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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中国对日本木商的“军事镇压”(1932年)

对木商的“军事镇压”

第一部分鸭绿江流域

1.1914年以来,为阻止外资涉入伐木业,中华民国政府颁布了以下规定。

A.鸭绿江、浑河沿岸地区伐木管理规定

第4条国人开办木材厂及从事伐木者,应依下列规定向有关当局申请许可,并出具甘结:

1.企业不得依靠外资创办。

1.企业不得与外国人合伙经营。

1.不得雇佣外国人监工。

第16条在鸭绿江和浑河流域开办木材厂及从事伐木者,若违反上述规定,据其违法性质分别予以处罚:

1.外国人违规开办木材厂者,没收其所伐木材,情节严重者由外交部门送交其领事机构。

1.若中国人或者其他国籍的人谎称受公司或者分公司指派开办木材厂从事伐木活动,没收其所伐木材,违规者送交地方官员,由地方官员和其领事相应处理。

1.若中国人借助外资,并以自己的名义取得当局的砍伐许可,需没收其砍伐的木材,并依法给予处罚。

1.若木材厂雇佣外国人做监工,厂主将受到处罚,其许可证予以没收,且未来不得从事伐木。

由于日本当局的强烈反对,上述规定并未生效,但中国政府急于说服地方当局能理解规定的目的,以便他们严格控制伐木活动。

B.长白、临江、通化、辑安 四县国有森林砍伐管理条例

第1条本条例旨在保护国有森林,同时维持伐木工的生计。

第2条从事伐木活动者仅限中国人。

第4条出具甘结应包含以下事项:

伐木工的名字、年龄以及永久居住地。

伐木地面积、木材种类等。

伐木计划。

刻在或烙在木材上的标记。

伐木工作没有外资参与的保证。

第7条当局颁发的许可证不得作为担保,不得出售或转让。违规者将按照犯罪严重程度予以处罚。

尽管日本驻奉天总领事表示反对这些规定,但奉天政府依旧将其付诸实施。

C.本溪县国有小面积森林采购暂行规定

第1条:本溪县国有小面积森林依据本规定处置。

第2条:只允许中国人购买国有森林,并且禁止将林地售予外国人或用作担保。违反上述规定者,应予处罚,剥夺其采伐权,并没收已采伐的木材。

2.中国政府对个人和企业的伐木行为采取的镇压措施。

a)满鲜坑木株式会社:该公司于1914年成立,注册资本300万日元等值黄金,其中已缴清120万,其业务是向抚顺煤矿提供矿柱。公司一半的股份由南满洲铁道株式会社持有,其余由其他公司持有。此后,南满洲铁道株式会社持有的股份下降一半。公司成立以后,它获得了18块面积超过100英亩的土地上砍伐约2 240立方英尺森林的权利,该土地位于太子河和爱河沿岸,且处于南至凤凰城、北至桥头(Chiao-tou)之间的25英里范围内。该公司每年向抚顺煤矿提供超过2万立方英尺的矿柱,但是由于公司是由日本投资,中国政府经常对公司实施镇压措施。受本溪国有森林采购管理条例的影响,公司面临许多困难。因此,公司在合同到期后就停业了。

b)小林洋行(Kobayashi Yong-hang):自1916年起,该公司为了生产矿柱和铁路枕木,在辑安县的三道沟和临江县 的三道沟和苇沙 地区伐木。在1919年,中国当局以外国人无权伐木为由,没收了13 100立方英尺价值34 730日元等值黄金的木材。

c)山口公司(Sango Kunssu):自1915年起,该公司为了满足铁路枕木需求在辑安县的头道沟、二道沟和三道沟,以及丹东县(Toutan)的石灰沟(Shihhuikou)开展伐木工作。1919年6月,中国当局以上述的理由没收了13 900立方英尺价值37 430日元等值黄金的木材,为此公司不得不停业。

