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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金融数据的生产、分类与公布系统

数据生产是一个客观过程,时间在一分一秒地流逝,岁月日复一日年复一年,本身就是一个数据生产过程。经济活动中的生产、消费、投资、进出口等经济活动在生产数据,金融市场交易、信贷配给活动也在生产着金融数据。这些类型各异、承载不同信息的数据在产生之初可能是杂乱、零散的,需要通过统计分类处理,并以规范的形式发布出来,成为可识别的数据,为金融经济研究、经济生产、金融投资、经济政策的制定等提供分析的基础。

3.1.1 金融数据的生产

经济数据是经济活动信息和结果的表现形式,凡是有经济活动的地方就有数据生产。但是作为社会可识别的和规范的数据系统,是由专门的机构进行管理的,包括数据记录、生成和发布。数据生产系统可以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进行考察。

1.宏观金融经济数据的生产

一国的统计系统是生产宏观经济数据的部门,国民经济核算体系(System of National Account,SNA)是国家宏观经济数据的生产体系。国民经济核算最早可追溯到1665年英国经济学家威廉佩蒂(William Petty)对本国当时国民收入的估算。他采用了从收入和支出方面进行复式核算的方法粗略估算了英国的国民收入;1759年,法国经济学家弗朗斯瓦魁奈(Francois Quesnay)编著了著名的《经济表》,提出了相应的理论,反映了“从再生产过程”和“部门投入产出”角度描述经济运行过程的学术思想;1791年,法国安托万洛朗拉瓦锡(A.L.Lavoisier)在估算当时法国国民收入时,为了避免重复计算,首次提出了时间产品和最终产品的概念;1886年澳大利亚统计学家蒂莫西柯格兰(Timothy Coghlan)在对国民收入进行统计研究时,提出了从国民收入的生产、分配和使用三个方面进行反映。直到20世纪初,国民收入统计的重心主要集中在国民收入统计总量的理论基础、口径范围和估算或统计方法等方面。20世纪40年代初,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初步形成,在英国、荷兰率先使用。

二战以后,英国经济学家理查德斯通(Richard Stone)领导了联合国国民经济核算的研究和统计制度的制定工作;美国全国经济研究所(NBER)著名经济学家西蒙库兹涅茨(Simon Kuznets)创立和发展了美国国民经济核算理论方法和实际统计工作,他们在国民经济核算发展史上做出了重要贡献。1947年,联合国公布了《国民收入的计量和社会核算表的编制》。1953年又公布了《国民核算表及其补充内容》(称为SNA),成为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正式形成的重要标志。1968年联合国公布了《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简称新SNA,并于1970年在世界各国推行实施。到20世纪90年代,全世界已有170多个国家采用了SNA体系。1993年联合国第27届统计委员会会议又通过了关于SNA的修改方案,在总结各国SNA实践的基础上,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了SNA体系。在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发展过程中,曾出现过与之平行存在的国民经济平衡表体系或称物质产品平衡表体系(MPS)。物质产品平衡表体系是以高度集中计划经济管理体制下的计划经济过程和统一计划管理要求设计产品和发展的,也曾有十几个国家实行过。MPS与SNA相比较,主要区别是生产理论不同、指标体系不同,统计反映方式也不同。

在货币金融数据统计方面,1993年联合国修订SNA以后,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负责,对国际收支统计、政府财政统计和货币金融统计体系进行了修订,消除了不同统计体系之间的概念差异,使各个统计体系之间尽可能地协调一致。1993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公布了《国际收支与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五版)》(Balance of Payments and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Position Manual,BPM5);2009年发布了修订后的第六版手册(BPM6);2000年公布了《货币与金融统计手册》;2001年公布了修订后的《政府财政统计手册》。同时,一些更为具体的核算标准,如外债统计、物价监测等手册也在陆续发布和编制中。这些统计账户手册互相补充、协调一致,逐步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

