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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中的成员资格争议及司法判定
——基于浙江省245份裁判文书的实证分析

陈莹,张歆雨

(华中科技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湖北武汉430074)

摘要 成员资格认定是确定征地补偿费分配对象的前置条件 而当前成 员资格认定缺乏统一标准 由此引发了较多的分配纠纷 本研究以浙江省 2019—2022 年由成员资格争议引发的 245 例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为研究 对象 基于扎根理论和判决文书统计方法 分析成员资格争议类型及司法判定 结果 为我国其他省份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中成员资格争议的司法判定提供思 结果表明 :(1) 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中的成员资格争议包括成员资格取得 争议 成员资格保留争议和成员资格丧失争议 。(2) 司法判定取得成员资格的 依据包括直接依据和间接依据 实践中最常用的是直接依据 + 间接依据的形式 。(3) 司法判定丧失成员资格的情形主要有 依村规民约已经享有了一次性补偿 不再以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为生存保障 已取得其他经济组织成员权益 因此 我国其他省份可以借鉴浙江省的司法裁定路径 区分成员资格争议类型 规定成 员资格的取得依据及丧失情形 提高司法的公平性

关键词 成员资格争议 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 司法判定 浙江省

收稿日期:2023 -06 -29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基于空间异质性和受偿者差异的农地城市流转生态补偿机制及政策研究”(编号:21YJA790006)。

作者简介:陈莹(1980—),女,湖北武汉人,博士,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土地经济与政策,E-mail:chenying1210@hust.edu.cn。

1 问题的提出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大量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征收,由集体内部分配不公导致的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频发。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可以概括为“如何分”以及“分给谁”两个问题,江晓华通过整理裁判文书发现,土地权益纠纷的矛盾焦点以“分给谁”为主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了只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能参与分配征地补偿款,因而成员资格的认定是确定分配对象的前置条件。而当前成员资格的认定主要取决于村民自治,由此引发了集体内部较多的分配纠纷,司法判定也没有统一的标准,自由裁量权较大。

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学者们的研究主要围绕三个方面。一是成员资格认定的立法和实践分析。全国各地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形成了不同的成员资格界定模式 [2] 。29个试点地区对身份标签群体的成员资格保留规定高度一致,成员资格认定争议更多地集中在身份转换人群 [3] 。以村民自治和村规民约认定成员资格的方式在实践中存在剥夺或限制“少数群体”利益等弊端 [4 - 5] ,唐欣瑜和梁亚荣认为应以法律法规形式明确规定集体成员资格的认定 [6] 。相反,戴威和陈小君指出,若完全排除自治,无异于剥夺其表达的权利,此亦与私法自治的理念不符 [7] 。韩俊英认为实现自治、法治、德治的协调对于推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具有更强的科学性和实践性 [8] 。二是成员资格认定的司法救济研究。江晓华发现有的法院以成员资格认定无法回避为由依据各类事实进行认定,而有的法院以成员资格认定不属于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为由拒绝认定 [1] 。曹晓锐总结归纳了司法救济现状及效果,发现现行司法救济制度仍未能充分发挥定纷止争、化解矛盾的职能作用 [9] 。李俊颖发现由于成员资格认定标准的法规缺位,在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中,屡屡发生“同案不同判”的情况 [10] 。法院以“户籍、事实、户籍+事实”为判定成员资格的依据 [11] 。此外,还有的学者聚焦“外嫁女” [12] 、“外来户” [13] 、“户籍非农化” [14] 等特殊群体的纠纷现状及司法救济情况。三是成员资格认定的标准探讨。比较主流的观点有“单一户籍标准” [15] 、“生活保障标准” [16] 、“经济联系标准” [17] 、“承包经营权标准” [18] 、“复合标准” [19] 。肖新喜认为应综合考虑实质标准和形式标准,其中生存保障为实质性标准,生产生活和依法负有抚养、扶养、赡养义务为形式标准 [20] 。除此之外,还有学者考虑应该针对不同的群体采用不同的标准 [21-22]

