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2年7月1日
该地区通常被称为满洲,是1644年至1912年统治全中国的王朝的摇篮。
虽然某些条约将该地区大片领土割给了俄国,但直到1907年它从未被有效地划定边界。迄今为止,它的内部区划仍然相当模糊。
与中国相比,满洲在其历史上的任何时期,要么处于特殊境地,要么不同程度地“自治”,要么完全“独立”。
A.1907年以前之满洲
满洲在中华帝国的地位非常特殊。它从来不是帝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而是中国统治者的封地:它是一种在同一个君主统治之下的私人领地。
研究中国事务的权威爱斯嘉拉(Escarra)先生在他的《中国和国际法》(1931年)一书中写道:
“我们不能像部落那样谈论附庸与宗主的关系。满洲从来不是中国的附庸,因为满洲家族征服了中华帝国。另一方面,我们不能将中国视为满洲的附庸,因为在这些关系中无法确定附庸的特征。这是个人关系的一个例子,犹如元朝成吉思汗的蒙古家族占据着中国的皇位。而且,至少在王朝灭亡之前,这种个人联系仍然是切实可见的。”
南满铁路前副总裁松冈洋右(Yohsuke Matsuoka)先生在1929年给太平洋关系研究会的一封信中写道,统治中国的满洲王朝已将其祖居之地视为皇家领地。
莫尔斯(Morse)在他的著作《中华帝国的贸易与行政》(1908年)中叙述道:奉天,1786年起称为沈阳,1908年起正式称为奉天, 是满洲人征服中国并迁移前的旧都。那里一直是一个闲置的都城,拥有完整的政府组织,并适当地配备了将军、副都统和协领,两个半世纪以来,他们最重要的职能是领取俸禄。
实际上,直到1907年,满洲的行政管理都是纯粹的军事统治。长期以来,盛京、吉林和黑龙江三省的地位并不一样,后两个省的地位类似于外域,是一种驻防军。
满洲政府的所有职位都由满洲人占据,而在中国其他省份,从来没有一个重要职位是由本省人担任,无论巡抚还是总督,这就是满洲的行政制度与中国其他省份的巨大区别。1907年以前,在满洲重要的官员一直是满洲人。
盛京、吉林和阿穆尔(黑龙江)省将军同时拥有民政和军政的权力。
在对外关系方面,例如,与俄国缔结有关边界的条约,自然是由北京皇帝,即中国本土和宗法封地的君主,来谈判这些条约。
B.1907年至民国成立时之满洲
随着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外国利益在满洲的发展,向所有国家开放贸易的奉天变得越来越重要,有外国领事常驻于此。显然,日俄战争后,进一步集中管理这三个省是必要的。
1907年,设立东三省总督衙门。第一任总督是徐世昌先生,驻奉天。
1907年4月,徐世昌和唐绍仪上奏中国皇帝后,整个省级行政机构被改组,以前负责管理三省的将军被文官总督(或巡抚)所取代。
也是在1907年左右,中国政府在满洲的吉林省和奉天省设立了第一批外交特派交涉员,涉外案件由此开始直接就地处理。
慈禧太后去世后,总督徐世昌被召回。1909年至1911年,锡良先生成为总督,他是蒙古族;正是他代表奉天省的显贵和市民上奏朝廷,要求召开国会。
在满洲历史上最关键的时期,赵尔巽继任为总督,任职一年半。
这位总督非常坚定的态度,使满洲得以避免当时在中国其他地区发生的动乱。有人提议成立国民保安公会,尽管某些革命党人反对,他们宁愿效仿其他省份的做法,即杀死总督并宣布独立,但这个保安公会还是成立了,由总督担任会长,这主要归功于张作霖将军的支持。
1911年,张作霖任奉天省都督,他已是满洲最有势力的人物之一。他知道如何挫败革命党人的计划,而当皇帝退位诏书发布后,他又支持新政府。
因此,毫无疑问,由于没有和中国本土相同的种族因素以进行反对满清政权的革命,满洲保持了一切的平静。
总督的职位消失了,尽管直到1912年秋天新政府才接受赵尔巽的辞呈。
C.从民国成立至1922年宣布“独立”时之满洲
当时,每个省都有一个文职民政长和一个军事都督;后者的权力限于军事,听从北京的总统和陆军总长的命令。但中央权威很快遭到削弱,都督的权力随之增加。人们也许会认为,随着总督及其职位的消失,东三省将失去其共同的行政中心奉天。然而,情况并非如此。