我国原来实行的基本上是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国民经济平衡表体系(MPS)。从1984年底开始,在国务院领导下国家统计局逐步构建我国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专门开展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理论研究、方案设计和试点试算等工作。经过数年的努力,我国于1992年提出了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试行方案,并确定在1992—1995年期间分两步实施。1998年我国新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初步形成,并从1998年出版的《中国统计年鉴》开始,正式公布我国的国民经济核算数据。自2002年以来,国家统计局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目前,国家统计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等部门是我国宏观金融数据的生产编制机构。

2.微观金融经济数据的生产

作为微观经济活动主体的机构单位、工商企业、金融企业、居民个人等的金融经济活动数据生产过程是分散的,也基本没有统一的标准,没有专门的机构进行统计。比如,居民的金融资产种类、价值、分布结构等数据,无法通过公开的数据公布系统获得,有些专业的民间调研机构、研究机构等建立了部分数据库,收集了一些调研获得或者研究取得的数据。企业的金融经济数据主要通过其财务报告等资料获取,但是,非公众公司没有义务向全社会发布其财务报告数据,居民个人更没有义务公布其金融与经济资产状况。这些类型的数据需要通过专业调查研究形成,而零散的研究难以形成数据体系。微观金融经济数据对于宏观政策决策具有基础性参考价值,这些数据的规范依然是金融经济数据生产、公布体系需要努力的方向。

3.1.2 金融数据的分类

广义的数据包括数值型数据和非数值型数据,金融统计分析主要处理、分析数值型数据。对金融数据,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

1.从宏观金融与微观金融角度进行数据分类

宏观金融数据反映的是整体金融的运行状况,从宏观金融经济管理者的视角进行分析的数据;微观金融数据则是从经济活动个体角度观察金融活动状况的数据。

(1)宏观金融数据。它是从中央银行、金融监管机构视角进行统计监测生成的数据,主要包括货币类数据、金融投资类数据、保险经营类数据等。货币类数据有货币供应量、金融机构信贷、外汇、黄金储备等;金融投资类数据有股票、债券的存量、交易额等数据,以及外汇交易数据、基金发行交易数据、期货交易数据等;保险经营类数据主要有保险收入、赔付状况、保费结构等数据。

(2)微观金融数据。它是金融市场上单个经济主体的数据,如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表;部分项目的金融数据,如三峡工程、青藏铁路等项目的融资数据;居民个人的金融数据等。微观金融数据一般需要通过社会调查才能获得。

2.从金融机构类别进行数据分类

金融机构的类型主要有银行类金融机构、证券类机构、基金类机构、保险类机构和期货类机构。金融数据可以从不同的金融机构角度进行统计和分析。

(1)银行类机构金融数据。它是指对银行性质的金融机构业务状况进行统计的数据。银行类金融机构包括存款性银行和非存款性金融机构的数据。存款性银行包括商业银行、部分政策性银行、信用社、财务公司等;非存款性金融机构包括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专业性金融公司、典当行等。

(2)证券类机构金融数据。它主要是指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的经营数据,包括经纪业务、自营业务、投资银行业务等数据。

(3)基金类机构金融数据。它主要是指各类基金公司的业务运作数据,包括风险投资基金、产业基金、资本市场基金、社会保障类基金等业务运作数据。

(4)保险类机构金融数据。它包括财产性保险公司、人寿类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等商业性保险业务运作数据,如保费收入、赔付,基金投资组合、资产管理状况等数据。

(5)期货类机构金融数据。它主要是指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非经纪类期货交易机构的有关期货交易业务的统计数据。

3.从金融市场角度进行数据分类

从金融市场角度划分,金融数据主要是交易性数据,既有交易额等流量数据,也有存量数据;既有一级市场发行数据,也有二级市场交易数据;既有原生金融产品交易数据,也有衍生产品交易数据。

(1)货币市场数据。货币市场交易工具的存续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包括同业拆借、票据承兑与贴现、国库券、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CD)/债券回购协议等交易工具。货币市场数据包括这些交易工具的发行、二级市场交易规模、利率、交易投资者状况等。