d)宝兴洋行(Boshin Yonghang):该公司为了生产火柴和矿柱,在西小河(Yihsiaoho)从事伐木作业。1919年,中国当局以b)项所述理由没收10 300立方英尺价值19 500日元等值黄金的木材。

e)山口洋行(Yamaguchi Yongkan):从1917年起,该公司为了生产矿柱和铁路枕木,在临江县的西小河、二道沟、三道沟和六道沟从事伐木作业,但是在1919年,中国当局根据b)项提到的原因没收了8 150立方英尺价值11 550日元等值黄金的木材。

f)蔡昆山公司(Trai-Kun-Tsan):1918年,日本人小林先生与一些中国人合伙,以蔡昆山(Tsai-Kun-San)的名义开办该公司。1921年,中国当局以日本人参股为由查封了该公司。该公司最后一位老板足立(Adachi)先生贷款还未结清就被迫停业。

鸭绿江上游地区森林茂密,中国的木材商为了获得更大的利润,砍伐了大量的树木。日本商人预料到南满洲铁道株式会社对矿柱和铁路枕木的需求,在获得许可后从事伐木工作。但中国当局没收了这些木材,以至于所有的日本企业都倒闭了。

3.中国政府关于国有森林的砍伐规定。

根据中华民国十四年十一月十四日的第2300号令,奉天实业厅颁布了长白、临江、通化和辑安等县的国有森林伐木条例。该规定共15条,旨在规范除鸭绿江采木公司(the Yalu Lumbering Company)购买的森林以外的所有国有森林的伐木工作。(距离长白县龙江〔Lungkiang〕和江面〔Kiangmien〕20英里。)它的目的在于保护国有森林,也旨在维持伐木工的生计,但是下面提到的四条规定却阻碍了鸭绿江采木公司的伐木工作。尽管日本政府强烈抗议这一规定的实施,但中国坚持认为这只是内政,并最终将其付诸实施。其所征收的众多税种如下所述:

第6条:向每个监工发放一年的许可证,并收取本地银圆1元。

第9条:当木材运送至码头或者河岸时,木材商需要向有关当局提交清单,当局在检验确认木材数量、标签等与详细说明相符后,才允许他们运输木材,并为他们签发凭证。

第10条:根据实业厅规定,需向地方当局出具载明必要事项之上述凭证。每船应交纳银圆2元,由木材检查官收取。

第11条:木材所有者在处置其库存时,应向当局支付该地区木材市场价格的104%。

以上条款旨在每张许可证收取1墨西哥银元,每张证书收取2墨西哥银元,以及木材收取104%的价格。

4.鸭绿江采木公司所遭受的“土匪活动”。

土匪威胁是中国内陆地区伐木工作最大的障碍。其造成的损失是不可估量的。

土匪一般抢劫木材厂、敲诈承包商,他们的索求一旦被拒绝,就放火烧房子和家具,绑架工人,抢走马和牛。他们经常用最残忍的方式伤害受害者。土匪抢劫行为一经报道,整个地区就充满不安的情绪;所有工人惴惴不安无心工作,他们在没有通知雇主的情况下擅自离开森林。土匪的活动彰显出当局的惩罚力度是多么的薄弱。虽然最近土匪的活动频率有所下降,但遭受的损失依然是巨大的。那些受害者大多已获救或侥幸逃脱。但是他们身体和精神上受到的折磨远远大于物质损失。下面列举一些土匪活动的例子。

1915年9月15日,铁浩志(Tie-haochih)带领150名土匪袭击了在长白县的鸭绿江采木公司分公司,抢走了钱和步枪。随后,他们又闯入该公司的住所,绑架了该分公司的中国经理,以及两名日本职员近藤宝吉(BaokichiKondo)和丰木大森(Toyogi Otsumori),并扣押受害者向公司勒索赎金。由于担心被绑架的人可能会被土匪杀害,日方最后从河对岸的惠山市(Keisanchin)派出日本宪兵和驻军部队,随后那些土匪丢下受害者逃跑了。而这导致了日军和中国警察发生冲突,并造成双方伤亡。中国当局坚决要求日军撤退,但是日方断然拒绝,坚持要留在该地区保护日本居民,直到土匪被彻底剿灭。目前的日本宪兵站就是因为这一事件而设立的,而日本居民的安全自此也得到了保证。