综上所述,学者们围绕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诉讼主体、纠纷原因、司法认定结果、判定标准展开了诸多研究。但是在实践中,征地补偿费分配是成员资格争议最突出,也是村民最关心的问题,但是在上述研究中少有专门面向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中的成员资格争议及司法判定的研究。此外,以上文献多以现象阐述为主,案例样本数量少,理论与实践结合不够紧密,对大量裁判文书展开深入研究并从量化角度梳理出理论模型的研究尚不多见。本课题组在2021年利用扎根理论对湖南省1091个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例展开深入研究,系统梳理了征地补偿费分配在以“人”和以“地”为核心的两种分配方式下,矛盾焦点及司法判定标准的差异,但尚未深入研究司法的裁判路径及依据,这构成了本文的研究基础。浙江省作为股份制改革试点地区,是我国东部地区中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最多的省份,且成员资格争议类型复杂多样,浙江省法院受理成员资格争议的做法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指明司法判定的前沿趋势。因此,本文对浙江省2019—2022年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例的裁判路径和判定依据进行解构分析,为其他省份受理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中的成员资格争议提供思路,减少“同案不同判”现象,促进司法公平。

2 研究设计

2.1 案例选择

本文通过检索裁判文书网,获取浙江省审结日期2019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例,共462份。首先对案件的纠纷类型进行大致判读,将重要信息丢失、诉讼失效的案件予以删除,同时排除由土地归属、土地勘查登记面积、征地补偿款分配程序、户内纠纷等问题引发的案件,只留下由成员资格争议引发的案件,总计251例。在这些案件中,有6例案件被审理法院以“成员资格不属于法院审理的范围”为由不予受理,其余的245例案件,法院受理并做出了判决,成为本文的研究案例。

2.2 研究方法

扎根理论是一种通过科学流程从繁杂经验材料中不断抽象概念并建立理论模型的研究方法,有一套固定的流程:识别出文本中的独立信息碎片,通过比较、概括、提炼形成开放性范畴;找出开放性范畴之间的进一步联系,形成主范畴;最后围绕核心范畴的故事线,找到主范畴之间的逻辑关联,形成一个理论整体。这种自下而上地对数据进行归纳、提炼和比较的分析过程能够避免研究者先入为主地进行假设,故常被用于复杂逻辑关系的因果机制构建。

2.3 案例分析过程

(1)开放式编码。根据研究主题,从被告人、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和司法判定结果两方面入手,对245份裁判文书的内容进行逐句分析,找出有实际意义的内容,对相似内容进行总结、概括,最终形成了31个开放性范畴。

(2)主轴编码。对31个开放性范畴进行归类,形成了9个副范畴,对副范畴进一步归纳概括,得到了包括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中的成员资格争议类型、司法判定取得成员资格争议的依据、司法判定丧失成员资格争议的情形在内的3个主范畴(表1)。

(3)选择编码。围绕“成员资格争议及司法判定”这一故事线,找到3个主范畴的逻辑关联,构建了图1所示的理论模型:成员资格争议类型包括成员资格取得争议、成员资格保留争议和成员资格丧失争议。成员资格取得争议本质是原告通过婚嫁、亲属挂靠等方式将户口迁入被告村集体,但村集体认为迁入户籍不等同于取得成员资格,故由原告举证,司法采纳,证据充分的被判定为具有成员资格,反之则被判定为不具有成员资格。成员资格保留和丧失争议本质都是因为原告曾取得成员资格,被告村民小组依村民自治原则认定原告村民丧失了成员资格,由此引发了成员资格丧失争议,故由村集体举证,司法采纳,符合成员资格丧失情形的被判定为不具有成员资格,反之则判定为具有成员资格。

