政策和预算的灵活性、货币政策和通货膨胀压力、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债务负担及偿债记录、外汇储备规模,以及该国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其他一些国际组织获得资金的能力等均是影响主权评级的重要因素。
主权评级得到的评级结果,反映的不是对政府信用的直接评价,而是该国偿还全部对外债务的能力,包括公共事业和私人的债务。
经济组织评级是对经济组织的信用程度进行的评价。根据经济组织的性质,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1)工商企业信用评级。主要分析工业或商业企业在经济往来中的信用状况、资状况、负债偿还能力、企业素质、企业经营管理能力与发展前景等。
(2)金融机构信用评级。主要分析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及运用情况、债务负担情况、呆账及贷款损失情况、金融法规政策遵守情况、业务经营及财务盈亏状况等。其中被评级的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与银行控股公司、证券公司、共同基金、信托投资公司、保险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3)公用事业单位信用评级。主要分析公用事业公司的资金运营状况、财务状况、资产结构和前景展望等。由于在一个国家里,政府信用的级别最高。因此,经济组织的评级一般会比主权评级的级别低。如果某个机构的流动性比政府的更大,那么该机构的资信状况则可能比主权机构的更高。
金融工具信用评级是指信用评级机构根据科学的指标体系,采用严谨的分析方法,对某种证券(企业债券、商业票据、基金、股票)按时偿付利息、本金、股利的意愿或者是对收益能力进行风险的综合测评,并按照约定符号进行列示的评估活动。
被动评级又称“委托评级”,是指信用评级机构接受被评主体委托而进行的评级。在被评者主动提出评级要求并支付给信用评级机构一定的费用之后,通过密切配合,可以使评级机构获得较为全面、完整、真实的信息,从而做出更准确的评价。
主动评级是信用评价机构利用公开信息主动对有价证券或其发行者进行评价,而无须被评对象的委托。主动评级往往是评级机构认为应该向投资者揭示有关风险或应投资者的要求而进行的,但也有信用评级机构是为了使有关主体委托其评级而开展的。
穆迪信用评级公司从1986年开始对主权国家和地区所发行的债券进行主动评级,而不论发行人是否提出过评级的申请。标准普尔公司也为所有在美国境内发行的数额在一千万美元以上的公共事业债券或优先股进行评级,而不管发行单位是否提出申请。但评级结果的公开权属于发行单位,一旦发行单位公开了评级结果,标准普尔公司便拥有等级变化情况的公布权。
国内标准评级一般是在一个国家内对主体或特定债务的相对信用评级。国内标准评级只是在一国可比,不考虑主权风险。
全球标准评级是对主体发行的以外币计价的债务信用评级。全球标准评级在国际间可进行比较,需要考虑主权风险,如外汇管制等。
根据受评对象的不同,信用评级可分为主体评级和债项评级。
主体评级也称债务人评级、发行人评级或企业信用评级等,其评级结果是对受评主体整体信用状况的评价,并不针对某一项特定的债务,主要包括主权国家评级、地方政府评级、工商企业评级、金融机构评级等。评级机构在对主体进行评级时,主要是针对其基本信用质量展开分析,因此主体评级结果揭示的是债务发行人的基本信用级别。
债项评级也称债务评级,主要是对发行主体发行的特定债务工具进行评级,如企业债券、可转换债券、中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评级等,是对债务主体发行的各种长期和短期债务工具违约的可能性,以及违约发生后的违约损失率的预测和评价。
通常而言,债项评级是在主体信用评级的基础上,对融资主体发行的各种债务工具进行的评级。
信用工具的计价方式有本币和外币之分,因此信用评级按货币的币种,可分为本币评级和外币评级。一般来说,外币评级比本币评级更为复杂。由于在评级过程中有汇率风险等影响因素,再加上政府对资本控制的压力,要获得较高的外币评级就会相对较难。
按照评级期限的不同,可分为短期评级和长期评级。短期评级的对象往往在一年之内,如短期存款单、短期融资券、短期企业债券、商业票据等。而长期评级的对象期限则是超过一年,如中期票据、中长期债券、可转换债券、股票等。长期债务工具的信用风险受宏观因素的影响更大,而短期债务工具的信用风险则是受微观因素的影响更大,因此两类评级的侧重点各有不同,评级机构对不同期限的被评对象所用到的评级符号体系也有所差别。
外部评级是由专业的评级机构对特定债务人的偿债意愿与偿债能力进行评价,评级对象比较广泛,包括政府、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等。评级目的是为其他投资者的投资提供参考。
内部评级是金融机构(如商业银行、保险公司)根据自身的内部数据和标准,对客户的信用风险及债项的交易风险进行评估,并估计违约概率及违约损失率,作为信用评级和分类管理的标准。评级的目的主要是为自身投资决策开展的评级。内部评级法是在2006年制定的《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中推出,广泛地涵盖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当时在整个业界产生了极大的反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