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内外信用评级机构主要监管部门有关评级流程的指导意见,信用评级机构遵循的主要流程和步骤差异不大。为体现评级流程的一般性,本节以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流程的共性为基础,介绍信用评级的各个步骤及环节。图3-1将评级流程大致分为8个主要环节。
图3-1 信用评级的流程
评级准备阶段主要包括客户申请、调查审核、签订信用评级委托协议并收费、成立评级项目小组、企业提供资料、制定评级工作方案等环节。
评级公司依客户的书面请求开展信用评级。
收到客户申请后,技术支持部对客户是否具备监管部门规定的评级条件进行调查审核,报客户服务管理中心,并经市场总监或主管副总裁批准。
在正式提供评级服务前,信用评级机构与评级委托方签订评级服务协议并支付评级费用。为了防止因无序竞争行为对评级行业造成危害,银行间债券市场主要信用评级机构共同签署了《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机构评级收费自律公约》,统一明确最低收费标准,禁止以级定价或以价定级,为信用评级市场健康发展奠定基础。
评级项目组是开展评级业务的主体,负责调查访谈、评级报告出具、评级档案资料整理和归集等具体评级工作。项目组通常由3~5人组成,除项目经理外,还包括行业、管理、财务、数据专员。项目经理可以亲自承担撰写评级报告工作,也可在本组内自由指定评级报告撰写人,但项目经理对评级报告的质量要承担全部责任。
监管机构针对评级项目组的相关规定各有不同,主要有以下方面: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评级项目组至少由信用评级机构的3名专业分析人员组成,且这些成员应具备从事相关项目的工作经历或者与评级项目相适应的知识结构。评级项目组负责人应具备从事3年以上信用评级业务的工作经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评级项目组组长应具备证券从业资格且从事资信评级业务3年以上。在评级作业前,评级项目组按照评级需要对评级对象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制定完善评级现场工作计划。
评级项目组组建后开始进入评级运作阶段,项目组要先收集信息。正确收集和使用评级信息是确保评级报告质量的重要条件,评级项目组获取评级资料一般可以通过以下几个途径:一是自行收集,二是委托方或评级对象提供的信息,三是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相关材料。
自行收集评级信息是相对委托方或评级对象向评级项目组提供信息以及评级项目组直接采纳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相关材料而言。自行收集评级信息可以通过公开信息披露媒体、互联网及其他可靠渠道搜集相关资料,包括专业资讯和数据提供商、行业协会网站或刊物、学术研究机构论文或刊物、权威统计部门发布的信息以及公共媒体报道等。委托方或评级对象提供的信息是评级项目组直接从企业获得的企业内部信息以及通过实地调查收集的现场访谈资料。在委托评级项目中,委托方或评级对象提供的信息是评级项目组信息收集最主要的第一手资料来源,也是开展信用评级最宝贵的信息资料,此类信息需要通过受评企业主动提供或信用评级机构实地调查才能获得,具有一定的非公开性,一般为受评企业的保密信息。除以上两种信息收集的渠道,评级项目组还可直接采用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等机构出具的相关资料。
评级项目组需在合理的范围内从全面性、真实性、准确性以及来源的合法性、合规性等方面对收集的资料信息进行评估,确保评级信息质量。
评级资料的内容根据评级对象所处的行业、类型和特征有所不同,评级项目组需根据对评级对象经营环境和业务特点的了解,尽可能全面收集影响企业信用风险判断的重要资料,包括宏观经济、区域经济和行业资料,反映企业经营记录的资料,经审计的企业财务报告以及其他反映企业竞争实力、经营特色及资源实力的文字及数据资料。
评级资料应有助于对评级对象进行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根据反映内容的不同,所收集评级资料可以分为反映企业基本情况的信息、反映所属行业及地区情况的信息、反映企业经营情况的信息及反映企业财务情况的信息。企业基本信息的收集一般包括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主营业务、战略规划、业务构成等方面的内容。所属行业及地区情况包括企业所处的行业、竞争性行业的周期性、供需格局及价格走势、竞争格局等,如企业所属为城投类行业的,需重点收集城投行业宏观环境、行业政策、区域环境、经济财政实力及债务等方面的内容。经营情况包括企业产品的生产、供给、销售情况等方面的内容,如企业属于城投类行业则需重点关注企业资金平衡模式、现状及未来经营情况预测。财务情况主要包括企业的财务组织构建情况,如财务组织结构、财务管理模式等。受评企业的财务报表是财务信息的重点,对于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项目应注意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核实,针对货币资金需注意是否有被冻结的情况,对于应收账款进行账龄分析及坏账分析。