(2)资本市场数据。资本市场交易工具的存续期一般在1年以上,包括政府中长期债券、企业债券、股票等。广义的资本市场还包括中长期信贷市场,属于银行信贷市场范畴。这些市场交易工具的发行规模、交易规模、交易价格水平等是资本市场数据的主要内容。

(3)外汇市场数据。外汇市场分为两个层次,即金融机构之间形成的银行间交易市场,以及外汇银行与个人、企业、单位等经济主体交易形成的银行店头市场。外汇市场数据主要包括不同货币间的兑换比价、外汇交易规模等数据。

(4)黄金市场数据。黄金交易是以黄金实体或者黄金存托凭证为交易对象,也有的金融机构采用虚拟的“黄金”合约作为交易对象。黄金市场数据的主要内容是黄金交易数据、价格等数据。

(5)保险市场数据。保险市场数据主要包括保险产品类型及交易数额、保险费收入、保费赔付,保险机构业务运作情况等。

(6)衍生产品市场数据。衍生产品市场数据包括期货、期权、互换、远期利率协议,以及复杂衍生工具的交易、持仓、价格等数据。衍生品市场交易合约标的物有外币、债券、黄金、大宗商品等。

4.从经济部门角度进行数据分类

从经济活动主体的同质性角度可以将国民经济划分为住户部门、非金融企业部门、政府部门、金融机构部门和国外部门。金融数据可以从部门角度进行分类。

(1)住户部门金融数据。住户部门的经济活动主体主要是城乡居民,其金融数据包括储蓄存款、贷款、股票、基金与债券投资、购买保险、外汇与黄金交易等。

(2)非金融企业部门金融数据。非金融机构部门的经济活动主体是除了金融机构以外的所有工商性质的企业,其金融数据包括存款、贷款、发行股票与债券、购买商业保险等。

(3)政府部门金融数据。政府部门是广义的政府部门,包括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机构、行政事业单位等。政府部门的金融数据包括为财政赤字进行融资发行的国债、借款,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的融资,社会保障基金运作等。

(4)金融机构部门金融数据。金融机构部门的经济主体包括银行类机构、证券类机构、基金类机构、保险类机构和期货类机构等,其金融数据主要有资产类、负债类、发行和交易类、价格类数据。

(5)国外部门金融数据。国外部门金融数据主要包括外商直接投资、国内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外国证券投资、国内对外证券投资,与贸易投资有关的贷款、货币、存款基金的跨境转移等数据。

5.从融资方式角度进行数据分类

融资方式可以分为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

(1)直接融资类金融数据。直接融资是借款人通过发行有价证券等工具融通资金。直接融资统计数据主要包括发行股票、债券、基金等直接融资工具的规模,以及金融工具市场交易数量、价格等数据。

(2)间接融资类金融数据。间接融资是指借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中介机构,以贷款形式融通资金的方式。间接融资统计数据主要包括信贷规模数据、信贷形成和信贷结构数据。

3.1.3 金融数据的公布系统

数据公布要遵循一定的标准,否则,同类数据之间就缺乏可比性。未来隐含在现在之中,要把握未来趋势,必须对已生产的数据进行及时、规范的发布,提高透明度。1994年墨西哥金融危机、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的爆发与蔓延,各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应对危机政策滞后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发生危机的国家没有及时公布其宏观经济和金融运行数据,无法预测预报危机爆发的风险。在反思中,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认为规范数据公布系统是非常必要的,并组织力量,开发出两套数据公布的标准。1996年3月和1997年12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先后制定完成了《数据公布特殊标准(SDDS)》和《数据公布通用系统(GDDS)》。

1.数据公布标准:SDDS与GDDS

SDDS是数据公布特殊标准(special data dissemination standard)的英文缩写,该标准主要适用于已经参与国际金融市场的大多数工业化国家和一些新兴市场经济国家。GDDS是数据公布通用系统(general data dissemination standard)的英文缩写,适用于尚未达到SDDS要求的国家,大部分为发展中国家。

