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多数租界在开辟及扩展之时,都由中外官员订立相关的约章。这些中外约章除确定租界界址或扩展范围以及界内地税等事项外,对租界或扩展区域内司法、土地、税收、市政、环境等方面事务也有所规范。
在1843年上海开埠后,上海道与英国领事于开辟上海英商租地时并未订立中英约章,而是逐步商定其界址及相关规定,由上海道以告示形式陆续公布,并最终将它们汇总成上海英商租地的《土地章程》。随后开辟的上海美国人租地和上海法商租地同样没有订立中外约章。在厦门,兴泉永道则与英国领事互换照会,来确认厦门英商租地的开辟。第二次鸦片战争后,自1861年初开辟镇江英租界起,除了开辟天津美租界、扩展天津法租界等少数例外,进行中外谈判,并订立相关约章,成为开辟、扩展租界的惯例。
在这些开辟、扩展租界的中外约章中,涉及租界立法的约章较少,对界内司法制度有所规范的约章则为数不少。自甲午战争后至八国联军侵华战争后,清政府允准在汉口、苏州、杭州、重庆、厦门等地新辟的租界实行租界特有的中外会审制度。其中开辟汉口德租界的约章规定,界内查照上海成案,设立会审公堂,华人欺凌有约国商民或在界内违犯租界章程,由中国官员与德国领事或其所派官员会审,如谳员定案不合,可由领事照请江汉关监督再行覆讯。开辟厦门鼓浪屿公共地界的约章规定,界内设立会审公堂,派委历练专员驻理。界内华人干犯捕务章程,或有民事纠纷,均归该公堂审办;华人为被告的民事、刑事等案件如涉及外国人,均由该国领事或由其派员来公堂与中国委员会审。1914年订立的推广上海法租界条款又规定,将上海法租界会审公堂的管辖范围扩大到推广区域,当地华人的民事、刑事案件均由该会审公堂审判。 开辟汉口德、日租界的约章还规定,“无约国人”及无国籍的外国人在该租界内与华人涉讼,中国官员也应在该租界内进行审判。特别是开辟苏州、重庆日租界和厦门鼓浪屿公共地界等租界的约章还明确地指出,界内的会审公堂是由中国设置的司法机构,指明了这些混合法庭的属性。开辟汉口德租界的约章还强调,这一会审公堂等官署要建在界内仍归中国国家的官地之上。 同时,有些约章还对租界内的拘捕、交犯等司法制度有所规定。第一次扩展天津英租界的约章规定,津海关道向扩充区域饬派租界委员。租界巡捕可拘捕扩充界内违规犯法的华人,将他们送交该委员转交津海关道惩办,但不得将他们径送设在老租界的巡捕房管押。在三年期限内津海关道及天津知县出票派役拘拿扩充界内华人,租界巡捕不得干预。开辟天津日租界的约章规定,中、日双方在该租界预备租界内公设会缉捕局,华人在该租界内犯事,由该局派差捕拿送至中国官员处审办;中国官员票传、票拘该租界内的华人,也由该局派差捕持票送日本领事阅悉后带同原差将人犯拿送到案。犯事的华人进入预备租界也由该局查拿,“其零星细事无关罪名者”,即由该局“秉公了结”。 开辟厦门鼓浪屿公共地界的约章规定,对于逃入界内的刑事犯,租界巡捕在拿获后应即送交界外的中国官府审判。开辟天津比租界的约章则规定,如有中国罪犯逃入界内,中国官员可按照别国租界拿犯章程,知照比国领事照章办理。
租界开辟国及其国人如何获取租界土地,这些土地的地价及应缴的地税等,都直接关系双方国家和当事人的权益,因而很多中外约章都对有关租界土地的事务有所规范。这些约章确定了各租界实行的是何种租地方式。开辟镇江英租界的约章规定,该租界实行“国租”:界内土地“永租与英国”,由英国驻镇江领事“分为官、商建造署、栈之用”。开辟天津意租界的约章规定,该租界实行“民租”:意国商民可随时公平购买界内各产业,所有房地之价,由他们自行与业主商议。开辟重庆日租界的约章规定,该租界实行“民向国租”:界内所有地基由中国地方官向业主收买,照章交与日本商民永远承租。 这些约章约定了各租界地税的种类、数量、纳税的方式和期限。其中开辟九江英租界的约章规定,每年四月以内英国驻九江领事须将本年度应完地丁、正耗、兵米折价共银一十八两五钱三分五厘,遇闰年一十九两三钱八分四厘,如数清缴德化县查收。 