信用评级机构通过调查访谈可以充分了解受评对象的信用质量。调查访谈对评级分析师的专业素质要求较高,因此信用评级机构一般需要对尽职调查人员进行专业的企业调查访谈技能培训。开展调查访谈前需要对评级分析师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予以确认,评级项目组应当将调查访谈获取的相关资料在规定时限进行存档。为确保调查访谈工作的质量,评级项目组开展调查访谈不得少于一定时限。评级项目组必须遵守访谈纪律,严禁擅自修改、杜撰受评对象提供的信息,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资料,非法使用或泄露评级过程中获得的商业秘密等行为。
在正式开展调查访谈前,评级项目组通过对初步收集的公开资料及受评对象提供的资料进行研究分析,制定工作方案。制定工作方案之前评级项目组需对企业有基本了解,通过审计报告、募集说明书、历史评级报告、类似企业报告、企业网站等资料对评级对象有定性了解,发现需要重点调查的问题。确定工作方案后,评级项目组与受评对象取得工作联系,将工作方案发送至受评对象,与其沟通、确定现场访谈与实地考察的具体时间、人员安排,并制订不能实现考察和访谈目的时所采取的补充方案。
制作访谈提纲需确定访谈对象并确定与访谈对象的具体访谈内容、访谈时间。访谈对象包括但不限于受评对象的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生产、销售、技术、采购、规划等管理部门、子公司、外部关联机构等的相关负责人。访谈提纲需要具备逻辑性、层次感、针对性,简明扼要。访谈工作贯穿整个评级过程,除现场访谈,评级分析师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灵活采用电话、问卷、邮件等非现场访谈形式。不管采用哪种访谈方式,所有访谈记录都应做好归档工作。
在收集整理评级资料后,评级项目组应当根据与评级对象相对应的评级方法和评级模型对评级对象进行分析。评级项目组通过对评级对象的行业信用品质、经营管理效率、公司治理和战略执行能力等影响评级对象偿债能力和偿债意愿的因素进行评价,从而得出评级对象信用风险的基本观点。主体评级需重点分析受评主体如期偿还其全部优先债务本金及利息的能力和意愿,债项评级需重点分析债券违约概率和违约损失率,当债项存在抵质押、担保等外部增信措施时,还要考虑其对信用风险的影响。
评级报告是以文字形式对评级对象真实信用风险的表达,是前期信用评级工作的总结,也是信用评级委托方与社会投资者进行企业风险判断的重要参考。为方便使用,评级报告应当采用浅显、简练、平实的语言,对评级结论的标识做出明确释义。信用评级机构评级报告的框架基本一致,评级报告应当包括概述、声明、评级报告正文、跟踪评级安排和附录等五个部分。
评级小组在完成实地调查后,开始进入初评阶段。信用评级机构应视评级对象的实际情况安排初评工作进度。针对初评时限,监管机构相关规定的要求为:《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作业管理的通知》规定,信用评级机构初次对某企业开展信用评级时,从初评工作开始日到信用评级报告初稿完成日,单个企业主体的信用评级或债券评级一般不少于15天(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同),集团企业主体的信用评级或债券评级一般不少于45天。《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评级业务实施细则(试行)》规定,证券评级机构开展首次信用评级时,从现场尽职调查结束之日至评级报告初稿完成之日,单个公司主体的信用评级或其发行的债券评级一般不少于10个工作日,集团公司主体的信用评级或其发行的债券评级一般不少于30个工作日。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信贷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规范》的规定,信用评级初评结果应当经过三级审核程序。评级小组负责人初审、部门负责人再审和评级总监三审,并在报告及底稿上签署审核人姓名及意见。后一级审核应当建立在前级审核通过的基础之上,并对前一级审核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评级项目组应当及时处理和修正各级审核对评级报告内容及观点提出的修改意见。
信用评级委员会(以下简称“信评委”)是信用评级机构最重要的内部机构,它承担着确定信用等级、审定信用评级体系、决定是否接受复评等重要职责。作为评级结果的唯一决策组织,信评委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因此,国内外信用评级机构在相关制度规定中无不将保障信评委决策的独立性作为第一要义。同时,信用评级机构还就信评委委员的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权利与义务做了规定,有些机构还就如何保证信评委委员履行职责做了规定,比如信评委委员的薪酬不得与信用评级机构业绩挂钩、为委员提供培训以保证其具备相关能力和知识等。
评级流程由信用评审委员会监管的相关专业信用评审委员会管理。大公评审体系结构如图3-2所示。
图3-2 大公评审体系结构
评级过程中,项目组将《信用评级报告(初稿)》提交专业信用评审委员会,由其组织评审会议,参会的专业评审委员会成员及内部参议人员共同探讨项目组的相关问题,共同对评级报告及工作底稿进行讨论、质疑、审核,提出修改意见,并决定受评对象或受评证券的信用级别;内部参议人员应提供会议的技术之处,并审核会议的规性。