SDDS和GDDS的相同标准包括宏观经济部门,如实际部门、财政部门、金融部门、国外部门和社会人口部门的数据,在每个部门都设定了若干个能反映成员国经济运行效率和政策效率的指标,对这些指标的公布频率和及时性提出了相应的要求;为确保数据质量,要求成员国公布指标数据的编制测算方法,并提供一套支持统计数据交叉核对的统计框架;为确保数据的完整性,要求成员国统一官方统计法律制度,政府部门根据在数据公布时的评论和数据调整情况,要求成员国事先公布统计方法制度的修改和调整;为确保公众对数据的可得性,要求成员国事先公布数据发布的时间表,并按照时间表公布数据。公布的数据分为必须公布、鼓励公布和“视相关程度而决定发布”三类。

SDDS将国民经济活动划分为实际部门、财政部门、金融部门和国外部门,人口数据只作为鼓励公布数据,以附表的形式发布。SDDS要求必须公布的数据有:综合统计框架,如金融部门中银行体系的分析账户以及国外部门中的国际收支账户;跟踪性数据类型,如金融部门中的中央银行分析账户;与部门有关的其他数据类型,如金融部门中的利率和国外部门中的汇率。鼓励公布的指标有国民储蓄、国民总收入等。“视相关程度”而定的指标有股票价格指数等。在数据公布的及时性和频率要求方面,不同指标的要求不一样,如银行部门的分析账户按照月度编制,两周后发布;利率和汇率的频率是“天”,发布及时性没有硬性要求;国际收支平衡表按季度编制,滞后1季度发布。

GDDS将国民经济活动划分为实际部门、财政部门、金融部门、国外部门和社会人口部门。规定发布的数据类别有:综合框架中的核心部分,如实际部门的国民经济核算总量,财政部门的中央银行预算总量,金融部门的广义货币总量和信贷总量,对外部门的国际收支总量;跟踪性数据种类,如实际部门的各种生产指数,财政部门的中央银行财政收支和负债统计,金融部门的中央银行分析账户,国外部门的国际储备和商品贸易统计;与部门相关的统计指标,如实际部门的价格指数等;社会人口数据包括人口、保健、教育和卫生等统计。鼓励公布的统计指标包括实际部门的储蓄和国民总收入指标,财政部门的债务利息和偿债预计,国外部门的国际投资头寸表和总体外债数据等。在公布频率要求方面,GDDS鼓励改进数据的公布频率,并对公布频率进行了统一规定,如国民经济核算数据、国际收支平衡表按照年度公布,广义货币概览按照月度公布,汇率则按照日公布。在数据公布的及时性方面,GDDS规定了最长的间隔时限,如GDP数据必须在下一季度内公布,按照月度统计的各种指标数据,在6周至3个月内公布,按年度核算的实际经济指标,在10—14个月内公布,年度国际收支平衡表在6—9个月内公布。

2.中国的数据公布系统

中国政府于2002年4月15日正式加入了GDDS,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要求,发布宏观经济五大部门的有关数据。我国的数据公布系统是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要求和标准,结合中国特殊情况,由以下政府部门分别负责发布。

国民经济实际部门的指标和数据,包括国内生产总值、国民总收入、可支配收入、消费、储蓄、资本形成、物价指数等数据,由国家统计局负责统计核算和公布,公布频率和及时性基本达到GDDS的要求。

财政部门的指标和数据,包括中央预算收支、税收与非税收收入、经常性和资本性支出等,由财政部负责统计并公布。

金融部门的指标和数据,包括中央银行资产负债表、存款性公司概览、金融机构信贷收支表、利率等,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统计并公布。

国外部门的指标和数据,包括国际收支平衡表、国际储备、汇率、商品贸易等,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负责统计并公布。

社会人口数据,包括人口总量、教育、卫生等数据,由国家统计局、教育部、卫生部等部门负责统计并发布。

经过近10年的系统建设,中国的数据公布系统效率、数据质量、频率和及时性不断提高,经济金融运行和政府宏观调控部门决策的透明度也大大改进。 +ZBV31bZpmfy2RahH+HaAVG6tYdhzjqlA41awqfyqtTDodKG7gR3FRxYJkERwcR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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