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
下载掌阅APP,畅读海量书库
立即打开
畅读海量书库
扫码下载掌阅APP

第四章
立法

作为外国人在中国的居留、贸易区域,当地的立法权本应属于中国。然而,租界系“国中之国”,其立法权基本被租界开辟国方面所掌控。中国官府主要通过订立开辟及扩展租界的中外约章,稍稍参与了对租界的立法。租界开辟国当局、驻华公使、领事等官员,租界纳税人会等机构以及租界工部局等行政机构,则都参与了对租界法规的订立。租界基本章程、行政规章等法规因而渗透西方法制理念,属于与中国传统法律不同的法系。 NsATyRU+5yri0VNTSub/XJkYieeOpmEpc/K5b0o6epcefugxztPvyTri11+oUA91

点击中间区域
呼出菜单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

打开