(资料来源: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官网)
三级审核完成后,项目组向评审秘书提交《评级报告(初稿)》和其他相关资料申请评审。
评审秘书在确定提交资料的完备性后请示专业评审委员会主任,评审主任根据评审资格和回避规则要求确定评审时间和参会评委,参议人员来自行业地区部、数据中心、专题小组和稽核合规部,如有需要,也可邀请外部专家参会。内部参议人员和外部专家均可在评审会上发表意见,但不享有投票权。
评审秘书将评审资料提交参会评委和参议人员。参会人员在评审会召开前仔细审阅评级报告,评委填写《评审委员工作底稿》并提交评级秘书。
大公信用等级实行分专业评审,专业评审主任主持召开评审会。项目经理或报告撰写人介绍受评对象的优势、风险、评级依据和逻辑论证过程,参会人员对评级报告进行讨论质询,评审委员填《项目评审单》,对信用等级进行投票表决,并经2/3以上的与会评委同意为有效。
评审秘书在评审会议结束后的次日前,提交《信用等级评审纪要》和《评审会议修改意见汇总表》,并将信用等级和评级报告修改意见提交给项目组。项目组修改报告后再次提交项目经理和技术支持部经理审核,并形成《评级报告(征求意见稿)》。
在信评委确定了评级结果后,信用评级机构会将信用评级报告与意见反馈表发送至评级委托方,如评级委托方与评级对象不是同一企业的,还应当将信用评级报告与意见反馈表发送至评级对象。
信用评级主要是对受评企业信用状况的评价,做出信用评级所依据的评级信息主要为受评企业提供的内部信息及信用评级机构对受评企业实地调查获取的信息,因此对受评企业对评级结果或评级报告提出的意见建议应当予以重视,充分尊重受评企业。评级委托方或评级对象收到信用评级机构给定的评级结果和评级报告后,如对评级结果和评级报告没有异议,则评级结果为首次评级的最终信用级别,信用评级确认等级环节结束。如评级委托方或评级对象对评级报告有异议,则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信用评级机构提出复评申请并提供补充材料,信评委有权决定是否接受复评申请。对于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复评申请的或虽提出复评申请但未提交补充材料及补充材料不充分的,信用评级机构有权决定拒绝复评。如接受复评,则应当按照评级程序重新评定级别,复评结果为最终信用级别,评级委托方或评级对象不得对复评结果再次提出异议。复评结束后,如评级委托方或评级对象对复评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另行聘请其他信用评级机构重新进行评级。评级委托方或受评企业应当将更换信用评级机构的相关事宜进行公告,更换前后信用评级机构出具的评级结果及评级报告均应公布。
对于首次评级结果的公布,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各不相同,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根据证券业协会《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证券评级机构应当通过协会、交易场所、证券评级机构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其他网站披露评级对象的首次信用评级结果。首次信用评级结果至少应当包括评级对象信用等级、信用评级报告全文、信用评级报告出具时间、信用评级项目组成员等内容。评级对象为公开发行证券的,证券评级机构应当在其所评级证券发行公告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披露首次信用评级结果。对非公开发行的证券进行证券业务评级,证券评级机构应当按照评级业务委托书的约定,决定是否披露信用评级结果以及披露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证券评级机构进行主动信用评级的,披露的结果至少应当包括评级对象信用等级、信用评级报告、信用评级报告出具时间以及信用评级项目组成员。证券评级机构应当在信用评级报告的显著位置注明该评级为主动评级。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信贷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规范》的相关规定,信用评级结果的发布方式应有利于信用信息的及时传播。评级结果的发布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信用评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将评级结果在信用评级机构网站、指定的公共媒体上对外发布。若无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对由第三方委托进行的信用评级,按照委托主体与评级对象(发行人)的约定发布评级结果;对评级对象主动进行的信用评级,信用评级结果的发布方式应当有利于信用信息的及时传播。信用评级结果发布的内容一般包括评级对象(发行人)名称、信用等级、简要描述及主要支持数据。信用评级机构应当及时将评级结果向信用评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
根据交易商协会《自律指引》的相关规定,信用评级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协议约定发布评级结果和报告。评级结果和报告公开发布的,信用评级机构应在交易商协会网站及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披露。