1919年6月,十三道沟的一大批土匪袭击了八道沟,绑架了分公司经理川原荣太郎(Eitaro Kawahara)和承包商坂本德吉(Tokichi Sakamoto)以及70多名小学生。土匪威胁公司并将被绑架者关押数月。此外,他们还抢了公司的一大笔钱。一名日本木匠也被他们杀害了。

1921年11月18日,张强豪(Chang-chianghao)率领400名土匪在长白县突袭首道沟(Shohtaokou),占领了警察局。他们烧毁房屋,并绑架了该公司的松本敬五郎(Jingoro Matsumoto)和一位从事由该公司启动的轨道建设的工人。一名日本木匠在跨桥作业时被土匪射杀。上面提到的两名被绑架者成功地逃脱了。

土匪在杀害许多人并犯下各种暴行之后撤退了。由于这次突袭,长白县人心惶惶。越来越多的人到河对岸的惠山市(Chishanchin)避难,并在一个林业职员的住处临时开设了一个办公室。如今的长白县已经变成死城,但是在1921年12月初,和平和秩序得以恢复。那些火器装备精良的土匪,行事纪律严明。由于这些干扰,该地区的伐木工作停滞了大约两个月。

1920年8月,市川道正(Michimasa Ichikawa)先生和两名职员以及两名中国警察沿着鸭绿江的一条支流浑河行驶,旨在调查被洪水冲走的木材。8月31日,他们突然遭到了约30名朝鲜不法分子的袭击。两名职员逃脱了,但是市川先生因为是日本人被叛乱分子抓走。鸭绿江采木公司接到报告后,要求中日当局搜救,但是双方都没有找到市川先生的踪迹,其下落至今不明。

在北满,土匪活动常常阻碍伐木工作。1920年2月17日,田邦(Tienpang)率领40余名土匪袭击了塔山陶木材厂(Tashantao Lumber Mill),并抓了一个叫仁尾正吉(Masakichi Nioh)的日本人、一些中国雇员、30个工人以及一些马。由40人组成的小队立即被派去搜救被绑架者,而小队在同土匪搏斗之后成功解救了被绑架者。

1914年1月10日,约130名“大刀会”匪徒袭击了通化分公司,抢劫了公司雇员的步枪、5 000发子弹和钱财。

第二部分吉林区

1.吉林永衡官银钱号林区(The Forest Zone of the Yungcheng Provincial Bank of Kirin):

吉林永衡官银钱号林区成立于1911年,因吉林省议会以张广才岭(Changkuan Sui Range)南部的黄花松甸子(Huanhua and Suntientzu)地区作抵押向该银钱号借款充作军费而设立。据悉该林区面积共有740平方华里。10年以后也就是1921年,根据该银钱号绘制的地图,林区面积突然变成86 000平方华里,覆盖了敦化(Tunhua)、桦甸和额穆三个县。吉林政府林业厅厅长,某个陆姓银行家,任意改变了林区的位置,通过禁止伐木等举措使一些日本公司在该地区无法运作。因此,假如林区的业主砍伐自己的木材,该银钱号在查明其经营范围后,常常以抢劫罪名义将伐木工关进监狱并没收其木材。最著名的例子是与桦甸县有影响力的韩文卿(Han-Wenching)家族签订合同的满朝铁路公司(Mancho-Chosen Railways Tie Company),该公司砍了二十多万根枕木并且将其沿着铁路沿线运走,最后还是被武装部队收缴。类似的暴行例子太多了,在此无法一一列举。无论如何,该银钱号的这一行为使日本和中国都蒙受重大损失。为了抵制这种不可原谅的暴行,林区业主向中国当局提出申诉,即便如此,在保护公共财产这一规定下,当局所有的决定无疑都有利于该银钱号。1928年,当局对该地区开展了调查,并规定禁止在与该银钱号所谓的领土接壤的林区进行砍伐。该调查于1930年完成。调查结果表明,该银钱号的版图约有4万平方华里,与其在地图上的面积完全不符。自从该银钱号要求省政府增拨约4万平方华里的土地之后,该地区至今未获准开展业务。该银钱号这种蛮横行为侵犯了伐木企业的权利。