(4)理论饱和检验。为了检验上诉研究结论的稳健性,本文选取了2018年的10份案例进行补充研究,经过开放式编码和主轴编码,得到的主范畴没有超过已有的主范畴范围,即没有新的内容和范畴产生,也没有对理论模型产生新的影响,可认为通过了理论饱和检验。

图1 成员资格争议类型及司法判定路径理论分析

表1 范畴发展与质性编码过程

续表

续表

3 成员资格争议类型

通过梳理浙江省2019—2022年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中的成员资格争议可知,成员资格争议主要产生在成员资格取得、保留以及丧失三个阶段,对应的成员资格认定争议也可分为成员资格取得争议、成员资格保留争议以及成员资格丧失争议,具体争议类型归纳总结见表2。

表2 成员资格争议类型及数量统计

3.1 成员资格取得争议

成员资格取得争议是指原告村民通过出生取得、婚姻迁入、移民迁入、被领养等途径,将户籍迁入被告集体经济组织中,但被告村民小组认为原告没有取得成员资格,由此引发成员资格取得争议的情形。2019—2022年浙江省法院受理的成员资格取得争议共有59例,占全部纠纷的24.08%。其中,(1)涉及超生人口、非婚生子女的案例数为2,一般来说,成员的子女出生并落户于本集体经济组织,便自动获得成员资格,但是部分村集体会以“超生人口未办理准生证”“非婚生子女”等为理由剥夺其子女与其他村民一样公平地参与征地补偿费分配的权益。成员资格是村民的重要生存保障,村集体以违反计划生育、婚姻法等为由否认原告取得成员资格的这一做法并没有法律依据。(2)涉及新生儿的案例数为3,由于从安置方案确定到征地补偿款分配到每一个农民手里是一个较长的时间段,办理户籍也需要一定的时间,这些都可能导致被告村集体和原告村民关于原告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成员资格这件事产生分歧。(3)涉及嫁入女及其子女的案例数为15,由于嫁入女所嫁入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多数采用“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原则,部分村集体经济组织认为嫁入女没有实际获得承包地,更没有履行相应义务,因此无法获得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子女的成员资格认定往往与父母的成员资格认定绑在一起,因而也面临成员资格的取得争议。(4)涉及入赘男及其子女的案例数为8,嫁入女和入赘男都是以婚姻方式迁入配偶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中,入赘男成员资格不被承认的原因与嫁入女一致。(5)涉及外嫁女的子女的案例数为26,被告村集体往往规定妇女婚嫁到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后就丧失了成员资格,由于母亲的成员资格存疑,被告村集体认为外嫁女的子女即使落户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也不意味着取得了成员资格。(6)涉及农转非的子女的案例数为2,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是以农业户口为基础的,因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必须是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在2001年户籍制度改革的时候,部分村民办理了农转非,其子女自出生起即申报为非农户口,被告以原告为非农户口为由认为原告没有取得成员资格。(7)涉及原城镇居民迁入的案例数为3,部分城镇居民在退休后,出于生活的方便,将户口迁入配偶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中,被告村集体认为由于退休回乡人员没有丧失或放弃退休人员原本享有的各种社会福利待遇,他们不需要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作为其基本的生存保障,故户籍的迁入并不等同于获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

3.2 成员资格保留争议

成员资格保留争议是指由于升学、入伍、服刑等原因,原告村民暂时将户籍从原集体经济组织迁出,按照《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解放军、义务兵、大中专生、服刑人员等特殊群体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予以保留。但被告村民小组并未保留其成员资格,由此引发成员资格争议的情形。2019—2022年浙江省法院受理的成员资格保留争议共有37例,占全部纠纷的15.10%。其中,(1)涉及因应征入伍将户口临时迁出的案例数为2,此类案中,原告曾因应征入伍将户口从被告集体经济组织迁出,而后又迁回,但是被告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其购买了社会保险为由,认为原告已经不再具有成员资格。(2)涉及因求学将户口临时迁出的案例数多达35例,此类案件中,原告曾因求学将户口临时迁出,不在集体经济组织中生产生活,当其迁回户籍后,被告集体经济组织认为原告已经不再具有成员资格。