对于跟踪评级结果的公布,相关监管机构的具体规定内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根据证券业协会《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跟踪评级对象为非上市公司及其所发行证券的,证券评级机构应当在正式向委托方提交跟踪信用评级报告的同时报送交易场所,并通过协会、交易场所、证券评级机构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其他网站披露跟踪信用评级结果;跟踪评级对象为上市公司及其所发行证券的,证券评级机构应当在正式向委托方提交跟踪信用评级报告之日起的第3个工作日通过协会、交易场所、证券评级机构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其他网站披露跟踪信用评级结果。证券评级机构通过其他渠道发布跟踪信用评级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上述指定渠道。证券评级机构未按照跟踪评级安排及时披露跟踪信用评级结果的,应当在协会、交易场所、证券评级机构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其他网站公告并说明原因。证券评级机构应当指派专人负责跟踪信用评级结果的披露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信贷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规范》中对跟踪评级结果发布的具体要求如下:
(1)对于主体评级,信用评级机构应在正式出具评级报告后第6个月发布定期跟踪报告;对于一年期的短期债券,评级机构应在债券发行后第6个月发布定期跟踪报告;对于中长期债券,应在债券发行后第12个月发布定期跟踪报告。
(2)不定期跟踪自首次评级报告发行之日起进行。不定期跟踪评级结果若发生变化,应在不定期跟踪评级分析结束后下1个工作日向评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并发布评级结果的变化;若无变化,应在不定期跟踪评级分析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评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并发布评级结果。
中国人民银行《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中对资产证券化跟踪评级结果的发布要求如下:受托机构应与信用评级机构就资产支持证券跟踪评级的有关安排做出约定并应于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内每年的7月31日前向投资者披露上年度的跟踪评级报告。
根据交易商协会《自律指引》的相关规定,跟踪评级的对外公布时间要求如下:对于主体评级,信用评级机构应在受评企业年报公布后3个月内出具跟踪评级结果和报告;对于一年期内的短期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机构应在正式发行后6个月内发布定期跟踪评级结果和报告;对于一年期以上债务融资工具,在评级有效期内每年应至少完成一次跟踪评级,跟踪评级结果和报告发布时间应在受评企业年报披露后3个月内。
第四条 对于银行间市场主体信用评级,本评级机构在受评对象年报公布后3个月内出具跟踪评级结果和报告。
第五条 对于银行间市场一年期内的短期债务融资工具,本评级机构在该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后6个月内发布定期跟踪评级结果和报告。
第六条 对于银行间市场一年期以上的债务融资工具,在评级有效期内每年至少完成一次跟踪评级,跟踪评级结果和报告发布时间在受评对象年报披露后3个月内。
第七条 对于证券市场资信评级,评级对象、受评证券存续期间,本评级机构在受评级机构或受评级证券发行人发布年度报告后2个月内出具一次定期跟踪评级报告,且定期跟踪评级报告与前次评级报告保持连贯,对于一年期内的固定收益类产品,本评级机构在正式发行后第6个月发布定期跟踪评级报告,另有规定的除外。
(资料来源: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官网)
在信用评级机构准备公示信用评级结果的同时,评级项目组的工作进入收尾阶段。评级分析过程已经完成,在评级分析过程中形成的文字与电子文档资料需要整理归档,作为信用评级机构重要的评级档案以备监管机构检查及日后评级业绩积累需要进行的查询。信用评级机构应将评级过程中获得的企业资料、企业根据信用评级机构要求填写的相关表格、调查访谈过程中形成的访谈记录、评级过程中对于评级报告的三审记录,以及评审委员会对信用等级及评级报告审议记录等全部进行归档。
信用评级机构对评级项目存档不仅要求保存评级项目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文字资料,而且要求保存评级项目过程中所有的电子文档,尤其是企业的财务信息、经营信息及市场信息。评级项目形成的电子文档是信用评级机构的重要信息积累。信用评级机构的独特角色,使信用评级机构能够获取许多非公开企业信息,而且能够获得大量的同行业、同区域的众多类型企业信息,这就为信用评级机构研究与分析整个行业、整个区域的企业情况提供了丰富的第一手资料,更是信用评级机构研究企业的违约率与违约损失率难得的资料。因此,信用评级机构都非常重视评级项目资料的搜集与归档。