第一次尝试“独立”发生在1916年,当时某些督军,尤其是奉天督军张作霖,请求总统黎元洪解散国会,因为国会反对中国对德国宣战。这一要求被拒绝后,张作霖和其他督军宣布他们各自的省份“独立”于中央政府。然而,由于张作霖得到宽恕,他的这一“独立”宣言后来被撤回了。
此后不久,集中管理东三省的企图再次出现。1918年9月,《布列斯特和约》签订后,张作霖被任命为东三省巡阅使,以便他能够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应对境内发生骚乱的威胁。
最后,在1921年,张作霖同时被任命为蒙疆经略使。
民国时期,外交事务的组织仍与以前相同。1921年,我们在奉天看到了东三省外交特派交涉员(佟兆元 ),他同时也是奉天省的特派交涉员。根据不同的情况,他使用两种不同的印章。他是该省的第四任官员。
其他两个省也有特派交涉员,凡有外国领事馆的地方都派有代表。
D.从满洲“独立”到1923年12月底
1922年春,在直系吴佩孚将军和张作霖的内战中,奉军战败,被迫撤离直隶省。徐世昌总统发布命令,罢免张作霖。但东三省的各界联合会为张作霖辩护,并一致投票通过了以下决议:
“张作霖之命运,为满洲三千万人生命之所系,绝不接受解除张作霖在满洲的重要职务之命令。”
1922年5月12日,张作霖发表了“独立宣言”,并通告北京外国公使团、天津领事团以及东省(Tonchang)外国侨民与驻军。
以下是该通电的英文文本:
“致北京外国公使团、天津领事团及东省(Tongshan)外国侨民与驻军:
余接获徐世昌来函,嘱放弃东三省、热河、察哈尔特区及内外蒙古。此等地方,不能承认其为中华民国之领土。
余身处特殊地位,不能不承担起所有之责任,竭尽全力保护友邦之生命财产安全,以促进邦交。举凡满清与中华民国时期所缔结之一切重要条约,概予承认和尊重。外国公使、领事及侨民,如欲对其他问题及事项有所协议,可向余之政治厅 提出。余为增进人民之幸福,希望今后与友邦之通商关系,较前更为密切。自本月1日起,无论徐世昌缔结有关东三省、内外蒙古、热河、察哈尔之任何条约,非得余之直接许可,余概不承认,并视其为徐世昌之阴谋。(签名)奉军总司令张作霖。完。”
在张作霖将军于1928年返回奉天去世之前的整个时期,无论是他在该市逗留期间,还是1927年6月在北京建立军政府期间,东三省的“独立”状况均未曾改变。
毋庸置疑,1924年秋天,张作霖将军可能与中央政府达成了某种和解,但这种和解是短暂的,因为在1925年底,他又拒绝承认中央政府的权威。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回顾郭松龄事件,他因反张作霖失败而被逮捕。
在此期间,张作霖政府以1922年5月“独立宣言”中确定的原则为指导。
他认为自己是绝对的统治者,掌握着民政、司法、外交及军政。
他于1924年5月成立了东三省交通委员会,以便能够控制该地区的所有交通。他任命重要文官和军人为该委员会成员。这是一个纯粹的政治咨询机关,在必要时张作霖随时举行会议。
他总是直接处理外交事务,正如他在1922年5月所说,不承认北京政府未经其直接批准而缔结的任何有关满洲的条约。
因此,1924年11月,苏俄与中华民国“东三省自治政府”就中东铁路问题单独签订了条约。前年5月,中国中央政府和苏联之间已经就同一问题达成了协议,但张作霖拒绝承认。
在满洲对外关系方面,原机构仍由张作霖管理,甚至他在北京执政期间,奉天一直设有东三省特派交涉员。
在此期间,唯一的变化是纯粹名义上的改革,即中国政府在1927年12月通过的司法改革,但它只是一个词的改变,即奉天高等审判厅(类似于高等法院)更名为“最高法院东北分院”。
1928年6月4日,张作霖去世。7月2日,东三省省议会联合会召开,推举张作霖的长子张学良将军为东四省(包括热河地区)保安总司令。
国民政府因此而有所介入,但1928年12月29日以前,四省的行政和内部组织均未变化。
总司令部的总参谋部,既是最高军事机关,又兼管满洲各省民政事务。
7月19日,成立了东三省临时保安委员会,该委员会组织条例第二条规定,东三省各省的主权属于人民。
1928年8月,随张作霖将军逃出北京的原北京政府交通部的官员和专家,意欲组织东三省交通部。东三省交通委员会由此成立,并全面改组了1924年以来的原交通委员会。该委员会章程(见附件一)赋予其在铁路、电报、电话、邮政和航海事务方面享有非常广泛的权力。根据规定,该委员会成员由保安总司令任命。