3.3 成员资格丧失争议

成员资格丧失争议是指原告因为出嫁、长期外出务工、取得城镇社会保障、农转非等原因,被告村民小组依村民自治原则认定原告村民丧失了成员资格,由此引发了成员资格争议的情形。2019—2022年浙江省法院受理的成员资格丧失争议共有149例,占全部纠纷的60.82%。其中(1)涉及外嫁女的案例数多达111,受“嫁出去的姑娘,泼出去的水”等传统观念的影响,即使“外嫁女”户籍未迁出,其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往往也会强制性收回其成员资格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因而引发成员资格丧失争议。(2)涉及公务员群体的案例数为1,被告村集体认为一旦村民纳入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障体系,不再依赖土地作为生存保障,便自动丧失成员的资格,原告村民想要参与土地补偿款分配,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3)涉及空挂户群体的案例数为1,此案中虽原告的户籍没有发生变更,但该村民长期在国外打工,不在集体经济组织中生产生活,村集体经济组织往往会取消此类群体的成员资格。(4)涉及离异人口及其子女群体的案例有23例,在农村习俗中,妇女因为结婚迁入配偶所在集体经济组织中并获得成员资格,妇女离异后,不管有没有迁出户籍,都会被嫁入地的村集体认定为丧失了成员资格,在嫁入地和出生地“两头落空”。(5)涉及农转非群体的案例数有13例,由于户籍制度改革的原因,部分村民变成了自理口粮小城镇户,在形式上农转非,被告村集体以非农户口为由认为其丧失了成员资格。但是原告村民实际上可能仍需以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作为生存保障,因而向法院提出诉讼。

4 成员资格取得争议的司法判定

4.1 司法认定结果

在59例成员资格取得案例中,有53例案件的原告被法院根据直接依据、间接依据或直接依据+间接依据判定为具有成员资格,剩下的6例案件的原告因成员资格依据不充分而被认定为不具有成员资格。

直接依据是可以直接证明原告取得成员资格的证件或批复,包括具有股民资格;村委会、街道办、合作社等出具成员资格纸质证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间接依据则是取得成员资格的特点和表征,以户籍为基本条件,辅之以生产生活、生产保障等,需要法院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此外,采用直接依据+间接依据的案例数量也不占少数,具体数量统计见表3。

表3 司法判定依据数量统计

4.2 司法认定依据

(1) 直接依据

①具有股民资格

浙江省在2014年已全部完成股份制改革,股民资格的认定标准采用了之前《条例》规定的社员标准,因而股民资格成为法院认定具有成员资格的直接依据。在案例1中,原告因婚姻关系将户口迁至妻子所在的村集体中,并取得被告所在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颁发的股权证(表4)。我国农村的传统观念认为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关系后女方应脱离原来的家庭而成为男方家庭的一员,故男方入赘加入女方集体中普遍会受到各种歧视,基于这种歧视和对自己既得利益的保护,被告村民小组不愿意承认入赘男的成员资格。法院认为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民资格是在政府的领导下,由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代表大会,按照前述因素和法定程序予以认定,并经过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其所确定的股民资格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故有充足依据可以证明原告具有成员资格。且《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故判定被告村集体对其发放征地补偿费。在成员资格取得争议中,采用股民资格作为成员资格判定直接依据的案例有7例。

在法律依据方面,由于股份制改革目前仍处于试点阶段,法院将股民资格作为判定依据只是在司法实践中达成的共识,没有具体的法律文件,无法可依成为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的困境。值得注意的是,集体资产股份的取得以本集体成员资格为前提,但股民资格反过来不应制约成员资格的取得,因为农村集体成员的股份权是按照“量化到人、确权到户、户内共享、长久不变”的原则执行,但是按照不具备股民资格就不具备成员资格的逻辑,如果新增成员不能从家庭分享到集体资产份额,就不能取得集体成员资格,这实际上是将成员资格的决定权交由家庭决定而不是集体经济组织决定,容易引发户内成员纠纷。