根据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评级公司对在信用等级有效期或发行债券存续期内的评级项目进行跟踪评级,其中包括定期和不定期跟踪评级。
定期跟踪的时限要求如下:
评级对象、受评证券存续期间,信用评级机构应当在受评级机构或受评级证券发行人发布年度报告后出具一次定期跟踪评级报告,不同监管机构对跟踪评级的时限要求不同,具体要求见上文“跟踪评级结果的公布”。
信用评级机构应当要求委托方按照评级业务委托书约定及时支付跟踪评级费用并提供跟踪评级相关资料,根据需要对评级对象进行电话访谈或实地调查。委托方不能及时支付跟踪评级费用或提供跟踪评级相关资料的,信用评级机构可以根据自行收集的公开资料进行分析并据此调整信用等级。如无法收集到评级对象相关资料,信用评级机构可以宣布信用等级暂时失效或终止评级。定期跟踪评级报告应当根据评级对象外部经营环境、内部运营及财务状况等变化情况,以及前次评级报告提及的风险因素进行分析,说明其变化对评级对象、受评证券的影响,并对原有信用级别是否进行调整做出明确说明。定期跟踪评级报告不应当重复首次评级和前次评级的一般性内容,而应当重点说明评级对象在跟踪期间的变化情况。
不定期跟踪评级是指信用评级机构自评级报告完成之日起即开始对评级对象进行不定期跟踪,跟踪评级人员一旦发现足以影响评级对象信用等级的重大信息,及时填写“启动不定期跟踪评级申请单”并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会以投票表决形式决定对其启动或不启动不定期跟踪评级、列入或撤出信用观察名单、是否撤销信用等级,并由跟踪评级项目组根据规定程序进行不定期跟踪评级,出具跟踪评级报告、公告。
信用评级机构应当密切关注与评级对象有关的信息。发生影响前次评级报告结论重大事项的,信用评级机构应当进行不定期跟踪评级。不定期跟踪评级自首次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进行。不定期跟踪评级结果发生变化的,信用评级机构应当在不定期跟踪评级分析结束后的第2个工作日发布评级结果;不定期跟踪评级结果未发生变化的,信用评级机构应当在不定期跟踪评级分析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发布评级报告。信用评级机构进行不定期跟踪评级,可以要求委托方或评级对象提供相关资料并就该事项进行必要调查,及时对该事项进行分析,据实确认或调整信用级别,并按照相关规则进行信息披露。不定期跟踪评级报告可以不采取完整的评级报告格式,但应当明确说明触发不定期跟踪评级的原因、调查情况、调查结果以及涉及事件的具体情况对信用状况的影响。重大事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重大政策变动:涉及受评对象主营业务活动的国家重大产业、税收、信贷政策的调整或变动。
(2)重大资产重组:关键经营性资产或大额资产被控股股东无偿划转或低价转让;以关键经营性资产或大额资产抵偿债务;以关键经营性资产或主要资产进行股权投资等。
(3)重大关联交易:以现金收购方式从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企业收购资产及业务,且动用货币资金后对短期现金偿付能力构成实质性影响的事项等。
(4)股权结构变动:控股股东大幅度减持公司股权;公司资本实施民营化改革等。
(5)《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评级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列示的影响前次评级报告结论的重大事项。
(6)其他重大事项:未列入上述列举事项,但该事项的发生对受评对象偿付能力构成实质性影响的其他重大事项。
根据中国证监会《资信评级机构出具证券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准则》的相关规定,信用评级机构应当在首次评级报告中明确有关跟踪评级的事项。跟踪评级应当包括定期跟踪评级和不定期跟踪评级。信用评级机构应当密切关注与发行人、受评债券有关的信息。如果发生影响前次评级报告结论的重大事项,信用评级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不定期跟踪评级报告,并报送中国证监会。定期跟踪评级报告应当与前次评级报告保持连贯。定期跟踪评级报告与前次评级报告在评级结论或者其他重大事项方面出现差异的,应当分析原因,并做特别说明。定期跟踪评级报告应对受评债券发行后发行人出现的违约状况进行描述和分析。跟踪评级报告应当针对发行人外部经营环境、内部运营及财务状况的变化,以及前次评级报告提及的风险因素进行分析,说明其变化对受评债券的影响,并对原有信用级别是否进行调整做出明确说明。
发生以下情形时,信用评级机构可以终止评级:
(1)委托方不能及时支付跟踪评级费用或提供跟踪评级相关资料,此种情况下信用评级机构可以根据自行收集的公开资料进行分析并据此调整信用等级。如无法收集到评级对象相关资料,信用评级机构可以宣布信用等级暂时失效或终止评级。
(2)评级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或主动评级有效期届满。
(3)评级对象不再存续的。
(4)信用评级机构被吊销或取消评级资质。信用评级机构终止评级时,应说明终止评级的具体原因并公布最近一次的评级结果及其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