与此同时,1928年底,南京政府与少帅张学良之间达成了某种协议,张学良服从国民政府,而国民政府同意少帅自主管理各省事务。1928年12月29日,奉天改升了国旗。
E.1928年12月底至1931年9月18日之满洲
然而,在1928年12月和解之后,东四省的行政管理没有发生大的变化,其“独立”于南京的程度也没有变化,即使是为数不多的几次集权尝试也是昙花一现。
首先,1929年1月12日,张学良被确认为东北边防军总司令,他的副手张作相和万福麟也得到重新任命。
1929年1月,南京政府还任命了省政府主席、省政府委员会委员和省政府各部门负责人。
1929年1月20日,奉天外交交涉员通知驻奉天各领事:“张学良已于1929年6月12日 被国民党政府任命为东北边防军总司令。”
但所有这些任命都只是形式上的,特别是就各种人员的任命而言,他们首先是由少帅张学良亲自任命的。
就在这时,成立了“东北政务委员会”,取代了去年7月组织的东三省保安委员会。根据其暂行组织条例,这个新委员会是指导、监督东北各省政府的最高行政机关。它要指导一切政务,就像边防军总司令负责军政事务一样。该委员会由13名成员组成,以东北各省区资深望重富有政治经验者选任之。
表面上看,委员会的成员由国民政府任命,但实际上选择权仍在少帅张学良手中。除方本仁外,余者均是东北政府官员,他们主要是因为自张作霖时代就有的私人关系而被任命的。(见附录二成员名单)。
委员会主席由委员互选之。
它可由出席会议的委员三分之二多数做出决议。
该委员会的组织工作始于1929年2月9日。
毫无疑问,南京方面曾多次尝试加强中国中央政府集权,并将这些措施应用于满洲,但张学良政府一般都知道如何抵制他们。
1929年8月,国民政府外交部决定从8月底起撤销所有的外交特派交涉署,今后一切涉外事务均在南京办理,各省的行政官员只需处理有关外国旅行和贸易事务。该通知是向驻华公使发出的,张学良也收到了该命令。但张学良通知南京政府,他不可能同意取消外交特派员,因为东北三省相对于中国中央处于特殊的外交地位。
年底,双方达成了妥协,取消吉林和齐齐哈尔的外交特派员,而保留奉天外交交涉员。此外,由于中俄关系的重要性,将在哈尔滨设立一个新职位。除哈尔滨和奉天之外,还将向吉林和齐齐哈尔分别派出一名负责外交事务的“代表”。
然而,奉天交涉员还保留了“外交部东三省交涉员”的头衔,拥有两枚印信。
从外交上来看,在此值得一提的是,1929年苏军入侵东三省后,奉天政府与苏联政府直接缔结协议的案例。少帅在拒绝南京政府提供的援助之后,于1929年12月22日与苏联签署了《伯力协定》。在该议定书中,“奉天政府”做出了某些承诺,尤其是承诺“给予苏联驻东三省各领事馆以国际法及惯例规定的赔偿与特别利权”。
另外,关于东三省独立于南京进行外交谈判的问题,应记得,日本曾于1930年2月向南京政府提出在满洲某些城市设立领事馆的建议。虽然南京政府表示同意,但由于没有得到东三省当局的许可而无法做出任何决定。
事实上,所有的谈判事项都只能与东北当局进行有益的沟通,特别是在交通问题上,最强大的权力机构是东北交通委员会。
1929年底,南京又进行了一次中央集权的尝试。在1922年 6月南京与东北交通委员会副主席会谈,以及1929年8月时任铁道部长孙科(Sun-foo)访问奉天之后,1929年12月17日,南京政府颁布了《东北交通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
根据该条例(文本见附件三),中央政府似乎控制了该委员会,因为它包括国民政府任命的成员。换言之,它受南京铁道部长和交通部长的委托,掌管东三省的交通。
但这一尝试是短暂的。次年,借着中原政局的混乱,该条例被废止了。可以说,它从未被执行过,新制定的条例恢复了委员会对中央政府的独立性,尤其是删除了涉外事务应由中央政府直接处理的条款(见附件四)。
1930年,张学良少帅被任命为中华民国陆海空军副总司令(总司令为蒋介石)后,仍存在一定的反对东三省独立的企图。
因此,在财政问题上,中国希望给人们一种国家统一的形象。为此,铁路、盐税和商业税被列为中央政府的收入。另一方面,中央政府似乎承担了东北军费开支。但事实上,南北之间没有货币交换,东北四省的收入都用在了该地区。
同样,关于税收,少帅张学良在被任命为副总司令之后不久,按照中央政府的指令,根据南京公布的条例,取消了厘金,而以统税代之。
如果我们看一下9月19日事件前东北各省的总体组织情况,就能更好地衡量其独立程度。
