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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律师介入立法类法律服务项目的难点和优势

(一)律师参与立法类法律服务的难点

1.服务项目来源的不确定性

立法类的法律服务项目跟政府顾问业务或者专项诉讼法律服务不同,它不是一种常规性的业务。参考每年国家和各省、市人大的立法计划,能够被确定为正式项目的省级不过十到二十个,市级一般不超过十个,确定为预备或调研项目的也不过七八个至十来个,数量还是非常有限的。在调研阶段,有些单位可能就自己完成相关工作,不会聘请专业第三方协助。只有在法律、法规正式的起草阶段,对于专业的服务的需求才更加多一些,加之每个人的专业领域不同,可能有些立法也没有能力参与,所以项目来源是不确定的。所以有志于从事立法类法律服务的律师,还是要经常浏览各地的立法计划、立法规划这些内容,捕捉一些业务机会。

2.律师本身知识结构和经验的障碍

律师本身的知识结构和经验既是财富又是障碍。大多数律师一直在埋头干事,很少花时间去抬头望天。知识结构可能只限于自己专业的领域,比如说专业做婚姻家事的那我就只限于婚姻家事领域,专门做房地产的那我就只限于房地产的领域。但对参与立法项目来讲,如果这个立法不是婚姻家事相关的,不是房地产相关的,部分律师就可能无法跨越这样一个知识结构,去承接这样的立法任务。还有就是大多数的律师多从事民商事法律服务,对于民法典、公司法、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了解得非常清楚,但是真正涉及立法,特别是地方立法的时候,可能我们更需要的知识是行政法方面的,像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可能很多律师都较少接触,而行政法律的体系和民商事又存在较大的区别,所以很多律师开始从事立法类服务的时候会相当不适应,包括有些刚毕业的学生,连法律的位阶都搞不清楚,作为立法助理,就要重新培训。所以说部分律师的知识结构和经验会限制他介入行政法律事务。

3.竞争对象的多元性

竞争对象的多元性是政府立法类法律服务的一个特点,因为早期的第三方都是高校或者研究机构,所以《立法法》对第三方的规定也是专家、科研单位和其他社会机构。早期的国家重大立法项目向来是高校的教授才有资格参与的,律师作为一个群体参与到立法中是近些年业务水平不断提高、服务逐步专业化的结果。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在第三方委托立法中,律师事务所作为第三方参与立法的比例并不高,比如重庆市的调查数据显示,在接受重庆市人大委托而参与立法的“第三方主体”中,主要包括以下三类:其一,高等院校及地方社会科学院等教育科研机构,诸如西南政法大学、重庆大学、重庆市社会科学院等;其二,律师协会等社会团体,如重庆律师协会等;其三,律师事务所等市场主体,如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等。其中,第一类的教育科研机构最为普遍,所占比例超过八成 。当然,笔者所在的苏州可能比例差距没那么大,但作为第三方高等院校显然更具优势。所以,在招投标时会发现,主要竞争对手并不是其他的律所,而是一些高校或者一些高校的法学院。当看到我们的老师来和我们竞争业务的时候,难免会有点发怵吧?是不是高校和研究机构一定比律师更强呢,还是要多说一些律师做这类业务的优势。

(二)律师参与立法类法律服务的优势

1.本土所、全国所、教授专家和其他专业机构各有优势

在这类法律服务的竞争上,应该说本地律师事务所、全国性的规模大所、高等院校和其他专业机构是各有优势的。高等院校的优势就是他们的教授专家,他们是领域的专家,研究一个问题会很深。本地律师事务所扎根地方,对地方的经济社会环境更加了解,能更及时地了解地方的立法动态,并且及时作出回应。同时在立法的开展过程中,由于交通便捷,也能够更好地配合立法的过程,这些都是本土所的优势。全国性的大所如北京大成等,优势就在于可以对接到的资源更多。比如说做一个新兴领域,像大数据这样立法的时候,作为个体的所可能没有这个方面的人才,但总所有一些专门研究大数据的团队,就可以提供技术支持。全国所还有行业积淀和知识积淀的优势,比如总所在做某部的法律顾问,那么他们会对国家政策变更更为了解,也可以指导地方该领域的部门的立法实践,可以指导分所开展立法活动。其他专业机构包括很多类,一类是行业协会,他们在行业中诞生,自然对行业情况非常了解,另一类是专业的政策研究机构,这类机构与政府联系紧密,相对具有中立性和独立性,也更容易得到政府层面的认可。所以各类机构各有优势,作为律师也不必妄自菲薄,如果能充分发挥优势,提高专业水平,在获取业务上也不必怕任何竞争对手。

2.问题解决意识和多维度解决问题的能力

律师思维的一个优势是问题导向,律师业务主要面对的是一个一个的问题,然后想办法解决。大多数律师都有这样的能力,就是听当事人说一个小时的问题,但是我们总结下来可能也就五六句话,就把这些现实问题转化一个或几个法律问题,然后提出解决方案。而立法实际上也是问题导向的,它是发现社会上或者行政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然后在制度的设定过程中平衡部门和相对人之间的利益及各个部门之间的利益,这个就是问题解决意识。而大学教授的思维是演绎法为主的,好的老师总能够从一个小点出发来延伸出一堂精彩的课。思维方式不同导致的结果,就可能是专家做出来的一个文稿往往很理想,但是并未实际解决一些具体的问题。律师还有一个思维优势,就是他的多维度解决问题的能力。就像上文说的,律师可能经验知识有局限性,但是这种经验知识恰恰可能又是他的一个优势。比如一个专门做建设工程的律所,如果能参与到建工领域的立法中,那么他们丰富的实践经验,必然能够使得制定出的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律师的专业能力足够强的时候,可以从民事、行政、刑事的各种思维角度去尝试解决同一个问题,这就突破了单独从行政法角度解决问题的单一性。

3.相对的独立性

比照部门,律师有相对的独立性。律师的独立性有时候体现在律师是受当事人委托办事的,会较少受制于部门利益。以行政法领域为例,很多律师有时代表政府,有时也代理相对人,有着自己的一种独立的价值判断。

4.为客户服务的精神和灵活变通的服务方式

律师有为客户服务的精神和灵活变通的服务方式。律师作为法律服务工作者,肯定需要具有专业水平和专业精神,同时律师也是服务业从业人员,自然需要有一种为客户服务的精神,尽力去捍卫客户的利益。这种精神是潜移默化的,体现在方方面面,立法过程中所需的配合度、响应度,以及对于政府机关需求的反应及时度,都会比其他专业机构更好,这是律师从事立法类法律服务的一个优势。

所以说,律师不要排斥这项业务,可以尽情地参与到这样一个业务当中,拓展业务视野、业务渠道和业务领域,为政府法制建设添砖加瓦。 6U0eG5aq51S4xaEtadGai9mJ2+FJsHYETyHl+uQQT/LakgrLslomumj/KNFMvR4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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