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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内信用评级的发展历程

信用评级能够为市场提供风险信息,对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我国信用评级机构并不由债券市场孕育而生,而是由人民银行牵头组建而成,目的是保障企业债券的发行,因此其生存和发展很大程度上是由政府推动的。与国外信用评级业务相比,我国信用评级业无论是发展阶段还是国情环境,目前仍然存在一定的差距。

我国信用评级行业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末,在经历了起步、整顿、探索、调整四个阶段后,信用评级行业的格局才初步形成。作为一种重要的经济活动,信用评级与一国的经济及金融市场的发展紧密相关。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深化改革,企业筹资渠道和方式逐渐多样化,商业信用开始兴起。纵观整个发展历程,我国信用评级一共可以分为以下五个阶段。

一、起步阶段(1987—1988年)

我国的信用评级业务最早始于对债券的评级。在1987年前后,在国内债券市场不断发展以及货币借贷关系趋于复杂的形势下,市场对信用管理产生了强烈的需求,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内多个省市开始设立评级委员会或其他类似的内部信用管理部门。从此,我国的信用评级业务开始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发展历程。1987年3月,国务院颁布了《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企业发行债券必须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开始对债券进行统一管理,并要求发债企业公布债券的还本付息方式及风险责任。同年,吉林省资信评估公司成立,这是中国最早的信用评级机构。之后,各省市纷纷建立了信用评级机构,这些机构多为中国人民银行各地分行的下属公司,主要依靠行政权力获得评级收入。

在信用评级的初创阶段,无论中央还是地方都为组建信用评级机构创造了必要条件。1988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在北京召开了信用评级问题研讨会,针对信用评级的理论、制度、政策、机构、方法等问题进行了较为广泛的探讨,中国第一家独立于金融系统的信用评级机构上海远东资信评估有限公司随即在上海成立。

二、整顿阶段(1989—1990年)

1988年,中国政府为了满足社会固定资产的投资增长要求和解决企业的资金短缺问题,否定了紧缩政策的工作指导方针,从而加剧了经济扩张,物价指数在前一期经济扩张的拉动下开始持续走高,并上升到了改革开放以来的第一个历史高点。针对这一严峻形势,1988年9月,中央提出治理整顿的方针,国务院也开始对金融性公司进行清理整顿。1989年9月,人民银行下达了《关于撤销人民银行设立的证券公司、信誉评级公司的通知》,要求将原来由人民银行和各专业银行设立的评级公司一律撤销,且业务归信誉评级委员会来办理。当时只有沈阳、武汉等地设有评级委员会,其他地区的评级业务则宣告暂时停止,信用评级业发展进入低谷。

三、探索阶段(1990—1992年)

1990年8月,人民银行下发了《关于设立信誉评级委员会有关问题的通知》,对银行内部信用评级的组织体系进行了规定,包括信誉评级委员会的有关归口管理、机构的性质、业务范围等问题。

1991—1992年,全国信誉评级机构联席会召开三次会议,就信用评级的规范化问题展开讨论,并在1992年4月海口市召开的第三次信誉评级委员会联席会议上审定并通过了信誉评级指标体系,形成了《信誉评级办法》,包括《债券资信评级办法》《企业资信评级办法》《金融机构资信评级办法》等,信用评级业务变得更加规范化和制度化。

1992年,信用评级进入了以组建信誉评级委员会为基本模式的阶段,全国信誉评级委员会成立;同年1月,上海远东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与亚洲开发银行合作举行的中国有价证券资信评估国际研讨会,被认为是中国资信评估业发展史上的里程碑;10月,中国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这是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第一家全国性的评级机构;远东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又牵头主办了全国首届资信评估研讨会,推进了中国资信评估行业的向前发展;12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的通知》,明确了债券信用评级工作应作为债券发行审批的一个必要程序。

由于信用评级机构在债券市场中的地位得到明确,成为信用评级行业发展的巨大推动力。但在此期间,信用评级的业务种类仍比较有限,主要只集中在两个方面:对企业的评级和对债券的评级。因此,信用评级机构在评级经验和评级技术等方面仍处于探索阶段。

四、规范阶段(1993—1996年)

1993年是信用评级行业发展的重要一年,中国人民银行在致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企业资信、证券评估机构审批管理问题的函》中,明确了企业资信、证券评估属金融服务性机构,并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审批管理。1993年3月,成立深圳市资信评估公司(后更名为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厦门金融咨询评信公司;6月,远东资信与亚洲开发银行合作在上海举办“中国有价证券资信评估国际研讨会”;8月,国务院颁布《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规定发行债券的企业规模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且可以向经认可的债券评信机构申请信用评级,对我国信用评级业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11月,在《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资本市场要积极稳妥地发展债券、股票融资,建立发债机构和债券信用评级制度,促进债券市场健康发展。

1994年,大公国际资信评估公司在北京成立。1995年,各地原先附属于银行系统的信誉评级委员会纷纷改制,中国信用评级机构的数量迅速扩展,但在当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只有20家。而国内债券发行量较少,导致评级机构的数量开始下降,近半数评级机构开始转向企业财务顾问与咨询等。

1996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实施《贷款证管理办法》,规定资信评估机构对企业做出的资信等级评定结论,可作为金融机构向企业提供贷款的参考依据。同年5月,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企业债券上市管理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企业债券上市管理规则》,规定申请债券上市的公司,须经本所认可的评估机构评估,且债券信用等级不低于A级;6月,中国人民银行实施《贷款通则》,规定要根据借款人的人员素质、经济实力、资金情况、履约记录、经营效益和发展前景等因素来评定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评级可由贷款人独立进行,内部掌握,也可由有权部门批准的评估机构进行;11月,中诚信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国泰证券有限公司联合主办“企业债券发行与上市研讨会”。在1993年至1996年,企业债券发行规模逐步扩大,在此期间评级机构也对短期融资券进行评级,参与信用评级的机构数约30家。

五、突破阶段(1997年至今)

中国的信用评级业在经过整顿恢复与重建后,1997 年之后开始逐步走向突破。1997年3月,上海贷款企业评级开始试点,并实施了《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12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在发布的547号文件中认可了9家企业债券的信用评级机构,明确规定企业债券发行前主体必须经人民银行总行认可的企业债券信用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但是,当时国内各银行在信用等级的定义、评级指标体系等方面,与国际信用评级的观念有较大差距。表2-2是从1998年起针对中国信用评级业出台的一系列政策。

表2-2 中国信用评级业相关政策(自1998年)

续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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