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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立法法律服务的政策支持和经费保障

(一)政策支持

律师可以从事立法类法律服务,与国家和地方层面的政策支持是分不开的。《立法法》五十七条第二款明确提出,“专业性较强的法律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而国家政策层面,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等文件中,均有对第三方参与立法的相关表述。各地的地方性法规制定条例、立法评估办法等也均有类似的表述,如《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第八十一条就规定,“法规案的起草、调研、论证、表决前评估和立法后评估,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等进行,由接受委托的单位提交法规草案建议稿和相关报告等。”中央和地方的规定,从制度层面认可了律师作为第三方可以参与立法活动,为律师参与立法活动提供了政策支持。

同时,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111号)等为代表的一系列文件对于政府如何购买服务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各地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机制,及时、充分向社会公布购买的服务项目、内容以及对承接主体的要求和绩效评价标准等信息,建立健全项目申报、预算编报、组织采购、项目监管、绩效评价的规范化流程。”“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在既有财政预算安排中统筹考虑。随着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发展所需增加的资金,应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列入财政预算。要严格资金管理,确保公开、透明、规范、有效。”这些规定,对于政府购买第三方法律服务和资金安排均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也为律师参与立法业务指明了道路。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对具体的参与手段和方法进行了规范,保证了参与渠道的公开透明。其他如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协会参与立法工作规则》的通知等行业规范和指引,也为律师参与立法类法律服务提供了指引性的支持。

(二)经费保障

虽然政策面对从事政府法律服务的律师越来越友好,但是真正获得效益还是需要有政策支持和经费保障。一般来讲政府能投入立法方面的经费主要是法制经费和项目经费,法制经费一般不多,支撑不起一个立法项目的投入,真正要开展一个立法项目的话,最好是政府或者部门本身申请到了各类专项项目经费。笔者开始从事立法类的法律服务的时候,就发现有一个专项经费保障是很重要的,我们当时做的立法后评估项目,就是因为有市级拨付的专项经费,专门用于开展规章的立法后评估工作,部门拿到这些钱以后,就需要把这个钱花出去,也不必动用自己本身不很宽裕的办公经费,那么聘请一个专业的第三方来把这个活干好就是顺理成章的。笔者从业以后,做了近40个评估项目,这和开始有专项经费保障是密不可分的。所以作为律师和其他第三方,我们肯定更希望的是立法服务经费是来源于项目经费,专款专用的情况下可以保障整个项目的支出。如果是法制经费的话,相当于是从政府的吃饭财政中挖出一块来,那么费用肯定是有限的。当然,委托单位的经费和财政的专项经费也不能完全地说是对立的。委托单位的经费,如果是以立法专项去申报的时候,它其实也是财政的专项经费。近年来,政府财政吃紧,也减少了这方面的预算,所以对于受托方来讲,我们还是要让委托方争取专门的立项,这样才能顺利地完成费用的支付。 f+XpQluJJMQFnQUYlRO2Ui2arRhLBpMxVIUzq46uo93THK//yU4WTgQYr4ILmu5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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