为了防止中国业主抬高地价、外国商民肆意压价,很多约章对开辟之际的租界地价作了具体规定,或确定了地价标准,还规定了无偿让与之地的范围。开辟重庆日租界的约章规定,界内土地分为三等,租价为上等地每亩150银圆,中等地145银圆,下等地140银圆,“永以为率”。开辟天津意租界的约章规定,界内一切官地中国均无偿让与意国,无主之业或不知业主之业在意国官员出示12个月后仍“无人投报”,租界工部局可将该业“充公”。 有些约章则对每人在租界内的租地数量作了限制。开辟苏州日租界的约章规定,界内土地,每人至多只能租六亩,至少须租二亩,拟租六亩以上者,须先禀请日本领事查明,再照会中国官员核办。有些约章还对租地人的国籍作了限制。开辟苏州、杭州等地日租界的约章都规定,界内地基只准日本人租赁,华人和别国之人都不得租赁土地。 有些约章又规定,租界内某些地块可不出让。开辟天津德租界的约章规定,德国不会动用界内中国的博文书院、官栈、官栈旁义园寄存灵柩之所和浙、闽、粤义地等地段。扩展该租界的约章又规定,界内中国官办的俄文学校也将“留归中国自用”。 还有些约章规定,中国政府在必要时有权收回租界内的部分土地。开辟汉口法租界的约章规定,如日后中国在界内“开办铁路须用地基”,仍准照原价让还土地,租地人不得“借词不允”。
合理地减轻租界内华人的市政捐税负担,是一些中国官员在谈判时取得的若干成果,相关的中外约章因而对租界市政捐税的征收也有所约定。这些规定主要是限定租界内可免缴房捐等市政捐税的范围。1893年扩展上海公共租界的约章规定,对当地华人原业户向来拥有并自住的一切房屋,以及在华人原业户土地上离道路或应筑之路较远并无利益可得的一切新旧房屋,工部局概不收房捐;对仍在耕种、由华人原业户拥有的农田,工部局也不收地捐;对中国官府登记在册的三官塘、下海庙、鲁班殿、天后宫、净土庵,工部局也都不拟征收捐税。 开辟天津德租界的约章规定,该租界内的南洼碱河仍由中国官府管辖、疏浚,对往来船只及其上下货物,该租界工部局不收费用。开辟天津日租界的约章规定,中国漕米船,官船,税、厘两卡查验之货船,原有巡船及工程局物料船都可在该租界的海河河岸停泊,并不需缴纳码头捐等。 开辟重庆日租界的约章规定,位于界内的沿江岩坎和岩坎下沙滩为华人往来必由要道,以及船只往来纤路必经之处,华人在那里上下行走、系泊船只、暂放货物,“不得派捐限制”。 个别约章还对租界市政捐税的捐率作出具体规定。开辟厦门鼓浪屿公共地界的约章便规定,工部局对进口货物征收的码头捐不得超过货值1%的四分之一即0.25%。
租界的道路、码头、水利等市政设施不仅关系其本地的建设和生活,还会直接影响到毗邻的华界,因而很多中外约章对租界的市政建设也有所规范。其中不少约章都有关于租界内码头建设的规定。开辟汉口德、俄、法、日租界以及重庆日租界的约章都规定,租界当局准备在界内沿长江地段建造码头,须先与当地海关监督商议,确定是不妨碍华、洋商船往来之处,方可动工兴建。开辟天津比租界的约章规定,该租界将让出沿海河100米的地段,作为靠近大直沽庄的码头,各种船只在该码头停泊及上下货物,租界当局概不征收码头捐及各种费用。 不少约章也有关于租界道路建设的规定。开辟天津法租界的约章规定,租地人须在所租地块前后分别留出三丈和二丈五尺地段作为公共道路。开辟汉口德、俄、法等国租界的约章都规定,界内新建的房屋如占用旧有官街、公路,就应另行留出街路地基,并如法修建。开辟天津日租界的约章规定,界内原有庙宇以及墓地如妨碍开辟马路,可设法移迁;对实难移迁者,则可让马路绕道。 还有些约章对租界的水利建设等也有所规定。开辟苏州等地日租界的约章规定,租界当局另开道路,“凡于彼此人民、水利有关之处”,须与中国官员妥商办理。开辟重庆日租界的约章规定,凡涉及水利、行船的所有工程,租界当局均须与中国官员商定后再行办理。1893年扩展上海公共租界的约章则规定,工部局如拟填塞扩展区域内的河道,须先与中国官府商议;苏州河不在租界范围,其水利仍归中国官员经管。
