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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规范性文件制定和清理等服务

行政规范性文件,一般是指除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在新中国成立以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的治理方式实际是文件治理,规范性文件涉及社会公众利益,是政府部门用来进行社会事务管理公文,也是从广义立法来看,数量最多的文件。以前一直流传着这么一句话“红头不如口头”,直到现在,即便法律法规已经都规定了,很多基层的公务人员还是习惯性地喜欢看文件的,经常挂在嘴边的是文件没写就没有这类的话。随着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对规范性文件的管理也被提上日程,江苏省就率先出台了《江苏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如果按照江苏这类规定来制定规范性文件,其制定的程序越来越接近于规章或地方性法规的制定,程序日趋严格。特别是规范性文件还要经过廉洁性审查环节,所以某些方面甚至比规章还要严格一些。规范性文件制定的难度变大,给予第三方参与的机会也会增加,所以未来规范性文件制定必将越来越谨慎,成为一项重要的律师业务来源。

规范性文件清理是指协助有权地方政府、政府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以一定的方式,对一国一定范围所存在的规范性法文件进行审查,确定它们是否继续适用、需要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工作量非常大,因为要比对判断是否与清理要求相符,所以也往往会委托第三方来开展。 dwYbyabG/zqDm56YgkWq/7rqOPIRtDuTBFDL6eqJkaTEw5nALMitDJ4bX9WxMlw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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