②村委会、街道办、合作社等出具成员资格纸质证明

农村土地所有权代理组织一般有乡镇、村和村民小组三个层次,有关法律对它们身份和功能的规定也是含糊不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村社区经济组织功能有所重叠,因此当原告对被告村民小组形成的分配方案不满时,会倾向于向经济合作社、村委会等寻求成员资格证明。在案例2中,原告自出生即申报户口至被告处,但尚未办理股权登记,因此被告村民小组认为原告还没有取得成员资格。被告所在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村委均出具了纸质证明,证明原告在《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批准确定之时,原告已出生并已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法院采纳了被告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村委出具的成员资格证明,判定原告具有被告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有与其他成员同等的征地补偿款分配权。此外,浙江丽水实行“政府调解—成员资格行政确认—民事诉讼”的程序,因此在有的案例中原告村民会将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作为有力证据,在具体案例中被法院直接认可。

③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由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前提是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因此,可以推出享有土地承包权的村民也必然具有成员资格。法院通过原告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事实反推原告具有成员资格,可以大大减轻证明的负担 [18] 。以是否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判断是否具有成员资格的依据已经在浙江省的司法实践中得到了认可,在案例3中,原告的母亲是农嫁居,原告随母亲落户在被告集体经济组织。被告村的村规民约规定:“有子有囡户的其囡婚后户口还在本村的,农嫁居人员因政策规定不能迁出的其本人只享受本村村民建房待遇,子女不享受本村村民同等待遇。”法院认为原告以户的形式参加了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并分得相应承包地,故具有成员资格,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规定,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现其承包土地被统一收回,属安置对象,被告村集体应对其发放安置补助费。在成员资格取得争议中,采用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成员资格判定直接依据的案例有7例。

表4 判定具有成员资格的直接依据

(2) 间接依据

《条例》第十八条确定了“户籍+多因素”的一般标准,从而成为指导实践的重要依据。从司法案例的统计结果来看,浙江省法院所采纳的间接依据包括“户籍”和“户籍+”两种,其中单一户籍标准占到了15例,而“户籍+”则为9例。户籍登记是判断成员资格的最基本的依据,在案例4中法院因原告在征地补偿方案确定前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而认定原告具有集体成员资格(表5)。这种方法操作简单,但是,以户籍作为单一认证标准会让“空挂户”有缝可钻,不利于经济组织的利益,因此在案例5中,法院将户籍和生产生活关系作为判断依据。从本质上而言,与集体经济组织形成了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就不可避免地受到集体经济组织的限制,根据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原告应当具有成员资格,采用同样判定标准的案例有4例。承包地被征收后,要使得失地农民长远生计有保障,则农民不能丧失成员资格。在案例6中,法院综合考虑被告的户籍、被告仍需以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作为生存保障这两方面的因素而认定原告的成员身份,充分考虑了村民的合法权益,但是这个标准主观性较强,在实际操作中容易造成同案不同判的结果。除此之外,还有的法院采用“户籍+未在其他经济组织享有权益”作为间接依据。

表5 判定具有成员资格的间接依据

(3) 直接依据 + 间接依据

在司法实践中,出于谨慎考虑,法院会综合考虑“直接依据+间接依据”,这样的案例总计有17例。其中数量最多的为具有股民资格+户籍+生产生活,通常表现为法院综合考量了原告具有被告小组所在地的常住户口、与被告小组有生产生活关系,并在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过程中取得了股民资格这3方面的因素,判定原告具有成员资格。此外,具有股民资格+户籍、享有承包经营权+户籍和享有承包经营权+户籍+生产生活也是法院采用次数较多的依据。