在租界中对环境、治安、卫生等事务有一些在华界中所无的要求,为了使华人遵行、中国官员配合,有些中外约章对相关事务也有约定。其中有些规定涉及界内居住环境的安全。例如,开辟杭州日租界的约章规定,界内不准建造草房、下等板屋,以免引火贻害他人。界内也不准收藏、偷运炸药等危险物品,如因工作必须使用炸药等物,须事先开单呈报日本领事,经税务司查明后“方准起岸”,并应从速用完。开辟苏州日租界的约章也有类似的规定。 第一次扩展天津英租界的约章规定,中英官员应妥商善法,限期封闭界内所有娼寮、赌馆及其他不守规矩、伤风败俗的场所。第三次扩展天津英租界的约章规定,租界工部局可立即封闭推广界内的娼寮等场所,或在发现房舍中藏有盗贼等人时即派巡捕入内搜查。另有一些规定涉及界内的环境卫生。开辟天津日租界的约章规定,该租界西南隅可开掘一沟,以便引用界外的清水,以利于界内居民“保养身体”。开辟汉口日租界的约章规定,界内不得增建坟墓,埋葬棺木。第一次扩展天津英租界的约章规定,界内没有租借给外国人的华人土房与污秽房屋,须在三年内一律拆除,或按照租界章程予以改建。第三次扩展天津英租界的约章规定,界内有碍于卫生的积水坑沟,业主必须设法填平;倘业主无力措办,则可出售或抵押土地,由工部局代为填平。
在谈判开辟或扩展租界之时,势必要涉及华人能否在租界内居住、租地,后来还涉及华人能否参与租界的一些政务等,因而不少中外约章中还有这方面的内容。其中有些约章不仅禁止华人租赁租界内土地,还禁止华人在界内居住。开辟汉口俄、法租界的约章都规定,不准华人在“租界内建造房屋并居住”。扩展汉口英租界的约章也有类似规定。另一些约章允准华人入居租界,但仍禁止华人租赁土地。开辟杭州、汉口等地日租界的约章都规定,中国“无身家之人”不得在界内居住,或开设店铺、行栈,违者分别惩办;殷实体面、品行端正的华人则可在界内居住、营业,但“只准居住,不得租地”。还有些约章允准华人在租界内居住,并获取或保留界内土地。开辟天津意、奥租界的约章都规定,“租界内准中国人置地居住”。扩展天津日租界的约章规定,华人遵守租界规则,即准在扩展界内居住,所有房屋、地基仍准作自有之产;唯遇各种公用所需时,须按照“公平价值”出让土地。少数约章还订有关于华人参政的条款。第一次扩展天津英租界的约章规定,该扩充界内的中国业主如有家资,并“捐资以供修治道路等费”,即缴纳市政捐税,“遇有公议事件”亦可一体随众会议,即可参加租界的纳税人会议。第三次扩展天津英租界的约章规定,该推广界内的华人业主有家资者,遇有公议事件亦可与“各西董”一体会议,即参与商议当地的政务。开辟厦门鼓浪屿公共地界的约章还规定,厦门道可委任当地一至二位殷实、妥当绅士为工部局局员即董事,承担工部局董事应办之事。
开辟重庆日租界等少数租界的中外约章还有些较为特殊的规定。重庆日租界位于王家沱,位置偏僻,日本人多不愿入居,因而该约章允准一定数量的日商及其行栈可暂不迁入日租界。在该租界开辟初期,日本商人可与西方国家的商人一样,暂居重庆城内,但日商超过20人、行栈超过10家时,逾数的日商须立即迁往日租界。至中国官员在当地修建海关新关,所有日商须与其他外商一并迁往王家沱。如果中国官员允准更多的西方商人及行栈在城内居住及营业,日商也可一体办理。
这些中外约章的有些规定后来没有实施或被变更。苏州、杭州、重庆三地日租界一直人口稀少,因而中国政府始终没有在这些租界内设立会审公堂。汉口英、法租界等租界后来都放弃不允许华人在界内建造房屋并居住的政策,建造供华人居住的房屋,准许华人入界居住。天津德租界当局也违背不动用界内闽、粤义地的约定,坚持要租用这一地段。 有些租界开辟国或租界当局还恶意违反约章的条款。例如,因意方占用租界内中国盐商堆放食盐的盐坨,所以开辟天津意租界的约章规定,意大利将全额赔偿盐商在界外重修盐坨的费用。结果意方食言,在拖欠多年后只肯支付一万两,即全部费用的七分之一。中国盐商起初一直以拒领的方式来进行抵制,直到清王朝覆亡后才被迫就范。
照片6 中、意有关开辟天津意租界的约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