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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立法解读和成果宣讲服务

《立法法》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地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定条例也分别规定了相应的地方立法解释权。但我国在立法解释上做得不多,更多的是从普法的角度开展的立法解读行为。按照“谁立法、谁普法,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律师可接受各级立法机关、各级政府及政府职能部门委托,在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等颁布实施后,为其制作解读,并进行广泛系统的普法宣传,这也是立法类法律服务中的一项延伸业务。 sZJJhcCOq8ghMvXX47jPXrUyEfsRj6CqO3v9d+FNzyHpN0BAT/QMWgMLdkz0uKv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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