5 成员资格保留、丧失争议的司法判定

5.1 司法认定结果

成员资格保留争议有37例,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认为这37例均不符合成员资格的丧失情形,因而村民自治无效,原告仍然具有被告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成员资格丧失争议有149例,有8例因原告依村规民约已经享有了一次性补偿、不再以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为生存保障和已取得其他经济组织成员权益而被法院判定为符合成员资格的丧失情形外,余下的141例案件的原告因不符合成员资格丧失情形,被司法判定为仍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5.2 司法认定丧失成员资格的原因

(1) 依村规民约已经享有了一次性补偿

外嫁女案件频发是法律法规等正式制度和农村传统礼俗等非正式制度碰撞的缩影,村民通过村规民约和村民代表大会来实现对外嫁女权益的剥夺。在案例7中,兴运村村民委员会、兴运村经济合作社规定:“以逐年递增金额的方式给予外嫁女一次性补贴,今后便不再享受村集体经济任何分配政策。”(表6)此分配方案经村两委干部讨论并经村民代表会议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通过,法院认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如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这样的类似案例有2件。总的来说,村集体通过村规民约、村民小组会议、村民代表大会、签订的文字协议等文字证据,在诉讼中占据有利地位,加之村集体往往也采取了其他措施给予外嫁女替代性补偿,法院往往会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组织法》)第二十四条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尊重村民自治,从而认定原告已经丧失了成员资格。

虽然承包地征收补偿分配方案属于村民自治的范围,但是由于村集体干部质量参差不齐,代表农民意愿水平不高,如果公权力不加以干涉,往往导致弱势群体的权益受损,《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和《组织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都赋予了村民在利益受损的情况下,向司法机关撤销侵犯村委会及其成员所做的决定的权利。因此司法机关应当做好保护村民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审查不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规定的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

表6 依村规民约享有一次性补偿的案例介绍

(2) 不再以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为生存保障

从我国目前的农村现状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不可或缺,“生存保障”成为司法实践中认定成员资格的基本标准。在案例8中,原告嫁给了城市居民,出嫁后不在被告村居住、生活,而是在城镇企业上班,由城镇企业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其主要生活来源为非农收入。法院认为原告长期在企业工作,已纳入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障体系,原告不再需要以被告村民小组集体土地作为基本的生活保障,因此丧失了成员资格。无独有偶,在案例9中,原告村民在征地补偿方案确定前已纳入国家公务员体系,不再需要以被告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作为基本的生活保障,也丧失了成员资格(表7)。根据《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没有成员资格,自然也不能参与分配征地补偿费。

总的来说,这部分案例中,法院无法引用合适的法律条文,以土地保障作为排除成员资格的依据是法院在长期实践中退而求其次的无奈之举,但是由于我国承包地“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新加入的成员往往是通过家庭联产承包的方式经营耕作土地,用“不以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为生存保障”作为判断村民丧失成员资格的单一依据会引导农民与农村土地相捆绑,农民不敢轻易离开农村和土地,不利于农业剩余劳动力转向其他产业和领域。

表7 不再以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为生存保障的案例介绍

(3) 已取得其他经济组织成员权益

在案例10中,原告离婚后将户口迁回到被告村集体经济组织中,但是被告村集体经济组织规定:本村女性因离婚户口迁回本村的不享受补偿费分配(表8)。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在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处已经具有了股民资格,根据股权改革中“权跟人走”的原则,原告的股权不会因其户籍登记的变动而消灭,且不能重复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分红、分配等权益,原告要求在被告处参与分配违反了成员资格的唯一性原则,符合成员资格的丧失情形,不再具有被告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在案例11中,原告作为离异妇女,改嫁后在新的居住地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原告已取得新居住地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故被告村委会作为发包方有权收回案涉承包地,并依法承包给他人,原告村民也因此丧失了被告村集体的成员资格。