且不说与中国其他各省一样具有自治性质的组织,单在东北各省的一些中央集权的机构,就直接表明了它们相对于南京的独立性。此类组织列表如下:
1.东北边防军总司令
与南方和解时,张学良少帅保留并拒绝改变这个头衔,实际上他是东北各省的最高统帅,负责所有民政、军政和司法。
即使少帅驻在北京期间,他的总参谋部仍继续在奉天运作。
2.东北政务委员会
上文已述及该委员会的组织和属性,它是与所有政治问题有关的主要机构,少帅也是其主席。该委员会控制着辽宁省政府,其主席是一位文职人员。吉林省、黑龙江省和热河省的省政府主席都是军人,兼掌民政和军政,他们必须同时服从张学良少帅和政务委员会。
3.东北交通委员会
上文已作解释,可见该委员会的重要性和独立性,无需赘述。
4.东北海军司令部
该司令部始终独立于中央政府海军之外。
5.东北外交委员会
上文已经提到,虽然该委员会名义上隶属于南京政府,但其官员却是由张学良少帅任命。
6.最高法院东北分院
四省也有司法自主权,因为该最高法院虽然被称为“分院”,但并不隶属于南京最高法院。
7.鉴于预算的省级性质,财政独立于南京是不言而喻的。但应该补充的是,东北各省不仅没有向中央上缴税收,而且一些本应上缴国库的盐税、铁路等收入,也被张学良截留了。
总之,自1907年总督衙门成立以来,东北各省的“自治独立”越来越明显。十年来,尽管在南北和解后有某些中央集权的尝试,但其“独立”倾向并没有停止,反而以更多的方式表现了出来。
附件1:东三省交通委员会章程
(1928年8月修订)
第一条本会承保安总司令部之命,改组成立东三省交通委员会,统辖管理路电邮航四政,并有关交通一切事宜。
第二条本会依据本章程规定,管理监督各机关列下:
1.东三省境内原属北京交通部之国有、省有各铁路局。
2.东三省境内有线、无线电政督办及电政监督,并城市、长途电报、电话各局处。
3.邮政总局及各邮务管理局。
4.航务局及航运公司。
第三条现行交通法律法规,凡与本章程不相抵触者,依然有效。
第四条本会有权发布与本章程及现行法律法规不相抵触之法律法规。
第五条本会由以下成员组织之:
委员长1人,副委员长3人,主任委员3人,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委员由保安总司令根据委员长、副委员长之推荐直接任命。
附件2:东北政务委员会成员
张作相,东北边防军副总司令,吉林省政府主席,张作霖的姐夫。
万福麟,东北边防军副总司令;黑龙江省政府主席,深受张作霖信任。
汤玉麟,热河省政府主席,热河省军队司令。与张学良相处得不是很好,但后者也不能忽视他的威望,让其担任该职,也是为了防止他站在自己反对派一边。
刘尚清,前北京政府农工部总长,前奉天省省长。
袁金铠,前奉天省省长;沈阳事件发生后不久,任沈阳治安维持会会长。
刘哲,前北京政府教育部总长,吉林代表。
莫德惠,前北京政府农工部总长;前奉天代理省长,曾作为中国代表参加莫斯科中苏会议。
王树翰,前吉林省省长,张学良的秘书长(秘书厅厅长)。
沈鸿烈,东北海军总司令,深得张作霖和张学良的信任。
翟文选,前奉天省省长。
张景惠,哈尔滨特别区行政长官,张作霖的姐夫。
附件3:东北交通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
(1929年12月16日南京国民政府公布)
第一条国民政府为行政利便起见设立东北交通委员会,由铁道部、交通部委托监督辽宁、吉林、黑龙江省路电邮航行政事宜。
第二条委员会遵照中央各项法规并秉承各主管部命令监督前项事宜,同时受东北最高行政机关之监督。
第三条本会委员由中央各主管部及东北最高行政机关推荐,呈由行政院呈请国民政府任用之,并指定一人为委员长。
第十五条(第二款)其关系外交事项者,由中央直接处理,即使属于本会职掌范围。
第十六条本会经费应先编造预算,呈由主管部转呈行政院核准。
附件4:东北交通委员会新章程(1930年)
第一条鉴于东北四省的特殊情况,设立东北交通委员会,负责处理本地区交通管理事宜。
第二条本会应负指导和监督路电邮航各局局长之责。
第七、八条本会设委员五名,铁道部、交通部各推荐一名,东北当局推荐三名,均呈由国民政府任命。
第十七条本会经费由所属各机关按固定数额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