2.华森制材公司林区(The Forest Zone of the Huasen Saw Mill)

1918年,王子制纸株式会社(the Oij Paper Manufacturing Co.)向吉林省政府提供了200万日元的贷款,成立了华森制材公司,由时任省长孟恩远以濛江县全境作担保,但不包括杜钦(To Chin)先生所属的190平方华里、藤财公司(Tengtsai Co.)所属的100平方华里和顺江木材公司(Sunchiang LumberCo.)所属的100平方华里。然而,9年后,中国当局以该公司拥有的约一半土地属于顺江木材公司为借口,要求收回华森的土地。中方的这一行动将问题复杂化,以至于在日本相关方看来这件事情没有争取的余地。

3.富宁造纸公司(Funing Paper Manufacturing Company)林区、地契、轻轨

1918年,富宁造纸公司收购了镜泊湖流域(the basin of Lake Chinpai)、牡丹岭(the Namutang Range)、张广才岭(Chiangkwangsui Range)、威虎河(the River hueihu)等十余处林区,该公司由此而成立。毫无例外,这家公司也陷入了与省银行的纠纷之中,目前尚未从中恢复过来。为了改变这种状况,该公司购买了一片荒地(位于宁古塔附近)作为工厂场地。

然而,该土地的占有权变得毫无用处,因为中国当局撤销了先前授予该公司在宁古塔和海林之间修建轻轨的权利。

4.黄川锯木厂林区(The Forest of the Huanchuan Saw Mill)

1918年,吉林当局以黄川锯木厂与日本人合作为由,没收了该公司位于吉敦线(the Kirin-Tunhua line)的黄花松甸子(Huanhua and Suntientzu)和松江河(Suho River)上游的林区。三年后,中国命令其停止经营并用武力关闭了其在吉林的营业部。面对此暴行,锯木厂向中国当局提出了强烈的抗议,但他们的态度仍是模棱两可,这个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

5.“非法”征税

南满洲铁道株式会社自1914年起无税购置铁路枕木自用,但自1927年起被吉林政府强制纳税。因此,日本领事主张根据《中日会议东三省事宜条约》第八条关于满洲的规定,对该公司免予征税;然而中国当局并没有改变他们的态度。日本人为这桩案件提供资金作为担保,但同样没有解决,这给他们造成了相当大的损失。

下表列了其他同行业每年的亏损额。

1927............36 553.07日元

1928............260 509.87

1929............162 372.98

1930............79 243.57

1931............ 32 730.98

共计............571 410.47日元

中东铁路沿线的林区发生的类似暴行数不胜数。毋庸赘言,间岛地区也遭受过类似的灾难。在这些地区里,林区缺乏统一管理,土匪猖獗,常常威胁到许多日本企业雇员的生命和财产。不仅日本人,许多中国人也遭受到前中国军阀的迫害。碍于此满洲林业没有得到长足的发展。近来,许多商人陷入困境,濒临破产。他们中已经有人因为停业而破产;即使是幸运的人也很难赚到足够的钱平衡收支。

日本的损失大致如下所示:

