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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语言伦理的研究

相对于国内的语言文明研究,语言伦理尚未成为学者关注的焦点。伦理,即人伦道德之理,指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各种道德、礼仪、习俗和规矩,主要用于指导人们的行为,包括言语行为。“伦理”的文化本性是“居伦由理”,从“伦”的实体出发,遵循“理”的规律,使个体的人回归“伦”的公共本质和精神家园,从而建构社会生活秩序,使人们“在一起”成为可能。

语言作为人类特有的交际行为,是个人和社会的伦理道德的直接外显。最早将语言作为伦理学的主要议题,应属美国哲学家查尔斯·斯蒂文森(Charles Stevenson)于1944年出版的《伦理学与语言》( Ethics and language )。后来,赛义德(Said,1974)、塔尔莫(Talmor,1984)等学者也纷纷从伦理学的视角阐释语言符号和言语交际,并展开了语言伦理学的集中研讨。国内,陈汝东较早探讨这一话题,他的《语言伦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是国内语言伦理领域的首部专著,标志着中国语言伦理学的形成。该书将伦理学的研究从传统的道德领域拓展到了语言领域,提出了一个关于语言伦理学的理论框架。

李宇明(2009)研究了语言使用中的伦理问题,如语言歧视、语言暴力等,认为在语言使用中应该遵循诚实、公正、尊重他人、保护隐私等基本原则,不应该使用带有歧视、攻击或侮辱性质的语言。刘楚群(2019)的“中和诚雅”与语言伦理有密切的联系。其中的“中和”原则意在“中庸”与“和而不同”,强调包容新的语言现象;“诚雅”意在“致诚”和“求雅”。“致诚”指不欺诈、不讲空话套话、不夸大、避免低俗化;“求雅”指语言形式上追求典雅精致,内容上追求人伦教化。前者是言语行为规范的低层次要求,后者是高级要求。“中和诚雅”可以保证语言的真实性、准确性和适宜性,这与语言伦理学的宗旨是相符的。 31MA+gEptkVSzRak/bMalmsfScjgUaMjXlltTOi7Ulzw4CCJ9CxvFdxudd008p+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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