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评级的原则是信用评级机构开展评级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是评级机构评级理念的核心内容。评级监管机构基于行业规范发展,提出相应的评级原则要求,评级机构在监管机构要求的基础上结合自身的评级理念和特点,会进一步提出自己的评级原则。不同的评级机构由于其历史经验、业务领域和技术专长不同,评级方法也不完全相同,对评级原则的选用和阐述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但原则的内涵基本趋同。
中国人民银行于2006年11月颁布的《信贷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规范》中明确规定了信用评级的真实性、一致性、独立性、客观性和审慎性五个基本原则。
评级机构在评级过程中,应按照合理的程序和方法对评级所收集的数据和资料进行分析与核实,并按照合理、规范的程序审定评级结果。
评级机构在评级业务过程中所采用的评级程序、评级方法应与机构公开的程序和方法一致。评级作为信用风险衡量标准,对各种风险的度量一定是可以比较的,这样才能成为不同信用产品评价的基础,信用才能进行市场交易。因此,评级机构所采用的评级基础数据、评级指标口径与评级标准等都要前后一致。
评级机构及其信用评审委员会成员、评估人员在评级过程中应保持独立性,应根据所收集的数据和资料独立做出评判,不能受评级对象(发行人)及其他外来因素的影响,要采取回避、信息披露等方式方法避免、减少利益冲突。回避制度即评级机构、评级人员若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形,不得参与该债券或其发行人的信用评级。信息披露制度是指,如果评级机构或评级人员存在无法回避的利益冲突情况下,应通过信息披露的方式,向市场披露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况,便于投资者做出客观的评价。
信用评级的独立性原则包括几个层次的含义:第一个层次是评级机构及其高管与发债主体之间的独立性,即评级机构及其高管与发债主体之间在股权上是相互独立的,不存在相互控股或持股的关系。第二个层次是评级机构与发债主体高管之间的独立性,即评级机构的高管与发债主体的高管之间不存在直接亲属关系。第三个层次是指评级人员与发债主体之间的独立性,包括评级人员不得参与评级收费的谈判、不得为受评对象提供咨询、评级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受评对象任职高管、评级人员不得接受受评对象超过一定金额的馈赠或其他活动。
评级机构的评估人员在评级过程中应做到公正,不带有任何偏见,要根据基础数据和基础资料并运用自己的知识和经验做出客观、公正、公平的评级。
在信用评级资料的分析过程和做出判断过程中,特别是对定性指标进行分析和判断时应持谨慎态度。在分析基础资料时,应准确指出影响评级对象(发行人)经营的潜在风险,对评级对象(发行人)某些指标的极端情况要做深入分析。
信用评级的原则相对笼统,国内外监管机构及评级机构在具体操作时,会制定更为详细的准则。
信用评级是将受评对象的信用风险用简单的符号体系表达出来,评级机构在评级业务过程中所采用的评级程序、评级方法应与其公开的程序和方法一致,同一行业、地域或领域的评级结果都应有较强的可比性;同一评级对象不同时期的评级结果应有很强的可比性(公司评级方法或评级标准发生大的调整情况除外)。同时,评级公司应该在一段时间内坚持自己评级标准的一致性,这也是监管机构依据评级结果制定相应的市场准入政策和投资者选择相应投资和风险管理策略的内在要求。
独立性包括评级机构主体独立与评级业务独立。评级机构主体独立是指评级机构是独立的,不受任何政府以及任何金融性投资机构的控制。评级业务独立是指评级机构的评估人员在评级过程中应做到公正,不带有任何偏见。评级机构的内部信用评审委员会委员、评估人员在评级过程中应保持独立性,应根据所收集的数据和资料独立做出评判,不能受评级对象及其他外来因素的影响。
客观性原则是在独立性原则的基础上,对信用风险的评级与揭示做到客观公正。
《东方金诚利益冲突管理制度》关于公司及评级人员应防范的利益冲突情形方面制定的相关要求:
1.对于公司与受评对象而言,应防范以下潜在的利益冲突风险:
(1)公司与受评主体或者受评债券发行人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所控制。
(2)同一股东持有公司、受评主体或者受评债券发行人的股份均达到5%以上。
(3)受评主体或者受评债券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股份达到5%以上。
(4)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受评债券发行人或者受评主体股份达到5%以上。
(5)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在开展证券评级业务之前6个月内及开展评级业务期间买卖受评主体或者受评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发行的证券或衍生品等产品。
(6)监管部门或自律机构基于保护投资者、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认定的其他影响评级独立性的情形。
2.对于承接的评级项目而言,应防范以下潜在的利益冲突风险:
