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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律师开展立法类法律服务的基本思维模式

政府类法律服务虽然长期存在,但以往为政府提供的顾问服务仍停留在具体问题上,真正深入到政府工作环节中、全方位地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很少。不少律师都是初涉立法类法律服务这一领域,思维仍停留于为企业和个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固有模式上,在实际工作中,并没能起到协助党政机关开展依法行政工作的作用,也没能在法治建设上贡献自己应有的力量。律师在给企业、个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时候,一般站在当事人的立场提供法律建议,但政府作为公共事务的管理部门,考虑的大多是社会管理方面的问题,如果只从管理部门角度出发考虑问题,往往就会陷入部门本位主义,不利于管理目的的实现。做好党政机关法律服务,律师需要转变以往习惯的思维方式,以政治思维、法律思维和协作思维开展服务工作。

1.政治思维是律师开展政府法律服务的根本前提

常年从事政府法律服务工作的律师大多会提到律师需要懂政治、讲政治,那么究竟律师应该如何讲政治呢?在这个问题上律师界一直有两种比较对立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讲政治就是要按照党政机关的指示来办事,另一种观点就是,律师就是律师,讲法律就可以了,很多人讲政治就是想绕开法律,会丧失律师的独立性。这两种观点表面看似对立,实质上却是同一种认识,就是把讲政治看成是执行党政机关甚至是党政机关领导的意志。实际上,党政机关作为公共事务的执行者,从根本上讲是没有自己的利益的,其所有的行政行为都是为了公共利益。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大开幕式重要讲话中指出的那样,“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打江山、守江山,守的是人民的心。治国有常,利民为本。为民造福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为人民服务,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永远是中国政府最大的政治。简单地把律师的政治思维理解为懂国家的政党理论、懂马克思主义学说,甚至机械地理解为一定要听党政机关的话或者成为中国共产党党员,这就比较片面了。笔者认为,由于政府行为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社会公共利益,律师的政治思维就是要从社会公共利益出发来思考怎样保证政府行政行为符合法治政府的要求,从决策者的角度,来思考如何规定才能依法实现政府的行政目的,以促进党政机关依法、依规地为人民服务。

2.法律思维是律师开展政府法律服务的重要保障

律师在从事立法类法律服务时,常常会有角色定位的困扰,如果一味地站在委托单位的角度思考问题,则恐怕有失偏颇;老和委托单位唱反调则又怕丢失业务。加之个别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官僚意识较重,一言堂的现象也使得律师的顾问工作存在困难。而法律规定就是政府做事的“底线”,律师在为党政机关提供法律服务时,应该善于把行政管理问题转化为法律问题,运用法律思维来思考、解决行政机关遇到的管理难题,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做好政府违法行政的“守门员”。以国有土地征收补偿条例制定为例,政府部门提出的问题可能仅是能不能征收某块土地,而律师则要从法律角度,将其分解为征收补偿要符合公共利益、征收补偿方案的制定需合理、征收程序是否合法等多个法律问题,然后制定相应的征收补偿规定。

律师在从事政府法律服务工作时,要坚持从法律角度去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既要敢于对党政机关的一些违反法律规定的做法提出反对意见,也要利用法律武器,协助党政机关依法行政。比如笔者在开展轨道交通条例立法的时候,就因保护范围内开展建设必须取得轨道交通管理部门同意这一类许可行为与委托起草单位多次争执,认为不能这么写。但对于轨道交通保护范围内的轨道保护、免于被建设破坏也是现实需求,最后改为了行政机关对建设行为进行许可时征求轨道交通管理部门意见,这样即实现了委托起草单位的目的,也避免加重其他主体的负担。

3.协作思维是律师开展政府法律服务的基本要求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指出:“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从目前各地党政机关法律顾问组建情况来看,法律顾问通常是由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公职律师、社会律师和各类法学专家共同组成的顾问团队。而政府部门也倾向于选择两家或多家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机构来为自己提供法律服务工作。因此,律师开展立法类法律服务的时候,不仅要和政府机关各部门开展好协作,还要同政府法制机构、公职律师和其他法律专家、律师一起合作。律师应当抛弃以往单打独斗的工作方式,更不可以有独自表现的心态。要在政府法律服务过程中,充分利用自己的法律专业知识,发挥决策参与者、事务协助者的重要作用,与各方协作,确保立法的质量。 U/ZIw50Ts6t0CC0khUC9+f2QEWdf2jjxSPHjOj/t6SvRbSPg/tNu76cBLpyEzSR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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