鸭绿江流域........3 000 000.00日元

吉林区..........20 000 000.00

间岛地区........5 000 000.00

中东铁路地区...... ....8 000 000.00

共计..............36 000 000.000 日元

此外,我们还要考虑到三个日本银行业财团,他们垫付了3 000万日元的贷款,其中1 000万日元的利息尚未支付。如果说总额的一半即2 000万日元已由吉林省承担,那么另外的2 000万日元和3 600万日元合计5 600万日元对于在满洲投资林业的日方来说是一个致命的损失。

第三部分呼吁清查抗日给中日贸易造成的损失

鸭绿江安东锯木厂是一家由中国苦力从林区砍伐木材运往鸭绿江采木公司的企业,鸭绿江采木公司则是根据条约雇佣中国劳动力而成立的中日合资公司。毫不夸张地说,安东锯木厂给许多中国人提供了就业岗位和收入来源。1925年以来,运往天津和上海的木材(中国海关甚至对运往内陆港口的木材征税)从未被中国地方当局批准上岸,原因在于该企业是日本投资的企业。过去,任何中国收货人都倍感压力,所以他们不得不取消订单。同时,这种过分行为也导致货物被滞留在口岸,处理起来非常棘手。此外,由于入境口岸的反日骚乱,一批按照中国企业订单专门生产的箱木,在装运前夕被拒绝上岸。因无法处理,货主只好当场堆放,任其暴露在外磨损。

因此,碍于木材交易不是十分安全,这种贸易逐渐减少。由于不能通过印在商品上的中国商标来证明是中国制造从而维护自己,许多商人很难进行正常的商品交易。引用以下例子进行解释:

a)1925年,由于当时的抗日情绪高涨,南满制材株式会社(the South Manchuria Lumber Company)装运的大约500吨木材难以上岸。即使在托运人和收货人的共同努力下,部分货物被退回,部分货物被卸下,但大多数货物的质量也因被拒绝运输而受到影响。

b)1927年底,位于安东的村上公司(Murakami Company)通过天津的中国商人利通公司(the Litung Company)收到了北京啤酒厂的啤酒箱订单,交货取决于次年四月鸭绿江上的冰层融化情况;但由于激烈的抵制日货活动造成该公司无法发货。因此,村上公司以无法运送订单造成损失为由索求补偿,但北京啤酒厂并未给村上公司任何赔偿。

2.中国人在沈阳使用不是沈阳产的木材需要支付所谓的消费税和运输税;但进口的产品只要持有许可证就可以免税。然而到1930年5月,中国当局以增加收入为由,改变了对所有日本进口产品的“许可”态度,突然对其征收7.26%的运输税。为了反对这种不合法的行径,我们的协会通过我们在奉天的领事馆向省政府提出抗议。然而尚未得到解决方案。与此同时,中国当局强迫那些与日本人做生意的中国商人缴纳相同数量的税,这无疑是对日本人的一种讽刺,此举不仅削弱了生意,还给日本人造成了很大的伤害(例如秋田洋行(Akita&Co.)、㭴村株式会社(Kashiwamura&Co.)、格津公司(Gotsu&Co.))。

从上述事实可以看出,中国当局是在提高产量的幌子下进行反日运动。中国当局对从沈阳—海龙铁路(the Mukden-Heilung Railway)运输到沈阳城站 卸货的中国商人的吉东木(Kitung wood)只征收一半的关税,这不能仅仅归因于他们的铁路政策。此外,必须指出的是由于英国公司拒绝纳税,中方并没有向祥泰公司(Hsiangtai Co.)征税。中国税务局原本是一个征收税款的机构,却滥用职权,对那些与日本人有密切联系的商人施加压力。长期以来,满洲政策所设计的无数不利的规章制度,对满洲林业经济的发展产生了不可阻挡的影响。为此我们呼吁建立公平的法律秩序,以免受土匪的侵害和免遭贪官对我们自由的剥夺。 8A3RRRfxZGV0J5fV+cCdqwcnZIrhbOm24CVNPeBRKg4um2TYpCVgPX4Ky8I5GuQ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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