(1)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评级项目组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信用评级委员会委员及其直系亲属在开展评级业务期间,买卖受评主体或受评级债券发行人发行或提供担保及其他支持的债券或衍生品;公司、评级人员及其直系亲属还不得交易与受评对象关联机构相关的证券或衍生品。
(2)公司及评级人员在开展评级业务期间,向受评主体或受评债券发行人提供咨询或财务顾问方面的服务或建议。
(3)公司及评级人员在对结构性金融产品进行评级之前或评级过程中,对受评结构性金融产品的设计提供咨询服务或建议。
(4)以主动评级结果为条件诱使或胁迫受评对象及其关联机构支付费用、委托业务或提供其他不当利益。
(5)公司及人员、实际控制人、关联机构以任何方式向受评对象、委托人及其他相关方进行利益输送、索取或接受不当利益,或参与可能影响评级结果的活动。
(6)评级人员从事与该评级业务有利益冲突的业务,或参与对受评对象的非评级业务。
(7)利用开展评级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为任何机构或个人谋取不当利益。
3.对于评级人员而言,应防范以下潜在的利益冲突风险:
(1)本人、直系亲属持有受评主体或者受评级债券发行人的出资额或股份达到5%以上,或者是受评主体、受评债券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2)本人、直系亲属担任受评主体或者受评债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或其他关键岗位负责人,本人、直系亲属近3年担任受评主体或者受评债券发行人聘任的主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等其他证券中介服务机构的负责人或者项目签字人。
(3)本人、直系亲属持有受评证券或者受评主体发行的证券或衍生品金额超过50万元,或者与受评主体、受评债券发行人发生累计超过50万元的交易。
(4)从受评对象及其关联机构离职的评级人员,自离职之日起3年内参与该受评对象相关的评级工作。
(5)连续5年为同一受评对象及其关联机构提供信用评级服务,自轮换日起2年内继续参与该受评对象及关联机构的评级活动。
(6)信用评级行业主管部门、业务管理部门认定的足以影响公司独立、公平、公正原则的其他情形,以及与受评对象存在非正常商业关系的其他情形。
(资料来源: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官网)
信用评级采取定性分析为主、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在对受评主体内外部经济环境、行业特征、内部管理和控制等方面进行主观判断的基础上,结合受评主体财务指标进行定量分析,判断受评主体及其所发行债券未来的偿债能力和偿债风险。
在评价受评主体信用品质时,综合运用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的方法。对于那些能够量化分析的因素(如财务指标),尽量运用定量的评价方法,而对一些难以量化的因素(如政策因素),则运用定性的方法进行评价。
信用评级主要是考查评级对象未来能够履约偿还债务的能力和意愿,评级是面向未来的,而不是面向过去。
在分析影响受评主体信用品质的风险因素时,不仅依赖于受评主体的历史表现,而且要重点分析其未来的信用表现。以财务指标为例,用来比较不同企业财务实力的多数财务指标,其基础是历史三年与未来三年的平均值,以体现受评主体在一个周期内的信用品质。
企业的偿债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未来的现金流动状况,因此评级要对发行人在未来大约三五年内的现金流进行评价。公司未来与偿还债务相关的现金流一般包括三方面:
第一,经营性现金流,即从未来正常运营收益中获取的现金流,这是偿债的主要来源;
第二,投资性现金流,即持有的股票资产和固定资产的变现,这可以作为偿还债务的次要手段;
第三,融资性现金流,当某个债务工具持有人的债务到期或者当企业被清偿时,远期债务和所有其他负债都会对公司的现金流量有全面偿还要求。
信用分析的根本任务就是预测第一或第二方面(即未来经营中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和从投资资产转化为现金的潜力)和预测第三方面(公司在一段时间内所必须偿还的债务总量和推迟对公司的债务偿还)所能提供的缓冲程度。
在信用评级资料的分析过程和做出判断过程中应持谨慎态度,特别是对定性指标的分析和判断。在分析基础资料时,应准确指出影响评级对象经营的潜在风险,对评级对象某些指标的极端情况要做深入分析。
评级机构应以“及时披露和公正透明原则”作为其目标。凡是有合理要求的国内和国外机构,都可以以同等的条件获得每个评级结果。外部评级机构应当披露以下信息:评级方法,包括违约的定义、评级的时间跨度及每一级别的含义,每一级别实际的违约概率,评级的变化趋势等。
减少受评主体、投资者以及其他债券市场参与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是评级机构的内在价值之一。评级机构的评级理念、评级方法、评级标准对外公开,不仅可以减少评级公司技术水平不足给投资者和债券市场带来的不利影响,也有利于评级结果被大家理解和认可。金融危机后各主要经济体已纷纷将加强评级机构的信息披露和透明度作为监管要求。考虑到公司作为债券市场基础设施的定位,中债资信将信息披露与公开透明原则作为公司评级业务的一般性指导原则。
表3-1 穆迪信用评级的基本原则及其具体解释
续 表
数据来源:穆迪发布的Rating Approach:A “Universal”Approach to Credit Analysi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