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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立法

作为外国人在中国的居留、贸易区域,当地的立法权本应属于中国。然而,租界系“国中之国”,其立法权基本被租界开辟国方面所掌控。中国官府主要通过订立开辟及扩展租界的中外约章,稍稍参与了对租界的立法。租界开辟国当局、驻华公使、领事等官员,租界纳税人会等机构以及租界工部局等行政机构,则都参与了对租界法规的订立。租界基本章程、行政规章等法规因而渗透西方法制理念,属于与中国传统法律不同的法系。 ssWw5S0QeS7lxtQf8l73hssFpAq4XB2QQBu9i5/AyiCtSs9jAHMRXWNCfutpuVu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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