表8 已取得其他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的案例介绍

6 结论与建议

本文以2019—2022年浙江省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中的成员资格争议案例为研究对象,基于扎根理论对245份判决书进行统计分析,得到结论如下:(1)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中的成员资格争议包括成员资格取得争议、成员资格保留争议和成员资格丧失争议。(2)法院在面对不同争议类型时采用不同的裁判路径:在判定成员资格取得争议时,采用“判有”逻辑,证据充足则判定为取得成员资格,反之则没有;在处理成员资格保留和丧失争议时采用“判无”逻辑,符合成员资格丧失情形的不具有成员资格,反之则有。(3)司法判定取得成员资格的依据包括直接依据和间接依据。直接依据包括具有股民资格、成员资格纸质证明和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间接依据包括户籍、生产生活、生存保障、未在其他经济组织享有权益。(4)司法判定丧失成员资格的情形包括:依村规民约享有一次性补偿、不再以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为生存保障、已取得其他经济组织成员权益。

浙江省作为东部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最多的省份,在处理成员资格认定时逐渐形成了一套规范的司法裁判路径和判定依据,这为我国其他省份处理这类案件提供了借鉴:(1)各地应根据风俗习惯、经济发展的水平不同,因地制宜地出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从法律角度对成员资格的取得、保留、丧失的情形做出明确规定,并引导村规民约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适应,减少矛盾的产生。(2)法院应依法受理成员资格争议案件,先判断争议类型,再进行司法判定。在处理成员资格取得争议时,建议以具有股民资格、成员资格纸质证明和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作为成员资格判断的直接依据,综合考虑户籍、生产生活等间接依据。在处理成员资格丧失争议时,符合成员资格丧失情形的被判定为不具有成员资格,反之则判定为具有成员资格,降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增加司法公平性。(3)进一步提高村民的法律意识,为村民提供司法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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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membership dispute and judicial determination in the distribution dispute of land expropriation compensation fee—an empirical analysis based on 245 judgment documents in Zhejiang Province

CHEN Ying,ZHANG Xinyu

(College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Huazho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Wuhan 430074,China)

Abstract :Membership identification is a prerequisite for determining the distribution object of land expropriation compensation.However,the current membership identification system lacks uniform standards,which leads to more distribution disputes.This study takes 245 cases caused by membership disputes in Zhejiang Province from 2019 to 2022 as the research object.Based on the grounded theory and the statistical method of judgment documents,it analyzes the types of membership disputes and the results of judicial determination and provides ideas for the judicial determination of membership disputes in land acquisition compensation disputes in other provinces.The results show that:(1)the dis pute of membership in the distribution dispute of land expropriation compensation includes the dispute of membership acquisition,the dispute of membership retention,and the dispute of membership loss.(2)The basis for obtaining membership in judicial judgment includes a direct basis and an indirect basis.The most commonly used form in practice is the combination of direct basis and indirect basis.(3)The main reasons for the loss of membership are:according to the village rules and regulations,members have enjoyed one-time compensation they no longer take the collec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 the land of a survival guarantee:and they have obtained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other members of economic organizations.Therefore,other provinces can learn from Zhejiang's judicialjudgment path,distinguish the types of membership disputes,stipulate the basis and loss of membership,and improve the fairness ofjustice.

Key Words :membership dispute;distribution dispute of land expropriation compensation fee;judicial judgment;Zhejiang Province

引用格式: 张宇,谷香香,靳晓雯.征地补偿分配的农户满意度及其影响因素研究——基于史密斯政策执行模型[J].土地经济研究,2023(2):36 -54.[ZHANG Y,GU X X,JIN X W.Study on rural-household's satisfaction and influencing factors in land compensation distribution:based on the Smith Policy Implementation Model[J].Journal of land economics, 2023(2):36 -54.] TsrsEzhSCd4ZSH6LWSA03GAt0wShKq22MPEjOiiURYIuGj4BNNKt/QG8EtXCzat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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